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_公司设立提交材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35: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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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下同)(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登记事项一般需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下同)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含工会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工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该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必须单独提交,并由全体股东签署确认。(下同)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下同)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区别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

(1)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属新建房屋的,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属新购房屋的,提供购房发票、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4)属农村房屋的,提供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者由乡、镇政府城建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内容包括:房屋产权归属、未办理房产证及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项目);

(5)属市场或商场设摊或租赁柜台的,提供所在市场的《市场名称登记证》或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军队房屋的,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属转租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使用房屋属无偿提供的,应提交提供方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其房产证复印件。

10.《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

(二)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

(三)申请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3.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及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下同)(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登记事项一般需在公司章程中载明。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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