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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文名称为“吉林市婚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LIN WEDDING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JLW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吉林地区从事结婚文化、婚庆服务、婚介服务、婚纱摄影、婚宴服务、婚礼音像、婚车租赁、礼仪庆典等结婚服务和研制、生产、销售结婚用品的婚庆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同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吉林市商务局和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北京路4号长城大厦1009室 活动地域:吉林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职能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业务范围
本会业务范围:本行业调研、技术培训、资格认证、标准规范制定;编辑出版会刊、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维权和争议调解等。(涉及到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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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会以行业代表、行业规划,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交流、行业服务为基本职能。
第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代表本行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或受政府委托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
(二)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内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本会可代表行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六)本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惯例、商业惯例,以及其他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备案。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依据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作出查处建议。
(七)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检行评、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评估论证、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审核、行业评比及定期或不定期向公众发布行业信息等行业管理工作。
(八)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编辑行业刊物,举办会展招商及行业产品或者服务推举等活动;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九)组织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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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规则;
(三)志愿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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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享有监督权;
(五)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知情权;
(六)对本会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处理决议有申诉权;
(七)对本行业及本会的违法或不恰当的事项有投诉权或检举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积极履行会长、理事及会员职责,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真实资料、报表;
(五)自觉遵守或履行本会会员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理事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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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授权理事会行使职权;
(七)撤销理事会或会长的不恰当决议、决定。
(八)决定其他各项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三分之一的理事或四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具体按照《议事规则》办理。理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在二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依据《议事规则》增补理事。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吉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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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市商务局审查并吉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吉林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吉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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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200元/年。
会费标准须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吉林市商务局审查和吉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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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以及每一会计年度,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吉林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后,报吉林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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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吉林市商务局、吉林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吉林市商务局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吉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吉林市商务局、吉林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需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吉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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