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脚手架管理办法_脚手架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6:23: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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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脚手架管理办法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建筑施工大型脚手架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以及分包方(劳务分包方、专业分包方)。大型脚手架是指:搭设高度在20米以上的组装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20米的悬挑脚手架;高度在6.5米以上、均布荷载大于3KN/㎡的满堂红脚手架;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

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他相关法规、标准。职责

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大型脚手架方案的审批及验收工作;工作程序

4.1 一般规定

4.1.1 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4.1.2 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4.1.3 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4.1.4 搭拆脚手架时,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4.1.5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脚手架拆除应由上而下按层按步的拆除,先拆护身栏、脚手板和横向水平杆,再依次拆剪刀撑的上部扣件和接杆。拆除全部剪刀撑、抛撑以前,必须搭设临时加固斜支撑,预防架倾倒,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拆脚手架杆件,必须由2~3人协同操作,拆纵向水平杆时,应由站在中间的人向下传递,严禁向下抛掷。

4.1.5.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4.1.5.3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4.1.5.4 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第6.4.32条第4款、第6.6.3条第1、2款的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4.1.6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4.1.7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4.1.8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4.1.8.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4.1.8.2 连墙件。

4.1.9 各种脚手架应根据建筑施工的要求选择合理的构架形式,并制定搭拆作业的方案和安全措施,当搭设高度超过免计算仅构造要求的搭设高度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4.1.10 脚手架材料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脚手架杆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同一脚手架中,不得混用两种材质,也不得将两种规格钢管用于同一脚手架中。钢管上严禁打孔。

2)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

3)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4)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4.1.10.2 脚手架绑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应与钢管管径相配合。

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1995)的规定;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4.1.10.3 脚手架上脚手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板宽宜为230~250mm,两端应用镀锌钢丝扎紧。材质不得低于国家Ⅱ等材标准的杉木和松木,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

2)竹串片脚手板应使用宽度不小于50mm的竹片,拼接螺栓间距不得大于600mm,螺栓孔径与螺栓应紧密配合。

3)各种形式金属脚手板,单块质量不宜超过30kg,性能应符合设计使用要求,表面应有防滑构造。

4.1.10.4 脚手架上安全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不得小于3m,长度不得大于6m,网眼不得大于10㎝,必须使用维纶、锦纶、尼龙等材料,严禁使用损坏或腐朽的安全网和丙纶网。

2)20m以上的建筑每隔4层(10m)要固定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安全网的外边沿要明显高于内边沿50~60cm。20m以上建筑施工的安全网一律用组合钢管角架挑支,用钢丝绳绷拉,其外沿要高于内口,并尽量绷直,内口要与建筑锁牢。4.1.11.1 脚手架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双排脚手架的立杆纵距及水平杆步距不应大于2.1m,立杆横距不应大于1.6m。2)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不得拆除。

3)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并随脚手架同步搭设和拆除。

4)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高度超过24m时,应设置横向斜撑。

5)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设置抗风涡流上翻作用的连墙措施。

6)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立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7)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并定期检查。

8)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4.2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

4.2.1 安装、使用和拆卸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未经培训任何人(含架子工)严禁从事此操作。

4.2.2 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研究安装方法,明确岗位责任。必须设专人负责操作,严禁未经同意人员操作。

4.2.3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4.2.4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脚手板与建筑物的间隙不得大于20㎝。设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1.2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应用平网及密目网双层网兜底。单跨或多跨提升的脚手架,其两端断开处必须加设栏杆并用密目网封严。

4.2.5 升降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升降作业程序;严格控制并确保架子的荷载;所有妨碍架体升降的障碍物必须拆除;严禁任何人(含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4.2.6 升降脚手架过程中,架体下方严禁有人进入,设置安全警戒区,并派人负责监护。4.2.7 严格按设计规定控制各提升点的同步性,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升降过程中必须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允许一人下达。当有异常情况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4.2.8 架体升降到位后,必须及时按使用状况进行附着固定。在架体没有完成固定前,作业人员不得擅离岗位或下班。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前,必须逐项进行点检,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4.2.9 严禁利用架体吊运物料和拉接吊装缆绳(索);不准在架体上推车,不准任意拆卸结构件或松动连接件、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4.2.10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设置防倾装置、防坠落装置及整体(或多跨)同时升降作业的同步控制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0.1 防倾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倾装置必须与建筑结构、附着支撑或竖向主框架可靠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钢管扣件或碗扣方式连接;

2)升降和使用情况下在同一竖向平面的防倾装置不得少于二处,二处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架体全高的1/3。

4.2.10.2 防坠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坠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竖向主框架提升设备处必须设置一个; 2)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必须分别设置在两套互不影响的附着支撑结构上,当有一套失效时另一套必须能独立承担全部坠落荷载;

3)防坠装置应有专门的以确保其工作可靠、有效的检查方法和管理措施。4.2.10.3 同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升降脚手架的吊点超过两点时,不得使用手拉葫芦,且必须装设同步装置。2)同步装置应能同时控制各提升设备间的升降差和荷载值。同步装置应具备超载报警、欠载报警和自动显示功能,在升降过程中,应显示各机位实际荷载、平均高度、同步差,并自动调整使相临机位同步差控制在限定值内。

4.2.11 架体螺栓连接件,升降动力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装置、电控设备等应每半月进行检查维修保养1次和不定期的抽检,发现异常,立即解决,严禁带病使用。

4.2.12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组装完毕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业。且每次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必须进行交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4.2.13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规定要求执行,拆卸时必须按顺序先搭后拆、先上后下,先拆附件、后拆架体,必须有预防人员、物体坠落等措施,严禁向下抛扔物料。

4.2.14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撑结构应按“概率极限状态法”进行设计计算;升降机构应按“容许应力计算法”进行设计计算。荷载标准值应分别按使用、升降、坠落三种状况确定。

4.2.15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5.1 架体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高度不应大于15m;宽度不应大于1.2m; 架体构架的全高与支撑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

2)升降和使用情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6.0m和2/5架体高度。4.2.15.2 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梁架应满足承载和架体整体作用的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结构,不得采用钢管扣件、碗扣等脚手架连接方式。

2)架体必须在附着支撑部位沿全高设置定型的竖向主框架,且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结构,并应能与水平梁架和架体构架整体作用,且不得使用钢管扣件或碗扣等脚手架杆件组装。

3)架体外立面必须沿全高设置剪刀撑;悬挑端应与主框架设置对称斜拉杆;架体遇塔吊、施工电梯、物料平台等设施而需断开处应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4)组装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水平梁及竖向主框架,在两相邻附着支撑结构处的高差应不大于20mm;竖向主框架和防倾导向装置的垂直偏差应不大于5‰和60mm;预留穿墙螺栓孔和预埋件应垂直于工程结构外表面,其中心误差小于15mm。

4.2.16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的附着支撑结构必须满足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在各种情况下的支承、防倾和防坠落的承载力要求。在升降和使用工况下,确保每一竖向主框架的附着支撑不得少于二套,且每一套均应能独立承受该跨全部设计荷载和倾覆作用。4.2.17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出现意外情况,工地应先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4.2.17.1 沿升降式脚手架范围设隔离区。

4.2.17.2 在结构外墙柱、窗口等处用插口架搭设方法迅速加固升降式脚手架。4.2.17.3 立即通知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出租单位技术负责人到现场,提出解决方案。4.3 悬挑式脚手架

4.3.1 悬挑架的设计、制作、搭设、拆卸、检查与验收和管理等除遵守本规定外,须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4.3.2 悬挑式脚手架的搭设管理: 4.3.2.1 悬挑式脚手架搭设之前,搭设方案编制人员必须参加对搭设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2 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施工图和设计计算书,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

4.3.2.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过程中,须指定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4.3.2.4 悬挑式脚手架的底部,必须采取防止人和物体的坠落的全封闭措施。

1)沿架体外围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安装时,密目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牢靠、严实,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式安全网双层兜底。

3)在每一个作业层架体外立杆内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道栏杆高度为1.2m,下道栏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为0.18m。塔吊处或开口的位置应密封严实。4.3.2.5 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

4.3.2.6 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经工程设计单位认可。

4.3.2.7 悬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如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

4.3.2.8 悬挑架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脚手架每两步三跨或脚手架架体立面投影面积每27m2以内应设置一道刚性连墙件。严禁采用钢筋铁丝等柔性连墙件。

4.3.2.9 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设置连续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

4.3.2.10 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纵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于1.5m。

4.3.2.11 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架体。

4.3.2.12 悬挑式脚手架的特殊部位处理(如阳台、转角、采光井、架体开口处等部位),必须在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详细搭设要求,绘制节点详细图指导施工,并做到架体立杆底部有可靠支承点且确保不发生位移。

4.3.2.13 悬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体上推车;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

3)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4)物料平台与架体相连接;

5)任意拆除架体结构件或连墙件;

6)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4.3.2.14 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总包单位对其搭设过程负有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义务。4.3.3 悬挑一层的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1 悬挑架斜立杆的底部必须搁置在楼板、梁或墙体等建筑结构部位,并有固定措施。立杆与墙面的夹角不得大于30°,挑出墙外宽度不得大于1.2m。

4.3.3.2 斜立杆必须与建筑结构进行连接固定。不得与模板支架进行连接。

4.3.3.3 斜立杆纵距不得大于1.5m,底部应设置扫地杆并按不大于1.5m的步距设置纵向水平杆。

4.3.3.4 作业层除应按规定满铺脚手板和设置临边防护外,还应在脚手板下部挂一层平网,在斜立杆里侧用密目网封严。

4.3.4 悬挑多层的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1 悬挑支承结构必须专门设计计算,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并将脚手架的荷载传递给建筑结构。悬挑式脚手架的高度不得超过24m。

4.3.4.2 悬挑支承结构可采用悬挑梁或悬挑架等不同结构形式。悬挑梁应采用型钢制作,悬挑架应采用型钢制作成三角形桁架,其节点必须是螺栓或焊接的刚性节点,不得采用扣件(或碗扣)连接。

4.3.5 悬挑式脚手架的验收管理:

4.3.5.1 悬挑式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方案编制人员、审批人员必须参加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

4.3.5.2 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悬挑式脚手架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的,应立即落实整改。对检查验收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应按实记录,并由验收人员签名留档保存。

4.3.5.3 悬挑式脚手架的架体验收表应注明验收项目名称;悬挑梁或悬挑结构的预埋件验收,应制订《隐蔽工程验收表》进行验收。

4.3.5.4 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使用前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由搭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进行签字认可。

4.3.5.5 悬挑式脚手架验收合格后,应在架体醒目处悬挂验收合格牌、限载牌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牌。

4.3.6 悬挑式脚手架的拆卸管理:

4.3.6.1 悬挑架拆卸前,作业人员应对拆卸悬挑架的完好性进行检查。4.3.6.2 拆除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4.3.6.3 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4.3.6.4 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拆卸作业。

4.3.6.5 悬挑架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

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4.4 吊篮式脚手架

4.4.1 吊篮搭设构造必须遵照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规定,组装或拆除时,应3人配合操作,严格按搭设程序作业,任何人不允许改变方案。

4.4.2 吊篮的负载不得超过1176N/㎡,吊篮上的作业人员和材料要对称分布,不得集中在一头,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4.4.3 严禁人员攀登和乘坐吊篮上下。

4.4.4 吊篮式脚手架吊篮平台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4.4.4.1 吊篮平台应经设计计算并应采用型钢、钢管制作,其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不得使用钢管和扣件(或碗扣)组装。

4.4.4.2 吊篮架长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以0.8~1m为宜。单层吊篮高度以2m,双层吊篮高度以3.8m为宜。用钢管为立杆的吊篮,立杆间距不得超过2.5m,单层吊篮至少设三道横杆,双层吊篮至少设五道横杆。

4.4.4.3 吊篮的脚手板必须铺平、铺严,并与横向水平杆固定牢,横向水平杆的间距可根据脚手板厚度而定,一般以0.5~1m为宜。当底板采用木板时,厚度不得小于50mm;采用钢板时应有防滑构造。

4.4.4.4 吊篮作业层外排和两端小面均应设两道护身栏,并挂密目安全网封严,锁死下角,里侧应设护身栏。除靠建筑物一侧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8m外,其余侧面栏杆高度均不得低于1.2m。栏杆底部应设180mm高挡脚板,上部应用钢板网封严。

4.4.4.5 吊篮应设固定吊环,其位置距底部不应小于800mm。吊篮平台应在明显处标明最大使用荷载(人数)及注意事项。

4.4.4.6 吊篮式脚手架悬挂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挂结构应经设计计算,可制作成悬挑梁或悬挑架,尾端与建筑结构锚固连接;当采用压重方法平衡挑梁的倾覆力矩时,应确认压重的质量,并应有防止压重移位的锁紧装置。悬挂结构抗倾覆应专门计算。

2)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篮的钢丝绳垂直地面,安装挑梁时,应使挑梁探出建筑物一端稍高于另一端。挑梁在建筑物内外的两端应用杉槁或钢管连接牢固,成为整体,阳台部位的挑梁在挑出部分的顶端要加斜撑抱桩,斜撑下要加垫板,并且将受力的阳台板和以下的两层阳台板设立柱加固。挑梁与挑梁之间应采用纵向水平杆连成稳定的结构整体。吊篮的后铆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4.4.5 吊篮式脚手架提升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4.4.5.1 提升机构的设计计算应按容许应力法,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提升机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

4.4.5.2 提升机可采用手搬葫芦或电动葫芦,应采用钢芯钢丝绳。手搬葫芦可用于单跨(两个吊点)的升降,当吊篮平台多跨同时升降时,必须使用电动葫芦且应有同步控制装置。4.4.5.3 升降吊篮的手板葫芦应用3t以上的专用配套的钢丝绳。使用倒链应用2t以上的,承

重的钢丝绳直径不小于12.5mm,绳卡不得少于3个,严禁使用有接头钢丝绳。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毫米。

4.4.5.4 以手搬葫芦为吊具的吊篮,钢丝绳穿好后,必须将保险板把卸掉,系牢保险绳或安全锁,并将吊篮与建筑物拉牢。

4.4.6 吊篮式脚手架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4.6.1 使用手搬葫芦应装设防止吊篮平台发生自动下滑的闭锁装置。

4.4.6.2 吊篮平台必须装设安全锁,并应在各吊篮平台悬挂处增设一根与提升钢丝绳相同型号的安全绳,每根安全绳上应安装安全锁。

4.4.6.3 当使用电动提升机时,应在吊篮平台上、下两个方向装设对其上、下运行位置、距离进行限定的行程限位器。

4.4.6.4 电动提升机构宜配两套独立的制动器,每套制动器均可使带有额定荷载125%的吊篮平台停住。

4.4.6.5 承重钢丝绳与挑梁联接必须牢靠,并应有预防钢丝绳受剪的保护措施和脱离挑梁的措施。

4.4.6.6 以钢管组装的吊篮大、小面均需设戗,以焊接预制框架组装的吊篮,长度超过3m的大面要设戗。

4.4.6.7 吊篮里侧距建筑物100mm为宜,两吊篮之间间距不得大于200mm。不得将两个或几个吊篮连在一起同时升降,两个吊篮接头处应与窗口、阳台作业面错开。

4.4.7 升降吊篮时,必须同时摇动所有手搬葫芦或拉动倒链,各吊点必须同时升降,保持吊篮平衡。吊篮升降时不要碰撞建筑物,特别是阳台、窗户等部位,应有专人负责推动吊篮,防止吊篮挂碰建筑物。

4.4.8 双层吊篮要设爬梯,留出活动盖板,以便人员上下。

4.4.9 吊篮组装、升降、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架子工进行,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带。4.4.10 吊篮式脚手架吊篮安装完毕,应以2倍的均布额定荷载进行检验平台和悬挂结构的强度及稳定性的试压试验。提升机构应进行运行试验,其内容应包括空载、额定荷载、偏载及超载试验,并应同时检验各安全装置并进行坠落试验。

4.4.11 吊篮使用期间,应经常检查吊篮防护、保险、挑梁、手搬葫芦、倒链和吊索等,发现隐患,立即解决。

4.4.12 严禁使用悬空吊椅进行高层建筑外装修清洗等高处作业。4.5 满堂红脚手架

4.5.1 承重的满堂红脚手架,立杆的纵、横向间距不得大于1.5m。纵向水平杆(顺水杆)每步间距离不得大于1.4m。檩杆间距不得超过750mm。脚手板应铺严、铺齐。立杆底部必须夯实,垫通板。

4.5.2 装修用的满堂红脚手架,立杆纵、横向间距不得超过2m。靠墙的立杆应距墙面500~600mm,纵向水平杆每步间隔不得大于1.7m,檩杆间距不得大于1m。搭设高度在6m以内的,可花铺脚手板,两块板之间间距应小于200mm,板头必须用12号铁丝绑牢。搭设高度超过6m

时,必须满铺脚手板。

4.5.3 满堂红脚手架四角必须设抱角戗,戗杆与地面夹角应为45°~60°。中间每四排立杆应搭设一个剪刀撑,一直到顶。每隔两步,横向相隔4根立杆必须设一道拉杆。

4.5.4 封顶架子立杆,封顶处应设双扣件,不得露出杆头。运料应预留井口,井口四周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并加固定盖板,下方搭设防护棚,上人孔洞口处应设爬梯。爬梯步距不得大于300mm。记录

5.1 脚手架方案及审批记录 5.2 脚手架日常检查记录附则

5.1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中交建筑工程公司大型脚手架管理办法》中交建安字〔2005〕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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