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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国税发(2011)48号规定
一、关于临时在我省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及开具发票的问题
(一)省内临时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县以上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领取经营地发票开具,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保证人,并按期向供票的国税机关缴销发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农产品收购企业临时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关于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问题
(一)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二)在我省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收取发票保证金。
三、关于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
(一)“零售小额商品”
是指逐笔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总额达不到50元提供零星服务,一次性提供服务(除工业、商业的货物销售以外的经营行为),收取款项少于50元的。
(二)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的,一定要按规定开具,不得拒开。.(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超过上述规定数额标准的,必须逐笔如实开具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信誉卡、收银单、货物销售证明单等商家自制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对应开未开的行为 ,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于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金额多少 ,均须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
四、关于通用机打发票的联次问题
我省通用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和四联,如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需增加发票联次的,经省局批准后,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冠名发票问题
按照总局的相关要求,通用机打发票如不能满足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而且企业发票的用票量较大的。经省局批准后,可按总局规定的式样印制冠名发票。
六、关于保留的几种发票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目前保留的发票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吉林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电脑版)、《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和水、电、气电脑版单联发票,其保留的发票原代码编制规则不变。除上述保留的发票外,自2011年4月1日起其它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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