预防职务犯罪讲稿_职务犯罪预防讲稿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5:06: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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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自我 远离犯罪

大家好!今天在这里与大家一起探讨有关职务犯罪的问题,深感荣幸,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请大家首先看大屏幕,这是一名税务官员的人生算术题: 130+60-25=0,这位官员因为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如果没有被查处,这位官员13年以后就可以退休了,那么这个式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130万在职收入+60万的退休收入-25万第一笔贿赂=零收入。用这位贪官自己的话说就是:一切都归零,什么都没了。这样一位被光环笼罩的税务官员,就是因为身陷职务犯罪的泥潭,丢掉了事业与家庭,丢掉了自由与幸福,迷失了人生的坐标。

看到这些,或许有人会说,我就是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没有什么实权,职务犯罪跟我没有关系。可是,事实真的如此吗?

刚刚我们观看了一些警示教育实例。但是这些仅仅是职务犯罪的冰山一角。

所以今天想借此机会与大家一起具体讨论三个问题:第一是什么是职务犯罪;第二职务犯罪的危害、原因及特点;第三是如何预防职务犯罪问题。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1、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②渎职类有三十四种犯罪;比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等。

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有七种犯罪。重点罪名:

1、贪污罪(刑法382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① 贪污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的三类人员,都是贪污罪的主体。

② 主观上是故意,即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④ 贪污的对象:“公共财物”,这里不要求单位对公共财物占有的合法性,如国家机关非法征收的款项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如: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的行为就构成贪污罪。

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忏悔录中,李双喜这样说:“我已经50多岁了,从上山下乡到现在,各种艰苦的生活条件都经历过了,算算自己担任领导职务的时间也30多年了,这期间我没有做过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可我守了几十年的“忠”,却在“孝”面前土崩瓦解。

我所谓的“孝心”,现在想来,是多么的可笑、可悲、可恨。80岁的老父亲希望我尽的孝道,一定是安安稳稳地待在他的身边,陪伴着他,而不是看到儿子被关进监狱;已经成为“植物人”、卧床两年多的母亲,虽然不知道我发生了什么事,但她一定不愿意看见儿子为了他们犯下如此大错。

我利用职务便利,钻政策的空子,将空置房登记到我父亲名下,让父亲享受到了本来享受不到的拆迁政策,置换了一套新区的住房。可当时我并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只是以为沾了国家的光。其实,作为一个领导干部,我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样做的结果是犯罪,可顾及亲情的我当时却没有这样想。”这就是李双喜,为了孝而贪,但不管是为了什么原因,贪总是不对的。

再比如,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俄洲村俄滩屯村民小组长韦善贵贪污案。

犯罪事实: 2009年5月,鹿寨县成立柳东大道延长线鹿寨段征地指挥部,时任俄滩屯村民小组组长的韦善贵被安排在江口征地工作组协助征地工作。2009年6月24日至8月l3日,韦善贵采取谎称被征用土地系自己家的等手段,单独或者伙同时任俄洲村村委会原副主任李运桂等人(均另案处理),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和青苗补

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原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心理、监督机制欠缺或不完善等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是连接乡镇政府和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职务犯罪直接侵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其危害不容小觑。

2、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个罪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 是“以单位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或者单位领导的名义。

② 私分的是“国有资产”,而不是一切公共财产。③ 立案标准:累计数额满10万元。

④刑罚:即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表现:部分单位将开发工程资金,以管理费、奖金等名义发给职工。单位领导看似为职工谋了福利,实则触犯了《刑法》,自己受处罚、职工也要退款。所以谋福利一要资金来源正当、可以用来发奖金;二要有发奖金的书面依据(起码是组织、人事部门的,或党委、政府的)。

3、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

程建筑资金23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

判决结果:2014年12月16日,镇平县法院判处弓丙昊有期徒刑十二年。

“我至今仍然清楚地记得第一次把30万元公款投进股市的情景:那段时间我根本没有心思上班,每一分钟都惦记着股市情况,生怕股市一夜暴跌。挪用公款以后,我每天晚上不是失眠就是做噩梦。没敢等到股市上升到最高点,我便把手中的股票抛了出去,把公款还了回去。那次运气好,挪用公款没有出事,还让我赚了上百万元。

如果当时我能安下心来投入工作,一切还有回头的机会。然而,收手一段时间后我就按捺不住了,前几次赚钱的经历让我丧失了理智。2009年我一次就把200万元公款投入股市,当时幻想着大赚一笔后辞职当老板。可没想到股市连续暴跌,我尝到了从天堂摔到地狱的感觉。施工单位催要工程款的电话像催命一样,有一段时间我根本不敢听到电话铃声。几年下来,我头发白了,人也老了许多。然而,不断下滑的股市像越来越深的泥潭把我陷了进去,我渐渐地感到绝望,甚至想到过自杀。”

“在铁窗内,我每天都沉浸在忏悔中。假如生活可以重来,我一定会坚守道德防线,不让自己轻易受到钱财的诱惑;假如生活可以重来,我一定会选择安贫乐道的生活,尽职尽责做一个公务员;假如生活可以重来,我宁愿少赚点钱,多陪陪家人,多享受来自亲人的温暖,再也不浪费过多时间应酬于饭桌和风月场。

然而,生活是不能重来的。所以说,在人生的关键时刻,一定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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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e、事后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在岗期间为请托人谋利,双方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行为。事前、事中、事后收受贿赂,都成立受贿罪,只要是收受财物和职务形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就构成受贿罪。

④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但是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论处。

⑤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⑥ 行为人受贿后,将收取的贿赂转送他人、捐赠公益事业的,属于犯罪后处分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举个例子:浙江省海宁市国税局原局长陈浩铭,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5个月。从政之初,他时刻提醒自己,注意分寸,也确实做到了克己奉公。可是,一次免费的港澳游,不知不觉改变了他一贯的工作原则。他开始迷上这种休闲方式,甚至对澳门小赌有些上瘾。一次次的港澳行,让老板们逐渐摸清了陈浩铭的脾气性格。在他们刻意的迎合下,陈浩铭与他们成了志同道合的朋友,经常称兄道弟。正是这些所谓的朋友,用花花绿绿的钞票为他铺就了通往牢狱的坦途,用一沓沓的钱币垒起了他走向堕落的阶梯。10年的牢狱之灾换来了陈浩铭的深刻反省。

原四川省眉山市林业局局长封昌明受贿案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三种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都应按照渎职犯罪收到处罚。

②滥用职权罪的表现:既包括非法地行使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也包括超越本人职权范围、或者放弃本人职权而实施的有关行为。举例:如无照经营行为本属于工商部门管理,但某公安人员却对无照经营者进行罚款,该行为就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③主观上是故意,不过对于造成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认识。

④本罪及下面讲到的玩忽职守罪,都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举例:2009年11月13日,在震惊全国的湖北省武汉市经济适用房“六连号”造假案中,协助不法分子办理虚假经济适用房资格证的武汉市硚口区房管局房改科原干部张小波,被硚口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该案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09年6月12日,武汉在公开抽签销售中心城区一处经济适用房的过程中,电脑公开摇号竟摇出了概率仅有千万亿分之一的“六连号”,受到市民和网民的广泛质疑。武汉市房管部门查实,这6名申购户都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

④本罪也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举例: 24岁的云南玉溪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30日进入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李荞明受伤死亡是因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随即,这条新闻迅速蹿红网络,最终谎言被拆穿:李荞明被同监房的张厚华、张涛等人多次体罚、虐待和殴打致死。

嵩明县法院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

2009年8月14日,云南省嵩明县法院对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今天呢由于时间限制,就和大家先讨论以上几个常见的罪名吧,下面我们来看第二个大问题: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及危害

(一)主观原因。

⒈思想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面对改革开放复杂的外部

过大的权力集中膨胀了一些自恃大权在握者的个人意志,他们为所欲为,自恃无恐,骄横跋扈,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终于铸成了如胡长青、成克杰之类的高官和李乘龙、肖作兴等厅级干部走进了犯罪的深渊。李乘龙在案发后曾经说:“我任玉林市委书记5年,没有一个人找我谈过话,如果我开始犯错误的时候有人提醒我一下,我也许不会走上死路”。可见权力作为双刃剑,既是造福社会的手段,又是腐败的根源。古今中外的历史一再证明如果权力失去制约,就必然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只能导致腐败。

3.法网疏漏,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①廉政法制不够完善。财产申报是廉政法制的重要内容,可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即使已有的法律,也因为立法粗疏,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也难以有效地惩治职务犯罪,特别是经济职务犯罪。

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近年来,尽管查处了大批经济职务犯罪,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改变了过去“刑不上大夫”的做法,但由于立法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干扰,查处力度相对薄弱,对经济职务犯罪发案不报,包庇袒护,打击不力,表现为立案少,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少,判决少,办案效果差等情况的发生,使得查处犯罪数与实际发案数相差很大。同时由于受“自古不打送礼者”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比较少查处行贿者,这虽然是从考虑有些行贿者是为了办事方便,出于无奈才去送礼的,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

死,鸟为食亡”。这句话是来自安徽省原副书记王昭耀被“双规”后的忏悔感言。

王昭耀,2007年1月12日被济南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5年春节,王昭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先后294次非法收受44人或单位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04万余元,另外,对649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王昭耀出生在山东省梁山县一个农村家庭,是家中老大,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当年为供养他上学,父母卖掉了家里的三间房,父亲一人闯了关东,母亲在家既要种地,又要照顾三个孩子。有一次,村食堂发了一个窝头,母亲舍不得吃,留着给从县城放学回家的王昭耀吃,自己则吃树皮和草根。他父母都是80多岁的人了,直到案发,仍住在两间破烂不堪的房子里。案发后,他父亲得知儿子因受贿进了牢房,悲愤交加,三天后就去逝了。是王昭耀的犯罪气死了自己的父亲啊!

(三)加强对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谁都有父母亲朋,谁都有妻子儿女。每个人的身后,都有年迈的父母牵挂着、心爱的妻子惦念着、年少的儿女期盼着。父母的关心,妻子的关爱,儿女的天真,身临其中无不体现着家的亲情,无不体验着爱的温馨,无不享受着神圣的天伦之乐呀!

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里,上班时为党和人民工作,下班后可以跑跑步、看看书、打打球、家人散散步、观赏景色,尽情享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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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讲了这么多,大家还会觉得职务犯罪离我们很远吗?职务犯罪,其实,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遥远。苍蝇虽小,其害也大,蝇贪成群,其害如虎。与老虎相比,苍蝇所引发的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为直接,更令百姓深恶痛绝。在这里,需要大家明白一个基本的道理,职务犯罪与职务高低无关,只要违反职责,就可能构成职务犯罪。莫以官小而不廉,莫以权小而任性。

最后:祝各位领导、同志: 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一生平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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