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服务型的政府建设_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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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服务型的政府建设

学院:政法学院

专业:法学

学号:2012010221

姓名:张宏玉

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加快政府转型,建设服务型政府,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即: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政府为人民服务;规范政府职能,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贯彻依法治国,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服务型府的建设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贯彻落实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领域的职能,大力推进经济建设,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做到对人民负责。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市场经济以人为本有限政府依法治国

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提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越来越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新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建设有限政府,实现依法治国。

一、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以人为本的观念,在我国历史上早已有之。《管子》霸言篇中,曾有“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①说的正是以人为本的重要性,以人为本,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国家繁荣富强的关键问题。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就要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1

经济发展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人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本上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必须要认清的一点就是:服务型政府服务对象应当是人民,也必须是人民。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更多的关注民生问题,要把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健康与安全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速度加快,GDP飞速增长,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然而,同样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也是不断拉大。对很多普通民众来说,看到的只是政府公布的数据中不断增长的数字,实际上并没有明显感受到生活水平的提高,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并未相应地带动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因此造成了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脱节。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切实履行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人与社会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是弥补市场调节不足的主要手段。因此,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府主要提供市场、企业和个人不愿提供或者是无法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这些产品包括公共卫生与医疗,教育,公共基础设施,公益性文化产业等等一系列与广大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为此,要逐步加大各项社会发展、生态资源、环境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大对社会管理和公共卫生、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对那些能够帮助贫困群体、失业群体和弱势群体重新融入社会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重新获得机会发展的项目,更应给予优先考虑,尽快形成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致力于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从而真正做到政府为人民服务,加快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

(二)协调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市场主体在利益的趋动下,往往会违背可持续发展原则,牺牲环境效益来谋取巨大的经济效益,从而导致了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一些列问题,严重威胁到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益。服务型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者,应当将协调经济利益与环境效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作为重要任务。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以征服自然为目的,以科学技术为手段,以物质财富的增长为动力的传统发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使人类改造自然的力量转化为毁害人类自身的力量。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要时刻注意发展是为了人能够更好地在环境里生活,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人的环境权益,让人民更加幸福地生活。

恩格斯曾经说过:“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②在市场经济下,服务型政府必须担负起环境建设与社会建设的职能,调节市场经济中的自发性行为,关注绿色GDP的增长,绝不能继续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服务型政府是社会的服务者,市场经济的调控者,而不是市场经济中经济利益的追逐者。必须转变经济利益即政绩的观念的,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五个统筹”,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规范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③一个好的政府,必定是一个职能有限的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已经不能担任包办一切的保姆角色,而要从计划经济下通过计划全面控制经济运行的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必须认识到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的有限性,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发挥市场的作用,做好市场经济的服务者,而不是生产者,监督者,控制者。

正如十八大报告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是国有经济的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已经成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要想明确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定位,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政府是市场经济的服务者。必须改变政府与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混淆现象,将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

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但政府却不能是市场经济中利益的追逐者,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服务型政府工作的目的应该是维护市场秩序,提供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而不是谋取经济利益。换句话说,也就是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不可与民争利。

2、市场经济下,政府不应该再充当经济建设的主体力量。不管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下的市场经济,市场竞争的主体都是企业,并且主要应当是民营企业。日本和韩国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巨大问题,无疑告诉我们,一种纯粹由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方式是并不成功的。一个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市场,无疑是缺乏市场活力与发展潜力的。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服务型政府建设,必须让政府从经济的主要推动者的位置上退下来,保持经济领域政府职能的有限性。

3、政府是市场经济的服务者而不是审批者。审批型政府向服务向政府转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是一种以自由平等为前提的经济,这就要求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与政府拥有平等的对话权。传统的审批型政府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没有与政府平等对话的权利,政府规制往往会成为维护政府部门利益的手段,甚至还通过设置所有制门槛,对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领域加以限制,不但违背了鼓励、支持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原则,也与市场经济“非禁即入”的原则相左。在新的条件下,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4、政府不是国有企业的“婆婆”,也不是国有企业的老板。必须将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身份与其公共管理的职能分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对经济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但这种职能一旦与其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角色混淆,政府就往往会在某些领域出现越位,缺位现象,就实际上造成了国有企业与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地位的不平等。从我国来说,政府与国有企业、国有银行的关系不真正理顺,政府职能转变不了,政企分开解决不了,国有银行的呆帐、坏帐率也降低不了,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经济、政治、社会关系民主化的要求,政府的主要职能应当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为此,必须摒弃全能政府的角色,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这些要求和工作目标,可以概括为按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重新定位政府角色,打造有限政府。

三、贯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

西方古典政治学家潘恩认为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④而法治的目的,恰恰在于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服务型政府,必定是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必定也必须是以法治为重要手段的。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机制的运行,市场规则的维护,都是要依靠法制进行的。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的转变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也必定离不开相应的法律体系的完善。WTO的规则,正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它们要求服务型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摒弃行政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提高行政效率。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公共意志的体现。政府的所有权力要源于法律,源于人民的授权,使行政过程发生在法律和人民的密切监督之下。

市场经济下,服务型政府建设贯彻依法治国的原则,实质就是贯彻依宪治国。服务型政府,首先是一个有限的政府。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职能就是铲除无限政府,确立和维持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而法治的最高阶段,就是宪政。我国的政府究其本质来说是依据宪法原则建立并按照宪法原则运作,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有尊重宪法并按照宪法原则办事,才能在全社会树立政府的权威,确立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市场经济下,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要通过立法改革,推动立法的不断完善,提高立法的数量,改善立法的质量,通过完善法的各项配套法规体系,使法更贴近现实,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必须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政府行政有法可依。通过立法对政府的权力加以约束,从而保证公民权利,实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还要提高执法水平,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确定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性,政府权力要服从法律的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律的内容、法的原则以及法的精神,要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强化法律的权威,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人治现象,确保政府对公共权力保持谨慎和防范的态度,从决策到执行都依法办事,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民自由,实现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①商务印书“万有文库”版本《管子》,1936年版,第二册第八页 ②出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十卷。

③出自《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④潘恩.潘恩选集[M].商务印书馆,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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