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养犬管理工作汇报(精选6篇)_养犬管理总结

工作汇报 时间:2021-11-23 07:43: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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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养犬管理整治工作汇报

养犬管理整治工作汇报

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养犬管理专项整治会议精神,一个月来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现将上阶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乡党委、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于31日召开了班子会议,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农业、政法副乡长为副组长,农办、政法办、派出所、卫生院有关同志组

成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宣传发动,调查摸底。4月1日召开了由全乡各行政村书记、文书和全体机关干部参加的 乡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利用村里广播和黑板报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作用和意义,联村干部下村进行资料分发和宣传发动,发放各类宣传资料90余份,张贴通告40张,拉横幅2条。到4月10日止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全乡有各类犬只360只。

3、组织实施,稳步推进。从4月11日起开始到各村进行疫苗的注射工作,到4月25日止,已完成全乡15个行政村的犬只免疫工作,免疫各类犬只156只,完成了应免疫量的43,并对已免疫犬只做好上牌和建立详细档案。

目前存在的有关问题和建议:

1、现在有很多村民抱着饶幸的心理,认为等过几个月不用交钱也可以养的,所以,建议在捕杀过程中上级部门要加强支持力度。

2、对于捕杀的工具,现在很多村民他自己不养了,而且也不配合捕杀,这样对于工作难度很大,希望能有一个合适的捕杀工具。

下步工作打算:

预计到4月30日可以免疫犬只总存栏量(360只)的60左右(210只左右),计划于5月8日起开始统一捕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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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养犬管理办法

县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养

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机关负 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本办法规定‍不得出入的场所等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犬类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防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物业公司 因养犬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 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 县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户限养一只犬;‍

(二)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

1、体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厘米以上都视为大型犬。‍烈性犬品种有 38 种: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菲勒、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斗犬类:比特犬、土佐犬、牛头更、美国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更、苏俄猎狼犬。

(5)其它犬类:杜宾、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英国狐、‍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莉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阿里埃日 犬、刺毛犬、爱尔兰塞特犬。

(三)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携犬人进入;

(四)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 8 时至 20 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名录由XX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斗犬、弃犬‍

第七条 县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弃犬、无主犬、伤人犬、被没收的犬及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疫,对患有狂犬病和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杀,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经检疫后对可以饲养的犬进行饲养或交由他人饲养。‍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

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包括楼房)。

‍ 第十一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 20 日内,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人发现所养犬只出现病情,应当及时治疗。‍养犬人在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之日起 20 日之内,到住所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十三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 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的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对犬尸及时进行无害处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于侦查、巡逻、医学研究、传染病防治、救灾‍的犬只,应该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可以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八条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犬吠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对犬在楼道及户 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第二十条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为犬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对伤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严‍重传染病的犬应当及时送交犬类留检所。

第二十二条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防疫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 会或业主委员 会可以对管理区内居‍民投诉的犬只扰民事件,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对社区内具有普遍性的养犬扰民事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按照表决结果解决,表决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给予具体指导。

第二十四条 除用于侦查、巡逻、医学研究、传染病防治、‍动物观赏、杂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暂时收留无主犬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不得养犬。

第二十五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等犬类经营‍性活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美容院、动物寄养所、动物训‍练所等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第二十六条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犬类养殖场、销售市场或‍者其他犬类经营场所的犬只,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免疫,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七条 从外埠进入XX的犬只,必须具有当地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并于 5 日内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并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二十八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 在管理区域内合‍理设置动物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防疫检疫服务。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政部门 的工作人员 依照 本条例 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执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户 养犬‍两只(含两只)以上,公民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携犬进入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在按规定时间以外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经登记和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不‍补办养犬登记证,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饲养、经营的犬只不按国家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为进行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纵犬伤人和纵犬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按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在户 外的粪便,携犬出户时不为犬挂犬牌、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犬送至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犬类经营性‍活动、开办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和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将没收的犬只交‍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八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XX年 X月 X 日起执行

第3篇: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养犬管理专项整治会议精神,一个月来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现将上阶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乡党委、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于31日召开了班子会议,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农业、政法副乡长为副组长,农办、政法办、派出所、卫生院有关同志组成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宣传发动,调查摸底。4月1日召开了由全乡各行政村书记、文书和全体机关干部参加的 乡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利用村里广播和黑板报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作用和意义,联村干部下村进行资料分发和宣传发动,发放各类宣传资料90余份,张贴通告40张,拉横幅2条。到4月10日止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全乡有各类犬只360只。

3、组织实施,稳步推进。从4月11日起开始到各村进行疫苗的注射工作,到4月25日止,已完成全乡15个行政村的犬只免疫工作,免疫各类犬只156只,完成了应免疫量的43%,并对已免疫犬只做好上牌和建立详细档案。

目前存在的有关问题和建议:

1、现在有很多村民抱着饶幸的心理,认为等过几个月不用交钱也可以养的,所以,建议在捕杀过程中上级部门要加强支持力度。

2、对于捕杀的工具,现在很多村民他自己不养了,而且也不配合捕杀,这样对于工作难度很大,希望能有一个合适的捕杀工具。

下步工作打算:

预计到4月30日可以免疫犬只总存栏量(360只)的60%左右(210只左右),计划于5月8日起开始统一捕杀。

乡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4月26日

第4篇: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2010年 江苏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此帖来自狗民网5 ].K9 F5 a()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及其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m5 G“ I;s6 A$ e: t9 ~ G0 W()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帖来自狗民网* ?8 h9 u, y.t()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此帖来自狗民网2 N7 T5 o5 E;W()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市容与城管执法、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R!Y3 g7 @7 ?()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

安案件;此帖来自狗民网9 D” }3 [7 w, u()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B1 ?;])J5 k)Q” d()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F5 Z: Y(?' c1 Y()

(二)市容与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此帖来自狗民网6 A6 u)G“ h$ y(V()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

治的管理;

此帖来自狗民网6 N' `9 w)X, B)}.S()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8 u)S)~;q4 |!I(y,H9 Z, F()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养犬管理信息以及查处违法、违规养犬的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此帖来自狗民网9 d8 r0 Z7 g” i1 o!D0 p()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n* o)N8 }# k$ K3 M3 i()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此帖来自狗民网

e.E7 U8 g3 @: p()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人口密度、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此帖来自狗民网$ K2 I4 z!J9 X()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八条 本市市区三环路以内以及三环路以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新城区、徐州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已建成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9

i g3 n6 e()

各县(市)、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划定.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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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b I.S7 U)S(k()

第十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S;y(Q5 ]+ c“ P(B: o)b9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此帖来自狗民网* C5 i* g2 g7 A()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条观赏犬,禁止饲养危险犬.此帖来自狗民网$ f4 d2 J5 N)n b()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观赏犬和危险犬的分类及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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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6 N S6 }1 q2 }$ b8 D()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此帖来自狗民网* ?)z0 O7 h0 b: s6 m()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帖来自狗民网)[/ d$ E;s5 };{9 c()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三)独户居住;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S6 c' R7

c;e: p ?()

(四)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此帖来自狗民网2 t4 P)L()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五)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申请人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关于遵守小区养犬公约的协议;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申请人应当与其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养犬责任书.此帖来自狗民网0 E, C1 y(G1 Q()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t9 @8 {% }1 c: }()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此帖来自狗民网+ J e6 a7 k, T2 d()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二)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

民网2 f)o!p.B W()

(三)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H6 H._6 c2 H(c()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此帖来自狗民网# ~' P.^(C S;w()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五)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3 t!^3 c(`()

(六)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此帖来自狗民网/ C3 v3 P(M4 b: M.c0 j1 A6 K()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帖来自狗民网;N _1 k* ” k)V()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十四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登记证、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至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留验场所.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4 K8 Q K!d.G3 K5 X()第十五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y3 n“ F$()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或者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9 M6 X* m' X1 s5 r()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妥善处理,并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1 n(o,|()

犬只丢失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此帖来自狗民网” J4 i R8 p* ]* Z()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h;[8 A$ ?5 S$ H2 W5 Y()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七十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养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免收两年的管理服务费.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6 f!V!_* W9 s9 e()

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征收,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制作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芯片,犬只的留验以及疫犬无害化处理等与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相关的支出.此帖来自狗民网4 S h!a.S3 n()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_4 ~6 ~7 U1 {(R8 x“ J()

(一)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以及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危险犬实行圈养或拴养,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危险犬不得出户;此帖来自狗民网1 z8 p' M1 t)e3 I.D()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二)重点管理区内的观赏犬除六点至八点、十七点至二十点外可以出户.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此帖来自狗民网% T8 R” }9 J()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三)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危险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需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并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7 @' F' {.r(G: R ~“ u()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3 L.U: n!m5 J)Z()(五)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此帖来自狗民网* s* R* ^1 X;B0 z)A()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六)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宾馆、饭店、公园、公共广场、市区主干道、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2 F.h0 s(n-Z()

(七)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的同意;

此帖来自狗民网1 c;E3 O c()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八)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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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养犬登记证、犬牌或犬只免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发;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i.w0 j _ B* P()

(十)不得虐待、遗弃犬只;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e)I4 y;R5 m6 Y$ [& o, `()

(十一)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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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履行养犬公约或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此帖来自狗民网

Z$ K2 J;a)?9 v3 B5 D: F()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进入前款第(六)项所列区域.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N, S.p' r8 n9 V()

第十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交易场所.此帖来自狗民网% W7 C3 `1 W6 2 m()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二十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开办犬只诊疗机构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后者还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七日内

向公安机关备案.此帖来自狗民网' j)O3 l“ [+ d()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二十一条 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5 o3 R)q.U N” H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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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此帖来自狗民网8 T)t1 }9 T8 E V)k1 I()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因违反本条例被收容的犬只以及无主犬、流浪犬.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G* m!}1 C()犬只留验场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内原养犬可以将犬只领回;逾期无人领回的,可以由其他人领养.领回、领养人应当符合养犬条件,并办理养犬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无人领回、领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P8 j* M5 X s$ [4 Q5 B()

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对犬只留验所的犬只进行检疫、防疫;依法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进行无害化处理.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B* i8 g8 ]% q4 L()

第二十四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任何人均有权控制伤人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医疗费用、赔偿损失.养犬人应当于当日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留验收容.此帖来自狗民网;^)g6 W' Y$ n2 W, s()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留验收容期间发现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作无害化处理.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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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养犬、非法经营犬只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y1 D(E6 I(v)K5 a()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畜牧兽医、市容与城管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此帖来自狗民网7 k, j!R5 J!`/ E' C6 v6 K2 _()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送至犬只留验

场所的,应当给予奖励.此帖来自狗民网!}” j3 x3 h2 t()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准养期间一年内违法记录满三次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并收容处理犬只.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8 1 u2 X;y6 f()养犬人因前款规定,被公安机关收容处理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此帖来自狗民网!]* _: J, 5 X;G4 L1 q1 s()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公安机关应当将养犬登记、养犬违法记录等事项在养犬人所在的社区公示.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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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未领取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责令养犬人七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处理犬只.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l!O* Q7 k, S4 T1 L()

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延期等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对责任人处以三百元的罚款,并收容

处理犬只.此帖来自狗民网# q6 [' ^+ g$ |' }9 `6 d()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携犬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9 }7 R1 H6 t!d;^: t()第三十条 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未按规定及时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留验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并收容处理犬只.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v6 ]+ D,L6 j4 D5 D: m()第三十一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养犬人进行处罚.此帖来自狗民网3 o9 x!h3 [$ r K: q1 ^()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与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携犬人处以一百元的罚款.此帖来自狗民网-K“ L5 y9 X8 y3 y8 J9 P$ f()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犬只养殖、交易场所或者擅自从事犬只销售、养殖、展览、表演、诊疗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w, p* K.F()

第三十四条 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防疫证、犬只养殖和犬只销售等批准文件以及犬牌的,由公安机关、畜牧兽医、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U8 I2 }” d, [/ {;G0 j6 @“ K()

未按本条例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疾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此帖来自狗民网!G7 b” f* U1 U)E!d()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此帖来自狗民网0 a6 d.y1 : }()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一)公安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9 s3 z' K b;p()(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此帖来自狗民网-n7 b, O8 I2 q2 B6 ]()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三)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帖来自狗民网4 t: p)[;O0 F(k()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四)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此帖来自狗民网)^/ }% p0 m$ z)O“ N()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五)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或者对有关情况不及时通报的;

此帖来自狗民网# [5 A.x0 K(X1 t” F, d()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此帖来自狗民网-^5 q I5 X, {9 Y3(F: c()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0日施行的《徐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同时废止.

第5篇: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保证书。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八、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二、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三、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四、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6篇: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2010年 江苏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

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及其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行.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

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市容与城管执法、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

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安案件;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二)市容与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

行为;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通报公安机关.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结合人口密度、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第八条 本市市区三环路以内以及三环路以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新城区、徐州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已建成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养犬管理信息以及查处违法、违规养犬的情况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卫生防疫

各县(市)、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县(市)、贾汪区人民

政府划定.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第十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第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条观赏犬,禁止饲养危险犬.观赏犬和危险犬的分类及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并向

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

(四)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五)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申请人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关于遵守小区养犬公约的协议;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申请人应当与其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

会签订养犬责任书.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

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三)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六)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登记证、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至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留验场所.第十五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

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六条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或者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

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妥善处理,并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犬只丢失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按照省物

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七十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养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免收两年的管理服

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征收,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制作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芯片,犬只的留验以及疫犬无害化处理等与养犬管理服务

工作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以及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危险犬实行圈养或拴养,重点

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危险犬不得出户;

(二)重点管理区内的观赏犬除六点至八点、十七点至二十点外可以出户.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

妇和儿童;

(三)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危险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需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并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

领;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宾馆、饭店、公园、公共广场、市区主干道、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

(七)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的同意;

(八)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

门申请补发;(九)养犬登记证、犬牌或犬只免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向有关部

(十)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理;(十一)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十二)履行养犬公约或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进入前款第(六)项所列区域.第十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交易场所.第二十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开办犬只诊疗机构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后者还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

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七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 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关的证件、证明.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因违

反本条例被收容的犬只以及无主犬、流浪犬.第二十二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

犬只留验场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内原养犬可以将犬只领回;逾期无人领回的,可以由其他人领养.领回、领养人应当符合养犬条件,并办理养犬登记和其

他相关手续.无人领回、领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化处理的,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对犬只留验所的犬只进行检疫、防疫;依法需要进行无害第二十四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任何人均有权控制伤人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医疗费用、赔偿损失.养犬人应当于当日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留

验收容.留验收容期间发现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作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养犬、非法经营犬只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十日内将处

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畜牧兽医、市容与城管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

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送至犬只留验场所的,应当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准养期间一年内违法记录

满三次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并收容处理犬只.予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将养犬登记、养犬违法记录等事项在养犬人所在的社区公示.养犬人因前款规定,被公安机关收容处理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

第二十八条 未领取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责令养犬人七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处理犬只.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延期等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

办手续的,对责任人处以三百元的罚款,并收容处理犬只.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由公安

机关对携犬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第三十条 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未按规定及时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留验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并收容处理犬只.第三十一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养犬人进

行处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与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对携犬人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犬只养殖、交易场所或者擅自从事犬只销售、养殖、展览、表演、诊疗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按

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防疫证、犬只养殖和犬只销售等批准文件以及犬牌的,由公安机关、畜牧兽医、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

罚.未按本条例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疾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安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

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三)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五)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或者对

有关情况不及时通报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0日施行的《徐州

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同时废止.(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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