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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区教育局 关于转发《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业单位

人事调控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 自治区

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控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兴政办发[2010]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

有空编且紧缺学科专业教师,2010年秋季学期需要增加教师的学校,请与人事股联系,按《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控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好用人用编计划,于本月十八日前报给我局审核,以便统一上送区人社局、区编委办审定。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来宾市兴宾区教育局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兴政办发〔2010〕29号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控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控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区二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控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调控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干部调配工作规定》(桂人计〔1993〕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和《来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来政人发〔200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事业单位中除区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工作人员调控。

第三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编制(岗位)空缺内,按空缺岗位类别、等级和任职资格条件进人,满编或者超编的单位除指令性安排和政策性安置以外一律不得进人。

第四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要有利于调整人才结构和优化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

第五条 调控工作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

照顾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同在区内单位工作除外,下同)和家庭特殊困难需要。

第六条 人事调控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

第七条 人事调控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务员流向同类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流向同类单位、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流向其他事业单位;

(四)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五)经公开考试的录(聘)用人员;

(六)符合我区引进各类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规定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及确需随调安置的配偶;

(七)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应优先考虑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考大专以上毕业生、安置军转干部及夫妻两地分居三年以上的人员。

第九条 区外调进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调进人员年龄一般控制在35周岁以下,岗位急需紧缺人才、业务骨干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调进人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调进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同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条 引进紧缺人才、业务骨干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调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但放宽条件按调入人员比例控制在总人数的10%之内。

第十一条 工勤人员原则上不从区外调入。

第十二条 人事调控一般采取公开考试和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公开考试分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和面向在职在编人员考试两种。面向社会公开考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面向在职在编人员考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直接考核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下列人事调控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

(一)事业单位九级以下职员岗位、十一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统称为初级岗位)需要进人的;

(二)需要向社会公考的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

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

第十四条 下列人事调控采取面向在职在编人员考试的方式进行。

(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流向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十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为中级岗位)的;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流向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级岗位的;

(三)区外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流向城区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中级岗位的;

(四)区外和乡(镇)中小学教师流向城区中小学校和城厢、良江、凤凰、桥巩、迁江、石陵等中小学校中级岗位的;

(五)因机构改革需要分流安置的人员。

第十五条 下列人事调控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符合我区引进各类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规定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及确需随调安置的配偶;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三)从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单位流向事业单位的;

(四)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

(五)乡(镇)之间流向同级同类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含需要公开考试的乡镇中小学校)中级岗位的;

(六)确需特殊照顾的夫妻关系和困难家庭的;

(七)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调配。

第十六条 调动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见习(试用)及服务期未满的;

(二)未具备岗位所需任职资格条件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期间。

第十七条 人事调控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于每年10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的用人用编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人社局、区编委办审定;

(二)属公开考试的按有关规定和《简章》要求办理;

(三)属调动的由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拟定调动对象;

(四)用人单位对拟调对象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察,查阅个人档案,核实个人身份和任职资格条件,形成综合考察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五)用人单位填写《编制使用审批表》,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审签;

(六)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调控对象综合考察材料、体检表、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商调人员流动登记表等材料报区人社局;

(七)区人社局调取拟调控对象个人档案,经审查符合调控条件的,在《编制使用审批表》签署意见;

(八)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管理权限将《编制使用审批表》送交区编委会讨论,编委主任签字后由区人社局办理调配手续。

第十八条 调出区外单位的人员,由区人社局负责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九条 人事调控手续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增减手续。

第二十条 人事调控实行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人事调控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和调控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为政清廉,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调配、安置、交流的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按规定时间办理行政关系和工资转移等手续,不服从调配的或不按期报到的或虽已报到但不去上班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机关下达的调配指令和任务。对指令性调配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接收。

第二十三条 人事调控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之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人社局商区编委办解释。

主题词:人事

调控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日印发

(网络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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