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心理测试与矫治规范化论文_监狱罪犯心理矫治论文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44: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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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刚刚起步,虽然在队伍、工具、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但是基础比较薄弱,水平参差不齐,存在观念陈旧、矫治能力不适应罪犯心理状况、矫正工作还没有实现为监狱的发展服务的目标等问题。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加强监狱立法,规范罪犯心理矫治,通过编制适合监狱特点的量表、实现矫治队伍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提高罪犯改造效率、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等手段最终实现规范化。

关键词:心理矫治规范化

罪犯的心理矫治始于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我国对于罪犯的心理矫治起步较晚,从概念的悄然兴起到正式列入监狱工作规划大约持续了十年,直到1994年司法部提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正式列入监狱的工作内容,罪犯心理矫治宣告正式诞生。时至今日,罪犯的心理矫治已是浪潮四起,绝大多数监狱成立了心理矫治机构,建章立制、建档立卷,一个划时代的监狱工作局面正向我们走来。但是,这项工作由于缺乏应有的规范,全国各监狱形式多样,工作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规范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已经十分紧迫。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初具规模

(一)、心理测量已经有了丰硕成果。《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COPA-PI)和与之相匹配的电脑软件、《罪犯心理素质量表》、《再犯预测量表》已经相继在监狱内投入使用。由我省编制的《罪犯生活事件量表》、《罪犯改造成效量表》、《预防罪犯脱逃心理测量量表》也开始试用,加上卡特尔十六种人格因素(16PF)、艾林克人格问卷(EPQ)、明尼苏达多相人格量表(MMPI),个人心理卫生评定量表(SCL-90、CPI),以及抑郁焦虑自评量表(SDS、SAS)汉密尔顿抑郁量表、焦虑量表(HAMD、HAMA)、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倍克---拉范森躁狂量表(BRMS), 我们可以初步地对罪犯进行正规测量,为我们掌握罪犯心理状态提供了有力工具。

(二)、心理矫治队伍正在茁壮成长。近年来,监狱系统各级领导对于罪犯的心理矫治予以高度重视,心理矫治队伍也在他们关怀下逐步壮大。我省先后举办了多次心理咨询师培训班,目前,各监狱内部上起领导下至基层警察已经有数百名同志获得了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有些监狱已经着眼长远,开始培养硕士以上的高级心理矫治人才。而且有的监狱还邀请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到监狱进行具体的帮助指导。山东省微湖监狱已经多次邀请我省心理学专家到狱内为罪犯开展心理辅导,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心理矫治机构、规章制度也已初步建立。当前,我省的心理矫治机构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网络化格局,这种格局以层级关系为特点形成四个层次:第一层次,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指导中心;第二层次,各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科(室);第三层次,各监区、分监区设立的罪犯心理辅导站;第四层次,罪犯心理互助员。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如《心理咨询岗位责任制》、《心理咨询工作程序》、《心理测量注意事项》等等。罪犯心理矫治机构和规章制度的建立有效保障心理矫治工作的运行。

(四)、心理测验开始实施。实施心理测验,建立罪犯心理档案是罪犯心理矫治的首要环节。目前我省已经大范围使用开拓者系统的EPQ,为全省罪犯建立了心理档案,虽然我们不能完全依靠心理测量判断罪犯的心理状况,但是,它作为一个重要工具,对于我们发现罪犯的一些心理信息功不可没。

(五)、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已经迈出可喜而且坚实的步伐。个案咨询、团体咨询、远程咨询同步开展,有些监狱建立了渲泄室、倾诉间、情感疏导中心,用来疏导罪犯的消极情绪,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微湖监狱依靠雄厚的经济基础投资上百万元建立了罪犯心理健康中心用于罪犯的心理治疗,各持证咨询师也陆续上岗。虽然各监狱心理矫正工作层次不齐,但是,这项工作已经真正开展起来了。

二、心理矫治工作面临一些问题

随着心理学在国内的日渐兴盛,狱内的心理矫治也必将备受重视,心理矫治应当在监狱管理中发挥其广泛性的影响。当前开展的心理矫治,之所以收效不太明显,与其自身存在的矛盾有着较大的关系。

(一)心理矫治认识是否有用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没有观念上的变革就没有行动上的坚定性。当前,监狱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新旧观念也在改革中发生激烈碰撞。对于心理矫治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很多人还心存疑虑,有的甚至武断地否定心理矫治的作用。关于这些观点,汇总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罪犯心理矫治是一种与我国监狱原有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狱政管理三大改造手段并行的独立的改造手段。(2)罪犯心理矫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改造手段,而只是改造罪犯的一种辅助手段。(3)就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而言,存在无用论的看法。

(二)、谁能胜任心理矫治主体地位

在国外,一个心理咨询师或者治疗师要取得博士学位且要有一定的实践经历,而我国当前监狱心理咨询师大多数是通过短期培训取得上岗证书的,平均年龄相对不过30岁左右,且长期在狱内工作,人生阅历浅薄,人际觉知能力和把握罪犯心理深层问题的能力都值得怀疑。并且,对于罪犯的心理治疗技术基本上没有过实践经验,有的甚至连治疗的场面都没见过。我们不仅要问,这样的一个群体能胜任心理矫治工作吗?

(三)、我们矫治罪犯的什么心理问题。

罪犯的心理问题包括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问题、疑似神经症、重症精神障碍、人格障碍等。就目前来看,二级心理咨询师可以对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问题疑似神经症、部分人格障碍等问题进行咨询,这可以叫作矫正,但是,对于重症精神障碍、重度人格障碍患者,没有相应的药物治疗,我们是没法开展工作的,对于这一部分来说,咨询师的工作是预后的心理疏导。这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它直接否定了狱内心理咨询师的矫正能力。

(四)、心理矫正可以在哪些领域发挥作用。我们强调罪犯的改造要经过强制到自觉的过程,()这实际上自觉不自觉地运用了社会心理学关于态度形成的学习理论1。从这点来看,罪犯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狱政管理也是一种行为治疗方法,只不过在过去,我们没有运用心理学的眼光来看待这问题而已。正因为如此,才使得我们的工作经常感觉到瓶颈制约效应。由此看来,心理学不仅可能矫正罪犯的负面心理,而且可以在生产劳动和学习效率、行为养

成上发挥很大的作用,运用的好,可以引起监狱工作的革命性进步。可是,我们在这方面花费的精力还很不够。

三、对于罪犯心理矫治规范化的基本设想

鉴于当前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处于摸索状态的实际状况,为了避免心理矫正工作走上弯路,我们认为,实现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规范化已经成为监狱履行社会使命的必然要求。就我国监狱工作的实际情况而言,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工作不可或缺。

第一、必须加强监狱心理矫治的制度化建设。制度化建设从广义上讲,包括立法、制度工作规范等多项内容。最理想的制度化建设是研究制定并颁布《罪犯心理矫治法》,如果短时间内不能实现,也要由国务院以《心理矫治办法》的形式把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用以指导全国各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应当明确的是,罪犯的心理矫治不同于一般社会个体或群体的矫治。罪犯是犯了罪的人,他的社会地位比较特殊,而且是国内外政治嗅觉对其比较敏感的人群,不能像社会专业工作者怎么对普通工公民怎么矫治我们就怎么开展。我们只能说,在立法时,可以借鉴社会工作者的矫治方法和经验,但是不能完全照搬。比如,治疗强迫症的厌恶疗法以及治疗恐怖症的冲击疗法在对罪犯实施时就要考虑后果,由于涉及人身权问题,在社会上,只要求助者和家人同意就可以,但是,在狱内,是不是需要家人同意或者在场监督?这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在立法时,要明确罪犯心理矫治的法律地位、矫治主体、工作目标、操作程序、责任追究。通过立法,把全国监狱系统的罪犯心理矫治统一到法律的一个框架内,让广大监狱干警在对罪犯心理矫治时有法可依,也为我们开展心理矫治找到一条法律标准,避免走上弯路还不清楚,浪费人力物力。目前,全国各监狱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形式多样,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是,这种局面不应当是心理矫治应有的现象,没有科学规范的矫治规范引导,很难保证它的有效性。再就是要加强心理矫治的制度建设以确保这项工作运行的科学化、正规化。这些制度包括《心理矫治工作者资格要求》《矫治工作规范》、《矫治工作者守则》、《罪犯参加心理矫治行为规范》等。通过制度合理的矫治制度,提高矫治工作的效率,进而促进监狱改造工作总体效率,摆脱多年来改造工作的徘徊局面。

第二、必须实现心理矫治主体的专业化或者社会化。正如前文所言,罪犯的实际心理状况直接否定了监狱干警的心理矫正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否定监狱开展心理矫正,我们可以通过专业化的道路,实现监狱和社会共同承担罪犯的心理矫治。监狱人民警察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对于其能力范围内的罪犯开展心理矫治,例如对于罪犯日常改造中由于各种压力和冲突造成的心理问题,一些疑似神经症甚至部分轻度人格障碍,完全可以通过心理学的方法予以矫正。但是,对于一些重症精神障碍,则需要社会专业人士甚至精神治疗专家的专业治疗。这样,监狱人民警察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学会正确的诊断,区别不同程度的精神问题,宜治则治,不能则转,转介到社会力量方面,由社会人士开展治疗。这样就面临两个队伍建设的问题:一个是监狱自身心理矫治队伍的培养,一个是社会力量的聘用。前者,我们可以通过努力,采用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培养;后者的聘用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原因在于:监狱目前的布局调整还不到位,即使将来到位了,我们的监狱都靠近大中城市了,那么经费问题也是一个不小的难题。当然,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我国国力的日渐提高,我们相信,这些问题必将迎刃而解。

第三、必须加快具有适合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特点的评定量表的编制。现在我们使用的一些量

表大都是由国外引进的,一些由我们自己编制的量表也刚刚使用,由于常模的差异,还不清楚效度如何。我们设想:我国可以有步骤地开展以下量表的编制。一是关于罪犯情绪的量表的编制,鉴于这个量表比较庞大,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几个分量表,比如抑郁测查量表、焦虑测查量表、自卑测查量表、恐怖测查量表等。二是关于罪犯脱逃心理的测查量表。这个量表的编制很重要,一直以来,我们对于罪犯的脱逃行为防不胜防。有了这样一个量表,我们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罪犯的脱逃心理倾向。三是关于罪犯暴力倾向的量表编制。四是关于罪犯自杀心理量表的编制,在罪犯自杀问题上,我们吃过不少苦头,很多情况被罪犯迷惑了,本来一个表现较好的罪犯突然间自杀了,事后分析,才明白其原因,但为时已晚,如果有一个量表,我们可以约略知道哪些罪犯自杀倾向明显,我们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采取措施实施心理干预和防范措施,尽可能挽救罪犯的生命。五是关于罪犯改造态度的测查量表。这个量表可能有三个分测验,一个是劳动态度,一个是学习态度、一个是行为态度。这几个态度量表应当有着高度的相关,在量表效度较高的情况下,如果相关程度较低,那么,我们就可以断定罪犯是有问题的,可以进一步测查他的其他方面。六是罪犯对于未来看法的测验。测查这类罪犯,对于我们预防罪犯出狱后再犯罪也有指导意义,如果能够掌握罪犯再犯罪倾向,我们可以在狱内实施教育手段,也可以在其出狱后通报有关机关,这也是我们当前贯彻“首要标准”的行动体现。

第五、必须围绕监狱工作大局开展矫治,既要考虑生产,也要考虑改造,尽可能地发挥心理矫治服务于监狱工作大局的作用。现代心理学越来越重视心理学在团体中的作用,工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等都在研究如何提高人在群体中的作用。心理矫治不能总着眼于罪犯的心理问题,更要发挥它在生产、改造各环节上的作用,使罪犯尽可能地以更高的热情和积极性参加改造,提高效率。在这方面,心理学应当而且也可以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我们在研究监狱的人力资源开发上应当吸收心理学专业工作者,成立具有监狱特色的人力资源开发机机构,整合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职能,形成以改造效率为核心的人力资源开发机构。运用行为科学、心理科学、管理学等各方面的知识,开展人力资源的评定、量化、使用,形成一套科学的机制,为提高监狱的管理效率服务。

第六、必须把矫治目标放在罪犯再社会化上来。我们改造罪犯的目的是实现监狱法赋予我们的职责----“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舍此,我们的矫治工作就是无目的的或者说工作目标是偏移的。要通过心理矫治,把罪犯的个性化、社会化完整统一起来,把罪犯的“自我概念”

(2)统一起来。通过罪犯自我概念的整合实现身心统一,最终实现再社会化。通过对全体罪犯心理的心理学分析,建立罪犯心理状况数据库,根据大量的心理数据确定罪犯心理异常程度,运用心理矫治手段有针对性的矫治。达到这样的目标,我们就可以说,监狱对于罪犯的心理矫正实现了规范化,也可以断言,监狱工作实现了根本性变革。

对于罪犯的心理矫治现在可谓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规范化工作亟待开展,但愿各级领导能够进一步重视,早日迎来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社会心理学》,主编章志光,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出版。

(2)、《社会心理学》,主编章志光,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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