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传染病病人的护理题目”。
【摘要】本文通过对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人身自由权利内涵和外延的分析,论证了限制传染病
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同时,本文从制定法的角度评述了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
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对侵害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人身自由权利的法律救济方式。
【关键词】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疑似病人;人身自由权
利;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i)922.16;r51
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3)02—0077—0
4analyzing personal liberty right of the infectious victims as well fits the suspected infectious victims.wu qiong,wang huai—gang .law school,shanghai teaching uninversity,20012
2【abstract】 by analyzing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personal liberty right of the infectious victims as well as
the suspected infectious victims,the diertation demonstrates the legal basis for restricting personal legal right of the
infectious victims and the suspected infectious victims .meanwhile,the article,from the point of statute,illustmt~
and eommentson the legal liability and legal redre for the infectious victims as well as the suspected infectious vic—
tiros .
【key words】the infectious victims,the suspected infectious victims,personal liberty right,legal redre
时下,“非典”疫情肆虐并似有蔓延之势,疫区群众的生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人身自由权为法律赋予自然
命健康受到威胁,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也受到极大的 人的基本民事权利,它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然
冲击。为了赢得反击“非典”战役的最后胜利,我国政府采 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
取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科研和医疗措施,其中包括对传或妨碍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
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的强制隔离等措施。然而,在 权。
全体民众以各种形式抗击“非典”的主旋律中,我们也偶尔
听到疫区的某些被隔离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侵犯其人身自
由权利为理由拒绝或抗拒隔离治疗或观察的事例。对于这
样的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性的角度对传染病人或传
染病疑似病人的人身自由权进行法律上的诠释和探讨。
一、传染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
传染病是指能够在人群中引起流行的感染性疾病,病
原体常有较强的致病力和传播性。我国1989年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把传染病分为甲、乙、丙3类
共34种传染病。①鉴于非典型性肺炎极强的传染性,200
3年4月8日我国卫生部将其列为法定的第35种传染病。
在我国,传染病人就是指感染了上述35种传染病中任何一
种或数种传染性疾病的人;传染病疑似病人就是被怀疑感
染传染性疾病的人。根据我国的法律,传染病病人或传染
病疑似病人并未因其身患疾病或怀疑患有疾病而丧失作为
权利主体的自然人的资格和身份,因此,传染病病人或传染
病疑似病人也当然地依法享有法律赋予每一自然人的权
利。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权,该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
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
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
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
体。”可见,
效力的宪法原则。在实务中,最高审判机关目前虽无保
护
自然人身体自由权的司法解释,但对以诈欺、胁迫方法侵害
自然人精神自由权的法律保护,已经做出了关于“盗用、假
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
其财产、名誉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司
法解释。② 因此,人身自由权作为我国自然人的基本民事
权利之一,已为我国法律
所确认。尽管《=民法通则》还没有
对此做出明文规定,但这属于立法的疏漏,而非否定自然人的这项基本民事权利。③ 我国立法和司法接受了理论界的上述意见,在
法》和《=国家赔偿法》,确认了人身自由权的人格权性质,规
定人身自由权为独立的人格权。自然人在其人身自由权受
① 第3条之规定
②,第149条。
③ 参见:王利明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38~39页。
· 78 ·
到侵害时,完全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请求司法机
关追究侵权人民事的、行政的甚至是刑事上的责任。①
二、我国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人
身自由权的限制
追求自由是人的本能。然而,人不是孤立存在的,基于
整个社会生存的需要,个人的自由必须与他人的自由和社
会公共利益相协调才能存在,并且自由也必须是法律规定
范围内的自由。正像英、美法学家对自由所诠释的那样:
“只要不违反任何法律禁令,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那
么,任何人可以说想说的任何话,做想做的任何事”。②
既然自由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那么自由权就必
然是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公民的自
由权同样是经法律调整并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世
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在对自由权利予以确认的同时,也都
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也不例外。如
上所述,我国
权,然而在赋予自然人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同时,该法又规定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
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自然人合法的自由
和权利。③ 以宪法基本原则为依据,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以
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自然人人身自由权利进
行了具体的规范和限制。
具体到传染病防治领域,针对传染病传播快、致病力强的特点,世界各国的法律都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
发,对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的权利进行了颇为严
格的限制。例如根据
家卫生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对任何被认为感染上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并(1)从某一州迁移或即将迁移至另一州的人员;
(2)可能成为人类感染源在传染期内即将从某一州迁移至
另一州的人员实行留验和查验。在查验时,一旦发现感染
者即对其实行必要的隔离。④ 勿容置疑,每一传染病病人
或传染病疑似病人都享有自然人依法应当享有的人身自由
权利,但同时,由于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的特殊
性,作为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法规基于社会公共
利益的要求又对其自由权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和规范。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医疗卫生立法取得了长
足进步,建立了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2期)
章等构成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特别是在传染病的预防、治
疗和控制方面更是成效显著,不仅初步建立起我国的传染
病防治体系,而且还进一步规定了所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
务和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就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而言,自觉地接受隔
离观察和治疗不仅是其作为公民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法
定的义务,同时,对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的措施也是法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
作出的价值取向,对该项法律义务的违反不仅会受到社会
舆论的谴责,而且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
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
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
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
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24条又进一
步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
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
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
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
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
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三)对疑似
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
察;⋯⋯ ”
可见,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
病人有接受隔离观察和治疗的义务,不得违反,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的法律责任
自“非典”疫情在全球蔓延以来,世界各国对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纷纷进行了紧急修订,为抗击非典型肺炎和今后
可能出现的类似传染病提供更完备的法律依据。
韩国国立保健院4月26日决定修改现行
有关条款,将“非典”列入霍乱、鼠疫等严重传染病范畴,要
求“非典”患者在治愈前必须进行隔离;疑似患者必须进行
10天的强制性隔离,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处以罚款和徒
刑。瑞典政府于最近修改完成的
何使他人有感染致命疾病危险的行为定性为犯罪。新加坡
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具体民法救济方式,是比照‘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适用,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事实上,本条立法所确定的是对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做出了对人身自由权普遍予
以保护的解释。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作
了下列规定: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43条规定:“严禁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
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44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
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② ‘牛律法律大辞典>(中文版),光明日报出版社,1984年,第554页。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
④ ‘美国检疫法>第264条—— 传染病控制条例(d)项。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箍!
国会在4月25日通过了立即生效的《传染病法》修正案。
新法案授予卫生当局更大的权力实施防治“非典”行动,并
对违反者处以监禁和巨额罚款。
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对拒绝甚至抗拒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
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
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
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①
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
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②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不仅规
定了拒绝甚至抗拒隔离观察或治疗的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
疑似病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还明确了有权的执行机
关。除此之外,我国的法律还进一步规定,传染病病人本人
及其亲属、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有义务配合有
权的执行机关所实施的强制隔离等措施。③
在当前阻击“非典”的关键时期,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
疑似病人应当要充分认识到其作为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定义
务,自觉地接受强制隔离,而不是基于各种原因或出于各种
心态,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视医务人员的劝阻和卫生行
政人员的警告,隐匿躲藏,我行我素,拒绝隔离观察和治疗,更不能以医务人员或卫生行政人员侵害其人身自由权利为
由,抗拒隔离观察和治疗,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
果。
四、对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的法律救济
如上所述,对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的人身自
由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和法律的规
定,但对这种权利的限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实
施。
依据世界各国传染病防治立法与实践的通例,并不是
所有的单位和部门都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也并非所有
· 79 ·的传染病都需要对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采取隔离
观察和治疗等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的规定,在我国有权采取隔离观察和治疗强制措施的单位是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公安部门可以协助
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④ 《传染病防治法》还规
定,必须接受隔离治疗的病人是甲类传染病病人(包括“非
典”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
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
诊断前,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也就是说,除非法律的明确授权,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滥用其权力。无权采
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的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传染
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传染病病人的人身自由,侵害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的合法权
益。否则,受到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法律救济。
比如发生在日本的“麻风病人隔离案”⑤ 中,受害的麻风病
人最终通过司法救济手段获得了政府的赔偿。
在我国,对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的隔离措施
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行政强制措施是保证行政机关
顺利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公
民权益的有效的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是要用国家机器的强
制力直接干预公民的权利义务,因而是较为严厉的一种手
段,一旦行使不当,就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
损害。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强制手段的法律监督,强调对
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前,行政
机关必须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
于不当或违法的行政强制,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
讼。因不当或违法行政强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
偿。由此可以看出,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作为行
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完全可以基于上述的方式获得有效的救济。
人类的历史就是疾病的历史,每一次疾病或传染病的大流行都吞噬了众多的生命。人类历史也是不断征服疾病的历史,每一次灾难都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非典”仍
① 第35条之规定。
② 第330条规定。
③ 第24条规定:“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
施。”
④
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
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二)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
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三)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四)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和预防措施。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
⑤ 日本在1907年和1931年两度制定法律,实行隔离麻风病人政策,麻风病人被逼送到远离人烟的地方。1943年又制定法案,实行优
生保护法中的”断种”法案,规定怀孕的麻风病患者必须堕胎,以杜绝麻风病人的后代。在世界很多国家,麻风病人已经不需要接受强
制性隔离治疗。126名前麻风病人以受到政府不公正待遇为由,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日本政府宣布赔偿日本麻风病人,以表
国家对他们实行歧视政策的歉意。这个政治性决定,使在近一世纪内遭受国家排挤、蒙受社会偏见下生活的日本麻风病人,恢复了人
类的基本尊严。
· 80 ·
在肆虐,它是对人类的又一次残酷的挑战。面对sars,作
为国家的公民,我们每一个人不仅应该珍惜健康、珍惜生
命,更应该在珍视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严格履行法定的义
务。
参考文献
[1]张正钊主编.行政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姜明安著.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 医事法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l0卷(第2期)
[3]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4it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杜,2002
[6]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收稿:2oo3一o5一l2)
第一条为了及时查明传染病病因.提高传染病诊疗水平,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防止疫情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
[传染病] 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1版) 手足口病, 卫生部, 传染病, 病死率, 临床表现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 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
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清毒隔离制度为降低传染病发生几率,保护易感人群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一、对病人的隔离:将病情复杂、传染性强、易出现并发症的病......
刀豆文库小编为你整合推荐4篇请不要剥夺疑似病人的高考权利,也许这些就是您需要的文章,但愿刀豆文库能带给您一些学习、工作上的帮助。......
中国青年报2003-05-18何向东高考始终是社会的一个热点,如何在非典疫情下举行高考更为社会关注。由于北京市的非典疫情,人们曾对北京今年的高考产生各种猜测。根据国务院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