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的问题与思考_关于赵作海案的论文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02: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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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的问题与思考

法学101胡英杰

10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后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获刑29年。10年后,当年被认定他杀而死的赵振晌又回到了村里。此事曝光后,赵作海被从监狱放回来了,赵作海身心已经历了巨大的伤害,并且早已妻离子散。从赵作海案我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分析:一,存在的问题。二,反思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用枪管击头,后脑勺留下2厘米长的凹痕;喝下放了催眠药的水,然后在头顶放鞭炮;被铐在凳子上拳打脚踢,一个多月没睡过觉;被威胁如果不招,就拉出去当作逃跑一枪毙了。这些都是赵作海案中的一些刑讯逼供的行为,却向我们揭示了执法机关在审问过程中是如此的下贱,恶毒。刑讯逼供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我不禁想问,我国的司法制度难道就这么低俗下贱吗。

2,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还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含冤的受害人来说无疑是当头喝棒,虽然受害人能沉冤得雪但是他们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确实不能改变的,不是物质赔偿所能补救的。拿赵作海案来说,纵使国家给他赔偿一二百万,也无法弥补其在监狱里失去的11年自由及妻离子散,还有精神和人格受到的侮辱和损害。

3,“命案必破”的司法非理性问题。司法理性是要我们做到公正公平的对待这 件事实,不是因为发生命案而一定要找出一个人来为命案买单。司法机关应该本着理性的思维,对于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解读,理解,公正合理的进行审判,不能因为社会的压力而草草了案,为了实现破案目标,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宣称:“命案必破”。这种口号让一般的老百姓听起来确实是精神振奋,因为倘若真的能做到“命案必破”,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事实上却无法兑现,即使是福尔摩斯那样的侦探高手,也不敢拿这种口号自吹自擂。“命案必破”只能是一种口号,无法实至名归,倘若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称自己做到了这一点,那只能说明他们制造了很多冤案。中国国内媒体向来都是报喜不报忧,如果一宗大案告破,大小媒体都会欢呼雀跃,吹捧公安机关的高超破案能力,但要是一宗大案十年未破,媒体就都会若无其事。赵作海蒙冤不会是第一个,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个。我们需要在真相大白的今天不折不扣地问责当年制造冤案的官员和警察,但要杜绝类似的悲剧发生,我们更应该努力促使这个不断制造冤案的体制脱胎换骨。

4,赵作海案中的错案追究问题。我觉得存在5个问题:1,错案界定不合理2,追究责任不独立3,应当追究对象不确定4,追究组织不科学5,制约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如此明显的错案,一审、二审法官居然能都以死缓定案,追究其责任并不为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此案判决结果是由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或更上一级党政机关所定,也绝不能单让承办法官“背黑锅”。其实,在赵作海没有其他从轻

情节的情况下,死缓结果本身就说明,法官对凶案是否确系赵作海本人所为,内心也无法形成确信,只是迫于某种压力,才作出了被行内戏称为“留有余地”的判决。先说“疑罪应当从无”。如此简单的逻辑,使本案的侦办钻进了一条死胡同:不认罪就打得你认罪,没证据就逼着你提供证据。更可怕的是,现实中许多“疑难”案件的侦破,都是依循这样的逻辑。

二,反思与建议

造就这次冤案的原因大致有六个方面:一是先入为主的传统思维。二是背离了公检法互相制约的立法本意。三是控辩双方严重失衡的审判格局。四是一边倒的社会舆论给审判带来压力。五是法院监督制约机制出现故障。六是个别法官职业操守缺失。

首先,刑讯逼供的”余毒”尚存。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却屡禁不止。这其中的原因有:1,警方在羁押、审讯的过程中一家包办缺少监督;2,刑讯逼供中存在的巨大的小团体利益,迅速破案对于那些单位和个人的邀功请赏至关重要,上级也是受益者,乐乎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其次,有关方面对司法独立强有力的干扰。在视频中有一个关键的细节,赵作海案在多次被检察院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却因为一次会议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政法委,这样一个本来应该仅仅提供指导性意见而不能给司法机关施加过于明显和沉重的压力,但这只是应然。政法委实际上拥有着相当大的权力,掌管着司法系统的人事以及其他大权,影响之大难以想象。从政法委的决定中我们似乎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是作为其领导下的司法机关自然努力“超额”的完成任务。

第三个大问题是司法观念乃至整个社会观念的落后。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给我们彻底的展现了美国人的法律观念。什么事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无论受害者还是被疑者,都要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甚至要保护被疑者,因为此时他是弱者,更容易收到伤害,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抓一个。然而在我们的司法理念中,形成了一种传统的惩恶扬善的理念,表现出突出的伦理化和人治的特性,而且由于其他方面对司法机关不恰当的指导,导致司法的不确定性,即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司法依据和处理的方法不同。将公民至于一种时宽时紧的司法体制当中,无疑是可怕的。另外就是我们的公务员队伍的职业素养不够理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公务员,作为公务员中特殊的群体,对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有着更高的要求。司法体系的公务员必须要有一种公正执法的、依法执法的观念,否则制度层面的如何完善也是不可能达到目标的。从中我们可以得出有几点急需解决

一、程序立法的完善迫在眉睫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经几次修改,对进一步保障刑事人权、有效实施法律、促进公平正义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当时立法技术和水平的不足,很多程序与制度规定得比较模糊,甚至还存在遗漏,为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 1996年后又单独或联合颁布了不少解释和规定,以期拾遗补缺,规范执法。然而执法者、司法者自己立法,无疑违背基本的法理精神,而且囿于部门利益,这些立法仍存在诸多问题。

从赵作海案件中可以看到,非法证据不仅没有被排除,反而成为确定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无疑是立法中的重大缺失;刑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也是该条款被空置的重要原因。何谓“非法证据”,仅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获得的证据,还是包括通过其它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律取得的证据,到底标准为何?谁来主张,公诉机关,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或法院,或是都可以主张?谁来证明,遵循司法界通行的由提出者证明,还是理论界认为的由控诉机关来证明?谁来排除?现行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应当承担这一责任,但实践中两家都很少这么做。证明标准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审查起诉及此后的诉讼阶段,案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是非法证据收集的执行者及其背后的命令者承担何种责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还是纪律处分?还是有区分的责任,执行者承担主要责任,命令者承担部分责任?还是主要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非法证据采用者承担何种责任,这是错案追究的问题。显然,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完善和实践操作都有决定性的影响。

二、强化程序意识刻不容缓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鉴于实体公正的不可预见性,程序公正成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最为现实的途径,因此,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就必须具备程序至上的意识。然而,赵作海冤案的形成,我们恰恰看到最多的问题就是相关办案机关程序意识的淡薄。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负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决刑事案件的职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是基本的要求,而按照刑事诉讼法处理刑事案件就是这种方式。虽然赵作海冤案的形成,刑讯逼供和政法委的协调办案是问题的主要焦点,但法院的违法裁决对冤案形成起到了“临门一脚”和“一锤定音”的效果。

首先,审判主体不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审判组织只包括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在正式的法律中没有规定政法委有审理案件的权力;不仅如此,即使是法律规定的正式审判组织,也应在案件审理后才能作出裁决。但是在赵作海冤案中,法院不仅放弃了自己审判的权力和职责,而且先定后审,严重违背刑事诉讼的精神。

其次,违背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据应当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证据应尽量提供原物、原件,证人除几种特殊情况外也应当出庭接受询问。但赵作海案审判前后经历不到半小时,公诉人只宣读了不长的起诉书,辩护人目前留下的记录也就8个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再加上开庭的一些准备工作,记者甚至怀疑证据是否出示,更遑论控辩双方的质证。

最后,严重违反刑事证明的标准,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商丘中院的疑罪从轻判决,有政法人士表示谨慎认可和庆幸,认为毕竟错杀不同于一般的错案,至少为现在的救济提供了可能。其实,这只是五十步笑百步的问题。如果法院能坚持证明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就坚决认定无罪,不是更好,也就没有现在的一切问题;即使后来证明无罪判决错误,至少法院还可以找到法律的理由。但现在却以犯了小错而没有铸成大错而窃喜,法院及法官程序意识的有无都令人怀疑。冤案的形成是偶然,更是必然。

赵作海案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

赵作海案

赵作海案 案情介绍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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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星海部(十佳营业部) 园区湖东邻里中心营业部 24 小时报名热线:4001-1212-00 http:// 赵作海, 1952 年出生。 男,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案件回顾: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头、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男性尸体。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死者是该村1997年失踪的村民赵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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