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_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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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

布会

时间:2008-07-04 来源:中国江苏 点击:

一、为什么要颁布实施《办法》?

1、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市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我市生活垃圾产出量也在不断增加,年产量已达到150多万吨,垃圾收运处理的全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按照每处理一吨垃圾市政府需补贴80元计算,每年政府要投入上亿元资金,这将会对我市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同时也不利于垃圾处理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的推进。

由垃圾产生者支付相应的垃圾费,这是市场经济规则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单位和个人树立环境消费意识;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符合“污染者付费”的国际通行原则,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保障我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如期实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办法》正是顺应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论证,最终提交市长常务会讨论通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2、改变落后的收费方式,是广大市民的强烈要求

我市从1994年起就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于收费方式比较原始落后,每月上门入户催缴不仅收费成本高,而且也对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2003年以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对此提案不断,多次建议政府改革垃圾费征收方法,采取以委托收费方式设置收费网点,在市民交纳水、电、气费的同时交纳垃圾处理费,形成科学、方便的收费体系。

自镇江市、深圳市先后采取委托自来水企业的收费平台代收垃圾处理费以来,全国已有乌鲁木齐、苏州、中山、珠海、惠州等数十个城市实施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收水费的同时,同步收取垃圾处理费。从实施效果看,这一收费方式方便了群众缴费,收费成本低,收缴率较高。兄弟城市采取的这一“同步征收”模式,对我市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为此,我们在《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包括自备水厂)、税务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这一规定符合当前建设以人为本、服务型政府的精神,符合“科学、高效、便民、公平”的原则,是充分借用公用事业收费平台,在现行水价和垃圾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收费方式的改革,是便民、利民、资源共享的具体体现。它不仅减少了按户上门收费的繁琐环节,杜绝了守法者为违法者埋单的不良现象,也为方便市民缴费走出了一条环节少、阻力小、成本低、效益高的科学收费新路,并且对我市今后逐步推行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一卡制”缴费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实行垃圾处理收费的法律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明确提出:在全国“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国务院101号令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按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规定:“已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立即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三)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号)规定:要“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当地政府委托有服务或有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

(四)《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三、垃圾处理费的标准、性质、用途、及征收方式?

1、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原则,个人以户为单位征收;单位可按在职职工人数、用水量、垃圾产出量、经营面积等征收,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按照省物价局2000年出台的收费标准,住户每月为4-6元,单位按在职职工数每人每月2-4元,我市目前仍按居民每户每月5元、单位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收取,均在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以内。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省物价局[2000]379号文件规定,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垃圾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等。因此当时市物价局的文件也相应作出规定,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按照每户每月2.5元的标准收取。而建设部2007年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修改后即将出台的收费文件均重新作出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再把清扫保洁费用列入其中。因此《办法》也作了相应调整,不论是否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均应当按照同样标准交纳垃圾费。这样也比较合理和公平,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鉴于目前省、市物价部门的调价文件尚未出台,现阶段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仍按每月2.5元的标准执行。

2、垃圾处理费的性质和用途

《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政府开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通俗点说,就是将生活垃圾从居民投放点收集到垃圾中转站、再从中转站运送到垃圾处理场、最终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目前我国垃圾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卫生填埋和焚烧发电两种,按照南京环卫规划,我市的垃圾处理将从以卫生填埋为主逐步向焚烧发电方向发展,江北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即将上马,江南的垃圾焚烧厂也已列入规划。2012年前南京市现有的三大生活垃圾填埋场将面临饱和,而我市的垃圾仍以7%的年增长量快速增加,“垃圾围城”正在向我们步步逼近。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完善的垃圾处理设施,更需要建立一整套垃圾收集、分类、中转运输、包括回收和综合利用的体系,以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使广大市民群众成为人居环境建设的最大受益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市实行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也只是对环卫作业、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和投资运营所需费用的有限补充,《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城市道路、街巷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费用仍由政府财政承担。”

3、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方式

市政府已多次召开协调会,就垃圾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的实施方案进行了反复论证,目前已确定,从今年下半年起统一实施垃圾费与水费同步收缴,即依据水费的抄收方式,由供水企业(包括自备水厂)的各收费网点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代缴垃圾费。考虑到各收费网点的软件系统改造需要一定时间,其间又适逢奥运盛会,垃圾费实施代收代缴的具体时间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启动,7至10月的垃圾费统一在10月或11月缴水费时一并收取。其中已抄表到户的,直接在缴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未抄表到户的(如物管小区、单位自管房、单元表、以及总表转供水的用户等),由代收水费者同步代收垃圾费。

考虑到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现阶段仍执行每月2.5元的垃圾费标准,经与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商定,不论是否抄表到户,均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交水费时先按统一标准收取,然后凭物业管理费收据,于次年元月到各区的指定地点领取上一年度每月2.5元的返还款。

对极少数用户可能会出现因种种原因而在银行、苏果、邮政等收费网点执意拒缴垃圾费的情况,我们将采取由工作人员向其发放宣传单,告知垃圾费的征收依据、拒交垃圾费的法律责任等,并要求用户至市自来水公司指定营业网点缴费,市容部门将派驻人员在指定营业网点帮助协调解决收费矛盾。

按照市长常务会的要求,为确保这项改革能顺利实施,下一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出台公告,下发垃圾费与水费同步收取的实施方案,向所有自来水用户印发垃圾收费方式改革的宣传单,组织对各收费网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市政府还明确规定:从现在开始,各区、各街道、各环卫所均不得再擅自上门收取下半年的住户垃圾费,如有违规提前征收的,由各收费单位负责,于7月底前全部一一核退到位。

四、《办法》有哪些减免措施和处罚规定?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以及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办法》规定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对低保户、特困户将采取“先征后返”或“先征后补”的办法,即在交水费时先按统一标准收取,然后再由民政部门和总工会按照水价调整补贴和物价补贴发放的方式,于每年的6月和12月通过低保金和特困家庭补助费的原有渠道予以发放。

对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办法》明确提出了加收滞纳金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把对单位处罚额度上限设定为3万元,对个人的处罚额度上限设定为500元,低于上位法设定的标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垃圾费的,由代收单位按月提供名单,市容局(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追缴和处罚。

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我市人居环境的改善、环卫质量的提升、循环经济建设、以及方便市民的日常生活等产生积极的影响。《办法》从颁布到正式运作,还有一段时间,我们一定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密组织、精心谋划、认真实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快各项技术性准备,确保市政府令的贯彻实施;同时,也欢迎各新闻单位、各位记者朋友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与监督!谢谢大家!

 责任编辑:生态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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