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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76号),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应按照“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明确职责、健全机制”的总体要求稳步实施,并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要坚持学院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同时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2)要正确处理党政之间的关系,在强化党的领导的同时,注重发挥好院长的作用,建设和谐学院党政领导班子。
(3)要正确处理党务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学院党组织要为学院发展提供引领和坚强保障,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三条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工商管理学院实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四条 明确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学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落实“管思想、管干部、管人才、管政策”四管职责。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院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委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学校二级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确保学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2)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学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设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师生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学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制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讨论决定任用的有关人选;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讨论决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报学校审批;
(5)领导学院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和学院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完善学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8)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9)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积极主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学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办出特色、争创一流为目标;
(3)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院内干部人选,聘任学院内部机构负责人;(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培养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5)拟订和执行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6)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和合作,依法代表学院,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7)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
第七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和决定学院重大问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征求院长意见之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学院最根本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1)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事关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学院日常工作的管理、重要工作思路的提出、重大问题的具体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3)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4)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责任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等。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是试点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的建议方案,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班子成员等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之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重要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完善党政沟通决策机制。建立党委书记、院长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及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的工作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加强党务、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于应当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党委书记和院长可在交换意见基础上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和说明。
第四章 学院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保障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改革顺利推进。
(1)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
(2)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党委书记不兼任副院长,党员院长兼任党委副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应全面配合党委书记抓好学院党建工作;
(3)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4)副职对正职负责。副职要协助正职做好党委及行政工作。书记和院长要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尊重他们的意见。副职既要在正职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又要主动关心大事,从全局出发,积极参与集体决策。(5)领导干部都要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6)落实任期目标责任制。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确保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学院管理,确保高质量完成有关工作目标。
第五章 学院党支部建设
第十二条 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教工党支部应设在系、研究所、学科团队等教学科研一线单位。
第十三条 明确党支部参与重要事项决策制度。全面建立教工党支部负责人参与所在系、研究所、学科团队发展规划、经费使用、津贴分配等重要事项决策制度,并由党支部对所在系、研究所、教研室、学科团队、实验室教职工参与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干部推荐等事项作出思想政治鉴定。
第十四条 重视和加强党支部书记选拔培养工作。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应由支部所在系、研究所、学科团队等的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可根据需要配备一名副书记。加强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养及“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建设,着力把教师党支部书记建设成为新时代高校党建和业务双融合、双促进的中坚骨干力量。
第六章 组织保障与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试点工作领导。合理确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人才引进、年度考核、廉政责任等事项中,实行院长先签、书记后签的“双签”做法,党委要负责把好思想政治素质关。加强二级学院纪委建设,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学院党委承担试点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各司其职,把试点工作要求落实到学院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学院党委要根据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学院党委要定期分析研究试点工作情况,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主动研究破解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严格落实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要求,抓实教工党支部书记抓支部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把责任压实、考核抓实,推动党建工作落地见效。对责任落实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强化党建工作保障。学院设立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实行合署办公,负责人由党员骨干担任。选优配强专职组织员,加强“党员之家”等党员活动场所建设。健全学院教工党支部书记履职尽责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上网公布后,按职责分工予以落实和执行。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会后要加强跟踪督办,落实情况分别向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汇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威信。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按照决策程序提出议题并按复议结果执行。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学院党委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情况的监督。纪委每年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会每学期要报告工作1~2次,院长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工作,纪委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学院党风廉政状况和纪律检查情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党委要教育和监督领导干部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律自查,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规定向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和院长要支持纪委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委根据上级纪委要求做好党风廉政调查,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院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委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委要引导和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院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院长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涉及党务、院务信息,原则上都要公开。
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委员会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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