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生产管理规定_制造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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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室,矿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 生产部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部为主,安全生产调度室、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 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队、辅助单位的行政主管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

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九)车皮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一)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二)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三)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九条 调度指挥

矿调度室是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

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井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牵头,机运部、技术部、安监部、质标办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质标办一份,生产部一份,移交单位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章 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口位置向里至碛头,具体范围由生产部根据头面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队回收至指定地点,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则上由采煤队回收出井交供应科外,其余设备、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机电队回收出井。

第十五条 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处罚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六条 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需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机电队安装,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七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100元/处〃次。

(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合乎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埋,水养子未挖净的;

(五)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八)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九)掘进头锚杆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

(十)设备、开关、电缆上易炭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第十八条 采掘头面或其它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0.4×0.4×0.4m),金属材料、木料、水炭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块。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质管科、地面煤仓负责监督实施,否则,对质科、地面煤仓罚款100元/次。

第十九条 采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50~2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接班时必须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上的载荷全部开空,否则,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一条 井巷工程的验收及移交

(一)井巷工程验收移交规定

1.所有井巷工程(包括硐室、清修改造工程、土建工程等),施工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当月完成的工程不经验收,不能移交,不得结算当月工资;需数月完成的工程,在未完工之前,每月底验收一次,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但不能作为移交依据,仍由施工单位自行维护,直至工程全部结束验收移交;无需移交的工程,也必须验收,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否则后续的一切维修不计发工资。

2.验收标准按照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质量标准化要求等相关规定或标准,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附属(如管缆、铁道、台阶、水沟、扶栏等)、工程使用要求、设备、设施、材料、文明生产等施工区域所有的设备、设施一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移交。

3.井巷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部,由生产部牵头组织机运部、技术部、安监部、质标办、通瓦部、施工单位、使用和维护单位等相关各方负责人参加,参加人员必须明确表示本专业验收意见,同意的在验收单上签字,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及要求,由生产部部长落实相关施工队整改。

4.参加验收人员不得故意拖延或提无关要求,对不影响使用的工程原则上同意验收,对局部地点存在的问题由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5.验收移交单必须经所有相关部门(单位)签字后方可生效,验收移交单一式四份,生产部、质标办、施工单位、使用和维护单位各一份,并备案。验收移交单由质标办具体负责办理,必须详细对移交工程名称、物料、设备、质量标准化情况、责任划分等必要的项目阐

述清楚,无歧义、不缺项。

6.生产部建立井巷工程台帐,详细记录各段井巷工程的施工单位、开工日期、技术资料、施工及验收资料。

7.在验收、移交中如发生争议,解决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1)工程不合格或影响使用,属于设计原因,依照有关制度处理,并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工程不合格或影响使用,属于施工原因,由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返工整修,不计发工资。

(3)如果工期紧迫,施工单位不能如期整改完毕移交的,由生产部会同有关方面强制移交,根据存在问题的大小(处理工作量),从施工单位扣减工资,并拔付给接受单位,由接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不再另计工资。

(4)工程不影响使用,但个别处不合格或设备、设施、管线、文明生产不合格的,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无规定的对施工单位每处考核50元。

8.井巷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由使用单位全权负责维护。

(二)井巷工程验收移交考核制度

1.验收不合格,根据追查结果按相关的规定处理。由生产部安排相关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和时间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仍不能通过的要加倍处罚。整改拖延时间,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考核100元/天,直至验收合格。

2.各应参加验收的单位、部门不参加验收或验收后不履行签字手

续或对不合格地方不提出明确意见,考核单位负责人及现场验收人各50元,并视为同意验收结果。

3.经移交现场会确定留下的材料设备,要办理移交手续给接收单位,不得私自拆除任何物料及设备,否则,对责任单位考核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考核50~100元。

4.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严禁私下办移交,否则一切后果由两个单位一起承担,并对交接单位主管领导考核100~300元。

5.井巷工程验收移交后一年内出现塌、冒、片等工程事故,由生产部组织有关部门现场分析,追究事故原因。

(1)主观原因:由使用单位(维护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并限期整改,拖延时间,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考核100元/天,直至验收合格。

(2)客观原因:如受采动、地震影响等,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安排相关单位整改。

(3)特殊情况不能解决时由相关矿领导平衡解决。

6.相关专业部门必须加强现场的监控,对在日常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制止,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进行整改,如在日常监控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监控不力造成工程完工后验收不合格,相关专业部门要承担30%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井巷维修制度

(一)生产部、负责每月下达巷道维修计划,并对巷道维修计划

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无特殊原因,完不成任务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项。

(二)生产部负责巷道维修人员及巷道修护单位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对全井下主要运输大巷,主要进回风道及采区上山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次。

(三)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巷道维修,对巷道失修达到10m以上地点,由生产部牵头,安监部、供应科、通风队及施工单位领导现场会审,编制专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巷道断面。施工完工后,由生产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措施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巷修工程,要重新予以返工,否则,工资部门不得支付工资,并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三条 生产部、技术部每旬至少对采掘头面收尺一次,同时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给定中腰线,发放开工通知单、放线通知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四章 生产准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准备施工单位的责任范围

(一)机电队

1.负责安装时地面提供给施工队40T刮板运输机头、尾、根节,电机牙箱及各种小件及安装单位使用的负荷线、操作线、按钮、信号线等。

2.负责40T刮板运输机信号系统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3.负责皮带、电绞、油泵、回绞、风机、各部40T刮板运输机的供电到开关及拆除期间的回收。

4.负责75KW以上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电机牙箱安装和搭火,以及拆除时的回收。

5.负责综采供电,高压管路铺设至工作面,及拆除时的回收。6.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液压系统的整理达标,防尘系统的安装达标和拆除回收(包括转载机头)。

7.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泵站及其它临时泵站液压系统安装及回收。

8.负责煤机安装试车及拆除回收。

9.负责安装拆除时所有回绞的运送和回收,以及拉运支架路道上的回绞安装搭火。

10.负责安装拆除区域排水泵的安装。

11.负责液压支架井上解体装车、井下组装工作。

12.负责工作面运煤系统所有溜子(包括转载机)运输安装试车和拆除回收,其中包括各部40T刮板运输机搭火,操作线、按钮安装,挡煤板安装,刮板运输机头尾打支杆压柱,以及负荷线、操作线、按钮、挡煤板的回收。

13.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内扒、装、调支架用回绞搭火,稳固,信号铺设及其完工后的回收。

14.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安装、拆除。

15.负责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所有的电绞、信号、安全设施的安

装与拆除。

16.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皮带安装试车,信号安装及回收。17.负责掘进队使用皮带的一次性安装调试及拆除。18.负责皮带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二)通风队

1.负责炮采切眼内防尘管路及甩头的安装和拆除回收。2.负责除转载机头外各转载点防尘管路喷雾的安装拆除回收。3.负责通风设施的建立、管理及局扇、风袋安装及回收。4.负责两道防尘管路、防尘系统的铺设和拆除回收。5.负责皮带机头25m防尘,灭火软管安装。

(三)运输队

1、负责综采安装期间铁道施工,及斜坡安全设施的施工。

2、负责大型设备的平巷运输。第二十五条 安装拆除期间的设备移交

(一)机电队提供给安装单位安装用的溜头、电机牙箱(牙箱要加好润滑油)、根节、溜尾、尾轴及溜头上的各种小件必须在地面车间组装通电试运转。经机运部验收合格后,解体装车下井,不合格设备不得装车下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500元/件,因此影响安装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天的处罚。

(二)电绞开关移交:自通电之日起,机电队2天之内必须达到完好标准,第3天办理移交手续,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1天时间处理。在安装至处理时间内出现问题仍由机电队处理,并按拖延

时间给予200元/天处罚。

(三)皮带、刮板运输机开关,在安装试车期间出现问题,由机电队处理,处罚办法与电绞开关移交办法同。

第二十六条 安装验收移交要求

(一)刮板运输机

1.刮板运输机安装达到平、直、稳,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溜头、溜尾搭接时,高度不小于0.3m,前后交错不小于0.5m,不带回煤,切眼运输机与顺槽运输机搭接合理。

2.刮板运输机挡煤板使用铁挡板并安装齐全,搭茬合理,各部小件上齐。

3.减速箱使用合格的油脂,油量适当,各种保护罩齐全、完整。4.刮板运输机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且切眼运输机尾巴线、操作线必须达50m。

5.刮板运输机链条松紧适宜,螺丝、刮板齐全。6.刮板运输机运转时无跳齿、无刮卡、无飘链、无落链。

(二)液压支架

1.支架安装要排成直线。

2.支架要垂直顶、底板,与顶板接触严密。3.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

4.相邻支架间无明显错差(不能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5.各液压管路联接合理、齐全。6.支架前无浮煤、浮矸堆积。

7.支架锚固头与刮板运输机连接好,销子齐全。

(三)开关列车、煤机、油泵

1.开关列车中车与车之间必须钢性连接。2.开关列车上综采供电设备有接地极。

3.从开关列车至切眼输送机头间的电缆、防尘管路、高压管路吊挂整齐。

4.煤机线、煤机用防尘管路用电缆卡子捆扎好放在输送机电缆槽内,输送机尾电机线也捆扎在电缆槽上。

5.架间喷雾按规定安装,截止阀齐全,管路不漏液,支架每架均要安装测压阀测压管路。

6.泵站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润滑油脂合格,适当,保护罩齐全。

7.照明灯、通讯喇叭安装间隔符合要求,线路吊在支架前梁下,吊挂整齐,能正常使用。

8.煤机的各种保护盖板上齐全,内外喷雾正常,电气部分达完好标准。

(四)其它要求

1.所有设备、电缆、电绞、轨道的安装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要 求。

2.向采煤面顺槽供电、供水、供压风必须在采区上下山(集中运 输道)与顺槽交叉的三角门处安设断路开关,截止瓦笼。

3.综采面皮带机道4寸防尘管铺设至切眼100m处,安水头及过

滤器;其它工作面溜子道、材料道铺设管路距切眼50m安装水针。

4.各种管路铺设遇有保险硐室,必须设有过道,不得影响保险 峒使用。

5.皮带长度小于50米,综采、炮采、掘进用皮带宽度分别小于 90、80、70cm,胶皮磨损严重大面积脱落,不得再次安装使用。

6.一次性安装,炮采切眼必须投入成套新40T刮板运输机,顺 槽溜子也要经过检修后再进行安装;综采切眼运输机及转载机也要经 过检修,磨损变形严重的溜槽、中板不再使用;各种刮板运输机链条 磨损超过20%的不再使用。

7.一次性安装,综采面超前皮带全部使用新胶带。

8.安装完工整理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后,按本《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进行移交。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井下文明生产责任区划分:

(一)采煤单位责任范围为工作面、两巷、石门;

(二)掘进单位为掘进头重车行车路或及料场范围以内;

(三)提运队责任范围为全矿提升斜坡及上下车场;

(四)机电队为井下变电所、主泵房及周围30m范围内,井下各水仓入口及其斜巷;

(五)运输队责任范围为全矿运输平巷及其车场、人车等候室等

(六)准备队责任范围为井下没有责任单位的所有巷道;

(七)其它单位、部室由生产管理部根据矿井采掘生产活动进行明确划分。文明生产考核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巷道设计部门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必须按照《煤矿

安全规程》,上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运输安全间距、车场长度、躲身硐室、安全设施、管缆安设等要求,在设计中作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否则,罚责任人50~200元/次,责任单位主管50元/次。

第二十八条 井下巷道修护,除采掘头面职责范围以外的,由准备或延深工程队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二十九条

井下压风主干管路的安设回收(包括管子装运)与日常管理,由机电队负责;掘进头压风管路由掘进队安设与管理;其它临时性用风地点,机电队提供管路连接件,交用风单位安设与管理。否则,由此造成漏风,质量标准化不达标,影响生产,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处,责任单位100~500元/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煤矿原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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