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_感悟律师与法官沟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4:16: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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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

律师感到法院诉讼环境越来越好

座谈会上,对人民法院2009年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等工作,律师代表给予了高度肯定。大家普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一年来发生了许多积极变化,在处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有了重大发展,在与律师协会的信息沟通方面逐步深入和扩大。这次座谈,不仅展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倾听律师意见、建议的良好工作作风,同时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公正的深度认识和不懈追求。

有的律师评价,人民法院去年在践行司法为民、“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果丰硕,毋庸置疑。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大的地方,律师们普遍感到法院的诉讼环境越来越好。人民法院2009年的工作亮点很多,例如把调解工作贯彻于审判各个环节,这是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也是审判思维、司法观念的一个大转变;解决执行难力度在加大,解决了许多悬而未决案件,增强了律师和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的信心;站在北京律师角度讲,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等工作的加强,不但解决了一些基层法院无法解决的问题,实际上也为北京律师在执业领域的拓展上打开了一片田地;近年来法官们尤其是年轻法官们的职业素质不断提升,年轻律师应多向法官们学习。

有的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民商事司法解释时,经常主动征求律协意见,律协很感兴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去年对律师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的调研显示,各有关部门比较起来,法院做得最好。

有的律师说,法官好不好,律师有发言权。律师好不好,法官也有发言权。今后,律师协会评选优秀律师、律所时,希望法官能够参加。法院评选优秀法院、法官时,希望也能有律师的声音。

律师与法官沟通渠道需进一步疏通

座谈会上,律师们反映,法官在信息公开、诉讼程序、庭审节奏、诉权保障等方面,与律师存在一定程度的交流不畅现象。有的律师说,律师总是希望及时获知整个诉讼信息,从而可以让当事人保持安定、安心的状态。但有些法院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导致律师有时候很被动。另外,有的法官在倾听律师诉求方面做得也不够,一定程度上存在限制律师发言时间的问题。有的律师反映,一些法院审理二审、再审案件时,往往是通过原审法院联系当事人,经常不跟律师直接沟通,导致当事人以为律师连最起码的沟通渠道都没有建立。另外,法院结案后应及时通过律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解释工作,避免当事人误解。

也有律师说,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知当事人时,也应及时通知律师。律师有权全面参与诉讼程序,否则,当事人会觉得律师没啥用。实践中,例如开庭前及材料递交等环节,囿于开庭时间紧张等现实,法官应以合适的方式与律师进行沟通。

与会律师普遍呼吁,要将法院与律师协会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化。面对一些突发事件

和媒体焦点事件时,法院应及时与律师协会沟通,以便律师协会及时知悉法院的想法和态度。

构建法官与律师的和谐关系

法官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身份不同、职责不同,但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有那样一种情怀永远让人激动万分,对公平的向往,对正义的追求,对人权的崇尚,对自由的保障,那正是法治的高尚情怀,那正是法律人的高尚情操,法官和律师也正是这种情怀和情操的主人。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同属法律职业,同操法律语言,同参诉讼活动,同在社会生活。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律师是司法制度的基础,而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正义的体现,是整个司法体系的中心,居于司法制度的顶端。律师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法官就会有更高的社会地位。法官与律师在整个司法制度体系中有着极微妙的互动式联系。法治事业好比大海里的航船,没有法官的掌舵,就没有前进的方向,没有律师的划船,更没有前进的动力。从工作方式来看,律师是动态的,主动进行证据搜集等工作;法官是静态的,坐堂问案、坐堂听案、居中裁判,构成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基础,决定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走向。律师处境的根本好转取决于整个法制环境的改善,但法官对律师的看法和态度将直接关系到律师的处境和地位。而律师处境好转、地位提高将促进整个法制环境的改善,法制环境的改善又会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法官与律师,师兄和师弟,同一条起跑线,同一个方圆内;法官和律师,互相为师兄,法官与律师之间是一种水涨船高的关系。

积极探索律师与法官正常关系的有效途径。按照 “个人之间少交往,组织之间多沟通”的原则,有组织地通过各自的行业协会开展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学术交流;相互听取对司法审判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等,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良性互动机制。

1、建议在全国和各地的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每年举行一期或者两期沟通机制,建立沟通平台,彼此交流,增加共识,互相了解,共同处理纠纷,避免以律师所或者部分律师名义和法院直接交流和处理纠纷。同使一股劲、同担一份责、同守一条底线,共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第一、尽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互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建议在全省逐级建立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双方的组织、协调作用,就双方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法官与律师交流合作、相互监督的各项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第二、建立定期座谈制度。明确沟通机制的主体是法院和律师协会,参与座谈会的律师代表由律师协会甄选或者和法院共同协商确定,会议内容不仅可以就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沟通,还可以就法院队伍建设、法院廉政建设、法院司法为民举措等方面进行沟通。

2、建立法官与律师学术交流和业务研讨制度,统一司法标准。通过互赠内部刊物,共同组织业务培训等方式,充分利用双方的学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培育共同理念和知识认同,促使律师和法官队伍知识更新,促进双方业务能力的提高,表达各自理念和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消除误解,培养共通的法律人理念和精神。笔者建议,以各省法学会为依托,以律

师协会、法官协会等组织为桥梁,定期或不定期就本地区重大热点问题、本地区各法院疑难案件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法学研究方面,加强现实性研究。比如,法官职业的“公正”与律师职业的“维护正义”的法学范畴和分界点是什么?法律对抗制的缺陷和完善?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的区别和保障?法官和律师的法律理念的异同点?如何构建法律职业道德考核体系?法官和律师关系的“红线”和“黄线”有哪些?等等。

同时,鼓励广大法官和律师参加区域性或全国性法学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举办了多次法官与学者、律师共同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在此基础上,可通过定期举办“法官、律师与学者对话”专题研讨会的形式,增进法官与律师、法官律师与学者间的学术交流。一是建立联合培训制度。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举办培训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适用、新法律法规的理解、本地区多发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研究。二是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每年合作确定一至三个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的主题,定期组织法官与律师就共同关心的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三是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沟通交流制度。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和媒体聚焦的案件,应及时沟通,交换相互的认识和态度,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法官与律师如何良性互动?

现实中,确实存在法官和律师不正当交往的事实。国内近年来法官沦为阶下囚的案件并不鲜见,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也因贪污、受贿入狱。案件中爆出法官和律师间的不正当交易,让公众们误认为----只要法官和律师交往就是不好的。但是不是这样律师和法官是不是就因此完全杜绝往来了?“这是不可能的。”

齐奇认为,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业务间的交流。省律师协会有一批相当不错的律师,在各自的领域处理过复杂案件。定期收集律师们的意见,有利于高院制定出更意义的审判指导意见。

“法官和律师应该同守一条底线,共担一份责任。”

“同是法律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律师协会探索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座谈会综述

一、介绍法院当前面临的问题

目前司法现状是社会的评价与自身的评价反差很大,除自身的原因外,也受大环境的影响,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比较尖锐,法院的工作难度较大。现在司法审判的工作面临困难,如何协调社会和谐与法律尊严的关系、如何推进法官职业化,实现司法本土化,就需要改进和创新司法审判活动。由于我国未形成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机制,法院承担了许多司法职能之外的社会责任,法院工作面临一些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

信访问题、群体性问题、安全问题等。

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成因分析

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案件多发,法院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如何应对,提出了严峻的课题。由于社会利益关系格局的变化,社会心理失衡,敏感、新类型的案件持续增长,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滞后,导致法院解决矛盾功能上的错位。如何探索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也是应当研究的课题。再有社会公众日渐突出的实用、利己心理,导致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法院需要研究。由于多元化的法律需求与法律服务的量少质弱,在一定程度导致案件的激增。

四、加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

法官与律师在体现各自独立的前提下,相互尊重、合作、监督、促进,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良性的监督及搭建平台,增进交流互动,形成有效机制。通过法官与律师构建的和谐工作机制,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参加诉讼,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有利于依托职能,协力推进法治化进程,从而构建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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