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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做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
(一)项目所得减征免征类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按照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执行;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技术转让所得,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执行;
4.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按照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执行;
(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执行;
(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
(四)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按照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的规定执行;
(五)加速折旧或摊销,按照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执行;
(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按照财税〔2008〕47号、财税〔2008〕117号、国税函〔2009〕185号、冀国税函〔2009〕137号的规定执行;
(七)按照规定其他需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
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类
1.国债利息收入,需报送有关购买单据或交割单;
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需报送以下资料:
(1)投资时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2)被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3)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4)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表;
(5)股票买卖交割单;
(6)其他有关资料。
3.非营利组织收入,需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非营利组织证书(复印件);
4.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需报送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
5.证券投资基金类,需报送证券交易交割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冀国税发〔2009〕44号的规定执行;
(三)加计扣除类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2.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需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3.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规定其他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
四、税收优惠备案程序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备案机关未做明确规定的,均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税函〔2009〕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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