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学校章程草案
****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宗旨:通过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设立学校组织,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依法办校,依法治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住所:
第四条学校由*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 *********************
乙 *** *********************
第二章办学经费筹措及股东出资额
第五条学校投入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股东名称、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略)
第三章股东会
第七条学校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学校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学校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学校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
五、审议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学校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学校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学校的章程;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学校章程、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学校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学校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校执行董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合理红利。学校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学校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取学校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学校债务;
三、学校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学校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二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学校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五章学校机构及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三条学习设立董事会,(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十四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对董事会负责。第十六条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
(二)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管理人员应遵守学校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利用在学校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者将学校资金借给任何与学校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学校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不得以学校资产为本学校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学校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从事损害本学校利益的活动。违规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册。二十一条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报送相关部门审查,并送各股东审查。
第二十二条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七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经学校股东会同意后,进行财务清算,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在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工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学校聘用教职员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条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年 月 日
第2篇:学校章程草案范本
学校章程草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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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草案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县xx镇第一小学
学校地址:xx县xx镇荔桂路48号
第三条 学校由xx县教育局主办,是公办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六年,学校规模为三十七个教学班。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主要任务: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把学校办成全市乃至全区一流的示范性小学。
第六条 办学理念:为每个孩子拥有幸福的童年服务
为每个孩子拥有美好的人生奠基
为每位教师愉快工作和幸福生活创造条件
第七条 办学特色:以整合综合实践活动和校本课程为特色牵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 校训:团结、进取、爱校、守纪
校风:明德、尚美、博学、求新
师风:关爱、负责、精业、奉献
学风:乐学、善思、自主、向上
校徽:正在征集中
校歌:正在征集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xx县教育局任免。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并按有关规定权限报xx镇中心校、xx县教育局聘任。
第十二条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有:
(一)搞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教职工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的领导,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并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及评价制度,审议决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工会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设副校长3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德育、科研、安全等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处、信息技术中心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副主任。各处室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1. 办公室:协助校长协调各处室之间的工作,负责学位领导班子例会、行政办公会议、教职工会议记录,考勤、档案、对内对外宣传,学校各类创建考核,收、制、发文件等工作,负责文印室的管理。
2. 政教处: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思想教育工作,班主任队伍建设及考核、少先队工作、全校性学生活动等工作。
3. 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的策划和教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心理辅导室的建设。
4. 总务处:负责做好校舍、财产、财务、食品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
5. 科研处:负责做好校本教研、教师业务发展、职评、综合实践活动等工作。
6.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教师现代教育技术的培训,负责学校电教器材和广播系统器材的保管、使用和维修,负责图书室、实验室、电脑室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由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学生招生、保送、评先、评优等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设学科教研组、年级组,贯彻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总务工作的计划和要求。
第二十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各班班主任由学校行政任命。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引导家长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年级组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五条 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坚持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八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九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必须经xx县教育局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得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教材,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三十二条 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三条 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五条 重视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第三十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第三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
第四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种工具,均归学校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四十条 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学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社会捐助资金要纳入学校财务账目,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向学生乱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第四十五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等财务管理,防止公物的损失和丢失。
第五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九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医务室,有专职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五十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一条 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函授进修和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
第五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聘任、调整奖惩的依据。对于违法违纪、重大失误,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并在考核中执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六十条 学生的权利
1. 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2.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小学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3.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生的义务
1.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 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3. 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六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校与家长、社区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形成家校合作三级运作模式。
第六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校级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七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八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提升教育大环境综合素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xx县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县xx镇第一小学校长室。
第3篇:章程草案
阆中市知行公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阆中市知行公益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会是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弱济贫的美德,通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阆中市委和登记管理机关阆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阆中市寓思园街39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社区建设服务、敬老爱幼服务、青少年关爱、环保宣传、科技宣讲、文明劝导、旅游咨询服务等公益项目;
(二)为大型社会活动、应急救援提供志愿服务;
(三)与支持公益事业的基金会、企业、政
第4篇:章程草案
香樟读书社章程制度
总则
南昌大学生命科学与食品工程学院香樟读书社是在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下,同学们自愿参加的学生社团。其宗旨是:在会员中开展有针对性的读书活动,交流读书心得和学习经验,拓宽视野,活跃学术气氛,培养学生们的人文素质。同时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寓教于乐。
第一条、社员:
1、凡南昌大学在校学生,喜爱读书者均可报名参加。
2、社员需承认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的决议,遵守本社纪律,积极参加本社活动,并且按时交纳社费。
3、社员据有关读书社的责任和义务,应主动为书社的工作出谋划策,履行职责。
4、社员有选取举权和被选取举权,行使表决权,并有权对书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退社需提前向部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社长批准。
6、在一学期中,无故不参加读书社活动三次以上者,作自动退社处理。
第5篇:校友会章程(草案)
无锡太湖学院校友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无锡太湖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无锡太湖学院校友自愿参加的自发性、互助型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加强无锡太湖学院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校友间信息交流及各种可能的协助与合作;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国家、为地方、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无锡太湖学院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为所属广大校友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或需求,提供相关信息和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校友,发挥校友会的力量,互勉互助,使校友在各行各业的事业更加发达,达到每位校友共同进步的目的。
(三)宣传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