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_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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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0‟47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2010年10月9日第19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暂行办法通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13日印发-1-

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有关精神,顺应石景山区产业结构调整和首钢搬迁的需要,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民营企业在石景山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引导和扶持石景山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实力, 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总部企业,是指从其他省、市、自治区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或民营控股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并注册在石景山区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石景山区的产业发展导向;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实际办公面积实现入区财政贡献额达到一定水平。

第二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设立石景山区促进民营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自2010年开始,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房屋补贴、贷款贴息、争创名牌奖励等鼓励和促进区域内民营总部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支持新设立或新迁入石景山区民营总部企业的发展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石景山区并在石景山区生产经营的民营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3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50万元人民币;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民营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其对入区财政贡献额的40%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5%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提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企一策”。

(三)对新引进的民营企业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购买办公用房并经营生产的可以享受房屋补助。其中,新购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享受上述补助的民营总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缴其已经获得的补助。

(四)对新引进的民营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租金补助。享受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3-

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退还已经获得的补助。

(五)购买办公用房和租用办公用房享受房屋补助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建设的总部型企业不再享受购房和租房补助。

第六条 支持民营总部企业贷款融资。对民营总部企业获得的自用扩大生产经营的贷款,经认定后,可享受一次性补贴。自贷款之日起三年内给予50%的贴息,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落户石景山区三年以上并快速发展的民营总部企业。对本办法出台前已在我区设立的民营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比照上述新引进民营总部企业的相应条款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鼓励楼宇业主创造“总部楼”、打造“亿元楼”。楼宇业主吸引民营总部型企业,以单体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年入区财政贡献额1亿元(含)以上的,经区政府批准,给予楼宇业主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 民营总部企业的评比与奖励

第九条 成立民营总部企业家俱乐部,支持组建民营总部企业协会。不定期组织民营总部企业进行项目推介、政企互动,为企业发展搭建交流、商机互动平台。

第十条 对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的民营总部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一次性奖-4-

励,标准为企业获得资格的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开展评选“石景山区十佳民营总部企业”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对获得“石景山区十佳民营总部企业”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民营总部企业争创名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民营总部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民营总部企业上市融资。对民营总部企业上市成功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政府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总部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满足民营总部企业的办公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民营总部企业,可直接办理石景山区CRD绿卡,与持卡企业享受同等的“绿色通道服务”。民营总部企业的项目直接纳入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工商注册可享受《石景山区重点企业个性化服务办法》(石政办发[2009]48号)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总部企业管理人员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居住证手续,为其家属、子女办理随迁手续、提供区内优质教育资源,解决其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所包括的财税扶持政策与其它区政府发布的财税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其它类型总部型企业经区招商办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三年。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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