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申报程序及法律依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法律依据
1、《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省直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收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和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1]261号《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省管项目收费标准按项目所在地标准收取。
2、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一式两份);(2)规划许可证或工作联系单;(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4)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3、省直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后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4、建设单位凭《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的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3、《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四、违法违规的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资金拨付。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其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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