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汇报(精选6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监察体制改革情况报告”。
第1篇: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
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
以首善标准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
——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上)
1月21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成立暨区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郭毅 摄
3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肖韵竹在当选区监委主任后宣誓。张洪军 摄
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
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杨斌审批的。在留置调查期间,他也多次听取情况汇报。”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郑宇介绍说。
纵观数月来的北京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不论是从成立北京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到选举产生市监察委员会,还是从转隶组建和设置内设机构,到采取多种措施履行监委职责,处处彰显着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日益强化。
把主体责任扛起来
2016年11月13日至14日,北京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召开。其间,市委召开了一个“特殊”的会议——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小组职责等5个制度文件,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中央交给我们的光荣任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时任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说,“市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试点工作负总责,紧紧围绕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谋划,全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市委成立了由郭金龙任组长的北京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将市人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纳入成员单位,强化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统筹与服务。仅在去年11和12月,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就召开3次会议,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北京市委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前分析思考、主动深入谋划,狠抓关键主体、关键节点、关键环节,以重点带动全局,多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意见征集、问题会商、方案设计等,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时间表和路线图稳步推进。
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发挥合力。在市委的统筹协调下,市人大常委会保障试点工作依法推进,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确保按时依法产生监察委员会、任命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市委政法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指导检察机关配合做好职能划转工作,深入开展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调动改革积极性,做好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衔接;市委组织部以及市编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主动配合,深入研究解决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干部配备、经费保障等问题;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推进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对建立案件移送受理衔接机制、案件审查办理衔接机制、线索相互移送机制等进行研究部署。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绝不仅仅体现在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中。这是近期召开的北京市委常委会会议所研究的部分议题——
5月23日,研究巡视整改落实相关情况的报告;5月10日,研究基层党建工作;4月28日,研究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4月10日,研究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3月31日,研究市委实施《问责条例》办法……
今年1月刚到北京任职的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硕辅,1月20日当选市监委主任。记者4月底在采访时看到,来京工作不到110天的时间里,他的批文编号已经超过了2500。
“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把反腐败工作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改革试点工作的所有具体设计和实施都必须朝着更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这个方向开展。”张硕辅说,“全力以赴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正是践行‘四个意识’的具体体现。对每一个改革参与者而言,都是一次深刻的党性教育和锻炼。”
市区联动推进
3月29日,海淀、石景山、门头沟、昌平等4个区陆续召开监察委员会成立大会,拉开了北京市区级监委成立的序幕。
坚持以上率下、市区联动推进,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遵循的原则之一。早在去年12月28日,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便召开会议,对区级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初步安排:4月各区监委正式成立,同时启动转隶工作;6月各区监委完成组建工作。
“要坚持市、区联动推进,严格按照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完成全市改革试点任务。要加强探索创新,及时完善配套规定,推进工作流程磨合,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1月21日召开的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成立暨区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上,市委对区级改革试点工作作出部署。
各区党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组建区级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纪委牵头落实各项任务,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实施。
就在北京市监委成立大会第二天,海淀区委书记崔述强便在全区领导干部大会上传达了中央和市委的精神,并对区里改革试点工作提出要求:“海淀区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更应发挥创新优势,敢为人先,先行先试,在改革试点工作中走在全市前列。”
市纪委、市监委还研究制定了督导区级改革试点工作分工方案,市监委每位领导成员通过日常联系、调研指导、听取汇报等形式,分别督导两个区,了解掌握所联系区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和意见建议。
改革试点中人事工作要注意哪些问题?监委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如何衔接?西城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田迪告诉记者,春节假期后的2月7日,市里专门给各区举办了区级改革试点工作指导专题培训班,市纪委、市监委和市检察院领导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
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改革小组办公室先后梳理各区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提出的重点难点问题30余个,着手研究、详尽解答,并两次以工作小组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各区指导落实。
4月18日,在各区级监委全部成立并完成转隶工作当天,北京市召开区级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16区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进一步研究解决各区遇到的具体问题。
“成立监察委员会,仅仅是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始,后面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张硕辅在这次会议上说,“各区监委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要尽快办理几件留置案件,通过工作实践,才能发现纪法衔接、纪委与检察院工作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解决这些问题为改革提供实践依据和试点经验。”
向着“1+1>2”的目标努力
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将试点地区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看似简单的“整合”,要真正达到“融合”的效果,绝非易事。
由于指定管辖案件较多,北京市检察院下辖四个分院。在试点三省市中,北京市监委机关转隶干部的数量是最多的。
干部队伍思想稳定,是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工作高度契合、机构顺畅运转、高效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
北京市委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试点工作全过程,在转隶过程中,市委责成政法委牵头、市检察院具体负责,全面深入了解干部的思想状况,针对转隶干部思想波动,主动开展谈心谈话,确保干部队伍思想稳定。
3月21日,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召开全体干部大会,宣布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标志着市监委转隶组建工作顺利完成。在宣布人员配备方案时,400多名机关干部的名字被逐一宣读。
在此之前,市纪委、市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在组建关键阶段,分成6个组,逐一听取机关、派驻机构全体干部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共740多人的意见建议,张硕辅还专门与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谈话。对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市纪委常委会逐条进行梳理研究,并向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专题汇报。
市纪委、市监委结合每名干部的特长和意愿,对干部岗位进行合理配置,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激发每名干部在改革舞台上显身手、长才干、作贡献。
“要实现队伍融合、人员优化的改革目标,绝不是简单相加就能得到的结果。”市纪委、市监委组织部负责人李洁说,“不管是纪检监察室还是综合部门,各室都是既有纪委干部也有检察院转隶的干部,充分考虑了每一个人的性格、专业和特长等因素。”
各区同样也是如此。海淀区纪委对53名转隶干部逐一谈话,了解每一个人的思想动态、性格特点、工作意愿等情况,为合署办公后的深度融合打下基础。
鉴于改革的特殊性,《北京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保持转隶干部原有工资待遇不变,检察官员额制继续执行,解决了转隶干部的后顾之忧。
“新机构新机制运行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研究新办法新措施,进一步促进人员思想高度融合和工作流程深度磨合,促进各项工作无缝衔接,使改革真正实现‘1+1>2’的预期成效。”张硕辅说。(记者 王少伟)从一开始就把监察权关进笼子
——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下)二月十三日,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干部第二期培训班开班。图为第四组讨论现场。(郭毅 摄)
5月30日,端午节这一天,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刘永强的办公室里依然一片忙碌景象,前来商量汇报工作的同事接二连三,电话铃声亦不时响起,没有丝毫节日的“气氛”。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后,各纪检监察室、干部监督室、信访室等部门发现或受理的相关问题线索,都要移送到案件监督管理室,由其按程序办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还负责对这些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
这是北京市在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中,坚持将监察体制改革与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同步部署推进的一个缩影。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党中央交给北京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新任北京市委书记蔡奇要求,“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试点‘蓝图’,精心组织‘施工’,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北京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改革创新的优异成绩,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满意。”
优化机构职能配置,实现“监督”“审查”分设
“17”,是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改革后纪检监察室的数量。
市纪委机关原有23个内设机构,在市级检察院划转10个机构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撤并重组为29个内设机构,机构总数比改革前减少4个。
“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我们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资源、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实现内涵式发展。”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说,通过统筹安排、整体谋划,做到机构不增加、人员不扩编、级别不提升,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向主责主业集中。
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
按照监督、审查分设的思路,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设立17个纪检监察室。其中,8个室负责执纪监督,8个室负责执纪审查。
“8个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8个执纪审查室则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再确定分管联系的固定地区和部门。”刘永强告诉记者。
除了这16个室外,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还有一个特殊的纪检监察室——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第十七纪检监察室。
据介绍,在转隶前,北京市检察机关作为市追逃办成员单位,承担着涉嫌职务犯罪和行贿犯罪外逃人员的追逃追赃任务,并负责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对外提出、检务合作,以及外方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工作。
“北京作为首都,各类国际交往很多。”第十七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宋斌告诉记者,“市检察机关承担的上述职能转隶到市监委后,市监委除了要继续做好市追逃办承担的统筹协调、服务督促工作外,还要承担具体案件调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追逃追赃和防逃衔接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责任也更加重大。”
为此,在改革过程中,除保留原来从事追逃追赃的工作人员外,还专门调配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法律专业背景和追逃追赃工作经验的转隶人员,充实到第十七纪检监察室。
在机构编制配置向监督执纪一线部门倾斜的同时,市纪委、市监委还注重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了专门的信息技术保障室,进一步提高科技反腐能力。
和市纪委、市监委一样,各区着力配强主业部门力量,增设纪检监察室并实现监督、审查分设。
“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配置部门职能,把监察权力从一开始就关进制度笼子。通过设置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管理、案件审理、干部监督等部门,确保内部流程运转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张硕辅说,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解决了“权力过于集中”这个关键问题,从制度设计上构建“防火墙”,严防“灯下黑”。
从“物理融合”到“化学融合”
2月6日,正月初十。尽管春寒料峭,房山区委党校报告厅里却是暖意融融。上午9时,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干部第一期培训班在此开班。
“你也在这儿啊!”开班式前,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窦晓涛和市检察院原反贪局侦查二处处长舒强在报告厅来了次“偶遇”。两人虽然曾经分属不同单位,但因为办案已经合作多次。转隶后,舒强被安排在第十纪检监察室。
在课后举行的分组讨论中,窦晓涛刚进小组会场门,一抬头又看见了舒强——两人又被分在了同一小组。“以前我们是两方合作,以后就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了!”
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从市里到区里,类似的“偶遇”经常发生。
“纪检工作尤其是其中的纪律审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本来就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有交集。一个案子要办好,原本就需要双方齐心协力。”窦晓涛说,“改革后,大伙儿成了一家人,更是要心往一处靠、劲儿往一处使了。”
为尽快推进队伍融合,北京市监委甫一成立,全员培训的方案就上了市纪委常委会。常委会定下了“第一时间”“全员参与”“脱产培训”的工作方案。
从检察机关转隶的刘壮是第一期培训班学员,后来成为市纪委、市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这次集中学习让我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重要意义有了更深的认识,对纪检工作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进一步增强了归属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标准要高于一般党员干部,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标准,严格自律。”
“这次培训不单单是一次业务学习,更是为了确保改革精神落到实处,不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两种责任意识,促进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全面提升,更快实现两支队伍从‘物理融合’到‘化学融合’的转变。”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杨逸铮说。
西城区纪委在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伊始,便从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三个部门分批次抽调部分人员到区纪委相关部室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作对接和人员融合。
“我们通过采取‘边转边融’的方式,着重在人的问题上下功夫,先想一步、先行一着,加强业务交流与培养,为合理安排人员和队伍整体建设创造条件。”西城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田迪告诉记者,在对前期线索梳理的基础上,还专门挑选一些参考性强的重点线索,交由纪委干部与转隶干部一起查办,在实战中检验工作能力,加强工作磨合。
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改革试点全过程
监督、调查、处置,是监察委员会的三项主要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年底表决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的12项措施。
北京市、区两级监委自成立以来,积极稳妥适用相关措施,除勘验检查外,12项措施中的11项均已付诸实践。截至目前,已对9个案件的9名涉嫌严重违纪的公职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其中1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涉案人员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衔接非常顺畅,此案已经进入审判程序。
改革的要求,要用制度来体现和巩固。监委如何依法履行职责,是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点,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要把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贯穿到监察体制改革的全过程。”试点工作刚启动,北京市委就明确提出,抓紧完善监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监督、调查、处置等配套规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要加大研究力度,特别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留下的空白,既做好先期设计,又加强实践探索,使监察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行。
在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记者见到了已经实施的《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市监察委员会受中央纪委和北京市委的领导,对中央纪委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市监察委员会决策机构为市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市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这部2000余字的规则,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从决策程序、审批事项、督察督办等方面规范了监察委员会议事决策和工作方式。
市纪委、市监委还制定了《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督执纪工作常用文书》《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逐一规范了监察委员会12项措施的审批流程,为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履行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级或相当于处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从这些文件的表述中不难看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在改革试点中得到进一步加强。
如何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和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执纪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的监督对象有重叠,职能有交叉,如何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北京市在改革试点中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工作实际,抓住转隶、组建、融合、对接等关键环节,着力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并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改革试点扩大了监察范围,丰富了监察手段,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对此,北京市在原有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规定的基础上,还研究制定《关于北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两个文件,将所有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线索移送的范围,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以及司法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政纪、职务违法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记者 王少伟)
第2篇: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
试点一: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1、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部分市县,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合肥市,甘肃省部分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2、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云南省。
3、改革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探索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途径,改进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模式: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县,贵州省毕节地区,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江苏省,浙江省。
试点二:推进义务家培育均衡发展,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
1、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北京市部分区县,天津市,山西省,黑龙江省部分县市区,江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多种途径推进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部分市、吉林省通榆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福建省部分市县、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部分市区、海南省、四川省部分县、云南省、甘肃省部分市、青海省部分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
3、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体制机制,探索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随迁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保障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完善寄宿制学校管理体制与机制,探索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模式(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县,贵州省毕节地区,甘肃省酒泉市,青海省海南州)。
5、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云南省)。
试点三:推进素质教育,其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试点
地区
1、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改进考试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途径和方法:辽宁省盘锦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山东省,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部分市县。
2、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改革: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
3、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推进中小学德育内容、方法和机制创新,建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体系,探索建立“阳光体育运动”的长效机制: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部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开展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探索西部欠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措施和办法: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陕西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5、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质量督导评价标准,改革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建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徽省,湖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部分市州,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试点四: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试点地区
1、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嘉定区,江苏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市,四川省德阳市,云南省部分市州。
2、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部分市县,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开展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9+3”免费试点,改革边疆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体制,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云南省部分市州,青海省。
4、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体系:内蒙古自治区。
5、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北京市部分区,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江苏省部分市,浙江省部分市,山东省部分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部分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
6、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甘肃省部分市。
试点五: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试
点地区和学校
1、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建立开放式、立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安徽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北京大学等33所部属高校,沈阳音乐学院
南校区,赣南医学院,海南大学,西藏藏医学院,青海大学藏医学院。
2、设立试点学院,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北京大学等部分高校。
3、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北京大学等17所部属高校。
4、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深化专业学位教育改革,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体制机制:北京市,在沪部分高校及附属医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宁夏医科大学。
5、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6、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广州市。
第3篇: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如何“施工”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如何“施工”
2016年11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山西确定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一年多来,山西省委高度重视,把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按照转隶组建、建章立制、评估深化三个阶段有力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整合反腐败力量,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党委书记当好“施工队长”,以高度政治自觉“按图施工”
“各级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思想上要十分清醒,政治上要十分坚定,行动上要十分自觉,不仅要上手,更要上心,不仅要担当,还要干好。要当好‘施工队长’,防止原则性领导,做到亲自调查研究,亲自把握方案,亲自组织协调,亲自破解难题,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确保领导坚强有力有效。”2016年12月2日,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在全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培训会上,对与会的省市县三级党委书记明确提出要求。
作为“施工队长”,骆惠宁亲自抓、带头干,总体工作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办,发挥了关键作用。山西省委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骆惠宁担任组长,省委副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纪检、组织、政法和人大常委会、检察机关等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领导。
根据中央精神,山西省委提出了“转隶开局、平稳过渡、逐步深化、规范高效”的工作思路,确定了“三步走”总体安排:第一步突出“转隶”;第二步突出“建制”;第三步突出“深化”。围绕‘三步走’,省委先后制定了‘三个方案’:第一个方案主
要是集中抓‘转隶’;第二个方案主要是聚焦制度创新;第三个方案主要是进一步深化改革。这三个方案的共同点是解决改什么怎么改、谁来抓如何抓等操作层面问题。同时针对市县试点中的共性问题,出台了市县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为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提供了具体指导。山西省三级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逐一同转隶人员面对面谈心谈话,班子成员入户家访2807次,不少地方的党委书记亲自与转隶人员谈心谈话,不断强化“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的意识,促进干部队伍深度融合。
“监察体制改革最大的特点是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通过整合反腐败力量,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办案程序上实现了由‘结果领导’向‘全过程领导’转变,保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决策权、审批权、监督权,促进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晋中市委书记介绍,“现在各级党委定期听取汇报、分析研判反腐败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把握政治生态,党委书记肩负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变得实实在在。”
二、狠抓建章立制,强化内控机制,疏通“纪法”“法法”衔接“堵点”,确保制度管用可行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海案是山西省监委第一起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早在3年多前,检察机关就接到了郭海涉嫌失职渎职、造成企业严重亏损的举报并对其立案,但由于《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企业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由公安机关管辖,就搁置了。当时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纪委都展开了调查,但由于
反腐败力量分散,谁都管却谁都没管得住、管到位。
山西省监委成立后,《省委政法委统筹指导政法机关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对部分案件管辖权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刑法》中第163条至169条原来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罪名,以及涉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一并调整为监委管辖。类似郭海案原先“九龙治水”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在省委主要领导的统一指挥下,省监委于去年2月26日启动初核,省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案情汇报,于3月21日决定对郭海采取留置措施。通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郭海不仅承认了自己失职渎职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1600多万元的情况。去年7月15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受贿罪判处郭海有期徒刑十三年,郭海当庭表示认罪。原先拖了3年的案子现在只用了不到3个月就查清,总共4个多月就办下来了。郭海案最大的标志性意义就是把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成了执纪效能,这得益于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省委副书记黄晓薇介绍,山西省委在试点之初就积极谋划、部署建章立制工作,通过建立“4个一”工作制度,解决纪委监委内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等“纪法”协调衔接问题;通过建立“1+4”10项制度体系,打通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法”协调衔接关键环节。
山西省纪委在去年2月底起草完成“一个办法”(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一打规范”(调查措施使用规范)、“一张流程图”(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流程图)、“一
套文书”(执纪监督监察常用文书),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内部监督管理等进行“流程再造”,细化12项调查措施的内涵和使用程序,统一61种常用文书,着力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同时,省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部门建立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以《省委政法委统筹指导政法机关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为牵引,以法、检、公、司各部门工作办法为主体的10个试行文件组成的“1+4”制度体系,强调在试点期间检察机关不再设立新的机构专门受理职务犯罪案件,慎重使用、严格审批不起诉权力;明确留置折抵刑期;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相关调查措施、看护留置人员;司法部门配合做好律师教育管理和司法鉴定工作,等等。各项规定明确具体,操作性比较强,为改革试点目标落地奠定了制度基础。
“4个一”制度在去年3月底正式印发后,经过几个月的运行,起草组又吸收了对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分析反馈意见和实践中发现的不完善的问题,反复进行讨论修改后,于2017年9月再次印发,力求使制度在实践中更加实用可行。
例如: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监察委员会查办案件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县纪委监委如果需要调查询(讯)问在押罪犯的,需指派二名以上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以及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正式公函(介绍信),前往监狱询(讯)问在押人员,各监狱应予配合。在这项制度出台前,县纪委如果想询(讯)问距离几公里远的县监狱的在押罪犯,需要先向市纪委打报告,市纪委再向省纪委打报告,再由省纪委向省司法厅有关部门去函,省司法厅再向省监狱管理局去函,最后由省监狱管理局向该县监狱发函才能实现。“一下子省去了好多个环节,方
便多了!”
三、全面开展分析评估和案件评查工作,通过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全面提升试点工作质量
有的市县党委抓改革部署要求多、督促检查少;有的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还担任市人大常委;在办公、谈话、留置场所方面还存在改造建设不达标、规章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这些问题是2017年7月19日至27日,为了找差距、补短板、促深入、抓落实,按照省委《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评估方案》和省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带队,对山西省11个市、27个县的试点工作开展分析评估和案件评查时发现的。其间,评估组对照省评估指标体系7方面17大项50小项的内容,通过听、看、查、访、谈、评等方式逐项评估;听取试点工作整体汇报和专题汇报50次,同886名市县两级纪检监察干部和政法机关干部进行座谈,抽查评估396起线索处置、违纪违法案件卷宗,走访被谈话、审查对象162人,查看谈话室、留置场所208处,查阅收集各类工作资料上万份。针对评估、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共梳理出125个问题,其中由省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统筹解决22个,各市县分别解决103个,较好地达到了以评促改的目的。
针对试点工作中的实践课题,山西省还进一步抓延伸抓拓展,部署开展了“三试点一探索”的自选动作,即组织开展政务处分、乡镇监察、派驻监察试点工作,探索对驻晋铁路运输单位的监察工作。
朔州市平鲁区和临汾市安泽县是山西开展乡镇监察工作的试点地区,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在全省全面推开。从人员配置上,每个乡镇设2名县(市、区)监委派出监察员,1名为乡镇纪委书记,由县(市、区)委任命;1名为乡镇普通公务员,由县(市、区)监委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监察对象为乡镇机关内设行政机构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学校和医院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村“两委”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监察体制改革使得山西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目前,该省各级纪委监委监督监察对象共计297.52万人,比以往增长18.74%,其中非党员对象占18%。
2017年11月30日,山西省委召开了省市县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省市县政法委书记、检察长等参加的全省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深化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省委书记骆惠宁在会上强调:“我们要按照习总书记的教导,敬终如始地做好改革工作,持之以恒,善作善成,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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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进试点工作之六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进试点工作之六
凡是重大改革都要进行试点。党中央作出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审慎稳妥的科学态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推进,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试点就是要把问题和解决办法试出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在全国推开探索积累经验。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时间表和路线图都已经明确,关键就在施工,党委负主责、纪委是专责。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党委、纪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担当起政治责任,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制定详细改革方案,选好配强监委领导班子,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现。千难万难,一把手重视就不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党委书记站到改革第一线,亲自挂帅、亲力亲为,对机构设立、职能调整和人员配置等难点问题重点研究、认真解决。着力抓好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实,牢牢抓住转隶这个关键环节,将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部门人员整体划转,保证人员先到位,把活儿揽起来,再统筹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从而最大程度减少摩擦和阻力。
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从试点进展情况看,三省市先从省一级开始,再逐步推开到市、县,确保在中央确定的时间框架内稳步推进。改革总有一个过渡期,必须把握好动态平衡,拿捏好分寸火候,防止过犹不及。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的原则,转隶前已经在办的案子,谁批准谁负责办结;转隶后的新案件按照新的领导关系审批。监委对检察机关移交过来的案件线索登记造册、分类处置,确保齐全完整。做好新组建的监察机关干部的思想工作,开展政治和工作培训,保证了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推进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好传统、好作风融合在一起、传承下去。试点地区抓住改革良机,探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部门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形成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党中央已经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定,各省区市党委、纪委要未雨绸缪,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制定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要吃透中央精神、领会改革意图,密切关注试点地区改革进展,结合实际、提前谋划,把重点难点找准,把解决问题的办法想透,把准备工作和基础工作做在前头。监察委员会是全新的国家机关,改革过程中党委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反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确保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委员会要严格依法履职,做好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探索形成监督、调查、处置的运行机制,以惩治腐败的实际成效回应人民群众期盼。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进试点工作之一
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我们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作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重要判断,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摆到新高度,正风肃纪反腐,深得党心民心。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再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我们党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决心和意志不可动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成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就是组织创新;制定国家监察法,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就是制度创新。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这必将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根本保证。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归其根本在于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涉及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监察体制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实现国家监察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将有效提升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能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道路,彰显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进试点工作之二
根本目的在加强党的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华文化是责任文化,“政府”历来是广义的,承担着无限责任。在广大人民群众眼里,不管大门口挂的牌子是白底黑字还是白底红字,都是党的机关、都是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对重大原则问题,必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决不能遮遮掩掩、羞羞答答。无论人大、政协,还是“一府两院”,都要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党统一领导下的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创设从国家到县一级的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政府行使监察权,就是要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反腐败斗争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始终讲政治顾大局。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只有党才能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准确判断和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作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坚持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政治原则。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决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规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党委负主体责任,这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检验监察体制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就要看党委是否担当起了主体责任,牢牢把握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充分发挥监察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肌体健康。
十八大以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经验是坚持问题导向,监察体制改革同样如此。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是历史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侦、自捕、自审、自诉的工作模式与其定位不符,不但缺乏有效制约制衡,而且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既造成大量重复劳动、增加了反腐败成本,又带来纪法脱节、信息不畅等问题,以至于出现党员判刑未作党纪处理、带着党籍蹲监狱的咄咄怪事,削弱了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和社会效果。要把纪检监察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工作力量,实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地体现出来,拓展已经取得的实践和制度成果,使已经形成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巩固发展。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进试点工作之三
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我们党全面执政、长期执政,制度优势已经充分显现,但也面临风险和挑战,最严峻的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完善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规治党,靠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是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具有很强的自我修复能力。对于拥有8900万党员的大党来说,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是根本要靠强化自我监督,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健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我国自秦朝始就建立御史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独立于行政权的监察体系,这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下监察隶属于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完全不同,是中华民族独特的制度传统。历史文化传统决定道路选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体现着中华历史文化,是对中国监察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是对权力制约体制的新探索。监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就是要从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中汲取智慧,从实际出发,实现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走出一条适合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道路。
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一方面强化党内监督,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一方面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辩证统一,本质上都属于党和国家的内部监督范畴,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外部监督。要把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与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进试点工作之四
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依法治国既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法律,又要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确保所有党组织、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要防止落入“法律陷阱”、“民主陷阱”,决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一讲法治就绝口不提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我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最大制度优势。在推进法治建设上要有足够的信心和底气,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确保党的意志体现在法治建设中,使法治建设服从服务于党、国家和人民的最高政治利益。
国家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依据。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要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留置是调查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形成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解决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彰显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用“政务处分”替代“政纪处分”。“政纪”是历史形成的,我们党早在陕甘宁边区就开始使用这一概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立法,由《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纪与法律之间没有中间地带。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将进一步推动依法执政,实现纪法分开和纪法衔接。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进试点工作之五
调查决策要严
赋予反腐败机构充分的调查手段是国际通行做法。腐败行为危害巨大,腐败分子警觉性高,作案手段隐蔽复杂,涉案人员利益捆绑、关系密切,串供翻供、对抗调查行为屡见不鲜,反腐败调查取证难度大、风险高。从各国做法尤其是发达国家经验看,一个共同规律就是在腐败犯罪情报获取、案件调查、追逃追赃等方面,除了一般的询问、查询等措施,法律还赋予反腐败机构一些特殊手段。有的可以跟踪、监听、监控,有的允许卧底侦查、钓鱼执法,甚至配备武器,还有的规定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证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我国对监察机构的反腐败权限和手段有着严格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12项调查措施,都是实践中正在实际使用、比较成熟的做法,没有增加新的权限。一方面,是将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手段,细化完善为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另一方面,将纪检监察实践中已经运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这就倒逼监察机关把基础工作做扎实,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
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反腐败工作各环节必须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衡。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不自行搞一套侦查体系。对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依然沿用现行做法,经过严格审批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与之不重复、不替代。腐败案件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退回进行补充调查。这就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其内部机构设置也相互制约。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全程监控。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前台”和“后台”分离。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立案审查,一次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审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对办案过程开展“一案双查”,既复查案件本身情况,也查明案件调查人员依纪依法履职情况。这样,就能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强化制约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第5篇:岚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岚县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现就岚县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相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目标任务
要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要通过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积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深入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三、工作原则
围绕“转隶开局、平稳过渡、逐步深化”的思路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革重点,着力解决监察范围过窄、反
2县监察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县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县纪委副书记兼任;委员4名,其中县纪委常委兼任2名。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明确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县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监督: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七)明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和监察对象
维护宪法和法律;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察委员会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八)赋予监察委员会的权限手段
根据相关规定,县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运用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在调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对已经掌握部分涉嫌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调查的被调查人,具有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将其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采取留置措施。县监委会采取留置措施,需经市监委会审核把关后,报省监委会批准。试点期间,县监委会要向吕梁市监委会和县
6员会监督制约等机制。
六、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顺利推进,县委成立了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县政法委、县编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岚县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兼任。
2、强化分工协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特别是相关部门一把手要把握时间节点,做到亲自调查研究,亲自把握方案,亲自组织协调,亲自破解难题。县纪委要担好专责,细致谋划,具体操作,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地,政法委和人民检察院要配合做好转隶工作,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部、编办、财政局和后勤中心要就改革所涉及的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后勤保障等事项进行深入研究,牵头推进,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按时完成。
3、审慎稳妥推进。这次试点改革是一次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一定要加强研究,认真学习中央政策和文件以及省委、市委和县委的部署要求,对改革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找准、找细,妥善解决。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改革工作高效推进,高标准完成。
4、坚决挺纪在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保密纪律,做到“四个严禁”,即:严禁违规调动或任用干部,严禁随意扩散改革内容,严禁传播小道消息,严禁违反组织原则擅自行事。
第6篇: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省部共建情况汇报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省部共建情况汇报
为大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加快行业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我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旅游产业发展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专门人才,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并于2010年纳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探索省、部、行业共建模式,构建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根据项目试点要求,自2010年起学院积极筹备改革试点项目的启动和实施工作,在探索实施、深入推进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专业特色鲜明、职教特色显著、行业特色突出的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一、借力省部共建和示范高职建设,全面推进教学质量工程建设
2010年,我院成了供销系统第一所部级示范性高职院校,成为了系统内首个省部共建院校,还成为了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院校,这使学院发展迈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学院实施第二个五年计划“质量强校”战略以来,十分重视教学质量工程建设,修订了《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课程、专业、实训基地、教学团队建设与学术岗位设臵管理办法(修订)》教学质量工程八项建设文件,2011年继续拨出专款予以资助,启动第二轮(2011.1-2012.12)院级教学质量工程八项建设工作。在全校教师和各项目建设团队的努力下,一年来,学院获得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2个,省级精品课程6门,省级教学名师1名,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立项8项,省级教改课题立项10项,总社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学院师生在省内外各类竞赛中获省级奖项37项,国家级奖项10项。
二、推进校企合作,整合系统教育资源,成立江西旅游商贸职业教育集团 学院以校企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作为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方向和推动供销社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努力创新机制,积极搭建平台,促进校企合作向深层次发展,建立职业院校与相关产业、企业的对话协作机制,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业深度融合。5月26日上午,江西省供销合作社培训中心、江西旅游商贸职业教育集团成立暨推进校企合作工作会在学院召开,来自全省各县、市的供销社主任和19个与学校深度合作企业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旨在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产业链长、社有企业多、吸纳人才能力强的优势,积极探索订单式培养、定向培养、定岗培养等行之有效的培养模式,切实提升职业教育为行业服务的质量,举全系统之力,全面推进教育培训工作,全面加快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快我省旅游商贸职业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发展,突出特色,打造品牌,为我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旅游产业发展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目前,学院7个分院50多个专业,建成了167个配臵较为齐全的校内实训室以及旅游、物流、数控3个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并在校外建立了187个实习基地,还开辟了日本、韩国、新加坡、阿联酋等海外实习基地。
三、紧密结合供销系统发展,深化课程、专业教学改革,走内涵发展道路 专业建设是高等教育的核心工作,专业集群彰现出学校办学的性质。专业设臵是否符合行业与社会经济的需要、是否能培养出高质量的学生决定着专业的生命力。学院根据行业发展和社会需要不断调整专业结构,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一年来,学院主动依据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出发调整专业结构,优化专业布局,在凝炼学院特色上下功夫,各专业参照职业岗位任职要求,从典型工作任务出发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大胆探索高职院校课程体系的改革,坚持以职业岗位项目导向和行为过程为原则建构课程内容体系,对院级以上精品课程率先制订新课程标准,运用任务驱动、情景教学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改进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学院还积极开办供销特色专业和涉农专业,主动争取在“新网工程”建设和为“三农”服务中有所作为:一是突出重点,在与供销合作社主营业务相关的财务会计、现代物流、连锁经营、市场营销等财经商贸类专业方面,培育了一批具有较强社会竞争力的特色专业。二是围绕行业、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产业转型升级要求,面向社会,面向系统,积极拓展电子商务、投资理财、金融事务、酒店管理、商务经纪与代理等专业,强化了院校的专业特色,为系统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三是积极在部分专业中开设农资流通、农产品经纪等涉农课程,积极组织编写《农产品经纪人培训教材》等涉农教材。
四、完善教师在职进修和企业实践机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我院十分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教师“双师”素质。为充分发挥所属供销行业系统优势,完善落实职业学校教师在职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健全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从教制度,学院正逐步拟定长期师资培养、培训计划,拟通过联合培养培训等方式,为职业学校培养一批既精通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又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同时,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到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批供销合作社的职业教育专家、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和专兼结合、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学团队。另一方面,加强师德教育,注重教师职业道德培养,健全和完善教师管理相关制度和政策,改革教师职务评聘办法和考核标准,将参与企业技术应用、产品开发、社会服务等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兼职教师聘用制度,把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逐步扩大专业课教师中兼职教师的比重。2011年暑期,学院派出4名专业带头人赴德国,2名专业骨干教师赴澳大利亚进行培训研修,20名教师参加由教育部教育培训中心在西安和威海举办的由德国专家授课的培训班进行学习。
五、参与全国供销总社职教政策制定,学院典型示范作用日益显著 学院致力于面向现代旅游商贸服务业和服务“三农”,致力于为打造全新供销社和实现供销社跨越式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在历时九年办学过程中,形成了颇具自身特色的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理念,在行业内,全省乃至全国同类院校中的影响力正日益增强。2011年年初,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特别从我院抽调聂云杰教授作为专家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行业指导和参与职业教育进行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并参与制定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供销科联字„2011‟7号)。此举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行业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全面实施“科教兴社”和“人才强社”战略,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实现供销合作社新的跨越式发展。
2011年4月全国供销合作社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供销合作社系统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研究分析职业教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研究系统职业教育的优势和特色、地位和作用、改革和发展方向;讨论《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系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特别安排赵恒伯院长作典型发言,2011年4月22日《中华合作时报》以头版头条刊发《求真笃行创办高质量高职教育》报道,推介学院创新人才培养的事迹与经验,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充分发挥示范院校辐射带动作用,推动行业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2010年,我院成了供销系统第一所部级示范性高职院校,也是系统内首个省部共建院校,同年还获批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院校。学院近年来取得的这一系列的丰硕办学成果和不断增强的社会影响力,吸引了行业内众多兄弟院校的瞩目,也引起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关注和思考。我院狠抓内涵发展和“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从规模发展向内涵发展的转变,作为示范高职院校和省部共建院校发的成功之路,有力地推动了供销行业系统职业教育的共同发展。2011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教育部在继我院成为供销系统第一所部级示范性高职院校之后,又确定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等6所院校为总社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单位。
日前,教育部供销合作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供销行指委)发出《关于公布全国供销合作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公布了经教育部同意调整后的供销行指委组成人员名单,确定供销行指委秘书处设在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赵恒伯担任副主任委员,学院科研处长、职业教育研究所所长聂云杰担任副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具体工作。这是教育部成立的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唯一一个设在江西省高职院校的行指委秘书处。12月10日,全国供销合作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和全国供销合作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供销职教学会)五届一次会议,在福建厦门召开,会议进行了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供销职教学会负责人,赵恒伯当选为副会长。随着学院影响力的增强,来校参观、考察、交流的国内外职业院校和行业内的兄弟院校日益增多,供销合作社系统职业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的途径不断得到拓宽,学院的示范院校建设起到了良好的辐射带动作用,对行业和兄弟职业院校的发展也起到了相互推动的作用。
七、省、部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为学院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2010年6月,李成玉主任等总社领导、孙刚副省长等省政府领导亲临我院视察,并对学院进行了具体指导。在江西省政府的和全国供销总社的大力支持,江西省供销社的有力领导和系统兄弟院校的积极帮助下,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通过省部共建和示范院校建设,学院赢得了上级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通过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学院获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1000万元,获主管单位省供销社配套资金1000万元。为此,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还拨款350万元用于支持学院建设。2011年6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供销科联字„2011‟7号)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对所属职业学校要有投入政策,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有所增长;要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对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的投入,支持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积极争取发改委、财政等部门支持,逐步提高学校经费保障水平,化解学校债务;探索供销合作社职业学校享受公共财政扶持的机制和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上述工作予以支持。”近期,省社为此还着力优化学院发展的内、外部环境,锐意提拔了一批积极进取、踏实有为的年轻干部,为学院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省政府、总社和省社这一系列的大力支持,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和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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