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证章标志管理制度doc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耒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证、章、标志是指:农业部规定的五种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免疫耳标、免疫卡、验讫标志、动物防疫监督员证、动物检疫员证、动物防疫员证、检疫业务专用章、动物检疫收费收据等。
第三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证、章、标志的领取、发放、保管工作。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实行逐级发放和管理,具体程序为:
1、耒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到衡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负责本乡镇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
2、各乡镇动物防疫站在耒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负责本辖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实行专人领取、专人管理、专库保存、专人发放、专帐记录。对有编号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发放人员应详细登记号码,以备检查。
第五条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发放实行审批制度,各种动物防疫证、章、标志未经审批严禁发放。
第六条 使用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由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计、制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计、制作。
第七条 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之间不得转借、平调动物防疫证、章、标志。
第八条 各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存根,实行审核回收制度。《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实行市、县两级审核,存根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保管;其余三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存根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保管。
入库保管的存根应分类、分单位存放,以备检查。库存的票证每半年清理检查一次,库存数应与实物帐目相符,否则,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九条 各种动物防疫票证的存根或副本至少保存两年。《动物防疫合格证》及有关证件档案自撤销之日起至少销毁存根、副本或档案应进行登记,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经办;涉及财务和档案管理的按有关财务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防疫证、章、标志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所收费用为订购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周转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
第十一条 丢失证、章、标志的,由本人负责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因为保管不当造成证、章、标志丢失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对非法订购、设计、制作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单位或个人,没收非法证章标志,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订购单位或直接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保管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发放证、章、标志的,责令追回;不能追回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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