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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动卫检„2010‟57号
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开展以来,各市不断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为维护我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秩序,保护持证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期个别地方出现检疫人员将领取的检疫证明交由他人代开、异地为外省动物出具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干扰了动物检疫工作秩序,影响了我省动物检疫执法形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的法律凭证和标识,是国家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职责与法律责任之根本所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重视并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
二、健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皖动卫检„2008‟23号文件要求领购、发放和管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建立完善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要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订购、领用和发放台帐,对检疫证章标志实行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并逐步实现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信息化管理。证章启用时要做好领取人(单位)、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的详细登记,严格检疫证明的回收登记与管理,并随时进行抽查核对,杜绝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遗失、漏登、不及时回收存根等现象发生,严防检疫证章标志流入非法渠道。要特别加强对出县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管理,严格控制发放数量,明确领取和使用人员。
三、规范使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检疫证明是从事动物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合法凭证,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要求认真填写动物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疫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填写使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四、加强检疫执法人员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执法队伍管理,对辖区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动物检疫证明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检疫资格的人员,对将领取的证章标志交由他人代开、异地开证、虚开票证、大头小尾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违规人员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
五、严厉查处违规使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行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加大对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证章标志使用监管力度,对辖区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不严、不按规定使用证章标志和填写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整改,坚决打击涂改、转让、伪造、买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行为,杜绝只收费不检疫出具检疫证明现象发生,对转让、伪造、变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严格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特别是违规跨省异地出证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予以通报。
二○一○年七月七日
抄送:省畜牧兽医局,卫星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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