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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MPCC06.016—2007
1目的为了加强对高处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防止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石化范围内以及进入上述区域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3术语和定义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的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4管理职责
4.1机动部门职责
4.1.1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制订30米以上高处作业的施工方案,并组织技术、生产、安全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4.1.2检查、监督高处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4.2安全环保部门职责
4.2.1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施工方案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
4.2.2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在30米以上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4.3车间职责
4.3.1负责本单位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
4.3.2负责对施工单位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会签;
4.3.3负责检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方案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落实好所有安全措施,协助检查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4.4施工单位职责
4.4.1对高处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
4.4.2负责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送生产车间会签;
4.4.3严格落实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措施;
4.4.4对高处作业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5 作业人员职责
4.5.1持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5.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并严格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4.5.3施工单位班组长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5.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4.5.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5管理内容
5.1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在正式通道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2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设备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3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5.3.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对高度在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进行体检。
5.3.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5.4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5.4.1 生产车间进行高处作业,由车间安全人员负责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车间主管安全领导审批。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须经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审批。
5.4.2外来单位在生产车间管理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人员负责制订相关安全措施,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领导审批后,送生产车间会签,30米以上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批。
5.4.3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施工单位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5.4.4高处作业完工后,生产车间安全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在验收栏中签名。
5.5作业安全措施
5.5.1生产车间安全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5.5.2应制定安全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的内容。
5.5.3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应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5.5.4劳动保护装束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安全帽应系好帽带,防止坠落。
5.5.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5.5.6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
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5.7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
5.5.8在邻近地区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5.5.9高处作业场所离架空高压电线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5.6“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6.1 “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必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5.6.2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审批人留存,第二联现场施工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现场监护人持有。
5.6.3 “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5.6.4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6检查和考核
6.1本规定由各级安全部门及车间进行检查及考核。
6.2本规定的考核标准执行《茂名石化安全环保专业管理考核办法》、《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7支持性文件
7.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4])
8相关记录
8.1MPCC06.016—1高处作业许可证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安全环保部。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本规定起草人: 梁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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