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_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4:37: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以及省卫生厅、财政厅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旨在通过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多方投入资金,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市)级统筹,集中管理。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加,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筹资、运行和监督机制,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合管委)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市新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合管办),市新合管办设在卫生局,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新合管办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镇(街道)成立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新合管办),办公室人员和经办机构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在市新合管委的统一指导和镇政府(街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合作医疗社会宣传、资金筹集、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及上报反馈有关信息。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本院就诊病人的合作医疗宣传、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上报,反馈有关信息,监督医疗行为等工作。

第六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县(市)、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周期为一年。每年的1月1日起至同年的12月31日止。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数额: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交纳不低于10元;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资助总额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其中,有条件的村集体可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人积极捐款、捐物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九条合作医疗基金每年一次性筹集。农民个人缴纳部分,由镇政府(街办)组织征收,以村为单位筹集后统一交镇(街道)财政所,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各镇(街道)财政所将农民个人缴费和村集体扶持部分筹齐后,全部上交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财政补助部分按照我市、潍坊市、省级和中央的顺序,先后划拨到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不得搭车收费,不得延期收缴。

第十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后,对农村五保户、在乡七至十级伤残军人、低保户农民个人负担部分,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支付。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单独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

用。

第十二条市新合管办在财政局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接收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第十三条市新合管办对各镇(街道)预付一个月周转金,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由单位垫付。基金的正常拨付程序是,镇(街道)和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新合管办按规定每月将票据交市新合管办,市新合管办统一审核汇总后,填写用款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然后由市新合管办按各镇(街道)和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报销支出数额兑付。

第十四条各镇(街道)新合管办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筹资档案,设置统一账簿,核算到户,记账到人。

第十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部分后,由市新合管办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六条市、镇两级新合管办建立收支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每月一上报,每季一公开。

第五章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同时兼顾受益面,既补大又补小”、“封闭运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报销补偿比例。

第十八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服务点)就诊,报销药费的30%,当场减免并登记入证。报销资金由社区服务点垫付,每日下午到卫生院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镇(街道)卫生院门诊就诊,报销医药总费用的30%;在镇(街道)卫生院住院报销医药总费用(扣除不在报销范围的)的50%。出院结帐后,到镇(街道)新合管办报销。做到随到随报,并登记入证。

第二十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报销中草药(仅限中药饮片)、针灸费用的20%;转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首先持转诊单到就诊医院新合管办备案,住院医药总费用(除不在报销范围的)起报线为300元,分段报销其中的药费、床位费、诊察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用。300—3000元之间部分报销25%,3001—5000元之间部分报销35%,5001—10000元之间部分报销45%,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5%。出院后,持出院单据及住院一日清单直接到就诊医院新合管办报销,并登记入证。

第二十一条需转到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申请,报市合管办审核批准并备案。住院医药总费用(扣除不在报销范围的)起报线2000元。分段报销其中的药费、床位费、诊察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用。2000—5000元之间部分报销15%,5001—10000元之间部分报销20%,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25%。出院后,持住院单据及住院一日清单到市合管办报销,并登记入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精神病人到安丘市精神病医院门诊就诊,报销医药费用的30%,到安丘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报销医药总费用(扣除不在报销范围的)的50%。出院结帐后,在精神病院新合管办报销,并登记入证。

第二十三条参合农民每人每年报销支付金额累计最多10000元。

本年度发生的医药费不得转入下一年度报销。

第二十四条各镇(街道)新合管办为参合农民建立家庭帐户,家庭帐户每人每年5元,仅限于门诊药品费用的报销。结余留转下年使用,依次累加,可以继承。但不冲抵下年农民应交参合资金。中断参合的,家庭帐户资金不再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年内未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农户由镇(街道)卫生院为其家庭成员免费查体一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部分转入下年。

第二十六条对重点优抚对象除发放《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外,由民政局发放《优抚医疗证》。在镇(街道)卫生院设立优抚对象门诊、病房,组建拥军优抚医疗队,为优抚对象建立优抚健康档案,对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送医送药上门服务。

第二十七条因患大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比例报销后,农民个人负担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六章除外责任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一)因自杀、他杀、酗酒、打架、吸毒、公伤、外伤、违法犯罪行为等人为因素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因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美容、整形及类似手术、镶牙、验光配镜、安装假肢和器官移植等特殊医疗的服务和材料费用,用于疾病医疗的支架、导管、人工晶体、起搏器、助听器等高质耗材费用。

(四)住院分娩(包括病理产科、新生儿并发症)、人工流产、放环、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发生的费用。

(五)升学、招工、婚前体检等费用。

(六)使用血液、血液代用品、营养滋补品及《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等。

(七)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挂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疗检查三次检查以外的重复检查费用。

(十)按有关规定不该补助的医疗和材料费用。

第二十九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以及煎药费、伙食费、陪床费、交通费、护工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优质优价服务费等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农民应按规定的计划免疫程序到指定地点接受计划免疫,未按规定接受计划免疫的,所发生的相应传染病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医疗管理

第三十一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持证就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合作医疗证丢失者,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镇(街道)新合管办主任签字(盖章),报市新合管办补发。不缴费参合的农民不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第三十二条参合农民可自主选择镇(街道)卫生院就诊,镇(街道)卫生院之间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逐级转诊审批制度,不经转诊的不予报销。凡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者,经镇(街道)卫生院两名医生签名,镇(街道)新合管办主任签批;到本市辖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者,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两名医生和合管办负责人签名,市合管办主任签批。同时,转出单位必须尊重病人意愿,让病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转诊单上注明就诊意向并签名。因急诊急救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的,须在住院后3天内补办转诊手续。严禁截留病人或人为拖延转诊时间。

第三十三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用药必须符合《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确需使用,必须征得病人同意,并留有文字记录。基本用药目录价目表和医疗服务价目表都要实行公开。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分解住院,协助参合农民骗取补偿资金。

第三十四条在县、镇(街道)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都要设立合作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小组,由医疗机构的临床业务骨干组成,具体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督、指导、管理以及疑难病症的会诊、治疗和提出转诊建议等。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市新合管办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里成立由市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市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镇(街道)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村民代表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第三十七条各村委负责监督参与村民的医疗行为和合作医疗证出借或乱用等行为,协助解决医患纠纷。

第三十八条新合管办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镇(街道)新合管办每季一次将基金使用情况公布到村、到户,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挪用、截留、贪污合作医疗基金者。

2、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导致不良后果者。

3、擅自更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者。

4、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合作医疗信誉者。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不执行《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基金浪费的。

(三)不严格执行制度造成人证不符,冒名就医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虚开发票、搭车开药,将自费药品、保健品和生活用品转化为医药费用的。

(五)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参合农民不满意的。

(六)违反新合管办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的,取消该户本年度合作医疗享受资格;借用他人合作医疗证骗取补偿者,除追回骗取金额外,由有关部门给予等额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工作人员提出无理要求者,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污辱、谩骂、殴打合作医疗工作人员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新合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从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新合管委研究解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摘要)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补偿标准,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前郭县神经精神病医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为实现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健康中国”建设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县农民的身体健康,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推行。根据《中共中央xx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县农民的身体健康,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推行。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下载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