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汇报(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
第1篇: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汇报
建瓯市综治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抓好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为重点,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和发展,取得一定实效。
一、主要成效
一是高度重视有抓手。结合建瓯实际,以建瓯市综治委名义制定下发《关于成立建瓯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通知》,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协调问题有行动。积极协调解决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召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并将会议研究解决情况,向有关部门呈报。如:对南雅镇社区矫正对象程某不服从监管的情况,市综治办先后2次召集专题会议,组织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赴程某所在地(深圳)了解情况,积极对接当地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努力寻找程某具体下落。同时,司法、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先后也将该案具体情况向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对接,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
三是纳入考评有实招。结合城乡网格化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将社区矫正对象列入网格化,实现社区矫正人员“入格、入网”,实时掌握该类人员动态,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平安建瓯”、“和谐建瓯”建设。结合“平安乡镇(街道)”、“平安单位”系列创建和“四无村”创建活动,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考评内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南平市对我市综治考评项目,由市司法局负责对接南平市司法局,该考评项目考评分位居南平市后3位或总扣分达20%以上的,取消该单位的“平安单位”评选资格。每年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年终综治考评,作为其“一票否决”的内容,进一步加强考核督促工作力度。每年社区矫正工作考评内容由司法局负责对各基层司法所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送至市综治办汇总。
四是推进工作有亮点。2014年8月,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托市技工学校联合创办建瓯市曙光培训基地,作为我市社区矫正对象培训基地。该基地先后投入25万余元用于装修,购买相应教学设备等,通过有机整合各方资源,采取融合法制宣传教育、心理辅导干预、劳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安臵为一体的培训运作模式:依托技工学校的劳动技能培训师资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技能培训机制解决610工作对象和社区矫正对象培训的经费保障和培训证书颁发等问题,在不增加财政和学员负担的前提下,为学员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由人社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5级)》,成为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为其今后就业提供了方便。目前,开展培训班1次,接受教育培训学员25人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25人。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1.社矫经费保障力度有待强化。社区矫正是基础性的社会系统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市社区矫正对象人数逐步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持续投入还有待加强。
2.协调解决疑难问题有待加强。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发现的问题存在“法律、政策”空白及职能蒸空情况,导致该问题规范规范有序及时解决。下一步,应及时将存在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呼吁协调,提高党委、政府重视度,着力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2篇:怎样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怎样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最初的试点到现在的全面推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也从最初的投石问路,到现在的具备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的阶段。我们已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对罪犯的矫正作用凸显,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在与监禁刑对比上,有着后者无法比拟的优势,我们呼吁优先适用社区矫正对罪犯进行改造,提倡减轻对罪犯肉体和精神的摧残,以另一种“温情感化”方式,以较小的社会代价达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实践证明,发展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制改革,是我国刑罚执行社会化和现代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非监禁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一、何为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有何功能与意义?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非监禁矫正”,国外较常见的形式有缓刑、假释、暂时释放、社区服务、中途之家、工作和学习释放等,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的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惯用、常用的刑罚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并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所确定的改造学习期间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悔过自新,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从职能概念上讲,是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社区矫正的功能和意义突显,有公认的六大功能,分别是:惩罚罪犯、教育罪犯、感化罪犯、塑造罪犯、控制罪犯和医治罪犯心理。可以说,社区矫正是一种不失监禁刑的威慑性又有更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的独特效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改变行刑环境,提倡和实行“人文行刑”,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之回归社会的需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监狱等机构的行刑压力,降低社会行刑成本的要求。
二、我国社区矫正试行工作概况
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2003年以前为准备阶段;2003-2009年为试点阶段;2009年起为全面试行阶段。2003年两院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社区矫正的性质、适用范围、工作任务部门职责等做出规定,随后社区矫正在27个省(区、市)进行试点。
2003年开始至2008年,全国先后分两批在18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另有9个省(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先后进行了试点,这一时期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标。2009年,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召开,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时机成熟,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从提出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该意见指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同时,初步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国务院法制办作为社区矫正立法的牵头部门,开始了探索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通过7年时间的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各地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该工作的全面推广积累了丰富经验。截止2006年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七万多人次。
三、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㈠、司法行政机关无社区矫正执法权,对矫正对象没有采取强制矫正的权力。
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仍然是两高、两院的《通知》、《意见》和各地方政策性文件,尚无社区矫正法出台,社区矫正立法滞后,法律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明确规定,现实工作中矫正对象脱轿、漏轿、不做思想汇报、外出不请假现象严重,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应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单靠省(区、市)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收监规定,有悖法理。我国《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无强制收监权力,所以目前如需对矫正对象进行收监,大多实际上无法操作,只得事后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本身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的直接承担者,但又没有执法权,难免落得尴尬之境,所以应加强社区矫正立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矫正权力。
㈡、基层司法所人员及装备不足,无力完全满足社区矫正需求。
目前全国开展社区矫正业务的司法所大多存在编制人员不足,缺乏装备的问题。专业社区矫正员匮乏,经费得不到保障,无力满足开展矫正业务的需求。所以应制定社区矫正财政保障政策,将社区矫正工作开支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制定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科学、系统、完备的经费保障标准。计财装备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经费安排中应平衡财政支出方向,多向司法行政部门倾斜,从经济上保障社区矫正业务开展。
㈢、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者匮乏。社区矫正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仅仅依靠司法行政人员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利用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监督者的一线优势,对矫正对象日常工作和生活进行管理,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但现实中大多矫正社区缺乏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使社区矫正实施力度和效益大打折扣。
四、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举措
㈠、各相关部门统一协调,明确职责与分工
可以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取得了初步成功,目前工作重心之一是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明确职责与分工。两高两部的《意见》规定: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社区矫正从试点伊始,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着,各部门统一协调,形成了较强的工作合力。
我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监察机关(检察院)、行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构成,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而不是判决范畴,也就是说这属于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社区矫正执法权应交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而不是由法院或公安等其他部门行使,司法行政机关在近年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司法行政机关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工作经验丰富,轻车熟路,一方面强化了职能,使社区矫正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益,同时又是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行动,进一步合理配置我国司法体制中各组织的权力与职责,是司法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制建设进步的体现。根据《意见》规定: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可以说,目前已达成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共识,但未通过法律明确社区矫正执法权归属。为了更好开展该项工作,早日使之走向规范化道路,应加快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步伐,明确社区矫正各组织的职权与分工,尤其是强化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㈡、加强对社区矫正业务各方面的保障。
社区矫正业务直接承担者主要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职能,交接之际,存在物质保障程度低,机制不顺畅,人员不足,观念阻碍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业务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劳动部门、社区(村)群众组织等应从业务上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其次是人员保障,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一线任务在基层司法所,这就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职业化和专业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上岗,多用业务素质高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司法干警,人力资源部门应对此应承担起争取编制,在招录司法行政编制人员应当优先考虑充实司法所,切实把好人员“入门”关,严格标准,择优选配。同时,应充分挖掘社区矫正的社会资源,加强选聘社区志愿者,监督工作者,做好司法所和社区的双重人力保障。
再次是装备保障,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普遍比较薄弱,不少单位没有足够的办公用房,缺乏必要的办公、交通设施,具体包括基层司法所业务用警车、着装、通讯设备、文印、档案等方面。根据《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第七次计财装备工作会议文件汇编》报告称,不少司法行政机关装备保障标准相对偏低,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县司法局年度人均办公经费只有几百元,日常工作难以开展。
㈢、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工作。
我国社区矫正立法严重滞后,上文已述,目前规范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只有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通知》、《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至今未出台规范社区矫正的法律。由于法律缺位,导致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可依”,必然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两高、两部《意见》指出: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进程,探索建立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充分论证后制定。只有通过立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社区矫正性质,法律地位,内容,实施程序等,使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走向规范化、法制化道路,更好开展该项工作。据悉,国务院法制办作为社区矫正立法的牵头部门,正会同司法部,组织中央编办等部门进行社区矫正的立法调研。
第3篇: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非监禁矫正”,国外较常见的形式有缓刑、假释、暂时释放、社区服务、工作和学习释放等,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的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惯用、常用的刑罚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司法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所确定的改造学习期间内,由司法所负责监管落实刑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悔过自新,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从职能概念上讲,是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五类外执人员即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社区矫正的功能和意义突显,有公认的六大功能,分别是:惩罚罪犯、教育罪犯、感化罪犯、塑造罪犯、控制罪犯和医治罪犯心理。可以说,社区矫正是一种不失监禁刑的威慑性又有更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的独特效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改变行刑环境,提倡和实行“人文行刑”,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之回归社会的需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监狱等机构的行刑压力,降低社会行刑成本的要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最初的试点到现在的全面推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也从最初的投石问路,到现在的具备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的阶段。我们已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对罪犯的矫正作用凸显,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在与监禁刑对比上,有着后者无法比拟的优势,优先适用社区矫正对罪犯进行改造,提倡减轻对罪犯肉体和精神的摧残,以另一种“温情感化”方式,以较小的社会代价达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实践证明,发展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制改革,是我国刑罚执行社会化和现代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非监禁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根据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的功能和性能的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以下简要分析一下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无社区矫正执法权,对矫正对象没有采取强制矫正的权力。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仍然是两高、两院的《通知》、《意见》和各地方政策性文件,尚无社区矫正法出台,社区矫正立法滞后,法律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明确规定,现实工作中矫正对象脱矫、漏矫、不做思想汇报、外出不请假现象严重,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应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单靠省(市、区)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收监规定,有悖法理。我国《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无强制收监权力,所以目前如需对矫正对象进行收监,大多实际上无法操作,只得事后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本身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的直接承担者,但又没有执法权,难免落得尴尬之境,所以应加强社区矫正立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矫正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基层司法所人员及装备不足,无力完全满足社区矫正需求。目前基层社区矫正人员严重缺乏,相关装备不足,严重制约该项工作的开展。我国中西部基层司法所人员只有一两个,各地财政难以满足该项工作。因此,国家要从财力上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扶持,切实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者匮乏。社区矫正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仅仅依靠司法行政人员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利用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监督者的一线优势,对矫正对象日常工作和生活进行管理,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但现实中大多矫正社区缺乏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使社区矫正实施力度和效益大打折扣。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要下大力气解决,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以下就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各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积极配合,明确职责与分工。可以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取得了初步成功,目前工作重心之一是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明确职责与分工。两高两部的《意见》规定: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社区矫正从试点开始,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着,各部门统一协调,形成了较强的工作合力。
第二,加强对社区矫正业务各方面的保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首先是相关部门的业务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劳动部门、社区(村)群众组织等应从业务上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该项工作。其次是人员保障,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一线任务在基层司法所,这就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职业化和专业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上岗,多用业务素质高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司法干警,人力资源部门应对此应承担起争取编制,在招录司法行政编制人员应当优先考虑充实司法所,切实把好人员“入门”关,严格标准,择优选配。同时,应充分挖掘社区矫正的社会资源,加强选聘社区志愿者,监督工作者,做好司法所和社区的双重人力保障。再次是装备保障,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普遍比较薄弱,不少单位没有足够的办公用房,缺乏必要的办公、交通设施,具体包括基层司法所业务用警车、着装、通讯设备、文印、档案等方面。根据《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第七次计财装备工作会议文件汇编》报告称,不少司法行政机关装备保障标准相对偏低,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县司法局年度人均办公经费只有几百元,日常工作难以开展。200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明确了中西部地区司法所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期限。良好行使职能的基础是建立在完善的装备上的,为更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
第三,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我国社区矫正立法严重滞后,目前规范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只有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通知》、《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至今未出台规范社区矫正的法律。由于法律的缺位,导致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可依”,必然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两高、两部《意见》指出: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进程,探索建立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充分论证后制定。只有通过立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社区矫正性质,法律地位,内容,实施程序等,才能使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走向规范化、法制化道路,才能更好地开展该项工作。
第4篇: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
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以下简称委托机关)的委托,调查评估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为依法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调查,客观公正评估。
第四条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调查评估工作。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参考调查评估结果,依法作出适用或者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调查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调查评估对象及内容
第六条 对于下列情形,委托机关可以委托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一)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可能适用社区矫正量刑建议的;
(二)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
(三)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
(四)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拟对被告人、罪犯决定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除外。
公安机关、监狱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条 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可以走访以下单位和个人:
(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家庭及成员;
(二)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
(三)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同事(同学);
(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五)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六)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开展调查,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年龄、职业、单位、受教育程度等;
(二)家庭情况。固定居所、婚姻及经济状况,与家庭成员融洽度,家庭是否有重大变故等;
(三)个性特点。身体健康状况和能力、气质、性格等心理特征;
(四)犯罪以前表现。工作生活、社会交往、遵纪守法情况,与邻里相处是否融洽,是否有不良行为恶习等;
(五)犯罪行为评价。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家庭及村(居)民、同事(同学)等对其犯罪行为的态度,受害人或者其亲属态度,受害人无从查找的除外;
(六)监管条件评价。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及家庭等对其管束能力;
(七)其他需要调查评估的事项。
第三章 调查评估程序及方式
第九条 委托机关应当核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向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送《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带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复印件;
(二)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三)公安机关、监狱委托时,应当附带原刑事判决书和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服刑期间表现等。
《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注明委托机关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受害人居住地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后,应当及时核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制作《调查评估通知书》,启动调查评估程序。发现居住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委托机关,退回委托材料,并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十日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委托机关。
委托机关要求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完成。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负责调查工作,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跨乡镇指派调查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走访的单位、个人出示工作证件、调查评估委托函等,告知相关调查内容及回避、保密等事项。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可以采取查阅、调取有关资料,走访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座谈会以及个别约谈等方式开展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当现场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提供单位确认无误后盖章。必要时,调查过程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调查评估表》,围绕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等要件,评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对所居住社区有无不良影响及不良影响的程度,连同调查笔录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调查材料,组织人员集体评议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同一调查对象,未发生可能影响调查评估结果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六个月以内有效。第十九条 委托机关在调查评估时限内,未收到《调查评估意见书》,一般不得提前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作出的,应当告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在判决、裁定、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委托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采信情况。不予采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档案。对被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当将其调查评估档案归入执行档案。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应当遵循教育挽救为主、惩罚改造为辅,专门机关、社会力量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矫正调查评估可以邀请共青团、妇联、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
第五章
调查评估工作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托机关应当派员或者采取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委托函等材料,不得由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等利害关系人转交。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接收委托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转递的委托调查函等材料。第二十六条 委托机关和被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等利害关系人透露拟判决、裁定、决定及调查评估的意见等,对调查涉及的有关内容、个人隐私等,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调查评估人员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走访对象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真实性、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回避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八条 调查评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等,不得接受其吃请、馈赠或者其他消费活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5篇:蓬安县司法局“三举措”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材料]
蓬安县司法局“三举措”
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
近日,蓬安县司法局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吕某进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的委托函,指派锦屏司法所深入蓬安县两路乡吕某家中及当地村委会、学校对吕某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函寄回了滨湖区人民法院。
今年以来,蓬安县司法局认真执行罪犯提请假释征求意见及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制度,共完成假释调查评估1件,审前调查评估2件。在服刑人员提请假释前及未成年人犯罪庭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中“三举措”扎实做好调查评估工作。
一是严格程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中,按照回避及双人办案原则,组成由社区矫正办公室及司法所等相关人员参加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组,全面了解监狱提请假释对象或法院确定拟矫正对象的情况,对其假释或矫正风险与环境进行有效评估,在假释征求意见或社区矫正审前调查中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二是细化过程。调查人员既要走访提请假释对象或拟矫正对象的家庭,调查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及性格特点,又要走访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了解其平时表现和社会交往情况,还要走访所在村(居)委会,调查其邻里关系及帮教条件。通过全面调查和实地考察,保证调查评估结论的准确性。
三是结论真实。通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充分的论证,形成评估意见,综合评估提请假释或拟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就提请假释或拟矫正对象是否适用假释或社区矫正提出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监狱或法院提交相关的谈话笔录及调查评估意见,有效实现了假释及审、矫工作的无缝对接。
第6篇:如何做好重大危险源调查和评估工作
如何做好重大危险源调查和评估工作
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评估,一直是近年来消防部队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改革与创新消防工作、提高消防部队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的一个重要举措。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和评估,合理确定重大危险源种类和数量,不仅可以使消防官兵更清楚地了解和掌握辖区重要单位和场所情况、消防设施的现状以及灭火救援手段,还可以更加完善城镇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为合理调整消防力量,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开展技术、战术研究,组织实地、实战演练等提供宝贵的科学依据,其意义十分重大。如何做好消防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合理、正确地确定消防重大危险源呢?一是掌握科学的调查方法。重大危险源的调查需要系统地收集与之相关的各种资料和信息,但作为调查对象的消防重点单位又比较多,给调查带来很大的困难。消防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消防部门主抓的重大危险源调查组织,共同做好重大危险源基础信息的调查工作,尤其是支队司令部和防火处要密切配合,落实专人负责,科学安排人员和时间,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充分利用政府的信息资源(包括城市水网、电网、燃气网、交通网以及其它数据库资料)、辖区消防重点单位基本情况资料、灭火救援预案和当地安全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已经确定的重大危险源信息资料,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另外,根据调查对象的多少,实行分步骤调查的办法,先对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在熟练掌握基本方法的基础上,对数量较多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再开展调查,确保被查对象的信息都能按要求调查到位;同时还要建立重大危险源调查数据库,实现信息采集、检索、统计等方面的动态管理,切忌走过场和敷衍了事,保证调查情况准确、详实,为评估标准的确定奠定基础。
二是掌握科学的评估方法。首先要在当地重大危险源调查组织的基础上,吸纳科研、相关行业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成立重大危险源评估专家小组,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县(市)级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本级消防危险源的初评工作。其次,要对照《消防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在按照26种调查表进行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利用层次分析法科学计算调查对象各指标的权重,同时综合专家打分计算其风险程度,定量评估重大危险源的火灾风险;单个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主要考虑人员风险、财产风险和事故发生率三个方面。对公共消防设施现状的评估,主要是要对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着重从消防通信、消防站布局和消防供水(含各种可利用水源)三个方面,结合区域火灾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对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评估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已建消防站的人员、装备(包括车辆、器材、灭火剂)等消防力量所具备的救人、控火、供水、保障能力等,以及社会消防资源,包括各种消防队伍、消防组织、消防装备和相关行业的救援力量等。三是掌握科学的确认方法。要把所有可能会造成伤亡的火灾和灾害事故的单位都确定为重大危险源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对调查对象的火灾风险和驻地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作出评估的基础上,要科学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确认。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和城市人口数量迅速扩
大,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公共娱乐场所日益增多,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场所不断增加,造成城市重大危险源也在不断增加。但一个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消防监督管控力度应该是同步的,因此,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从实际需要出发,综合危险源的各项风险指标、公共消防设施现状和驻地消防力量,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重大危险源以及数量范围,不应生搬硬套某个标准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确认。
四是掌握科学的分类分级方法。首先要能够使用分类的办法区分不同规模城市的重大危险源。目前,全国各地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县(市)消防大队列管、地市消防支队列管、省(市、自治区)消防总队列管之分。由于不同规模城市的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标准不一样,也可将重大危险源按城市规模类别进行分类加以区分,可分为四类,即国家级重大危险源为A类,省市级为B类,地市级为C类,县市级为D类;第二是要通过分级的办法区分同一城市的重大危险源。同一城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其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大小和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大小,分为一、二、三级,那么,同一城市的重大危险源也可以按照其危险性和危害性并综合其它评估要素进行分级,可分为一级重大危险源、二级重大危险源和三级重大危险源;或分为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分级,有利于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体系,有利于实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监督管理。第三是重大危险源还有固定和移动之分。据统计,去年发生在江苏境内道路上、较有影响的氯气、液化气、丙烯晴、液氨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就有10起。因此,移动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对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的管理,控制由此而引发的灾害事故,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已经有不少高等级公路沿线已建起了全程道路监控系统,进出城市的各收费站也都建有监控设备,许多地方的安监部门在其管辖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船舶上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这些都为加强对移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对外地入境或过境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可依照本地同类别的移动危险源加以动态管理和事故处置。
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评估,是向科技要警力迈出的重要一步,是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和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只要能够认清形势,端正态度,严密组织,科学安排,就一定能够做好消防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评估工作,为促进公共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为江苏省南通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第7篇:浅议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浅议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宁海县司法局跃龙司法所 朱世余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总称,它是指将特定对象的罪犯放入社区,让其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一种属于包含监督和控制的刑罚执行方法。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
2007年起,我街道全面推开了社区矫正工作,通过一年的时间实践来看,总的效果是好的,得到社会、家庭的普遍认可,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但我们在工作调研中,也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下面就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简单的分析。
存在问题
问题
一、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利义务不明确,且没有固定的统一办公场所,各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
问题
二、基层司法所力量还比较薄弱。
根据规定,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但目前我县每个所基本上只有一个专职的司法行政人员,最多也只有两个人,而矫正对象多的有100余人,工作人员少制约着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发挥。
问题
三、经费使用难以保障,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不强。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虽然我市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个矫正对象有2000元的工作经费,但在实际使用上很难落实,导致基层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问题
四、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根据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据我们统计,矫正对象一般都没有正式的工作,他们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
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解决对策
对策
一、建议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
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对策
二、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严格按照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要求,加大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力度。一是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司法所行政和业务归口管理,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充实基层,明确司法所的工作职责。二是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
对策
三、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
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将经费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
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难题。
对策
四、建议全国人大对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授权。
司法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工作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为避免法律空白而出现工作漏洞,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全国人大在制定的《社区矫正法》中,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第1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全文)调查记录时间:地点: 调查人:被调查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调查情况:调 查 人(签名):调 查 人(签名):被调查人(签名):记 录 人(签名):第2......
调查评估意见书()司调查字号人民法院: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被告人(罪犯) 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年 月 日 注:......
调查记录时间:地点: 调查人:被调查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调查情况:调 查 人(签名):调 查 人(签名):被调查人(签名):记 录 人(签名):......
xx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xx镇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流程(试行)》的要求,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今年我镇......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司法行政机关一项新的工作职能,为此我所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和乡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下,紧紧依托乡综治办、城镇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