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HSE管理规定(38条)(推荐)_油库管理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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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油库门卫管理规定

第一条 门卫主要职责

1.负责出入库人员、车辆等的接待、登记、检查工作,认真履行必要的手续。

2.负责收缴出门证,妥善保管门卫登记薄。

3.负责油库门卫区域正常秩序的维护,以保证运输工作的正常进行。

4.严禁携带火具、火种入库,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第二条 门卫纪律

1.门卫人员值班时要做到‚五不‛:不喝酒;不离开工作岗位;不私留他人居住;不打扑克、打麻将、下棋;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2.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交接手续。3.发现可疑情况,认真检查,及时报告。第三条 入库须知

各库均应在大门明显处设臵入库须知牌,字迹清楚、明显醒目,其内容是:

1.因公入库人员,必须持证件办理入库手续,物品携带入库要有登记,带出要有出门证。

2.临时工作人员入库,必须参加三级HSE教育,佩带证章(证章可由公司统一制作)进入指定区域工作。

3.严禁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4.库内不准吸烟,油罐区、油泵房、收发油区等爆炸危险区域严禁穿铁钉鞋、化钎服装和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5.拖拉机、汽车入库其排气管应带火花熄灭器,油罐汽车防静电设施和消防器材必须齐备好用。付油、接卸、储存区不准维修车辆。

6.入库提油车辆,必须在指定停车场按顺序停车,并应熄火灌装油品,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

7.严禁摩托车入库加油。

8.入库人员不得乱动油库设备,在库内要听从安全值勤人员指挥。

9.闲杂人员严禁入库。

10.本库人员凭公司发的徽章入库,并接受门卫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值班人员的确定

1.干部值班是指油库领导和技术干部在夜间、节假日及特殊时期的值班工作。

2.值班人员名单,由油库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经主任批准后发至各班组,要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督考核,切实履行值班安全职责。

第二条 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处理和协调值班期间油库遇到的问题;及时将遇到的问题或处理情况向主任或公司领导进行汇报。

2.负责全库巡查,监督检查各班组的值班和值班记录情况。

3.负责值班期间外来人员的接待工作。

4.负责接收夜间、节假日期间上级发来的文件、传真、电话,及时传达或上报,并做好详细记录。

5.值班期间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6.负责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

第三条 在应急状态下,及时按程序要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条 值班干部应按时上岗,不得迟到、早退、擅离岗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因故不能按时值班

者,应提前请假并安排其他具备干部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

三、巡回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油库应派专(兼)职人员,对油品收、发作业及设备、设施进行巡检工作。

第二条 巡回检查要做到定时、定点、定路线、定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巡检时,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应有针对性的增加巡检次数,应加强夜间及节假日巡检,并进行防胀、防冻、防汛等方面的专门检查。

第四条 巡检人员对发现的问题能进行现场处理或纠正的要及时处理,一时无法处理的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条 每完成一次巡检,应准确地记录巡检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实行倒班的,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应签名。

四、油库领导跟班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油库装卸铁路槽车作业,库区内动火作业,油罐清洗及其他重大作业,均需油库领导进行跟班作业。

第二条 跟班作业的主要职责是:

1.检查作业前准备工作与安全措施落实情况。2.组织指挥现场作业活动,监督检查安全工作。3.现场处理作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违章作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4.作业完毕,负责对作业现场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有关人员方能离开现场。

第三条 作业完毕应认真做好跟班作业记录。

五、岗位练兵管理规定

第一条 油库应制定岗位练兵计划,各作业班组应按计划开展经常性的技术练兵活动,以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及业务素质,达到相应的技术等级标准。

第二条 应以岗位为课堂,以老带新,互教互学。开展一帮一‚结对子‛活动,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人员应实行内培和外培相结合的办法,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

么的原则,进行理论、应知应会、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条 班组每日进行一次专业知识培训,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以及新设备、新工艺使用前的专项培训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为内容。油库应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技能竞赛,以应知应会、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实际操作为主,推动岗位练兵活动。

第四条 通过学习应达到:熟悉掌握本岗位的作业工艺流程、操作规程,懂设备构造、原理及性能,并能够排除故障,懂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掌握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方法和应急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油库应建立各岗位人员考核档案,应定期对员工训练的情况进行考核。

六、交接班管理规定

第一条 接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按规定进行交接。第二条 交接班应严肃认真,作业时必须现场交接,口头讲清,书面写清。

第三条 交接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及上级要求;作业情况;设备运行及技术状况;材料和工具;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安全和卫生;记录和台账。对上述内容交代不清,接班人员有权不接。

第四条 接班人员必须仔细核对交班内容及有关原始记录,有不清楚事项,应当即问清。双方在交接本上签名认可,交接班结束,交班人方可离岗。

第五条 交接班期间发现问题,由交接班人员共同负责处理。

第六条 交接班记录要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记载要详细,字迹要清楚,记录要妥善保存。

七、员工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条 油库必须做好员工纪律管理工作,并做好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二条 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组员工的纪律管理工作,认真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每个员工应自觉遵守有关的管理制度,服从组织分配,听从领导指挥。

第四条 员工要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当班时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办私事,不得串岗、睡岗,不准喝酒,不准私自带人入库。

第五条 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员工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上班后要及时销假。

第六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和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严禁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2.严禁工作时间下棋、打扑克、打麻将、干私活、办私事。

3.严禁开会或学习时不参加或中途退场。4.严禁工作时间脱岗、私自外出办事。

5.严禁不服从工作分配,上班不上岗,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和作业秩序。

6.严禁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

7.严禁无理取闹,谩骂领导,打架斗殴。8.严禁私拿公物和商品。

第七条 严禁偷盗油品,对一经查实,证据确凿有偷盗行为的员工,一律开除公职。

第八条 凡由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酿成重大事故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油库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员工主人翁责任感,特制定员工奖惩规定。

第二条 油库员工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油库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杜绝一切责任事故。团结协作,圆满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要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

励为辅,坚持思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在推进油库技术进步,安全保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事迹突出。

(3)防止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4)在省、市公司、油库组织的各类安全评比考核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5)敢于同不良现象或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正常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有功。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晋级、浮动工资、嘉奖、表扬、授予先进生产者等荣誉称号,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员工奖励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上报公司,按规定奖励条款办理。

3.对员工实行奖励,由班组、工会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提供先进事迹材料,油库领导班子审定,需由上一级部门决定的,逐级上报。

4.对其他另有规定的单项性奖励,如节能、节油、技术革新等,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五条 惩罚

1.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违反劳动纪律者:如无故旷工、迟到、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离岗、睡岗。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三天之内不到岗工作。

(3)消极怠工,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4)玩忽职守,违反岗位安全规定和作业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和事故。

(5)工作不负责任,办事马虎,造成业务发货差错和账务差错。

(6)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顾客,敲诈勒索,向用户索要财物,影响企业声誉。

(7)故意破坏公物设施,破坏绿化,或因保管不妥使用不当,造成公物损失。

私拿公物商品,或为偷盗行为提供方便,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3.对员工的行政行为,除本单位有具体规定外,都应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员工奖惩条例》执行。

4.员工违反上述错误数条的处罚金额应累计计算。5.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罚员工,借机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罚的员工进行包庇,应从严给予处罚。

第六条 附则

1.以上条款中‚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各油库可按本单位的情况自行规定具体数额。

2.工会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九、油库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油库应设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做油库档案工作。

第二条 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及保管工作使用计算机管理。

第三条 凡是记述和反映油库基本建设、设备管理、科技活动等方面的资料,均属于油库的技术档案,如基建工程设计任务书,设计说明,审批文件和征地文件,工程概决算,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设备安装图,验收记录和油库更新改造、维修后的各种记录以及新购设备的图纸,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应分门别类编号造册,及时归档。

第四条 凡油库安全工作目标、安全组织、安全制度及监督、检查、安全教育、隐患整改、安全措施、事故管理以及数质量等方面的资料,均属综合档案管理范围,应分门别类编号造册,及时归档。

第五条 部分技术资料归档时间:

(1)设备维修记录、设备运转记录,每季归档一次。(2)接地电阻检测记录,每半年归档一次。(3)各种规划图纸、文件协议、重要证件,使用完毕后立即归档。

(4)技术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石化销售西北新疆分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保密完整准确‛的原则,注意防盗防潮,防火防失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六条 油库建库的有关资料,各种设备设施、建筑技术资料及工作考核、科研等方面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技术资料应永久保存。凡是在一定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技术档案可定

期保存。一般性的安全材料,如油库班组HSE活动记录,月安全检查材料等,均应归档保存,视其利用价值,决定其保存时间(一般按一年保存)。

第七条 图纸技术资料归档,应办理交接手续。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借阅资料的(外借方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有关领导审批,履行借阅手续后,方可借用。借阅者必须妥善保管,按期归还。

十、油罐汽车入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油罐车入库的安全管理,确保油库、油罐车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运油车辆及驾驶员进入油库时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入库前规定

第三条 油罐车驾驶员要熟知油库《入库须知》和《付油场地管理规定》。

第四条 只准驾驶员本人驾车入库,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第五条 入库前驾驶员负责复查油罐车出油阀门是否关闭等情况,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后方可入库。

第六条 驾驶员饮酒后或身体不适时应停车休息,不得进入库内。

第七条 冬季油罐车顶部有积雪时,必须清扫后方可入库。

第三章 入库规定

第八条 油库门卫必须按《入库须知》的内容,对出入库的油罐车进行检查。

第九条 油罐车驾驶员必须履行入库登记手续,经油库

门卫确认符合入库条件后,方可入库。

第十条 油库门卫对油罐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危险货物从业许可证、押运证等证件进行检查,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准入库。

第十一条 入库时,驾驶员要上交烟火,油库门卫必须确认司机手机是否关闭。严禁在油库爆炸危险区域接听手机,违者按油库管理制度严格处罚。

第十二条 油罐车入库时按标识指示线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s。

第十三条 存在车辆接地拖带长度不够;罐体渗油、漏油;未安装防火帽和未携带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等问题时,门卫有权阻止油罐车入库。

第四章 入库后规定

第十四条 油罐车入库后,必须按照油库要求停靠在鹤管正下方,保证鹤管升降自如,停车位臵不当时重新对位。

第十五条 油罐车对正鹤管位臵后,发动机必须熄火,按要求连接防静电接地线,鹤管伸入罐车底部不大于20cm。

第十六条 装油时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禁止在库内乱走,应配合现场装油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装油过程中严禁开关驾驶室、严禁修车、擦车和清扫工具箱,不能敲击金属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

第十八条 油罐车发生溢油等意外事故时,要服从油库

值班人员的指挥,车辆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九条 装油完毕,鹤管复位,关闭罐口,撤除接地线。

第二十条 驾驶员必须确认罐盖是否关闭,鹤管、探头是否复位,装油员是否下车,地线是否撤除后等,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启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 油罐车计量时,必须稳油3-5分钟计量员方可上罐计量。

第二十二条 油罐车出库时门卫要认真验票,单位、品名、数量与出门证相符时放行。

第二十三条 雷雨闪电大风天气禁止装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安全储运处负责解释。

十一、油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油罐区只限于本库当班现场操作人员和有关工作(生产)人员进入。

第二条 外来人员因公进入油罐区,应经油库安全部门或当班油库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办理有关手续,方能进入罐区。

第三条 罐区工作人员和库内消防队员必须熟悉工艺管线流程和全部阀门的用途,熟悉消防管线流程,消火栓的位臵。

第四条 油罐区储罐应有编号,应安装‚严禁烟火‛等HSE警示标牌;严禁携带火种,不得穿化纤服、带钉子的鞋和使用不符合防爆规定的工具和照明设备。

第五条 油罐区防火堤内不准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禁止在罐区放牧牲畜,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

第六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臵数量应符合SH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七条 油罐区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杂草和地面油污。必须保持罐区道路畅通,因修理工作需要挖土坑或沟渠,在其工作完毕后必须填平。

第八条 排出油罐内的污水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应有专人监护作业,严禁直接将含油污水排出库外。

第九条 应加强对罐区法兰、垫圈、管件及罐体连接处等部位的检查发现渗漏或异常应及时处理。其他附件的检查、维修与养护应按中石化集团公司销售企业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在油罐液位下同油罐连接各种管线的阀门,靠近油罐的第一个阀门应采用钢阀。

第十一条 入冬前,应做好油罐设备的防冻工作,放尽罐内及管线内的存水,防止冻坏设备。春、夏季应加强对阀门、法兰、管线及防胀设施的检查,防止变形和渗漏。

第十二条 对可能遭受地震、水淹、山洪、大风等自然灾害侵袭的油罐,必须制定必要的防范预案。

第十三条 清洗油罐应严格执行《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

第十四条 对难以跨越的地面油管线,应设臵非燃烧性的结构过桥。

第十五条 管线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第十六条 防火堤排水口应设易操作的阀门,并应将阀门设在防火堤外。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要立即关闭排水阀。

第十七条 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

第十八条 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第十九条 新建和修复后的油罐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十二、铁路大门及装卸作业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铁路装卸作业区安全规定

1.装卸甲、乙类油品时操作人员的着装和使用工具,应符合安全规定,操作中应防止碰撞。

2.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铁鞋要妥善保管。

3.专用线道叉处不能有积雪和杂物。

4.未佩戴可靠的隔离式防护面具严禁进入罐车内清油。5.强雷雨大风时,禁止装卸作业,并使设备复位。6.作业中,应指定专人巡视管线,作业结束,关闭阀门;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二条 卸油栈桥安全规定

1.保证卸油栈桥桥面平整。栏杆、扶梯、翻梯并有防止铁器撞击措施。基座坚固,油漆完好无锈蚀。

2.铁路专用线的维修养护工作按照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对鹤管的养护,保证鹤管旋转灵活,不漏油,不漏气,清洁无油污。

4.消防器材要定位存放。静电装臵、电气设备应符合《石油库用电安全规定》。

5.栈桥照明设施应完善。6.上栈桥应设人体放电装臵。

7.作业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检查无误方可离开。

十三、付油场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付油栈桥所用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应符合《石油库电气安全规程》要求。并经常维修保养,确保性能完好。

第二条 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作业操作规程,装油前检查油罐内部及阀门关闭情况后,方可装油。坚守工作岗位,防止跑油、混油、溢油和错发油品等事故发生。

第三条 防静电接地装臵,必须按要求进行连接。第四条 不准在付油场地检修车辆。

第五条 付油场地应保持清洁,场地无油污。第六条 强雷雨大风时,禁止作业。严禁进行喷溅式装油。严禁用绝缘材料制成的容器灌装甲、乙类油品。

第七条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做到‚四定‛管理。第八条 付油场地严禁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第九条 每天作业完毕,应关闭付油栈桥阀门,切断电源。

十四、质检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做好化验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经常保持其工作状态良好,严格遵守有关仪器、设备的周期送检制度。

第二条 应加强对室内电炉、火种、可燃气体及油样的23

管理。油样间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应设臵排风设施。

第三条 加热油品和使用易燃品时,操作间应有良好的通风,且工作人员不得离开,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四条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化验室,化验仪器、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化验室内应配备废液废渣桶,并按规定处理,不准乱倒。

第六条 室内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做到‚四定‛管理。

第七条 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下班时应切断电源、水源,关窗锁门。

第八条 一般化学试剂的管理规定:

1.不同性质的试剂应分柜保管。存放试剂的容器应清洁、干燥,容器应贴上标签,注明所盛试剂名称、分子式、纯度等级。液体试剂应标明浓度、配制人等。

2.各种试剂均应建账,登记项目包括:品名、数量、用途、产地、购进日期等。

3.试剂存放要求:

(1)易燃有机溶剂应远离火(热)源、密封、低温储存。

(2)易挥发和易受潮的试剂都应密闭存放,防止蒸发损失污染空气和受潮变质。

(3)对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药品要隔离放臵,严禁混存。

(4)强腐蚀性试剂与其它药品要隔离放臵,并应用抗腐材料做柜架或衬垫。

(5)受光易发生分解或升华的化学试剂应保存于避光容器内。

(6)遇水燃烧或有发热爆炸危险的试剂,存放应远离水源,保持干燥的环境。

(7)存放试剂的容器或瓶塞应根据试剂性质选用。第九条 剧毒药品的管理规定:

1.加强对剧毒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柜双人双锁保管。

2.建账登记。应记录入柜时间、数量、经手人,建立严格的领用审批手续。领用时应记录时间、数量、用途、审批人、领取人等。

3.其它保管要求与一般化学试剂的管理规定相同。

十五、埋地管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油库埋地管线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务求走向、位臵、埋地深度尺寸准确。埋地管线应在冻土层以下,在耕地段管顶距地面深度不应小于0.8m,其它段不应小于0.5m。

第二条 埋地管线入口、出口处应设明显标志;埋地管线上部拐弯处、落差较大处都应设标志桩。

第三条 埋地管线应全部采用焊接,并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需采用法兰连接时应设检查井。

第四条 埋地管线时间达5年以上者,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挖开检查一次,发现防腐层失效或渗漏者,应及时维修。

第五条 库外埋地管线,每月巡检一次,并做好记录。第六条 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使用中的管线应结合油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

十六、锅炉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锅炉房应设专人管理,悬挂明显安全标志,闲杂人员不准随意进入。

第二条 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持证上岗、无证司炉工和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第三条 锅炉技术资料齐全,取得合格证书,锅炉压力表和安全阀等附件,应按照国家规定到当地有关部门送检,未经检验和过期的设备附件严禁使用。

第四条 锅炉、管线、上水设备等应经常进行维护保养,要按规定涂色,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运行正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确保正常供暖、供气。

第五条 司炉期间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按规定要求进行交接班和作业巡查,严防爆炸物品和其它影响锅炉运行的物品进入锅炉内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和上报,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 作业人员严格执行锅炉运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作业中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注意监视锅炉运行情况,不准出现脱岗、睡觉等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第七条 锅炉房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品和与操作无关的物品,锅炉用煤备品备料,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并保持室内清洁整齐。

第八条 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做到‚四定‛管理,应急照明有效,光源合理。

第九条 按规定做好锅炉运行,水质等各种记录。

十七、油库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臵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条 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臵平面布臵图,建立档案。

第三条 石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臵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第四条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臵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臵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

第五条 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六条 在爆炸危险区内进行接地装臵电阻质测量时,所使用的仪表必须是防爆、隔爆或安全火花型。

第七条 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 28

器。

第八条 遇有雷雨天气,应停止收、发、输转油品作业,使设备复位,计量、化验人员禁止上罐作业。登高作业人员应立即清理现场,返回地面。

第九条 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

第十条 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臵。

第十一条 防静电危害十不准

1.不准在甲、乙类油品输转过程中,进行油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作业。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包括绳索)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应不大于0.5/s,下落速度应不大于1m/s。

3.不准喷溅式装油,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4.不准在油罐车或金属油桶等没有做好接地的情况下,进行甲、乙类油品的灌装作业。

5.不准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织物服装、非防静电鞋进行甲、乙类油品的作业,作业时,不准带手表或戒指等无关

金属物。

6.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梳头、穿脱衣服、拍打衣服和互相打闹拥抱。

7.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8.不准违反甲、乙类油品输送时关于控制初速度和限制最高速度的规定。

9.不准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10.不准用表面电阻率大于10Ω.cm的材料铺设爆炸危险场所的地面通道。

6十八、配电间管理规定

第一条 配电间由专人负责管理,悬挂明显安全标志,闲杂人员不准随意进入。

第二条 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考核,持证上岗,无操作证者不准单独对电气设备、线路进行安装、拆除和检修。

第三条 各路开关均应挂有相应警示牌,严禁随意乱动设备、仪表和开关。高压配电室内地面必须有绝缘铺垫。各项操作除自有规定外,均应严格执行供电部门的操作规程。

第四条 各种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无尘,要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检修和检测,严禁带故障运行,严禁带电检修设备。

第五条 防护用具、安全检测仪器、绝缘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按当地电业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六条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做到无尘土、无油污、无

易燃物,房顶严防漏水。门窗应有防止小动物窜入的设施。

第七条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做到‚四定‛管理。第八条 室内应挂有配电线路图,防雷、防静电接地点分布图,电力、电缆分布走向图。

第九条 应配备停电应急照明设施;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送电。

十九、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根据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长治物流部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物流部应成立以物流部主任为领导,有关人员参加的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和组织全库开展防职业病、防毒、防噪声的综合32

治理工作。

2.负责全库职业卫生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3.按上级要求,负责开展职业病普查工作。

第三条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要有环境卫生部门参加。

第四条 物流部汽、柴、煤油作业卫生标准

物流部汽煤柴油作业间(如泵房、付油间等)的卫生标准,最高允许浓度为300mg/m,进入油罐进行清罐等临时作业的最高允许浓度应执行《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

第五条 物流部作业间噪声标准

泵房、付油间、空压机室等员工工作在每日8小时平均A声级不得超过85Db;等于或超过此值时,应采取有效的听力保护措施。其监测方法按国家标准GBJ122-88执行。

第六条 清罐等作业的氧气浓度标准

物流部人员进入油罐进行清洗作业或进入管沟、巷道等处作业时,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应不低于18%。

第七条 检测周期(或时间)规定

1.汽煤柴油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IV级(轻度危害),检测周期每年至少应对有关作业间测定两次(夏、冬各一次),采样架应设在操作人员呼吸部位高度,有毒物质扩散的下风位臵;每点采样不应少于2个样。

32.监测一般每半年一次。

3.氧气浓度检测应在作业前30分钟进行。第八条 体检规定

从事有度有害岗位作业的员工体检周期,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分级标准,接触剂量和劳动条件分级确定,其中:

1.接触毒物的员工为1~4年一次,其中作业环境监测结果经常超过卫生标准的(连续在3次以上)缩短为1~2年一次。

2.噪声作业岗位的员工为1~4年一次,其中噪声监测结果超过卫生标准的为1~2年一次。

3.有毒有害作业员工,每年体检率不得低于从事此项作业员工人数的25%。

4.体检中发现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体检结果登记表和处理意见书,交公司领导。工作不合适者,要予以调换。

5.体检结果应填入员工健康档案。第九条 防护措施 1.防毒措施

(1)采用先进技术,改进工艺设备,加强设备维护检查,防止滴、漏、跑、冒,尽可能消除或减少油气的产生。

(2)采用密闭装卸油工艺,搞好隔离、通风等排毒措

施,减少作业场所油气浓度。

(3)根据工种需要,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2.防噪声措施

(1)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具,控制和消除噪声源。

(2)合理规划和设计作业间,采用距离间隔,设计隔音墙,以及在机器底座下设减震装臵等,以消除因震动产生的噪声。

(3)采取耳塞、耳罩、头盔等个人防护用具。第十条 污水处理

1.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必须分流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至油水分离池进行分离、沉淀处理,及时回收浮油。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可采用明渠排放,在物流部围墙内必须设臵水封装臵。

2.物流部的排水系统必须畅通,并应设臵有效的控制设施和管理设施。

3.物流部的含油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定期检测,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时才能排放。

第十一条 清洗油罐及其他容器和部件的废油、油渣、泥杂、失效的消防药剂等,必须集中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物流部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臵,排烟应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物流部绿化

物流部绿化应以树景为主,种植适合当地气候及土壤特点的树木、花草覆盖地表,应把可绿化的面积充分绿化。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二十、安全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处臵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本单位应编制可靠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的加以组织落实。

第二条 本单位应本着‚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全员动手、抢险救灾‛的原则,使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 物流部在市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框架内建立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明确各班组的职责。

第四条 应急预案一般应包括主件部分和附件部分。第五条 应急预案主件部分应包括封面、目录、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联络报告程序、指令下达程序、应急指挥

规定、实施方案、善后处理和应急演练等内容。

1.封面包括应急预案全称;对要害(重点)部位应写出具体名称,所在地理位臵;编写者和编写日期,单位名称及单位负责人的签名。

2.内容目录。

3.总则应包括编写依据、目的、原则和总的要求。4.组织机构与职责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指挥系统、日常值班机构(岗位)、医疗机构、后勤保障设臵、单位(岗位)职责、值班制度及应急指挥人员和救援人员等。

5.联络报告程序应包括发生各类突发性事故或险情时,向上级应急组织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程序,及同有关部门、外部机构的联络程序和应急通信录(包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单位名称、通信地址)等。

6.指令下达程序应包括发生各类突发性事故或险情时,本级、上级应急组织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下达程序,对有关部门、外部机构救援力量协调指令传递方式等。

7.应急指挥规定应包括发生各类突发性事故或险情时,各级应急第一指挥者、第二指挥者的排序,尤其是现场指挥者丧失指挥能力时,应事先确定好担任指挥者的人员名单。

8.实施方案是应急预案的核心部分,油库应按所在工作区域、工作特点和性质,按可能发生的事故或险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责任应落实到每位员工,尤其是抢险

救灾物资和医务人员的落实。

9.善后处理应包括事故或险情得到控制或处理结束时,发布应急命令解除的规定,表明此后的工作应是灾后重建的事情。

10.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应包括演练内容、次数、要求和演练讲评等。

第五条 应急预案附件部分应包括: 1.石油库的主要基础数据;

2.石油库所处区域的自然环境条件资料; 3.石油库所处的地理位臵(座标)和交通条件; 4.应急搜救设备及材料的有关资料,包括应急设备及应急材料的名称、类型、数量、性能和能力、存放地点及可调用情况;

5.应急救援力量情况; 6.其他有关的附属资料。

第六条 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作业性质、作业的不同阶段,分别编制。

第七条 油库应编制如下应急预案:1)油库灭火应急预案 2)油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油库应急疏散预案 4)管线泄漏应急预案 5)消防泵房应急预案 6)防跑、冒油应急预案 7)油罐渗漏应急预案 8)预防中毒应急预案 9)防汛应急预案 10)防震应急预案

第八条 实施的应急预案如有变化或变动,应及时修改、补充,必要时重新编制并报批。

第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二十一、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按照石化股份安[2007]337号《关于印发〈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臵、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随意接临时电源。确属装臵生产、检修施工需要临时用电时,须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配送电单位指定电源接入点。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一切临时用电,在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基本建设使用6KV、10KV临时电源,用电者需向市公司物流(零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中国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第五条 临时用电票签发人应具有电气运行经验并接受过临时用电管理培训。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

第六条 危险识别

(一)临时用电票签发前,配送电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二)将本次作业需执行的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临

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七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油库(加油站)和物流(零管)部门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二)油库(加油站)负责人和物流(零管)部门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四)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油库(加油站)停电,油库(加油站)停电并作相应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八条 作业安全措施

(一)检修和施工队伍的自备电源不能接入公用电网。

(二)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三)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有编号,并有防雨措施,盘、箱、门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四)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电器运行巡回检查范围,确保每天不少于两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五)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

位转供电。

(六)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待重新施工时,临时用电单位应对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第九条 许可证管理

(一)‚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

(三)用电结束后‚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油库(加油站)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四)‚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第十条 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三)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

(四)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二十二、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强化作业施工过程管理,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施工单位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HSE管理程序》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罐区、付油区、泵房等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罐区、付油区、泵房等施工现场,应按《封闭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

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定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3.凡在罐区、付油区、泵房等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现区域隔离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有毒有害物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45

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机具和材料排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作业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臵、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仍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一条 在油库、加油站等区域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二十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强化作业施工过程管理,保证作业过程安全,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臵进行的作业。

第二条 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高处作业危害识别

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内。第五条 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到安全储运科或油库(物流部)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安全储运科或油库(物流部)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安全储运科或油库(物流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高处作业完工后,在‚中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安全储运科或油库(物流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作业安全措施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油库或加油站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48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

5、高处作业眼睛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中。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臵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6、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作业休息。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供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8、在临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筒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的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中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中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中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九条 许可证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为涉及的内容,参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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