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要求_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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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要求

发表日期:2004年6月30日 已经有1377位读者读过此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12月出台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2004年3月23日,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国资国企改革工作会议指出,目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目标和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加以推进,做到五个结合,把好三道关,严锁三条线。做到五个结合是: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与更好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相结合、与大力发展“两个经济”即混合经济和民营经济相结合、与全面提升上海经济能量和能级相结合、与切实增强国有企业创新能力相结合以及与培育要素市场相结合。把好三道关是:科学规范的资产评估关、公开透明的资产交易关和公开科学的政府及企业决策关。严守三条线是:在要素参与分配过程中,土地、房产评估增值等属于国家资源自然增值部分,不能纳入分配;上市公司增发、配股产生的国有资产溢价部分,不能纳入分配;领导在任期内造成损失的,不能纳入分配。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

(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

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

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

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

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

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

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

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

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

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

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

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

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

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

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

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

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

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四)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

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

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

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七)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

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

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

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

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十)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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