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_丽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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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11)66号(2011-1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筑巢引凤计划,努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战略,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在安排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鼓励和引导生产性项目提前招工,允许按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计提所招人员岗前培训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与概算。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

(二)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50%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对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和丽水学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市直、莲都区(以下简称市、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的,每年给予个人3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对企业招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制度。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辖区内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无单位宿舍或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给予每人一定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市、区的房租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实施特别引才计划,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四)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乡社区、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岗位工作,力争全市每个社区都至少配备一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专职社区工作。自2012年起,市、县(市、区)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继续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省内欠发达地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项目之间的政策平衡。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市、区社区(村)就业的,每年给予个人3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按照省教育厅、人力社保厅、编办、财政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2010〕147号)精神认真落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来丽水就业。对到我市县以下基层单位、企业就业,服务期达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并享受定级后的规范津补贴;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并享受定级后的绩效工资。“211”工程大学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毕业研究生等以上人才应聘我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可不受招聘时限限制,采取灵活简易的招聘程序,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三、实施创业帮扶计划,着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六)放宽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注册资金、人员、经营场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合理调整注册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两年内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履行规定手续后将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以下简称国家限制行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设区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申请贷款数额较小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免除反担保。对毕业两年以内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50%贴息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全额贴息扶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八)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在丽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九)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开展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创建创业园,为进园创业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提高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园的,按规模每年给予一定的建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进园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为市区创业园的,按规模每年给予5至15万元的建园补贴;对毕业两年以内并在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市区创业园创业的,每年给予场地租金补贴5000元,对在创业园外创业的每年给予场地租金补贴3000元;以上三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扶持网上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毕业两年以内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免费服务三年,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正常营业六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四、实施技能提升计划,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培训见习活动

(十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选择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就业见习基地,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量公共服务窗口作为见习岗位。高校毕

业生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按总补助额的60%给予补贴。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其费用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二)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努力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可给予1500元以内的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六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承担国家、省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在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缴费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期满后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四)深化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将就业指导贯穿学生培养全过程,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长和就业观念。充分发挥丽水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咨询服务中心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技能(创业)培训信息、就业岗位信息、见习岗位信息、招聘考试信息和创业项目信息等就业创业服务。在丽高校要加快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尽早发挥作用。

(十五)优化就业服务。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创新就业服务模式,积极组织开展企业进校园、就业见习对接会、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网络招聘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安全可信、及时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做好离校前后的信息对接和服务接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为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回原籍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动态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

(十六)强化就业援助。教育部门要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认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将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情况移交原籍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回原籍未就业的,由当地政府托底安置。重视做好少数民族、女性、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少数民族地区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女性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七)保障就业权益。各地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落户。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全面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保障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并在年底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强化目标管理,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本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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