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的意见_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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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

亲属待遇标准的意见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省龙煤集团公司,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5 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59号)规定,从 2006 年7月1日起,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6年6月30日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参照养老保险金2005 年、2006年调整标准,合并计算增加伤残津贴分别为:1 级伤残人员增加155元;2级伤残人员增140元;3级伤残人员增加l25元;4级伤残人员增加110元;5 级伤残人员增加95元;6级伤残人员增加80元。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至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未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护理费标准的,要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水平变化等情况,适当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要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有护理依赖伤残职工的护理待遇。

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调整办法,将增发的伤残津贴于2006年底前兑现。

四、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将制定出台的调整办法及在贯彻实施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报送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可否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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