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办法_山东省教师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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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

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对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讲师由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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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中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三章

第八条

根据教师岗位设置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由学校确定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 — 2 —

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九条

学校(单位)成立7人以上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其中在专业技术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不少于80%),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学术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二条 正高级讲师的推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将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

第四章 呈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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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高级(含正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0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长期在中 — 4 —

等职业学校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正高级教师和高等院校专业教育教授岗位、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不少于3/4。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异议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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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证书。《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规定程序和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参加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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