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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县社区矫正对象
须
知
应县司法局印制
前 言
社区矫正工作是对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开放式管理、教育和改造方式,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通过社区矫正,促使每一位回归社区的服刑人员早日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并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为了使你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我们编制了《应县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希望能给予你帮助。
《须知》以问答的形式摘录了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希望你在社区里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和社区各项制度。希望你回到社区后,能与 家人和睦相处、与邻里搞好关系、与同事团结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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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安机关认为可以减刑的,制作减刑建议书,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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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回到社区后,更加热爱生活、热爱集体、热爱社会,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在矫正中不断改造自我、充实自我、完善自我。
最后,希望你能与我们保持密切的联系,多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尽力为社区多做有益的工作,努力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繁荣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目 录
1、什么是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3、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制度有哪些?
4、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惩处的规定有哪些?
5、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奖励的规定有哪些?
6、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减刑的规定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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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制度有哪些?
(一)报到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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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评审鉴定表、司法奖惩审批表等。
(4)社区服刑人员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3、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减刑的程序
社区矫正组织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减刑的程序有五个环节:
(1)审查社区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2)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评审鉴定表、司法奖惩审批表;
(3)整理收集社区服刑人员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等法律书;
(4)由县司法局将上述材料提交公安机关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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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减刑,需要呈报的材料
社区矫正组织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减刑,需要呈 报的材料有四种: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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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登记,并如实汇报家庭情况,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两张;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一次电话(用固定电话)或当面向所在司法所报到,汇报本周以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
3、每个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接受谈话,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
(二)监督帮教制度
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签订监督帮教协议。监护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护能力的家属、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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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亲属、近亲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村(居)委会负责人担任。监护人(单位)有义务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定期向司法所反映情况。具体表现在:
1、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教育工作;
2、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参加学习及公益劳动;
3、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和工作情况;
4、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司法所报告;
5、社区矫正对象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时,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
(三)学习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司法所的安排,按要求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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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5、社区矫正适用奖励的程序
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乡(镇)的考核奖励工作,处理考核奖励中遇到的问题,乡(镇)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奖励工作的实施。奖励程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表扬、评矫正积极分子和给予记功的,均由司法所提出意见。适用表扬的由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批准;适用评矫正积极分子和给予记功的由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报县司法局批准。
六、社区矫正适用减刑的规定
1、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减刑的情形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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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真学习文化、技术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的;(4)考核评比成绩优秀的。
4、社区服刑人员适用记功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功:(1)连续三次获得表扬的;
(2)主动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违法犯罪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在防止和消除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见义勇 为,作出一定贡献的;
(6)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7)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 表现的;
-13- 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四)迁居审批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不允许迁居,如遇搬家等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并由监护人提供书面保证,经批准后方可迁居。迁居后,由新迁入的所在地司法所接管
(五)外出请销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指定范围内活动,原则上不得离开居住区域,如有情况需要离开本县区域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到司法所请假,经司法所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并开具“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可外出。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按批准规定的时间内返回,返回后须立即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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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客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除会见亲属外,会见外来客人必须向司法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会见。在接受媒体、外国人士采访、会见等,必须提前向司法所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公益劳动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严格按照司法所、村(社区)指定的时间、地点主动参加公益劳动,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每月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劳动的规定。
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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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评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
2、社区服刑人员适用表扬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并在社区服刑满3个月的可给予表扬:
(1)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及社区矫正规定,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2)按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3)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4)综合评议得分居本街镇矫正对象的前列。
3、社区服刑人员适用评矫正积极分子的情形(1)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学习和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发挥示范作用的;
(2)热心助人,乐于做好事,受到社区群众好评的;-12-
在社区矫正期间记过一次或者社区矫正警告二次的;
(5)在社区矫正期间内记过二次、或者警告三次,或者二项累计三次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者上述处罚虽未达到规定次数,但人身危险性增大,社会反映强烈的;(7)有漏罪的;
(8)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报复受害人的;
(9)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10)以上条款均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的。
六、社区矫正适用奖励的规定有哪些?
1、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行政奖励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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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社区矫正适用惩处的规定有哪些?
1、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
社区服刑人员适用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记过两种。
2、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适用警告的情形 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一次:(1)逾期不去司法所报到的;
(2)对抗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3)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4)按照计分细则考核方法一次性被扣除五分以上的,或累计扣分达十分以上的;
(5)非法扰乱正常社区矫正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8-
(6)保外就医人员拒绝配合治疗的;
(7)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
(8)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3.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适用记过的情形
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记过一次:
(1)受到2次警告的;
(2)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活动情况,不按时交思想汇报材料,又不请假,情节严重的;
(3)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不改正的;
(4)不请假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的;(5)辱骂殴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
(6)对抗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7)保外就医人员故意延误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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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9)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原判刑罚决定收监执行的情形
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原判收监执行:
(1)社区服刑人员在执行通知书生效后逾期没去司法所报到,且经派出所查找仍不按期报到的;
(2)在社区矫正期间,对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活动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且不请假的社区服刑人员。(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治安罚款或者治安警 告,情节严重的;
(4)被治安罚款或者治安警告,虽情节不严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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