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_论自由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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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密尔言论自由思想的合理性

密尔关于自由的论述,不但激荡了当时的政治思潮,而且对后世的影响也

是巨大的。因为我们与密尔所处的国情、时代背景都不相同,所以我们吸收密 尔的自由思想只限于合理的部分,要本着取精用宏、取长补短的精神,加以扬 弃,进而促进我国言论自由思想的完善与发展。真理是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正确反映。言论自由对人探索真理、追求真理、捍卫真理具有极大的作用。密尔顿说:“让我有自由来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这才能“更符合于真理、学术和祖国的利益”。密尔顿认为真理不是上帝施舍也不是君主或政府制定出来的,而是人类自由地进行精神活动,是思想交流、力交锋的结果。密尔继承并发展了密尔顿言论自由思想。他的言论自由理论被为是这方面更完善的经典理论。密尔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真理,他更多关注是在探索真理过程中言论自由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我们要发现真理,就须听取可能有的所有观点;言论的自由不应受到干预,因为这种干预会妨碍人把可能有的所有观点表达出来,因而也就妨碍了对真理的讨论和发现。密尔特指出的是,所有可能有的观点包括无法肯定是正确或错误的观点以及几乎肯定正确的观点。密尔认为即使人们不能确定一个观点是正确还是错误,也不应该它进行压制,因为任何权威对这样一个观点的压制,都表明它假设了自己的绝正确性,可是任何人或团体都可能犯错,权威也是如此,它不能用自己认为绝

正确无需挑战的观点去镇压其它的不同观点。密尔认为也不应该禁止对几乎肯 是正确的观点的质疑和挑战。对正确观点表示异议的言论会挑战那些持有正确 点的人们,使他们不断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这样真理的生命力才不会衰减,真 也才能够不断向前发展。当人们不再挑战一个观点的正确性时,该观点的生命 就在减退。错误的观点是清楚理解和不断发展一个正确观点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因此,密尔认为,如果要想探索真理,就应该赋予言论充分的自由,让所有不 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观点都得到发表,这对探索真理有百益而无一害。由此可 密尔言论自由思想具有正反观念相冲突的进步辩证法思想。这种真理说也成为 现代新闻自由概念的哲学基础,使得言论自由也由此被界定为基本人权之一。纵观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任何一个开放的民主的社会,无不将言论自由

为实现和健全民主制度的重要一环。只有容许不同观点的言论以平等的地位进 辩论和争鸣,容许相反观点的言论相互反驳,才能在不同观点的争论中博采众 集思广益,也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地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他们名副其实地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言论自由既 政治生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又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如果人 群众不能自由发表言论借以表达自己的意志,那么也就无法通过国家机构行使 人的权力,并直接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因此,没有言论自由便没 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民主意味着公共决策最终取决于多数意见,然而多数意 的形成不仅要具有大致相同的利益基础,而且应当有公共讨论的空间,在这个 论的空间,人人都有发表意见、批评时弊、提出建议、参与决策并监督执行的 力。这是把政治权力从少数代表人物手中扩大到人民群众手中,让人民群众真 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 面。同时,言论自由对政府权力的运行具有舆论监督功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 家一向重视并高度评价言论自由在民主政治运作中的监督作用。马克思指出: “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在马克思看来,报刊对国家与社会具有监督、制约和调节的功能,而这些功能主要是通过对政府的监督来实现的。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公民享有了解政府事务的权利,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自由,这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可以起到一种监督与制约的作用。政府及其官员若违反宪法、法律或其他规定甚或违反社会公德,皆可能构成不当行为。当一个公民认为政府官员行为不当时,他可以将之揭露于众,并加以谴责,唤起公众对这些行为的注意和反对。言论自由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甚至是主要的作用。当言论自由被消除,民主的脉管就会立刻僵化,自由制度就会变成一个没生命的躯壳。密尔认为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这种自由是属于法律下的自由,任何人追求自由都不能违法乱纪,当然包括言论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法律范围内,在理性指导下的自由。如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缺乏法律保障,那么不仅其他的公民权利将受到影响,而且也将使公民在权利遭到侵犯时束手无策。因此,没有言论自由便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在言论自由方面,密尔不仅提醒人们警惕舆论对个性自由的压抑,也从另外一方面指出个人积极行动的必要性和“义务”,“一到他们确信了的时候,若还畏怯退缩而不本着自己的意见去行动,并且听任一些自己真诚认为对于人类此种生活或他种生活的福利确有危险的教义毫无约束地向外散布,那就不是忠于良心而是怯懦了。” 在密尔的思想中,言论自由不

仅包含一个公共的交流平台,还包括那些积极地发表意见、参与论战的人,这 些人不仅是为自己而战,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利益而战。密尔虽是完全的个人主 义者,他却没有忽视社会的利益。密尔一再强调:“个性的自由发展乃幸福的主 要因素之一;它不仅是与文明、教养、教育、文化同为幸福的因素,而且本身 就是所有那些事物的必要部分与条件。” 对于言论自由问题,我国宪法就其与其它自由的行使作了合理的限制。我国宪法一方面充分地保障了公民享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广泛的表达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否定了一切以无限制的自由为幌子而践踏他人、集体、国家权益的极端自由化和无政府主义的行为。此外,我们不仅要考虑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而且要考虑对这种限制的限制历史表明,限制的滥用与自由的滥用一样有害,甚至更为有害,而且人类有关滥用限制的历史要比滥用自由的历史长得多,有关限制自由的经验要比保护自由的经验多得多。这是因为,人们担心过分的自由远甚于担心过分的限制,限制总是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对自由的戕害。因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是需要有限度的。有关的制度建设不仅需要限制言论自由的滥用,而且要保护言论自由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保护与限制都应当依法治的原则进行。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规则行使公共权力,受法律约束,不能把言论自由排除在法治事业的中取消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因此,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这意味着,有宪法和一 些基本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政府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性 权力仅限于法律的授权范围,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限制都是非法的,应被撤消 的;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性条款或对于政府的授权性条款都必须做到用语 清晰、明确,不能过于含糊和宽泛;对于言论自由的非法损害可以获得经由独 立司法依正当程度所提供的救济。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 义法制也在不断的完备之中,这就要求我们通过宪法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障言论 自由的法律,诸如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影电视法、演出法和其他关于信息 传播的法律,使这些领域的从业人员之间,他们与听众、观众、读者之间的法 定权利与义务关系进一步明晰,平时有所遵循,发生纠纷和解决纠纷时有法律 依据。使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整个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保障法律化、制度化,使这些权利一旦被侵犯就能得到及时救济。中国保障言论自由的法律有待完善 并不能否定20年来中国在保障言论自由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历史性进展 可以肯定的说,充分的言论自由将进一步体现中国公民的民主和人权意识,从 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向前发展。而随着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中国人将会享有更加充分的言论自由。

(二)密尔言论自由思想的局限性

密尔的学说固然有其精彩独到之处,但并非是绝对完美的。无论是就其理

论本身而言,或是站在时代意义上来讲,仍有不少引起争议的地方。因为思想 往往因时空的改变,而有不同的价值尺度。就是密尔本人也承认进步是相对的 尺度,不是绝对的说法。我们不能说某一种思想一定是进步的,另一种思想一 定是落伍的,而只能说在某个社会中的某一种思想一定是进步的。密尔说:“事 实非常明显,并且也不须多作说明的,就是时代并不比个人不易犯错;每一时 代所坚持的很多意见,都会为以后的时代认为不但错误,而且可笑。我们可以 确定的,是今天为一般人所公认的很多意见,也必然会如过去许多意见受到现 时的排斥那样,受到未来时代地排斥。”我们不妨以这个信念,对密尔言论自 由提出客观的评论。密尔不同意给予言论自由完全的保护,并试图在保护言论自由时可能带来的利益与不保护这种自由时可能带来的利益之间做出平衡,并在这种权衡的基础上来决定是不是对某种特定的表达是不是做出限制。密尔说:“一切意见是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超出公平讨论的界限”在密尔看来所谓无节制的讨论是指谩骂、讽刺、人身攻击以及诸如此类之事而言。如果在辩论中反对者表明强烈的情感触犯了对方,使之难以作答,那就容易被对方当作无节制的反对者。密尔强调辩论方式上的公正性,在情绪上不应带有恶意、执迷和不宽容,而应冷静诚实的看待对方意见。这一切决不意味着 因为不同意对方所持的观点本身而有权压制其发表。应当加以惩罚的是发表的 意见足以导致某种祸害的积极煽动。因此在密尔那里言论自由必须限制在这样 一个范围之内,即不能对他人造成危害和妨碍,此原则被称之为伤害原则或密 尔原则。这样矛盾就显露出来了:当我们面对任何一种表达性的意见时,我们 都无法确定其结果会如何。这种结果需要时间来证明和验证,因为我们不可能 在一个意见表达出来之前或者表达出来的当下就知道它必然会带来的结果。而 且还会存在一种情况,即一种意见的表达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会无益甚至有损于 社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这种意见的真理性才逐渐呈 显出来。那么我们如何对待这样的言论和意见呢?密尔显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 一问题。密尔将行为自由分为涉己的与涉人的两部分的论点,乃是长久以来为学者们所批评或讨论的焦点。其实,就如每一个我们所做的行为一样,既可能影响我们自己也会或可能影响别人。同样,人的言论总是会影响到别人的。如果我们的思想不能够通过积极的方式让别人得知,那么我们的思想自由仅仅是头脑中的自由事实上,密尔知道,区分涉己与涉人行为是有缺点的。密尔说:“一个人所做的对于自己的祸害会通过其亲近的人们的交感作用或利害关系而严重地影响到他们,也会在较小的程度上一般地影响到社会。”他又说:“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自己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密尔折中、不连贯的态度。可能密尔对于涉己的与涉人的区分,或许有其不得已的理由。因为他确定社会权威与个人自由权利界线时,一定要作如此的划分,才能把其具体化。总之,密尔自由原则的应用,其基本立场就是:若确定了损害与伤害他人时,其行为就应该被干涉或惩罚,但若只是不确定的伤害时,为了更大的利益或自由应该被容忍。他曾举了一个具体例子说明:“没有人应该单为喝醉酒遭受处罚;然而一个士兵或警察在值勤时喝醉酒却该受罚。” 我们知道人都是社会中人,他总会通过这种或者那种方式去影响他人。若是影响了他人,那这种自由本身就不成立,在密尔看来,因为社会可能会以影响他人为借口而对个人进行合理的干涉。所以,他才把自由分成两方面对个人的正当自由进行保护,但是所有的种种都会以影响他人而化为乌有。试问,我们还剩下哪些自由呢?密尔对自由的适度领域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思想与讨论自由、个性自由以及联合的自由。正如他讲的,思想自由应该同言论的自由连在一起,否则自由名存实亡。在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的福祉的因素之一》中有这样的一个例子,讲一个粮商使穷人受饿或者说私有财产是一种掠夺,你可以通过报纸宣传,但是不能对这一群聚在粮商门前愤怒的群众宣传。我们每个人试图占领自己的独立空间而不去影响别人和不被别人影响,那么,我们还有什么自由?有的不过是自欺欺人的自由罢了。即使我们认为密尔同意有报刊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也名存实亡的。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认为,报刊不只是文字而且应该是有声的、它作为人民日常思想和感情的表达者,必须生活在人民当中,真诚地和人民共患难、同甘苦、齐爱憎同时,密尔所举的例子,从现在的角度看来,或许显示更加无法区别言论自由和行为自由。因为现在的集会、游行基本上是人民的权利,而且也很难去规定不能用口头方式宣讲什么样的内容,或者标语方式宣传什么样的讯息。不过,或许有一个比较恰当的例子,那就是任何人不应该有任意在拥挤的电影院内高喊“失火了”的自由。

密尔言论自由学说也是有限的、狭隘的,且其言论自由并非人人适用。之

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并非人人都有言论自由,而是有其一定的范围的。像儿童及 未成年人应受保护,只有情感成熟的成年人才适用自由的原则。他说:“这种理 论只适用于智力上已经成熟的人。我们所谈的,并不是儿童或未达法定年龄的 男女青年。那些在各方面仍需要别人照料的人,就必须在其自身的行动和外来 的伤害方面同样受到保护。”

同时,密尔认为落后的社会不应该享有他所主张的言论自由。他说:“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可以不考虑那些落后的社会,因为那里的人种就可被认为没有成熟。”接着他说:“作为一个原则,自由在人类能够籍自由而平等的讨论改进自己以前,就不能适用于任何事情。” 对于这些落后地方的人民,密尔认为以专制的政府统治他们最适合。他们对言论自由是

不会理解与运用的,并主张如何统治这些落后民族的殖民政策,公然为殖民帝 国主义鼓吹。由此可见,他是为帝国主义的侵略做辩护,是为特殊阶级和霸权 主义服务的。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系统阐发了报刊的人 民性思想,并呼吁废除书报检查制度,还给“人民”真正的自由与民主。他说:“自 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 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是使物质斗争升华为精神斗争,并且把斗争 的粗糙物质形式观念化的一种获得体现的文化。”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人民精神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与人民之间的“第三因素”,出版自由就是要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制定出版法,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使人民有真正充分的自由。由此可见,密尔的自由理论是缺乏普遍性的。既然密尔认为思想及言论的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前提,并将其视为一种自然权利,那么人人都应该有言论自由。但他同时又对自由的范围做出限定,这就使这种自由成为了一些等级或阶级言论自由而剥夺另一个或另一些等级和阶级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只不过是少数特权分子独享的利益,真正的言论自由是永远无法实现的。一个真正的言论自由的社会,应该是人人都有发言权的社会,人人享有言论自由的社会而不应该是允许某些人有绝对的发言权而迫使另外一些人保持沉默。也就是说,法律需要防止某些人的言论妨碍他人说话权利的情况发生法律需要保证人人都享有话语权。

第四章密尔言论自由思想的应用

从上文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像密尔这样的哲学家对于言论自由的态

还是非常明确的,他认定言论自由属于现代社会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如果 人的言论没有对他人产生明显而直接的伤害,那么社会就无权对此进行干预或 罚。只有当人们的言论会直接且非常必然地导致某些违法行为的发生时,政府 有权以合法的手段对此进行干涉,但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干涉的是行动而非 论的内容,在密尔看来,仅就内容而言,不会直接对他人产生任何直接而且明 的伤害。因此,政府对此无权干涉。不过,这只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理论,如 将之应用于实际,就会产生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事实上,密尔也己想了到这点 所以他会在文中说,他所提出来的原则更多的只是给人们提供“怎样应用的 本。”l在现实中,我们还是需要对每一个特殊事件进行仔细的判别。这正如对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深有研究的学者哈里·卡尔文所说的那样,与密尔《 自由》那样的言论自由哲学讨论绘制的图景进行比较,现实世界中的对言论自 问题所绘制的问题图景早己变得“面目全非”。’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于言论自由的关注点更着重于法律层面。更关注于

府是否有权借由法律的途径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干涉。虽然我们可以明确地 到,基本上所有文明国家都将言论自由列为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是 实际上,公民并不能完全地享有宪法意义上所明文规定的那些自由。仍有很多 因言获罪,而言论的审查制度在有些国家中也较为凸现,公民根本就无法通过 当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也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自由获知信息。人们关于 论自由的种种争论总是不绝于耳。美国,一个将自由主义作为其价值理念的国家 第一个将言论自由列入宪法予以保障的国家,这么多年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的范围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地进行修正。参考 些大法官们多年来围绕言论自由问题所进行的讨论与所作的判决,或许能帮助 们更好地看到言论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上的麻烦,在实践层面上促进我们 于理论问题的思考。由于美国的宪法学家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范 还存在着一些争议。例如,在法学家米克尔约翰看来,宪法第一修正案更多的 是保护与公共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言论‘,所以,为了能让讨论更为清晰,这 里,将主要针对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政府利益之间的关系挑选出一些经典案例进行 讨论。

第一节诽谤案

对于是否可以因为言论内容的而判定为犯罪,关于诽谤案的讨论可以说不失 为一个极好的例证。在美国的普通法之所以将诽谤列为一个罪名,理由是因为当 事人所写或所说的内容是对别人的恶意攻击,并且使对方受到了可以被证实的伤 害。这种观点与密尔限制言论自由的理由基本一致。我们不能因为言论的内容而 对其进行限制,只有当这种言论可以被证明能够对他人造成伤害时,这种言论才 能够被限制。但是,这似乎又和密尔的言论自由思想有所不同,因为密尔认为,单纯的言论是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那就让我们来看美国的大法官们对此是怎 么看的。在1952年,博阿内诉伊利诺伊州案中(Beauhamaisv.Illinois)2,最高法院就遭遇过诽谤问题。在这个案件中,一个白人至上主义组织的主席博阿内印制传单,宣传抵制黑人侵入白人社区。于是,他被伊利诺伊州按照诽谤罪予以处罚。博阿内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诉,但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表决结果维持了伊利诺伊州的判决。称诽谤言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道格拉斯大法官在却在一份否决异议书中说,’这项判决所秉持是一种 与《宪法第一修正案》格格不入的哲学。他预言道:“如果今天我们借用不得体 的语言而将一位白人绳之以法,那么,明天,我们就可能以使用激烈言辞抨击私 刑制度而将一位黑人投入监狱”3在道格拉斯大法官看来,我们不能因为言论的 内容而将人判定为有罪。但是,当时更多的大法官却认为诽谤性言论是有罪的。也就是说,大法官们是在对一种言论的内容进行了道德判断后作出了支持诽谤罪 成立的判决,而不像密尔所要求的那样,对言论内容保持中立。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法院对于诽谤罪的态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了1964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yorkTimesv.Sullivan),最高法院第 次对诽谤问题实行宪法审查,首次将普通法中盘根错节的诽谤问题纳入宪法第 修正案的考虑范围之内。这个审查所针对的问题是,人们在对公共问题的讨论 不时会夹杂着一些与事实有出入的评价,这时候,该如何协调名誉与言论自由 间的利益问题。也就是,我们是否能因为言论的真实性而判定犯罪。另外,因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政府,也就使案件显得更为特殊。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政府 该允许公民充分发表对其的看法,如果政府能够因公民的某些言论中含有一些 恶意的不真实内容而提出控诉,并将之置于法律的监控之下,这在很大程度上 对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理念的背叛。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YorkTimesv.Sulhvan)大致案情如下:《

约时报》刊登了一则由某民间组织赞助的名为“关注他们的抗议之声”的广告 广告内容为马丁·路德·金博士及其追随者在南方某市所遭遇的种种不幸,指 某市的警察局对他们所采取的残暴行径,从而号召人们为该组织捐款,但广告 含有某些不实之处。并且,虽然在广告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所提到的城市为蒙哥 利,但是,几乎所有人都可以据此推出。所以,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向 拉巴马州法院提出诉讼,指控《纽约时报》所刊登的广告侵犯的他的名誉。亚 巴马州法院裁决诽谤罪成立,并以广告内容不属实为由,并判决被告《纽约时报 支付原告沙利文50万美元赔偿金,并拒绝被告对事实真相的辩护。被告《纽 时报》对此判决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违宪审查。

当这个案件被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之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致否定了 拉巴马州法院的判决。指出,亚拉巴马州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因为它 说话人要为自己所说内容的真实性负严格的责任的方式,意图压制人们对于政 官员的严厉批评。

布伦南大法官在1964年3月9号发布的宣判书中说到:“对于公共问题的 论是不应该受到禁止的,应该是开放的。”’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必需品。“ 国人民都坚信这样一项原则:人们可以不受限制地、完全开放地讨论公共问题 可以对政府和政府官员进行猛烈甚至是令人不悦的抨击。”2如果因此就要求公 政策的批评者必须保证其言论中的所有情节均为真实,那就是必将导致严格 “自我审查”,从而阻碍人们对于公共问题的自由讨论。这会对言论自由造成根 本性的打击。

通过这起案件,美国最高法院为言论自由的理论做出了很好的辩护,并正式 宣布煽动性诽谤违宪。明确指出地方法院不能因为公民并非出于恶意的不真实言 论而宣判其有罪,即不能根据言论的内容对言论进行干涉。这对之后类似案件的 判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在实践层面上为密尔的言论自由原则提供了佐证。第二节颠覆性宣传

在言论自由的司法实践领域,最具有挑战性的案件莫过于颠覆性宣传,即对 一种作为政治政策来煽动人们采取违法或暴力行为的言论是否需要限制。一般来 说,在这个领域,主张对言论进行审查显得最具说服力,因为这种言论可能会对 我们的社会造成一定的威胁。在事实上,像密尔那样立场如此坚定的言论自由拥 护者也会说,可以允许用法律对向在粮商门口聚集的群情激愤的群众发动反对粮 商的言论的人进行惩罚。那么,让我们来看美国的司法界对此类案件是如何理解 的。事实上,对于这类案件,美国的司法界对此的意见也并非始终一致,也是经 过了一个漫长而充满争议的过程后,才逐渐对该类问题达成统一。在这,我们选 取两件最具有代表性的颠覆性案件来解释最高法院对于该类问题的认识历程。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认飞itueyv.ealifomia)‘

此案发生于1927年,被告惠特尼小姐是激进的共产主义劳动党党员,因触 犯加利福尼亚州《工团主义犯罪法》,被指控犯宣传、教唆支持以犯罪为目的组 成的集会、团体而被判入狱。惠特尼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加利福尼亚州《工团主 义犯罪法》违宪,最高法院维持原判,但不久后惠特尼被保释出狱。

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意见为:“惠妮特所加入的工团主义团体是以主张通 过罢工和破坏活动而达到工人掌管工厂,这种集团所实行的行动会危害到公众 平与国家安全,所以,不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列。”因而维持原判 但是在此案的附和意见书中,一些大法官对言论自由作出了一些细致的析。布兰代斯大法官所发表的那份被后世称为成绩斐然的意见书中提到:“政 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的才能得到自由发展,所以,我们的政府理应具有审慎的 力,他们应该珍视自由,相信自由乃是幸福之源。他们还相信,发现和传播真 的最重要的手段是让人们能够思其所思,想其所想,言其所欲言。如果没有言 与集会的自由,那么也就不会存在所谓的真正意义上的讨论。只有通过讨论,们才能有效地抵御有害思想的侵袭,所以,公共讨论对公民来说是一项政治义务 是我们立国的基本原则。”“‘钳制人们的思想和言论对于我们来说是有百害而 一利的,畏惧会带来压抑,而压抑则会带来仇恨,仇恨则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全 稳定。社会真正的安全只能依靠人们有机会自由地表达他们的不满与诉求。我 的政府相信理性的力量,现行通过理性能够击败谬误。所以,我们应该避免使 法律来压制言论,避免直接将言论看作为是一种暴力。我们的政府之所以修改 法2,就是为了保障言论和集会的自由。”3 对于言论是否会产生明显的危害,布兰代斯大法官是这样理解的:“对于

主的政府来说,我们应该相信理性的力量,我们不能将言论中包含的潜藏的危 视作为现实和明显的危险,”这两者之间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的。政府当局应 信仰自由,这是美国宪法的基本要求。挽救言论所造成的危害的良方是允许更 的言论。只有处于紧急状态下我们才能有理由压制言论,但是,美国人民总是 够通过证明并不存在所谓的紧急状态,来质疑那些企图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 律。在自由的人看来,用来防止犯罪的最常用的方法是教育和惩治违法行为,非剥夺言论自由。‘

虽然,惠特尼最终还是被宣判为有罪,但是,这份意见书中所称的理由却

后来的相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有理的支持。所以,在之后的布兰登伯格诉 亥俄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就对性质相同的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笔v.Ohio)此案发生于1969年,被告布兰登伯格(ClarenceBrandenburg)是俄亥俄州 三K党(Ku心uxKlan)的一个首领,该党成员在辛辛那提市郊一个农场里举行 集会,并将集会内容拍摄下来通过电视媒体播放。电视画面中出现了机枪和熊熊 燃烧的十字架。布兰登伯格在电视中辱骂黑人和犹太人,并且还扬言“我们不属 于报复性组织,不过,如果我们的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白种人的话,我们就将采取某些报复性的行动。”‘俄亥俄州立法院以控违反了《组织犯罪防 治法》,判处布兰登伯格10年监禁和1000美元的罚款。于是,布兰登伯格以《组 织犯罪防治法》违宪为由,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1969年6月9号,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认定俄亥俄州此项法律违宪,推翻

了州立法院对于勃兰登伯格的判决。裁决书指出:“宪法保证言论自由,除非言 论宣传的目的是能够立即引起非法行为的煽动,或者以产生即刻的非法行为为目 标,否则,州政府就不得限制或惩罚任何主张暴力或提倡不遵守法律的言论。” 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最高法院对于是否应该允许所谓的具有危险 性的颠覆性言论的发表已经取得了一致的意见,那就是,政府不得对言论的内容 进行限制,即使它可能含有危险的元素。但是,除非这种言论的目的是能够立即 引起非法行为,或者以即刻的非法行为为目标,否则,公民的言论就不应该受到 限制。结语

言论自由是一个较能引起大家兴趣的话题,但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少年来,人们从未停止过对言论自由问题的讨论。但是,至今仍未找到一个合 的,能够置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

也许,我们只能诉求于政治哲学,诉求于伦理学,希望能够从中找到一个

为适用的标准,能够帮助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从密尔顿、克到密尔,这些在西方思想史上极具影响力的人物,都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有力 辩护。他们告诉我们,言论自由属于人们生来就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任 个人或者政府都无权侵犯,他们也告诉我们,言论自由能够维护真理,只有允 各种言论都能被无所限制地发表,允许各种言论都能被自由地讨论,真理才能 以出现。似乎,言论自由应该得到绝对的保护。不过,密尔也说到,并非所有 言论都可以被无所限制地发表,如果言论以一种不恰当的方式被表达出来的话 比如说用一种带有攻击性的,或者诬蔑性的方式来表达,那,它就有理由被限制 但是,后来的研究者也告诉我们,密尔的这种说法会导致言论自由原则的自我 解。密尔告诉我们,我们不能对言论的内容进行道德判断,我们要对此保持中立 只有当一种言论会直接导致某种犯罪行为的发生,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性联 时,我们才能对这种言论进行干预,也就是说,我们干预的其实是一种特殊意 上的,更接近于一种行为的言论。后来的法律界也逐渐将密尔的这种观点作为 案的依据,但是,事实上,要对言论内容做到完全的中立似乎也不是那么容易 而且,这种道德上的中立要求是否合理呢?也许,这在自由主义思想家们看来 合理的,但是,德沃金却会说,这样不行,有时候我们不能对言论保持完全的 立。如果我们对言论内容不作任何价值判断,那么我们就可能会允许一群纳粹 义者到犹太人聚集地举行游行示威,大肆宣传反犹口号,这,在法律上似乎是 理的,不过,我们是否考虑到了犹太人的感受了呢?这种情感上的伤害是否能 作是一种实质性的侵害呢?淫秽作品亦是如此虽然我们可以说对于淫秽作品 们拥有不选择它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允许它被自由发表,但是,也有人会 出这是一种对妇女地位的损害,会间接地对某些种群的人造成一种伤害。这些,都让我们对该在何种程度上划定言论自由的界限产生了困惑。

当然,现实总非完美,对于言论自由的性质、限度等问题的讨论势必还将继 续,或许这也正是这一问题吸引人的地方,虽然我们现在还不能对这问题作出一 个非常完美的解释,但是,我们应该相信,人们会在言论自由问题上慢慢得到一 个共识,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会越来越少。未来应该是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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