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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怎样进行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法律依据 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其相关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事故调查引用行政法规、规程和部门规章
(1)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4)国家煤矿监察局[2000]第10号文件《关于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5)国务院令[2001]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6)国务院令[2006]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
(7)《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
事故调查的国家标准
(1)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2)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3)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事故调查的其他规定
(1)纪律委员会1988年5月23日印发《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91年第3号文件《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1986]联合文件《关于查片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
(4)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第78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认真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通知》
(5)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第18号文件《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
二、事故调查应该的注意问题 事故查处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特殊形式,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抓好事故查处工作,通过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责任,让事故责任者受到应有的处罚,使广大煤矿职工和干部从中受到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从而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自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发布的《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后,逐步开始走向规范化,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随后又出台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国务院34号令、75号令、296号令、302号令,随着《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煤矿事故的查处日益规范、有法可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工作。
(一)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严格遵守事故查处程序
作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必须正确认识国家赋予的查处事故的职权,必须精通业务,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事故查处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领导协调性要求很高的工作,作为牵头组织调查的单位,自己应懂得国家的法律、法规,吃透政策、精通业务、有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工作的能力。
l、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有效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特别是事故后仍有部分人员被困灾区的情况下,尤为重要。到现场后要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才有发言权,才能有效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2、展开事故调查取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抢险工作基本稳定,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后,根据事故死亡人数(事故的大小),执行分级调查原则,组织相应级别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监察、公安、工会、煤炭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为确保事故调查取证有序进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和副组长,由他们统筹安排、协调和指挥,确保各小组工作正常进行。
一般将事故调查组分为现场小组和综合小组,各调查小组指定一名小组长,由各小组组长负责,拟定调查提纲,完成调查组规定的全部内容。
3、收集资料,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结束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收集所有的事故调查取证材料,立即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听取各小组的汇报,进行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组应就矿井概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事故责任者及处理意见、防范措施达成共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研究确定对责任者的处分建议,整理事故调查报告,按事故调查处理分级管理权限进行批复结案。
三、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的原则 l、坚持法定原则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是比较健全的,为使事故调查处理有章可循,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事故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96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等法律法规,这些都是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是调查处理事故的行为规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只有坚持法定原则,我们才能腰板硬,使人服气,同时调查成果要接受起历史的检验,否则,就会带来许多问题,甚至引起严重后果。
2、坚持科学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处理事故的中心环节,关系到事故的定性问题和后继调查工作。事故发生后,现场原始状况破坏,当事人死亡,人证物证不全或消失,在这种情况下,是对调查组的专业技术、政策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考验,因此坚持科学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1)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用科学的方法对事故全过程进行调查分析。在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面,要应用实践经验、专业知识、科学思维进行分析论证,抓住特征,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2)依据先进的科学技术。有的事故简单,凭专业知识就能较容易判定,有的事故复杂,需要依据专业技术对事故进行分析,要借助科学手段进行化验鉴定或模拟试验,发挥科研单位先进检测手段的力量,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次接受教育的过程,处理人不是目的,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才是目的。所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找,事故原因,找到真正的事故责任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让职工接受事故教训,才是最重要的。实事求是是查处事故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1)调查组成员要作风正派,从实际出发,公正、客观地进行全面调查。煤矿事故之所以复杂,除了技术原因外,还有部门利益问题。一些人站在本部门的角度说话,往往存在片面性,甚至诡辩。所以在调查初期,先不谈责任问题,集中力量、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查清事实。事实清楚之后,即使有人存在个人倾向性,在事实面前,也只好认同。(2)预防弄虚作假,确保取证材料真实。实事求是包含调查组工作实事求是,也包含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事故单位和见证人提供的材料是第一手材料,由于有的人对事故调查的意义认识不足,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想法,或者想逃避责任追究,可能弄虚作假、集体串供,需要调查组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4、坚持团结协作、先易后难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由多个部门组成,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共同作战,团结协作,互相补台尤为重要。作为牵头单位应协调好以下关系:
(1)调查组内部关系。在行政上,调查组成员单位互不领导,但组成事故调查组后,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工作。虽各个部门各有侧重,但不是各部门独立调查,要维护调查组的整体性,避免互相抵触和成员之间的争吵,以免影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正常的争论是可以理解的,在遇到意见不统一、争论不休、影响调查进展时,就必须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搁臵难以解决的争议,先找共同点,引导调查工作走向顺利,不能钻死胡同,随着调查
工作的深入不同意见和争吵的问题迎刃而解。
(2)要作好调查组与当地政府、企业的协调工作,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配合,确保事故调查的顺利进行。
5、坚持惩前毖后,以教育为目的的原则
在查清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找出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大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建议。给责任人什么样的处罚不是目的,使责任人和他人受到教育,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才是目的。对人的处理应该非常谨慎,本着惩前毖后、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处理。
(1)给予责任者的处分应当适度。生产责任事故是谁都不愿发生的,由于工作过失造成的,不同于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但事故毕竟无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适当的处分是必要的,也体现国家法律的威严,引以为戒。在处理中要考虑到领导者的责任与事故有什么样的联系,是一般领导不力,还是强令下属违章蛮干;日常安全工作抓得很紧和安全意识淡薄、侥幸生产要有区别;事故发生后积极抢险和处理善后工作同消极对待要有区别;调查中积极配合同态度不老实、不主动配合要有区别。
(2)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工作极不负责任的要从严查处。有的责任人,事故发生后,不主动积极提供第一手材料,销毁据,集体串供,甚至逃跑,对抗调查;有的责任人,面对事故麻木不仁,到处托关系逃避调查处理,减轻罪责,甚至弄虚作假,嫁祸于人;有的责任人,事故前根本不负责任,对不安全的隐患视而不见,重生产轻安全,要钱不要命。对于这样一些责任人的处理,就要从严从重,并通过新闻媒体暴光,引起震动。(3)本地区事故处理平衡问题。各地区在事故处理中,多年来形成一种共识,事故死亡人数、性质、责任等相近的情况下,对事故的处理也应相对平衡,否则会影响事故处理的效果和严肃性,造成负面影响。
通过处理事故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坚持好以上五个原则,对规范事故调查和提高事故处理水平很有益处。
四.调查处理事故中的几个问题
事故调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往往是在一片哭声和叹息声中展开的,在群众无奈和怀疑的目光中进行,群众总担心‚官官相护‛等问题。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些道理大家都清楚,但是做起来,有时就人为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差。以下几个问题不自卧引起我们的重视:
(1)集体隐瞒事故死亡人数。随着安全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事故查处力度的加大,事故发生后,地方和矿主,有可能为了降低事故处理级别、降低事故的处理层次和力度,瞒报死亡人数。这种隐瞒,查证起来难度很大,因为得不到地方的配合。
(2)事故定性乱。在确定事故的性质问题上强调客观原因的多、自然因素的多,往死者身上报的多,直接责任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3)刑事责任落实差。在落实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方面,多年来判实刑的少,有的逃跑了,大多数还是判缓刑或免于起诉,有的则是事故久拖结不了案,造成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者长期追逐法外,有的甚至重操旧业,再次导致事故发生。这些人受不到严惩,不用高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从良心上说,也实在对不起那些在事故中冤死的亡灵!(4)处理工人容易,处理干部难;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工人怎么处理都可以,几乎无人说情,一涉及到干部,即使是一名科员或者乡镇长,处理起来都是困难重重,背景深厚的更是层层说情保护,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总之,煤矿的安全生产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我们作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不仅要求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而且还要做到熟知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各个生产环节容易发生的问题,掌握煤矿各种灾害的发生原因、预兆、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丰富现场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事故查处水平,为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尽职尽责。
五.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纪律
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分清责任人员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纪律是;
第一 要提高对搞好事故调查工作的认识。他指出,调查组人员要站在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事故遇难者家属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扎实工作,认真搞好事故调查。
第二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广泛收集证物、证言,掌握第一手资料,客观公正地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三 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组全体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彻底查清事故原因,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 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调查进度。各工作小组要制定严密的、科学的、细致的工作计划和调查方案,定期召开碰头会,加强彼此间的联系和沟通,实现资料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 要坚持保密原则。各工作小组要建立资料档案,制定档案调阅和管理制度,并要严格保密,不管是笔录还是所收集的资料,都要严格保管,不能向外泄漏调查工作和调查组掌握的重要情况。赵铁锤强调特别是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等重要问题,在事故调查尚未结束时,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擅下结论。
第六 调查组成员要有整体意识。调查组成员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要按照事故调查组整体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努力做好各项工作。所有调查工作要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维护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统一性和整体性。
第七 专家组要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赵铁锤希望,各位专家能够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调查取证和进行现场勘察,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认真分析瓦斯积聚的原因,查明引起瓦斯爆炸的火源,对事故直接原因的鉴定提交专家报告,确保鉴定结论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 要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同时,要遵守新闻纪律,在调查期间,不得私自接受任何新闻媒体的采访。
六.煤矿伤亡事故调查的工作程序
总体来说,煤矿伤亡事故调查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立案调查;
2、组成事故调查组;
3、参与事故抢险救灾;
4、事故现场勘察;
5、调查取证:6,事故原因分析:
7、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
8、征求事故处理意见:
9、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
10、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
11、事故结案。由于种种原因,在日常监察执法实践中,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1)在国家的有关规定中虽然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牵头单位,但是,对如何发挥主导作用和决策权却没有具体规定,尤其是在处理有关责任人的问题上,一旦与其它成员单位意见发生严重分歧时,其协调统一工作将是非常困难的;
(2)虽然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规定了事故调查组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但是由于实际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多年来几乎绝大多数的一般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均没有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一般情况下也没有引起臵疑,但是现在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应该参加事故调查,并且是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和副组长。在调查处理事故工作中,目前我们只能一方面严格按照规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按照规定邀请人检察院参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该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争取处理好每一起事故;另一方面,建议国家局应尽快出台可操作性较强的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
2.案件承办人在赶到事故煤矿后应首先对事故煤矿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当日的生产安排情况、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然后根据情况立即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于重大以上的事故,调查组还应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等。
在多数重大以上的事故中,抢险救灾工作往往对事故现场破坏较严重,事后难以补救,特别是在瓦斯、水灾。火灾事故中,煤矿安全监察员不能首先进入事故发生的第一现场,矿山救护队因忙于救灾而忽略了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对各种事故表征的记录工作,给事故原因分析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工作带来困难。因此,第一,事故现查勘察与搜集相关证据要尽可能地与抢险救灾工作同时进行,防止证据缺失或现场被破坏现象的出现。第二,如不能进入事故现场,必须向矿山救护队交代清楚在进行救灾的过程中注意对相关地段的支护、设备、死者特征、气体浓度、温度、能见度、巷道垮塌程度等所有反映事故发生后的现状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绘制简图,为下一步救灾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重要依据。第三,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必须要求矿山救护队出具正式的事故现场勘察报告或详细的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及附图。
3.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有时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未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和交代有关政策和要求;
不同的被询问人对同一问题的表述不一致,出现孤证现象,尤其是对重要问题的表述不一给事故调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事先考虑不周,对质询问的人员及事项遗漏,调查询问不全面,由此产生的因证据不足,给下一步的事故性质认定、责任划分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带来困难。为此,我们必须做到:
A.调查询问之前,事故调查组必须根据事故当班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制定调查询问计划,确定被询问人的人数(主要应包括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目击者、当班班长、安全员、瓦检员、值班区队长、井长、各主管副矿长、矿长、公司分管副经理、经理、地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等)及询问要点,且每一位调查组成员都应做到心中有数:
B.调查询问前必须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和交代有关政策和要求,询问结束后有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压印和签字:
C.调查询问应分组同时进行,以提高调查效率,每组成员中应由案件承办人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同时合理进行询问和记录的分工,重大问题关键环节必须由我们的人员来询问。
D.对地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的询问应有行政监察机关的人员参加;E 根据事故的初步调查了解情况,对可能给予较为严重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的人员的询问,事先必须根据事故初步调查情况及相关法律条款,制订全面、周密的询问提纲,有针对性地找出询问的重点和切入点: F.对于事故发生的一些重要环节,各询问小组必须及时、经常沟通,防止在重要环节上询问笔录不能相互印证、出现孤证的现象。
G.调查询问也必须做到依法办案、文明执法,严禁利用威胁、逼迫、引诱等手段取得证据。
4.在多数的事故调查工作中,我们对《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这些证据比较重视,而往往忽略了其它的重要证据,加之有时工作疏忽大意,在上述文书的制作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给文书、证据的合法性带来一定的影响。某分局在调查处理一起事故时因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的首页没有经煤矿负责人签字认可,煤矿在后来的行政诉讼中当场否认《现场检查笔录》首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法院也在对这一证据的来信程度上打了折扣,给分局在行政诉讼中带来了诸多不利。所以,在事故调查工作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除了应注重上述证据以外,还应加强对其它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尽可能地全面收集。同时,收集证据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一)、事故原因的分折
在我们国家,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时,主要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在标准中对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有明确的规定。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人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事故调查人员应集中于导致事故发生的每一个事件,同样要集中于各个事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先后顺序。事故类型对于事故调查人员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事故原因分析时通常要明确以下内容:(1)在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什么样的不正常情况;(2)不正常的状态是在哪儿发生的;(3)在什么时候首先注意到不正常的状态;(4)不正常状态是如何发生的;(5)事故为什么会发生;
(6)事件发生的可能顺序以及可能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7)分析可选择的事件发生顺序。(二)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
在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时,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析:(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2)分析伤害方式。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①受伤部位;
②受伤性质;
③起因物;
④致害物; ⑤伤害方式。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他。
(三)关于事故原因分析方法介绍
对一起事故的原因详细分析,通常有3个层次:基本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在最低层,一起事故仅仅是当人员或物体接受到一定数量的能量或有害物质而不能够安全的承受时发生的。这些能量或有害物质就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通常是一种或多种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或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就是间接原因或叫事故征候。进而,间接原因可追踪于管理措施及决策的缺陷,或者是人的或环境的因素,这是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1.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能量源和危险物质。其中能量源来自几个方面:机械和设备、电力能量、化学物质能量、热能和放射能量等;危险物质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压缩或液化气体、腐蚀性物质、可燃性物质、氧化性物质、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病原体载体、粉尘和爆炸性物质等。
2.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也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因此,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臵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末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这些处罚一定要界定清楚; l.煤矿重大责任事故罪人员的范围
煤矿重大责任事故罪涉案人员均为煤矿企业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煤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其渎职罪而非重大责任事故罪。2.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对事故后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后果的发生有间接联系,但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是造成重大损失的条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与结果都有联系,不同点在于这种联系有无必然性。也就是说,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标志。3.事故直接责任与职责范围和特定义务的关系。
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和特定义务与行为人对事故的直接责任密切联系,它是确定行为人对事故发生是否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分清每个行为人责任大小的依据。特别是对于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更是如此,因为玩忽职守行为的特征是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法定职务规定的特定义务,如果不是其法定职务的职责和特定义务范围内的不作为,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确定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和特定义务,就成为处理责任事故、追究行为人直接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尤其是追究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更应首先明确职责范围和特定义务。职责范围是指以个人依其法定的职务所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这种责任是由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所明确规定的。如果规章制度不健全,分工不清、职责不明,那就要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和该单位以往实际工作情况及群众公认的职责来认定职责范围。
特定义务是指一个人所承担的某项职责,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一般来说,一个人的职务明确、责任范围清楚,那么,它的特定义务也就相应明确。如果义务不明确的,应按实际工作情况和群众公认的职责来确定其相应的义务。有时一个人除了本职工作之外,还可能兼任、兼管某项职务,其特定义务就相应发生变化,这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4.主要直接责任与次要直接责任的界限
在事故中,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并非都负有同等的责任。根据他们在责任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将直接责任具体划分为主要直接责任与次要直接责任。确定直接责任者的主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从因果关系的形式考虑。在因果关系链条中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负有主要直接责任。二是从职责范围考虑。
(1)职责的明确性和概括性,具有明确性职责的人员比仅具有概括性职责的人员承担的责任要大,明确性程度越高,其所承担的责任越大;(2)职责依据的广泛性,职责规定的依据越多,其承担的职责越大,其对结果所负的职责也就越大,两者成正比关系。(3)多人职责的重合交叉性,一般来说,如果某项事务完全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或主要应由其行使职责来决定处理的,其就应付主要直接责任。三是从行为人主体因素考虑。主体因素是指同主体相联系的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和智力发育状况。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文化程度、知识水平较高,工作经验较丰富、智力状况良好的行为人因具有较强的预见能力,应承担主要直接责任。总之,对于直接责任者为多人的责任事故,应当按照他们对事故应付责任的大小、主次,分别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主要责任人员要从重惩处,对次要责任人员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领导责任与非领导责任的界限
确定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员时,往往涉及到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问题。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一般表现为违章作业、盲目蛮干、不服从管理、擅离职守等。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一般表现为错误决定、见错不纠、拒不接受正确意见等。
在通常情况下,主管领导人员的违章行为是通过具体实施人员的行为体现出来的,而具体实施人员的行为又会给主管领导人员行职责产生影响。如果具体实施人员的行为是受命于主管领导人确定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员时,往往涉及到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问题。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一般表现为违章作业、盲目蛮干、不服从管理、擅离职守等。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一般表现为错误决定、见错不纠、拒不接受正确意见等。在通常情况下,主管领导人员的违章行为是通过具体实施人员的行政职责体现出来的,而具体实施人员的行为又会给主管领导人员履行职责去产生影响。如果具体实施人员的行为是受命于主管领导人员的意志,或者在实施中曾提出纠正意见,末被主管领导人员采纳造成重大事故的,应由主管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如果由具体实施人员出主意,而主管领导人员轻信、允许,或者具体实施人员明知主管领导人员的指示、命令违反了有关规定,仍继续实施而构成重大事故的,则具体实施人员和主管领导人员都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具体实施人员隐瞒事实真相,不请示汇报,私自主张,或不执行主管领导人员的正确意见,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而造成大事故的,具体实施人员应负直接责任,而主管领导人员不负责任或者只负一般领导责任。
凡事故的发生,不论是具体实施人员或主管领导人员,只要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就应负刑事责任。但也不能因为是领导人员,就笼统地认定其对领导指挥的范围内的一切事故都负直接责任。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分清责任的大小主次,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既要严肃法纪,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特别是注意防止只处理负有直接责任的具体实施人员,而不处理负有直接责任的直接领导人员的错误倾向。6.区分集体研究决定和个人决定的界限
有些责任事故完全由个人作出的错误决定,决定人对事故后果应负直接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有些事故是由于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参加集体研究的人员都负有一定责任,除追究具体实施人员的责任外,对主持集体会议并拍板决定的领导人应追究直接责任,如果都不愿说出谁作出的决定,则集体研究人员中行政职务最大的应负主要责任。列会人员虽举手表示同意,但无决定权,对损失后果只能负间接责任,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7.直接责任与事故后果加重的界限
在认定责任事故时,往往还会遇到一种情况,即有的行为人行为引起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而有的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虽无关系,但却加重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前者应对责任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后者只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有责任,而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至于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持慎重态度。要把握两点:一是必须查明其确实有重大过错;二是事故后果确实因其过错而特别加重了严重程度。过错不大,情节不很严重,加重的损失较小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这两种人员的行为应当分别依法追究各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几起事故案例的事故教训的分析,可以看到,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是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3)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4)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
(5)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及贯彻是否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否到位。(6)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是否到位。(7)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8)是否存在官僚和腐败现象,因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9)是否落实了有关‚三同时‛的要求。(10)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调查相关的几个问题; 1.各部门在事故调查组中的定位问题
(1)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应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协调下进行。是事故调查的组长单位。
(2)煤矿事故的抢救及善后处理交由发生事故煤矿企业及当地政府负责(原则上由原生产经营单位受宜方负责)。
(3)煤矿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负组长单位分别是: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组成。
(4)对煤矿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分别由煤矿监察机构、公安机关负责。(5)煤矿企业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调查组建议由公安机关负责。(6)涉及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读职罪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由检察机关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
(7)煤矿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行政和刑事处分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8)工会从维护工人的利益出发按照工会法要求在事故调查中即保护工人利益出发即要对伤亡事故处理意见进行监督。
(9)事故调查组是一个临时权利机构和协调机构由煤矿监察局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自己的法定指责履行职责。
(10)调查组必须形成统一意见,由调查组全体成员履行签字手续,形成统一的行政意志。
(11)事故调查报告未经过批复前,所以涉及处分的表现在前面加上建议俩字,因为没有批复的报告是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2.事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
(2)追究的责任的机关不同: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体机关按行政法等规定追究。
(3)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果不同:刑事犯罪重者死刑比行政严厉很多,行政责任是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的综合。3.事故调查应该坚持的几个问题
(1)监察为安全服务,目标一致宗旨相同。(2)抢救为勘察服务,查清事故不扩灾情。(3)旁证为主证服务,主证不明显来补充。
(4)彼罪与此罪关联,罪与非罪看情节看过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5)知情为主情提证,事故起因不能放松。(6)旁证关键防串供。(7)主证关键怕假情。
4.关于事故现场勘察
(1)收集痕迹物证和有关资料,建立证据分析信息判断发生事故的主要情节。
(2)通过综合分析找出事故的主客观原因。(3)为研究发生事故的原因和规律提供证据。(4)查处事故现场的生产工艺和管理状况看技术方面的问题和漏洞。5.现场勘察要点
最难的是瓦斯爆炸事故,一是现场范围广关联的部位多,二是现场情况复杂,三是现场破坏严重有些不经处理无法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主要任务是:(1)现场状况是事故原因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反应;(2)确定事故性质的基础提供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3)弄清和核实损坏程度和经济损失的依据;(4)是查处事故责任人违法违规的主要证据; 现场勘察的要求:
(1)要迅速及时赶到现场确定灾区范围确定主勘方向;(2)全面细致精心的勘察现场;(3)客观真实的纪录现场;(4)宏观微观的联系现场;(5)步调一致的处理现场; 勘察现场的目的:
(1)现场能看出事故类别和直接原因;(2)现场能看出人员分工;(3)现场能看出操作工艺过程;(4)现场能看出管理和漏洞; 勘察顺序:(1)从上到下(2)从外往里(3)从主到支(4)由表及里(5)先勘物后勘事(6)先单独后联系(7)互为补充互为证据(8)结论慎重定
勘察辩真伪,调查明事非。勘察是调查先行的一部分对整个事故起揭示引导和明朗化的作用。现场调查重点:(1)现场细勘尸松(2)物证定起因(3)过程紧对话明(4)起因是关键
(5)现场工艺环境操作看管理看漏洞
6.瓦斯事故形成的三要素(1)引爆火源650-750℃;
(2)瓦斯浓度7-8分最易爆炸,低于5分不易爆炸,9.5爆炸力最强;(3)空气中的含氧量低12 %失去爆炸作用,12%以上易爆炸,爆炸时温度可由1850-2650℃,高压时是以前空气压力9倍左右,爆炸后产生大量一氧化碳。
(4)煤尘爆炸下限为一立米45克指数,上限为一立米1500-2000克,爆炸指数最强的为300克到400克。点然煤尘爆炸的火源为610-1050度,通常为700-800度。煤尘爆炸的特征:(1)有皮渣及煤焦粒粘在支户上;(2)爆区内一氧化碳高达7-10分,高温达到2300-2500度,火焰长灼伤严重。(5)冲击波速度每秒钟2340米,火焰速度1120-1800秒,压力大每平方厘米十个大气压。7.事故预防措施的五性(1)针对性(2)可行性(3)科学性(4)规范性(5)预见性
目 录
煤矿安全监察的执法要件…………………………1 煤矿安全监察的执法程序…………………………2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注意事项………………………9 煤矿重大伤亡事故处理一般程序…………………17 事故处理的有关依据………………………………20 煤矿安全监察公文写作方法和要求………………22 事故调查询问………………………………………36 事故调查询问笔录…………………………………43 小煤矿特大事故抢救及处理………………………46
煤矿安全监察的执法要件
(一)煤矿安全监察是行政执法活动,要符合实体程序两个要件才能生效,即要同时做到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要做到实体合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采取行政执法的行政机构是合法的,即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在该行政机构的法定职责权限内,不得超越职权; 3.行政执法内容必须合法;
4.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该行政机构的真实意思。
煤矿安全监察的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案件,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以下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2.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的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2.调查取证
①证据有以下几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a.书证; b.物证;c.视听资料; d.证人证言; e.当事人的陈述; f.鉴定结论;
g.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②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承办。要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 ③调查和取证不得少于两人;
④调查前要向录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⑤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帛样取证办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中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⑦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前,应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认真听取其陈述和辩解并记录,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⑧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将已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行政处罚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需要听证的要先举行听证。3.审查调查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调查报告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①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②证据是否确凿;
③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④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⑤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是否成立; 审查终结,呈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4.作出处罚决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调查报告,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④对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集体讨论决定; ⑤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匀司法机构;
5.《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印章。
6.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作出处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法定程度将处罚书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上应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进行申请复议、诉讼的途径、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三)听证程序
煤故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罗大数额罚款(2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诈,当事人不承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力,告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①时效: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②举行听证的机关: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三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弃权。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内容有误,而影响当事人未在规定时效内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时效应予顺延。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4.听证由下列人员参加 ①听证主持人; ②听证当事人;
③必要参加人:承担本案的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必要时担任翻译的人员、记录人员; ④听证旁听人。
5.听证主持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非本案调查人担任。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6.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的代理必须持有当事人亲自签名的委托书。7.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然后宣布听证开始;
②听证笔录人员宣布原证案件的案由,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③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理建议;
④当事人将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⑤案件承办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辩论;
⑥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 ⑦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⑧笔录员对在听证会中出示的材料、当事人陈述、辩论过程制作听证笔录; ⑨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8.听证结束后,笔录员要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证人、本案调查人员、鉴定人同及主持人阅读或者晌午他们宣读,确认无差错后由他们每人签字或盖章,同时笔录员签字或盖章,最后形成的听证记录作为处罚的依据。9.听证终结后,主持人要及时阍地听证会结果七日内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注意事项
(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 4.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5.煤矿安全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五条)
(二)要注意根据煤矿的特点,对违法行为区别对待,属于行政处罚的,一定要按程序办事。但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做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 ①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达到要求;
③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④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一十三条)
(三)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各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以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条、《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五)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煤炭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依
照以上
(四)、(五)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扣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条)
(八)依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殛是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下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九)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十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
行缴纳罚款。银行收到罚款后,按照规定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十二)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十三)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员作出当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十四)煤矿安全监察中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
(十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在当场收缴罚款的要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名称,并由煤矿安全监察员签名或盖章。(《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十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十七))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十八)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十九)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吵架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二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规范的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材料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煤矿重大伤亡事故处理一般程序
(省级处理程序)
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听取事故情况介绍
接到事故通知后,赶赴事故单位(或事故现场),首先听取事故单位对事
故情况的介绍,协助事故单位研究抢险救灾措施。
(二)成立省、市联合事故调查组
1.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确定正、组长及成员
领导小组正、副组长一般由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和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代表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监督部门负责对事故的抢救及调查处理工作。
2.成立事故调查专业组,确立各专业组组长及成员 ①技术组
技术组负责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并形成技术鉴定报告。②管理组
管理组负责调查事故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③综合组
综合组负责综合调查材料和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负责对报告中涉及的其它内容进行调查。
(三)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讨论事故调查报告,研究对事故责任人的建议处理意见。
(四)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
讨论通过事故调查报告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建议处理意见。
(五)召开事故通报会议
宣布事故调查报告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建议处理意见。
(六)事故处理权限划分(根据煤安监字[2000]第10号《关于煤矿职工
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组织调查,或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授权有关部门或煤矿企业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
2.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组织调查(现阶段,6-9人事故由省局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在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3.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在征求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4.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调查并批复。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恶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国务院批复。
事故处理的有关依据
(一)事故设计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 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国务院[1991]第40 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四条)。
按照国办发[1990]104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现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二)对企业处罚的有关依据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 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②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③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按照《 办法》第54条第中款规定,造成伤亡事故的,由负责结案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对煤矿企业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含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②发生一次死亡3至5人重大责任事故的,处以1万元至4万元罚款; ③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重大责任事故的,处以4万元至6万元罚款。
(三)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国有煤矿
煤矿安全监察公文写作 方法和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是行政执法机关,其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关系到党和国家人民切身利益,因而大家甚为重视。
一、事故批复结束请示的写法
请示是向上级机关征求指示、批准时所使用的公文。请示属上行文。事故批复结案请示的写法。
一是行文的单一性,二是有时限性,三是关系的隶属性,不能向非隶属的机关发文请示。具体写法分为格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格式是标题、正文、落款、日期。
格式:1.标题,煤矿事故结案请示一般写法是写明发文事由和文种。例:‚关于……煤矿……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另一种是写出完整的、标准式的公文标题,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煤矿……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
2.正文,即主体和核心部分,煤矿事故结案请示,一般写明请示的原因、背景、依据和理由,写清楚请示事项,要具体清楚,一目了然,最后写明批复要求,一般用以上请示当否,请予批复。3.落款,在右下角写明请示公文的机关。4.日期。
二、事故报告批复的写法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是答复请示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属于下行文。批复的主送机关、行文对象是发出请示的下级机关,同时抄送少数有关机关或报上级机关备案。
批复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强。提出意见和办法、态度明确;二是权威性。具有政策、法规的作用,下级必须遵守执行。三是简要性。批复对请示或问题只作原则性、结论性的表态、批示决定或提出意见、做法,不需要作具体的分析,词语要简明扼要。具体写作方法:
写作方法分为格式、内容两个方面。格式分为四点:标准、正文、落款、日期。
1.标题:按煤矿事故批复常用写法,写明发文事由和文种。例:《关于**煤矿**事故报告(请示)的批复》,应去掉报告、请示一词。
2.正文:是批复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其写法应视批复内容的实际情况而下。一般写法,首先,写明批复的原由,通常引用下级机关请示的来文日期、文号和标题,再加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等用语,说明原由。其次写明批复的事项则什么,通常是逐项逐点列出说明。针对性要强,开门见山,直陈直叙,态度明朗,观点要鲜明,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3.落款:制发批复公文机关。4.日期:制发批复公文年月日。
批复种类不同,写法也有所不同,一般两种文本。
1.表态性批复,即对请示事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答复的批复。
2.规定性批复,即对下级请示除要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态度外,还就涉及的事项或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利于下级机关开展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批复一般常用这种文体。其正文的写法一般是写明批复原则,再次写明批复的规定内容。一般写法: * * * *单位:
你* *《关于* *煤矿* *事故调查结束的请示》*.*文号收悉,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二、三、落 款
年 月 日
事故批复应附调查报告,包括报上级备案的文件,因此要求,提出事故报告的单位和部门应报办事处1-2人事故要求15份,3-5人以上事故要求18份。
报省局备案的事故批复文件,经与局办协商和主管局长同意,由办事处直接报省局事故调查处。
三、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种类分为两种,一类为综合性调查报告;一类为专题性调查报告。专题性是就某事件,某一工作或某一问题,进行调查后所形成的调查报告。煤矿安全事故报告属专题性报告。为此,行政监察公文需要有相对
稳定的特定格式,以利节约公文拟稿时间和传递时间,并为公文处理(包括文书立卷)工作提供方便。
煤矿发生事故后,调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62-86标准进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并以此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总的要求是:
1.明确的目的性,强烈的针对性; 2.尊重客观事实,凭借事实说话; 3.提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4.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论述;
(一)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根据国标要求,事故调查报告的形成应根据事故分析所确定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对事故责任者意见这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目前事故调查报告,各办事处写法尚不一致,内容不全面,其中缺项,如缺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附件中图纸等资料。在国家没有统一样式之前我们省要求统一按照述要求进行编写。1.事故单位详细名称、性质、隶属关系;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按调查结果填写。并在技术报告中要有充分论述;
3.事故类别。煤炭企业伤亡事故按企业分:煤炭生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火工及机械制造;
其中煤炭生产分为原煤生产和非原煤生产事故两部分。救护队处理隐患发
生事故算原煤生产;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事故为非原煤生产事故。煤炭企业伤亡事故分为煤炭生产和非煤生产;按煤矿事故分类的8个种类。
(1)顶析: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底板掉矸、露天滑坡、坑槽垮塌;
(2)瓦斯: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瓦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
(3)机电: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
(4)运输: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车辆挤、扎人,斜井跑车,竖井蹲罐、溜子、皮带伤人;
(5)火药放炮:指放炮崩人,打捅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6)水灾:指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进吓,井下冒顶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
(7)火灾:指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毒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燃发火未见明火逸出有毒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期事故);地面火灾。
(8)其它:指以上7类事故以外的事故。如捅溜煤眼、火药储运过程中的爆炸等。填写时,如顶析(片帮)事故。
4.事故性质的确定。属自然灾害(不可抗拒的)或者发明制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均为非责任事故。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事故等级按煤炭部(1995)50号文规定
46(1)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2)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3)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
(4)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以上事故。例如:重大责任事故
5.伤亡情况:写清伤亡人数并将名单附后。
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7.企业与矿井概况:首先写清企业隶属关系,企业性质,主要经营项目,相关职能,职工人数,各类用工人员情况,包括在籍、退休(养)职工中上岗人数,下岗人数。矿井所在位臵,煤田走向,地质构造,炭石结理,矿井瓦斯等级,矿井涌水量,巷道开拓方式,采煤工艺方法,提升运输方式,防灭火系统,矿井通讯,安全监控装臵,及事故种类相关的自然情况。8.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经过从发生之日起叙述,包括当时井下情况及初步探查情况。
9.事故抢救过程。事故发生后按上级部门到达时间顺序写明各部门到达情况及事故报告情况,事故抢救组的组成及工作开展情况,分别说明井上下抢救工作情况及井下现场情况。10.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主要以技术鉴定材料为根据,详细说明事故原因。(2)间接原因:主要是矿井管理工作的原因,这个方面较多,首先围绕
与事故种类相关方面(由管理组提出局面材料)。a.矿井设计建设批复文件资料等情况;
b.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区计划布臵,检查及落实情况; c.承包、租赁合同、协议;
d.安全培训教育。矿长、特种人员持证情况;
e.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安全技术措施灾害预防制定及实施矿井开拓巷道布臵;
f.生产工艺流程;
g.设备材料设施选型使用合理;
h.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按设计施工、超层越界、施工质量、一通三防管理、机电管理、与事故有关方面的系统管理问题及实际作业中的问题; i.其它问题。
11.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种类性质,视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照《国家行政监察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非国有企业职工适于罚款的,应给予罚处理,罚款额度按有关规定处理。
12.事故防范措施。针对事故种类及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提出重点及近期应解决的问题。13.附件
48(1)技术鉴定报告;(2)井上、下平面图;(3)井下工程平面图;
(4)伤亡人员名单(姓名、籍贯、年龄、性别、工种、本企业工龄、用工制度);
(5)有关照片、医疗鉴定书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资料等可根据事故类别酌情确定。
(二)技术鉴定报告的写法
要求不论几个人的事故都要有技术鉴定报告。1.事故简要情况; 2.事故类别的确定; 3.事故地点的认定; 4.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 5.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描述;(1)巷道环境描绘;(2)遇难人员描绘;(3)相关设备描绘。6.技术组全体人员签字表。
四、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写法
处理意见严格地说是一种法律文书,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做为重要证据,因此,应需认真对待。
(一)调查报告中现行的写法总的要求得简明扼要,用词准确,处理意见
与错误事实相当。
(二)事故调查管理组提出的责任人处理意见是调查报告的基础,应按有关规定、条例及在事故中所应负的责任,提出完整的处理意见材料,提交事故调查组进行讨论。事故调查报告中要附有关责任者处理意见的材料。责任人处理意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责任者具体情况,姓名、年龄、职务、身份等,这项在通常情况下简略。第二、责任者所犯错误事实、情节、责任影响及危害程序。第三、本人对错误的态度。第四、对责任者提出的定性的处分意见。
(三)责任划分及分类。
1.有关责任人员的划分。责任划分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即要达到教育目的又要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煤矿事故实际,提出以下几项原则供参照。
(1)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
(2)重要责任(间接责任)与事故之是有间接联系,是造成事故的条件。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3)遇有多因一果的直接责任者时要分清主要直接责任者的次要(重要责任)直接责任者。分别根据他们在事故过程中所起作用,确定责任。煤矿多数事故属这类。
(4)要区分具体实施人中的直接责任与领导人的直接责任。如受命领导实施的行为或提出过修正意见未被领导采纳而造成的事故由领导负直接责任。如具体实施人员提出违规作法、主张,领导轻信同意实施,或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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