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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和谐社会
【内容摘要】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近现代,哲学上对法与政府,法与社会之间合理性的探讨没有停止过。通过对历史上不同学者关于法与社会关系的重现,对近代法治国家进程的认识分析,这对我们当今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很大帮助。
【关键词】 合理性法法治和谐社会
对于治理国家而言,法治既是一种战略资产,又是一种发展动力;既是一种物质财富,又是一种精神财富。有了法治政府,政府施政和国家强制力才具有政治学和道德哲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在哲学和政治学上对法进行合理探讨对我们建立和谐社会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一、在哲学上关于法和社会(政府)的探讨
在政治哲学意义上,宪法是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物。在政治实践意义上,法制政府就是宪法之义在行政程序中具体体现。18世纪法国艺术家雅克.路易.大卫创作了著名油画《苏格拉底之死》,他用高超的视觉艺术手段表现了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上的“苏格拉底难题”。苏格拉底深知自己是城邦非正义法律的受害者,但他还是拒绝了众多弟子劝他越狱逃走的建议。他以自己之死践履了他对城邦法律的“约定”:既然已默认要守城邦之法,不管其正义与否,越狱逃走的“失约”都会以欺骗行为败坏城邦的法律及其本有之义。在苏格拉底看来,法律比生命更重要!
虽然我们能够领悟到柏拉图终生抱守的“无法律之城邦”之信念的幽深蕴含,但当我们仔细品味它的《法律篇》时,始知他对现实之人性和哲学王之不易得,亦有明智之知,因此,法治之“优次”选择便成为改造城邦的现实手段,这也是柏拉图晚年极力凸显法律至尊地位的深层原因。亚里士多德在著名的《政治学》中,反复疏证法治的重要性,终于证成法律是“最优统治者”,“法治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至理,从而使法治不再仅仅停留在工具层面而是进入到本体论层面。
柏拉图对法的看法掩映在其带有神秘色彩的政治学说中。柏拉图认为,自然界中有形的东西是流动的,但是构成这些有形物质的“形式”或“理念”却是永恒不变的,而世间的正义是宇宙理念的体现,它运用于一切人和事,“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人定法则是理念法的摹本。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并将自然、法律和理性等同看待。对自然法理论作出重大贡献的斯多葛派则认为,理性是宇宙的统治力量,渗透于万物之中的自然法是“普遍的规律”,是“正当的理性”。古罗马人直接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理性主义精神,把法分为永恒的自然法(体现理性和正义)和制定法(服从于自然法)。西塞罗指出,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自然理性是与人类本性相一致的真正法律,它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心灵中,并对所有人都一样,指导着人们应当作什么。到中世纪,西欧大陆虽然出现过研究罗马法的世俗法学家,但在占统治地位的神学面前,法哲学和政治学一样,沦为神学的婢女。
文艺复兴以来,近代启蒙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以自然法为基础,赋予法以理性的特征,开创了以“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等为代表的法哲学。特别是到黑格尔那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哲学体系。然而,启蒙学者的法哲学理论归根到底是唯心主义的法学理论,虽然他们曾真诚地相信将把人类带进一个理性王国,但是同他们的美好构想相比较,按照他们的理论建立起来的社会和政治、法律制度却很让人失望。“所谓平等,充其量不过是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所谓人权,不过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所谓的契约,不过是资产阶级共和国。”
19世纪中叶开始,工人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由自在的阶级成为自为的阶级。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批判旧世界和发现新世界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构架。马克思通过对唯心主义法哲学观的扬弃,形成他的唯物主义法哲学观。马克思在成功运用劳动异化理论揭示市民社会异化的本质的基础之上,对立法和执法问题、人权问题、济贫法的社会效果问题进行了探讨。马克思一方面揭露了资本主义立法和执法不平等现象,同时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不过是现存关系的保护;另一方面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立法上的不平等必然造成执法上的不平等的严重弊端。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深刻剖析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认为资产阶级法律的人权原则依然是奴役人的法律制度,是由现实的社会关系的状况决定的。通过这些理论,马克思逐步形成了现实社会关系决定法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法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思想。
当代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的人治型价值规范体系向现代的法治型规范体系的历史转型。在这场转型中,我们不仅面临着实现从侧重政治功能的法律向强调社会功能的法律的转变,而且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原理,重新建立起法与人民、国家、社会的正确关系。①
二、法治在政治层面上的表现
法治的概念、产生和发展
法治有两层含义,一是以法而治,用法律来管理,就是要立法,有法可依;二是依法而治,就是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法治是主张严格依法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思想,产生于奴隶制末期,封建制初期。我国古代以商秧、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就其法制与法治进行了确切的区分,法治就是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原则和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 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本手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②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 面,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统一
(一)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都有法治,只有民主制的国家才可能有法治。法和国家一样,是阶级社会的历史产物,法是由国家制定,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实现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和国家一样,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不同类型的国家,有不同类型的法,从奴隶制度到资本主义制度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的法”,而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维护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世界各国的“法”在语源上都兼有“公平”和“公正”的含义,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概念,而法总是与国家统治阶级的“公平”概念相呼应的。
(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人治是我国历史上儒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孔子曰:“为政在人”。《孟子.公孙丑上》孟轲也说:“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这实际上就是主张人治,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国王只要是一个有知识的哲学家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好,不需借助于法律进行统治。而与之相对应的法治,是我国古代法家治国的一种政治主张,“以法治国”,“以法为本”,在法律上强调“法不①
②《中国法治政府》,第6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第164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阿贵”的法制思想则已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而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后才有的,主张“主权在民”,“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罪行法定之义”,“法律至上”等等,认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统治权的行使要以法律为依据,这是资产阶级法治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人治与法治回答的都是用什么方法来治理国家的问题,前者认为应当依靠至君明主,贤臣良将,后者则认为应当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依法行使主权。
三、法治与和谐社会
首先,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特征,这一论断从马克思法哲学的逻辑可以推断出来。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原理,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首先就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法治,把人民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次,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原理,法治是将“和谐社会”由理念变为现实的必由之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法是保护、巩固个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道:“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执行了它的①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来”。正因为如此,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才有可能清晰地界
定政府活动的范围,使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才有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第三,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原理,法治是实现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只有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具体地、历史地考察法与市民社会、国家的关系,才能建立起适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法律制度。而且只有建立这样的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马克思法哲学对建设中国法治政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建设中国法治政府的目的是促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法治的存在不是超越阶级、超社会、超历史的,不同的社会制度性质决定着法治的性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价值取向上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依法治国,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地位,保障人权的真正实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国法治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政治伦理观,处理好法与国家、政府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必须树立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是法治的核心、灵魂和最根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法律至上并非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是一致的,因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和人民意志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权威化。由此可见,法治对于一个社会的存在、成长、稳定与和谐都具有重要价值并成为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和生长点。
不论从哲学上还是从政治层面上来讲,合理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在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更要以史为鉴,对历史上的法治思想批判继承,为建立法治政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保证。
参考资料: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 编,人民出版社,1995年
《中国法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课堂老师讲课笔记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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