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社会和谐的基石(优秀)_和谐社会制度基石之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08: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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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社会和谐的基石

杨昌茂

社会要和谐,就要有良好的公共秩序,并拥有维护良好公共秩序的机制。没有社会的安定有序,和谐就无从谈起。社会要和谐,还必须有良好的习俗和行为规范,并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也就是说,社会和谐,必须要有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是社会和谐的两大基石。

“人类可以没有自由而有秩序,但不可没有秩序而有自由”。(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41页)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胡锦涛同志在阐述和谐社会建设目标时指出,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没有社会的公序,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秩序离不开规则,只不过不同时代,规则有所不同。在计划经济时代,“规则”某种程度上更倾向于“政策”,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实施;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则”则表现为一种“契约”,即相关利益群体集思广益、反复博弈之后达成的需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其既非计划经济时代的命令,也不体现某一特定利益群体的利益,而是各方均衡博弈后有益于社会进步与和谐运转的结果。市场经济离不开规则,越成熟的市场经济,其规则便越为完善,而缺乏规则或仅有粗糙规则的市场经济,必然产生大量社会失范。

规则的建立健全侧重点是解决利益关系失衡问题。市场经济激励效率而易造成失衡,社会运行应该遵循的原则应该是“扶贫济弱,提倡公平,让社会和谐发展”。这样的规则应该是对落后地区,对弱势群体无条件的倾斜。如果这样的规则操作缺乏有效的实施,必然会导致整个底层人员的心理差距,从而引发不满与冲突。如果想要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解决利益关系失衡的规则的建立健全,必不可少。

解决利益关系失衡,协调利益关系,政策、措施很重要,机制更为根本。可以说,社会不公的背后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的结果。利益格局严重失衡的背后,往往都无例外地存在这个因素。农民负担问题成为一个顽症,是与农民在利益追求能力上的弱势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征地和拆迁中发生的严重不公,是与利益被损害者缺少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有直接关系的;民工权益屡屡被侵犯,求总理帮忙讨工资,也在于他们缺少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追逐渠道的机制。社会和谐并不是没有或很少有矛盾与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束手无策,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在近些年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我们依稀看到了以理性化方式化解利益冲突的模式正在开始显现:SARS暴露了从信息控制到公共卫生体制一系列的弊端,最终有关灾难的信息披露制度开始形成;孙志刚之死以及其后引起的强大社会舆论,最终导致了实行了几十年的收容制度的废除以及对于社会歧视的关注;而由拆迁导致的社会抗议在很多地方也成为改革拆迁办法的直接动力。现在的问题是,需要将这些有益的尝试加以制度化,形成解决利益冲突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顺畅的民意沟通机制、有效的矛盾调处机制、便民利民的服务机制、公正的司法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进行制度建设,是因为制度能够提供和保证秩序,提供和保障稳定,提供和保证激励;没有制度,我们就无法生存,这是一个公认的真理。

良俗,即善良风俗,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来社会利益格局的巨大调整,经济成份的多样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客观上形成了人们思想观念和思想方式的多元化。我们的和谐是面对多样性、并且积极有效地引导多样性的和谐,是面对复杂的矛盾、并且妥善处理复杂矛盾的和谐。这样的和谐,不是简单粗暴地压抑和消解多样性,而是运用大智慧,积极引导、协调、提升和规范多样性,在多样性之间求沟通、理解、对话和融洽,进而从中提炼出社会的“良俗”。正因如此,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即是为人们判断是非曲直、确定价值取向提供了基本的准则。

我们倡导的“良俗”,一是必须切合实际。中外历史上有许多仁人志士曾致力于理想社会的构建。在他们的经验教训中,有一点非常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所追寻的理想社会的模式不能脱离社会现实。把个人、社会以及国家的道德标准立得过高,过于理想化、抽象化,是无法实行和推广下去的。无论是儒家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大同”理想,还是道家“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安其居”的和谐追求,均带有相当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我们需要的“良俗”就象“八荣八耻”一样,既简练地涵盖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容,又切合改革开放的时代实际,这应是“良俗”建设的标杆。二是必须兼容并收。当今中国的思想与文化已经越来越多元化,这是不争的事实。谁也无力、无法再倒退到以往那种一元化的局面,谁也无力、无法用扣帽子、大批判或高压手段来斩除、消灭被认为离经叛道的社会思潮”。我们应善于兼容并收,博采众议,因势利导,以理服人。在多样性之间求沟通、理解、对话和融洽,进而从中提炼出民族的向心力和前进动力,达到“和而不同”,进而在“和而不同”之上追求超越“不同”的“大同”,倡导社会起码的伦理要求。三是“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良俗”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的理想一方面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所作出的论证;另一方面是价值的追求。追求追求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追求摆脱社会的各种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实现“天下为公”的高尚的精神境界和和谐的人际关系;追求从自然界的束缚和社会的压迫下解放出来而获得的自由,劳动的解放,富足的安定的生活,人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的真正的解放。这一理想既是对人类历史规律的深刻把握,又提出了一个具有道德感召力的、人们值得为之奋斗的价值目标。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赋予这一价值目标极其重要的地位。他说:“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温家宝总理也特别强调要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权利是和谐社会的阿基米德支点。和谐社会与权利保障之间具有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只有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才可能有社会和谐可言;另一方面,只有和谐社会才有能力使所有人的正当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两者相依相生,在循环之中互动不已。不过,两者的互动关系并非自发进行的,需要以一定的公序良俗,还需要以一定的制度为保障,其中加强权利保障具有突出的重要性。

权利的保障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对普通民众来说,民主意味着关注、参与公共生活(政治的、经济社会的、文化的等)的权利。首先要从制度上切实保护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不使这些可贵的权利受到压制,甚至遭受打击。公众参与是民主建设的必要条件。缺少公众参与,民主、法治都将是空中楼阁。也只有从制度上切实保护公民参与的积极性,才能从根

本上扭转“遇事躲着走”的委琐的精神风貌。当我们为在突发事件现场围观而不采取积极行动的“沉默的大多数”而痛心疾首时,我们应当想到因为参与权被忽视,公序良俗已经备遭蹂躏,“自保”成为必然。只有从微观体制上保护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这种社会风气,刷新民族的精神风貌。

其次是公共生活的知情权。暗箱操作是社会生活中许多弊端的一个病根,是社会的毒瘤。暗箱操作、潜规则盛行不仅导致重要社会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导致腐败现象的广泛发生,更重要的是,它成为瓦解制度和规则,从而瓦解社会生活基本秩序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要素。因此,除了真正的“国家秘密”外,其他一切有关权力行使的信息都要向公民开放,一切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有义务答复任何一位公民的询问。政务信息不是当政者可以拥为已有,进而谋取私利、愚弄公众的工具。宪法保障了每一个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平等权利,包括对公共事务的建议权和批评权。保护批评权是头等大事。一方面要严惩打击报复者,确保批评者不被打击报复;另一方面要严惩各级说谎者,令其政治上破产。实际情况是,公开了的批评也是“稀缺品”,因而在公共话语体系中批评性的真话难觅。没有批评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保护批评者,公开批评意见是改善社会生态、提升社会形象的急务。这也是公众参与的意旨所在。我们应当确保公民在公共生活方面的知情权;同时,在制定政策时、在行政时应当能够听到民众的声音,使每个人都能够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各个阶层的人们都有充分表达他们的愿望、诉求的渠道和途径,都有以公开、合法的方式主张他们的利益的机会和途径。

第三,法律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平衡点,它通过向社会提供公平的机会,消除可能的障碍,尽可能让所有人的有一个公平的起点;它帮助困难群众,提高自身建设能力,为矛盾寻找排泄的出口,让产生的矛盾能顺利进入有效的解决程序,防止矛盾激化;它提供人文环境需要的物质和智力支持,培育法治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自觉地用法律定纷止争;它保障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整合,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和谐的阳光,社会就会变得更加理性和秩序。现阶段法制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对公共权力行使的监督。在我们这样的国家,权力历来都是受到顶礼膜拜的,我们的文化自古以来就缺乏分权和制衡的传统,能否建立国家和社会的平衡,能否让国家尊重社会和普通公民的个人权益,关键还是在于各级政府官员是否真的愿意把行政权力放在法律之下,是否真的愿意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是否真的愿意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权力制衡。在这里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始终是关键之关键,核心之核心,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我们很欣慰地看到中国维权事业和公民权的保障取得很大进步,通过媒体大量报道、公众舆论的强烈关注许多侵权案件,使得这些案例得到公正处理,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在面临权利受到损害时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这的确反映了维护民权逐渐成了社会的主流。但是最关键的还是制度化,公民能否在没有报界、舆论和专家的关注下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公民权这才是我们最应期待的。

一个和谐安宁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一个理性的社会,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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