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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任选4题作答,每题8分
1.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了哪两项重要保留?
2.简述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3.试述反致产生的原因
4.我国法律规定的对外国法查明的途径有哪些?
5.谈谈准据法的特征。
6.简述一项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7.简述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8.试述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
9.1958年《纽约公约》中对缔约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条件的相关规定?
论述题选作2题, 本题28分 1.论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2.论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3.试论国际私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4.论述最密切联系说的产生及其意义。
5.试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规定。
6.试论20世纪以来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了哪两项重要保留?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了两项重要保留:一是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在互惠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适用该公约;二是商事保留,即我国只对依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适用该公约。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主要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2.简述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及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属于跨国的、空间的、私法的、平面的冲突。(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者正常的民商事交往;(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试述反致产生的原因反致产生的主要原因有:(1)所涉国家的冲突法认为自己指定的对方法律包括对方的冲突法在内;(2)对同一法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3)致送关系未中断。(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便不会构成反致。
4.我国法律规定的对外国法查明的途径有哪些?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外国法的查明途径主要有:(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6)依照双边订立的司法协助规定的方式查明;(7)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5.谈谈准据法的特征(1)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2)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指定的实体法;(3)不是冲突规范的逻辑组成部分;(4)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具体的法律。
6.简述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以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它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明 确表示。(2)仲裁事项。即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 约定的处理其争议的某个仲裁机构。(4)仲裁地点, 双方当事人选择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仲裁, 并受该国或地区法律的制约,特别是该国强制性法律的制约。(5)仲裁程序规则,是进行仲裁活动时必须遵循和适用的程序规范。(6)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7.简述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2)物权的客体范围的确定;(3)物权的性质(或种类)和内容的确定;(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5)物权的保护方法。
8.试述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构成条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并不是任何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都会构成“先决问题”。9.1958年《纽约公约》中对缔约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条件的相关规定?1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2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3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5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6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7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1.论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针对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传统的法律适用方法:(1)侵权行为地法;(2)法院地法;(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二)侵权法律适用的新发展:(1)侵权行为自体法的引入;(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的采用;(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4)适用对原告有利的法律。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公路交通事故侵权;空中侵权;海上侵权、网络侵权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是国际习惯做法,最早可见我国唐代化外人相犯的规定。另外,如果我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是对本国公民的一项保护性规定。2.论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一)物之所在地法就是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是目前各国用来解决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渊源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它首先适用于不动产,现在,很多国家的立法和学者也主张将它适用于动产。;
(二)学者们提出的理论依据有:主权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利益需要说、方便说和控制说。该说认为物之所在地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客观并易于确定的连结因素,而且物之所在地国能对财产进行有效控制。;
(三)就不动产及有体动产来说,其所在地为其物理上的所在地,处于运动或运输中的有体动产,如船舶、航空器等可以其注册国(港)为其所在地,而如货物等则有采发运地或到达地为其所在地的,也有采对它进行处分时的实际所在地为其所在地的;无体动产的所在地,则通常应是可对其进行有效追索的地方;
(四)主要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与消灭;物权的保护方法等
(五)例外:运送中的物品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六)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对于动产物权,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3.试论国际私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定义: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的原则要求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不但 要注意平衡不同国家的雇主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男人与妇 女、父母与子女之间利益上的关系,而且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前提下,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当今国际私法的原则之一。诚然,法律是公平的,应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当事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这是国际私法立法的首肯原则。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当今世界上,国家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甚大,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实质上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就需要在法律的保护上向弱者一方倾斜,以追求实际意义上的平等。此外,在一些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法律关系的性质使然,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弱势地位相对固定,如,夫妻财产关系中的妻子一方,扶养关系中的被扶养人一方,产品责任中的消费者一方,交通事故中的被伤害一方,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一方,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一方,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一方,收养关系中的被收养人一方等,这些较弱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受到经济、社会、生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合法权益在实现过程中往往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和制约,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因此,保护较弱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国际私法应当奉行的原则之一。
4.论述最密切联系说的产生及其意义。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由美国富德等人倡导的,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当事人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为真实、密切联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加以适用。它来源于萨维尼法律关系说。一方面,它是对萨维尼方法的发展,因为依这种方法,应适用的虽不是所谓法律关系“本座”所在地法律,却仍然是根据多方面的因素去选择那个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另一方面,它是对萨维尼理论的彻底否定,因为,依这种方法,每一法律关系必然有一个“本座”,因此可以而且必须建立起一整套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的体系,而依最密切联系法律,则恰恰反对在建立这种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一切应该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去作出判断。
意义: 一是突破了传统冲突法理论;二是可以弥补预制法规的先天不足;三是有利于国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 四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五是应适用的法律应易于认定和适用。综上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克服了传统冲突规范呆板机械的缺点,在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案件时,并非按简单、单
一、机械的因素决定应适用的法律,而是对相关的各种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从中找出最本质的联系。避免了传统冲突规范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增强了法律选择适用的客观、公平和公正性。更为重要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是灵活开放的,这就使得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亦不断自我完善,为实现实质正义提供最有力的保障。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选择适用的最适当性的本质会进一步得到强化,并不断以崭新的面貌外化于世人。
5.试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规定。1.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2.体现(1)无限制意思自治——例如:第37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2)有限意思自治——例如:第26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3.例外: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6.试论20世纪以来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侵权行为自体法;(2)当事人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观念本来是流行于平等主体的平等交易领域,但有些国家立法也将其引入到侵权法领域,如瑞士;(3)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如匈牙利;(4)此外,美国还有的学者还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功能分析和比较损害等方法,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
论述题
38.乙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就被告” 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但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也有特殊原则规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应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该法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规定普通涉外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西湖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此案件。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一审涉外案件。39.中国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地法律。40.依美国法。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外婚姻的效力应依婚姻缔结地法,故应依婚姻缔结地法判断该婚姻的效力。
41.西湖区法院要查明甲和乙在美国的哪个州缔结婚姻乙在哪个地方居住离婚案件应选择居住地法作为准据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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