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推荐)_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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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浙政发〔2011〕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是政府财政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7〕49号)等文件精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总体良好,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足、管理粗放等问题,特别是擅自缓缴收入、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等问题较为突出,必须深化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金效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是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制度。各地要扎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具体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根据地方基金预算从地方国库中拨付,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

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既是政府规范收支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要求。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具体支出内容: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按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有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保障性住房支出。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出。

(六)教育支出。

(七)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及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支出等。

上述各项支出中,必须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的支出。同时,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三、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有关专项资金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专项资金,目的是为了保证专项事业发展需要。因此,各地对各相关专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

(一)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15%计提。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3—5%计提。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10%以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计提。

(四)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10%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计提。

(五)教育资金。具体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计提。

(六)社会保障资金。按不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5%计提。

(七)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应计提的其他专项资金。

四、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制度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已经安装全省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信息系统的市县,要抓紧调试启用;尚未安装的市县要尽快落实,最迟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安装并启用。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

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有效防范管理风险。对于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以及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违规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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