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_国有企业改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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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09〕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推动更多的企业改制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

(一)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

2、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净利润超过500万元的;或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建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等称号之一的。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程序: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市、区)、龙岩经济开发区上市办推荐,市上市办(设在市发改委)审核,并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龙岩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列入龙岩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一年调整一次。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应定期向市上市办报告企业上市进展情况,财务年报同时抄送市上市办。

(二)做好上市协调服务

1、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及时办理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各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满足企业上市进度要求。市上市办、效能办要做好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符合国家要求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出具劳动守法证明、社会保险证明,环保部门要及时为通过环境保护核查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工商、税务要及时为符合国家要求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出具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证明。

3、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及时兑现优惠政策。

(三)健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机制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每半年1次)召开例会,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通报企业上市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实行“一企一议”形式,研究解决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会议决定,及时给予办理,市效能办、上市办负责跟踪落实。

(四)加强宣传与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企业上市培训,不定期的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或研讨会和定期(每半年1次)的组织报告会,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辅导和讲座,加强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境内外上市规则、企业上市融资等基本知识培训,使更多的企业股东、公司高管和相关人员了解证券知识,增强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为企业上市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鼓励战略投资者(券商)、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参股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一)在我市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市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战略投资者(券商)或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1家达到3000万元以上,并将其辅导上市,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本市内的(以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投说明书为依据),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总额的1‰奖励给战略投资者(券商)或创业投资企业,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上市公司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地政府各负担50%,纳税隶属市级的上市公司且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市本级的,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三、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

或开发区各负担50%,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二)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开发区各负担50%,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三)企业首次发行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本市内的(以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投说明书为依据),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1.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地政府各负担50%,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且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市本级的,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审计调帐、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

(六)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对因增加的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七)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等过户时,企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按非交易过户处理,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和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八)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时,历年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归企业所有;在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其中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九)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原行政划拨土地(仅限工业用地)符合规划需依法补办出让或租赁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申请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缴纳,其中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当年以项目补助形式按50%奖励给企业,实现上市当年再奖励50%;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最低标准收取,上市前三年内的租金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对其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给予补助,免收土地管理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本市项目的,优先保证供地,对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给予补助,免收土地管理费。

(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后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当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年度实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新增部分的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十二)企业上市后将其70%以上的募集资金在本市投资的(以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投说明书为依据),自本市投资计划开始实施之日起3年内,以上市前一年度的实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新增部分的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给予企业50%的奖励。

(十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从与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市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

(十五)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十六)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按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龙岩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政策。

(十八)本市内注册的公司直接申请境外上市或企业通过到境外注册公司并在境外上市(即以红筹方式间接上市),且募集资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可参照享受本意见有关的扶持政策。

(十九)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条件:上市后募集资金的70%以上投资本市内,且上市后五年之内不得迁址本市外。对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和迁址本市外,立即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必须退还。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取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享受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一)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企业向财政部门领取奖励资金申报表,并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奖励金额)后,由企业连同书面申请,报上市办审核(适用条款),由上市办报请同级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办理兑现。

(二)后续监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上市公司上市后五年之内不得迁址本市外及创业投资公司三年内不得撤回资本注销公司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财政部门按

审计结论和工商部门的监督情况给予考核,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将其获得的利益收回。

(三)本《意见》只适用于新上市企业。在本《意见》生效之前已按龙政综[2007]355号文件规定兑现相关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补助。

(四)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龙政综[2007]35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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