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贿赂_政府采购商业贿赂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4:36: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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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一项全国性的重要工作。5月22日,财政部召开了全国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工作人员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财政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因政府采购涉及了国家财政支出与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政府采购被列入反商业贿赂治理的六个重点领域之一。目前,各省市、自治区领会中央精神,纷纷召开专门会议、制定条例、落实工作。广大政府采购从业者也开始思考,探究其存在的根源,采取多种措施抵制贿赂的“侵袭”。

“定格”商业贿赂的“原形”

易发环节

当前政府采购领域中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环节,主要可以归结为6个方面:

需求确定环节 有的供应商得知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信息后,可能会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经济利益,比如赠送礼品礼金、折价商品、外出考察等,使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指定供应商和商品。同时,采购单位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时,会要求代理机构编制出带有排他性需求的招标文件,最终取得意向供应商中标的目的。

评标定标环节 供应商利用抽取专家的时间差或运用各种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在政府采购评审前做评审专家的“公关”工作。投标供应商通过向专家评委打招呼、送礼、请吃饭等“公关”手段,让其通过资格审查并利用打分的权力,要求专家打“印象分”或“人情分”,从而影响评审资格和打分结果,获取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

采购方式选择环节 《政府采购法》里规定了5种法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别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而每一具体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由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这一“审批”就是容易发生贿赂之点。如某些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串通,贿赂或拉拢政府采购的监管人员,以时间紧,周期长,专业性强等各种理由,把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处理,甚至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信息发布环节 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要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不健全,组织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就会对该项目的采购信息不公开发布或者公开时间很短,只通知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

履约验收环节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合同履约过程中或采购单位验收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行贿,就容易出现以次充好、缺斤短两、降低配置、降低服务等行为。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环节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强制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不得规避。可有少数采购人可能出于利益关系,绕开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或者贿赂了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把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自行采购。(余桂成)

贿赂手法多样

现金贿赂 即不法供应商往往借以信息费、赞助费、宣传费、劳务费、介绍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送上现金,或者是可以直接到银行领取现金的信用卡,给上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业人员、采购监管部门等,以达到目的。

实物贿赂 即当一些政府采购有权人需要改善办公或个人的生活条件时,或者当政府采购有权人发生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时,或者当政府采购有权人发生建房、装饰新房等大事时……,一些别有用心的供应商总会投其所好,以各种名义,给那些政府采购有权人各种实物形式的“好处”。

“交换式”贿赂 这实质上是一种变换了手法的权钱交易,政府采购握权者如果为供应商

在政府采购交易中行方便,供应商就为其子女、亲戚朋友或安排工作,或者帮助出国上学等等变相方式。

其他贿赂 又称间接式贿赂,是指除上述现金贿赂等三种方式以外的各种贿赂。如旅游贿赂、娱乐贿赂等,不一一列举。

实现路径多变

设“门槛” 在供应商准入上搞贿赂 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规范的财政管理制度,这就决定了供应商,必须有一定的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几条基本要求,才能进入供应商库或参与某次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中的少数人,却与一些不够资格的供应商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混入当地供应商库或排斥其他符合资质的供应商。

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需求量大、资金量大,支付有保障,这就成了每个供应商都想得到的“唐僧肉”。特别是那些目前资质不够的供应商,为了发展自身,更想削尖了脑袋往里钻。为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想走捷径,不择手段进行贿赂。

定品牌 在商品要求上搞贿赂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采购人能购置到称心满意、价廉物美的物品。这就决定了同一类型的产品,不可能全部符合采购人的要求,这样一些接受贿赂的采购人就会通过设定品牌,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同样一些心怀不正的供应商,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也会通过行贿等手段,冒充品牌,以达到推销自己产品的目的。

加条件 在评标定标上搞贿赂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评标细则,这些都是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关键。而一些不法供应商为了使产品能通过评标程序,会利用行贿手段,串通采购人和评标专家,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评标细则上量身定做,设定条件,使其产品通过评标程序。

出难题 在商品验收上搞贿赂 一些利欲熏心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中的少数人,他们见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前期或验货前期,未对他们“表示”,或者“表示”不够,就在商品验收程序上设定难题,其用意就是为了得到贿赂。

呈现特点

商业贿赂的产生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实行市场经济,存在商品交易;商业贿赂是与商业活动相联的,没有商业活动也就无从谈论商业贿赂。第二是交易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存在决定或影响交易行为者,与交易主体不是同一经济利益体。如果是同一经济利益体,受贿就显得毫无意义。因为贿赂者通过受贿得到的收益与在交易中付出的成本是相等的。商业贿赂产生的条件说明反商业贿赂是长期的战斗任务,贯穿于整个市场经济制度始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获取商业利润,首先要实现商品交易,要实现商品交易就首先要取得合同订单。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合同订单是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的,而在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况下,公平竞争就会被打破,获得合同订单的就可能是实施商业贿赂者,而真正有实力有能力的企业却被排挤在外。

商业贿赂的形式和一般贿赂没有什么区别,同样是给经办人或经办单位各种好处,同样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但与一般贿赂的最大不同在于行贿者更关心行贿成本和行贿收益的关系,即更注重经济账。通常情况下,商业行贿支出都要小于预期的行贿收益,商业贿赂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商业利润,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亏损。

因此,利润空间越大的交易项目,其存在商业贿赂的可能性越大,贿赂的数额或代价也越大。

第一 主体是从事营业活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客体是除供应商以外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此外还包括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 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其行为者主观上以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及违法利益

为目的。

第三 客观表现形式多样化,手段较多,有较大的隐蔽性。

第四 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融合在一起,是滋生腐败的土壤,社会影响极坏,人民群众恨之入骨。

省级调整认定工作成当务之急

在31号部长令出台之前,许多省区为了规范代理机构,也曾出台适用本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办法,并且形成了自己的管理特色。比如福建,在代理资格认定时要求申请人有法人资格或商业信誉等常规条件,对负责人的工作年限也有要求;新疆自治区对代理资格认定有数量限制,在100多家中介中只审批了十几家。

由于31号部长令规定财政部认定甲级资质,省级财政部门认定乙级资质,明确权限和分工后,摆在各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面前的新任务是,怎样更好地依规定开展当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对于各省原有的、不尽相同的认定办法该如何进行适应性调整呢?

几乎不约而同地,省级财政部门都表示了要就此做大的调整:停止执行过去省里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按照31号部长令和当地实际,出台新的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里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以促进当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工作有序展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包振洋设想得比较具体,会在本区实施细则里要明确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例如代理机构申报的时间,财政管理部门每个月受理的时间等。在新办法与老规定的衔接上,还要对原来审批的代理机构重新认定审查,然后统一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原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补充建议:“省级的实施细则里应进一步明确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审批、确认条件、程序和时限,并且据此对符合乙级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批或确认,除了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外,还要对颁发证书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法律、业务知识或技能培训。”

事实上,省级的调整工作是必然的,问题是不少地区对本省细则如何与31号部长令衔接还存在一些困惑。“如果省里认定的某家代理机构的资质到期时间是明年年底,那么如果根据31号部长令重新对其资质进行认定,是否违背了《行政许可法》?是否会引起财政部门与代理机构之间的纠纷?在财政部没有下发补充性文件之前,对代理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只能维持现状。”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的观点代表了部分人的心声。不管最终省级财政部门如何调整当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工作,目的都是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工作能规范有序地进行,为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报记者 王丽英)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行证”能否通行全国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10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无论在哪个省取得,在全国范围内都是通用有效的,各地都得接受和认可,不得变相歧视和“欺外”。这给了大家一个对统一市场期待的理由。问题是《认定办法》给了代理机构走遍全国的“通行证”,是否意味着代理机构真能走遍全国?

对此,原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比较乐观,他认为在办法出台之前,因为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部分地方都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因此,各地的规定都不同,而31号部长令打破了这种地域限制。“政府采购市场必将打开,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竞争也必将更为激烈。”韩孟玉说。

但福建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则对政府采购代理统一市场的形成持有疑虑。“无论甲级还是乙级都允许在全国范围内代理业务,没有一定的限制,是否会形成无序竞争?”他建议,甲级可以全国代理,乙级只代理本省业务为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办主任包振洋则对政府采购代理统一市场的形成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包振洋看来,统一市场的形成至少要受制于三个因素。

第一是监管部门。包振洋认为,监管部门对采购人想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对代理机构的选择权拥有审批权,也就是说采购人委托哪个代理机构,需要监督部门审批。有审批权自然也就有了一份责任,因此审批应该是谨慎的。监管部门对外省代理机构不了解,自然不敢随意审批。而且由操作引发的投诉会很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监管部门自然不会太愿意对外省代理机构放行。”包振洋说。

另一个制约因素是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僧多粥少”的现状。包振洋指出,虽然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但交给社会中介的业务量毕竟有限。“省内代理机构都唯恐吃不饱,哪里还肯分给外省代理机构?”再则,外省代理机构就算实力雄厚,经验丰富,但“强龙压不住地头蛇”,想在外省代理市场赢得一席之地,难度很大。这就使外省采购代理机构面对广阔的全国市场只能“流口水”,而对“攻城略地”,态度慎之又慎,不敢轻易出手。

第三个制约因素是“举足轻重”的采购人。包振洋分析,采购人是购买者也是项目的委托者,长期的采购已经形成了对本省代理机构的认知。有了固定的委托关系,对不熟悉的代理机构自然不会贸然委托。

从现实的角度看,包振洋的分析不能说不无道理。“全国通行证”是有了,能否成行还困难多多。但是有困难不等于不可能。虽然目前因为种种原因,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还有种种限制和障碍。但不可否认,潮流的不可逆转,建立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政府采购这个新兴行业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必须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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