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工作汇报(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失业保险工作总结”。
第1篇:失业保险工作汇报
失业保险工作汇报
人社局党组:
一、失业保险基本情况
2011年1—9月份西华县失业保险工作在人社局党组和市失业保险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全所职工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全县月均参保职工29100人,参保率97.3%,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记录28300人,失业保险费收入588.9万元(其中:
1、征缴失业保险费398.9万元,征缴率139.9%,2、争取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190万元)。1—9月份为全县1430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485万元,一次性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贴费8.7万元,上解省市失业保险统筹金143万元,失业保险金支出合计636.7万元。期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1285人,失业保险金结存余额10.6万元。
二、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失业保险具有预防失业、保障生活、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功能,失业保险短期内义务与权力不能相对应。因此用人单位存在着轻失业保险,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在参保登记,失业保险费征缴等方面难度较大。
2、2011年全县财供事业单位2%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80万元,由于财政资金紧张而未拨付。
3、2011年9月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1285人,月需资金74.01万元,10—12月份资金总需求222.03万元,减去失业保险基金结存余额10.6万元,资金缺口仍有211.43万元。2011年10—12月份有⑴原西华县华森人造板厂职工301人,⑵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509人,⑶粮食系统248
人,⑷原科瑞机械厂39人,⑸原水泥厂14人,合计1111人已进行失业登记,亟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测算月需资金63.99万元,资金总需求191.97万元,加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金缺口211.43万元,合计403.4万元。
三、解决困难与问题的措施
1、在人社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所职工干部共同努力下,已清理拖欠失业保险费专项行动为契机,依法加大失业保险费征缴力度,应收尽收,力争征缴失业保险费60万元。
2、积极向局党组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汇报,有计划的接收失业人员,减少失业峰值。
3、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协调,努力争取省市失业保险调剂金160万元。
4、商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失业保险费投入力度,2011年全县财政事业单位2%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80万元拨付到位,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西华县失业保险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第2篇:失业保险工作汇报
失业保险工作汇报3篇
本文目录
失业保险工作总结 失业保险工作总结
区失业保险半年工作总结
一、xx年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失业保险扩面工作。
1、加强协调,建立扩面联动机制。
为拓展费源,确保完成市处下达的扩面任务,我所分别从县工商局、县统计局提取了全县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信息资料。归类排查,建立了应参保单位台帐、切实掌握了我县各类型单位详实资料,并建立了企事业单位台帐。为扩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与工商、地税、劳动监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密切联系,建立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一是与工商、地税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对比,摸清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确定扩面重点对象。二是多次与地税、劳动监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行动,深入到企事业单位内部向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面对面宣讲参加失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详细了解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情况,要求其限期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申报缴费。
(二)把握重点,强化稽核工作,确保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
1、我所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成立了专门稽核小组,以规模大、参保人数多及缴费不正常企事业单位作为稽核重点,主要检查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的申报缴费情况,有无虚报、瞒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强化稽核手段,严防失业保险费跑、冒、滴、漏,努力营造“诚信申报,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在稽核过程中,稽核小组严格执行稽核程序,据实提取各单位的财务账簿、凭证、工资发放表、失业保险申报表等资料,掌握第一手材料。稽核过程中认真审核、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对稽核中发现的漏报、瞒报、基数不实等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同时及时通报县地税征缴办公室催缴。对各被稽核单位,我所及时下达稽核意见书,撰写稽核报告,并建档备案。xx年共查处漏报单位5家,漏报失业保险费5.34万元,已催收补缴1家,补缴金额2.74万元。xx年1—6月份共稽核单位25家,稽核参保人数4234人,完成全年目标6800人的62.3%,没有发现有漏报瞒报的行为。
(三)着力加强失业保险统计工作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科学有效的开展我所统计工作,保障各项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时准确的报送统计报表并做好统计分析,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失业保险的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单位和职工对失业保(!)险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参保主动性。
2、企业用工极不规范,没有鉴定劳动合同关系。人员流动性大,很难形成固定的用工模式。企业管理也不规范,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增加了私营企业扩面的难度,即使参保对于今后的跟踪管理服务也是一个难题。
3、事业单位参保不能足额缴费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明年工作打算
1、加大稽核力度,确保完成市处下达的稽核任务。
本年度,我所将强化稽核力度,对全县各参保单位进行拉网式稽核,特别是对大型参保企业及缴费不政党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点稽核,彻底摸清参保单位基本情况,确保参保单位如实申报、如实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漏报瞒报失业保险费现象,一经发现严厉查处,绝不手软,确保市处下达的稽核任务的完成。
2、加大扩面力度,确保完成市处下达的扩面任务。
按照市政府去年下发的社会保险三年扩面计划的通知,我县今年的失业保险扩面任务比去年有所增加,同时,随着我县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参保费源不断流失,为巩固费源,弥补因企业改制而减少的参保户数、参保人数,只能加大扩面力度。因此扩面工作已是失业保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3、加大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努力提升全社会对失业保险的认知度。
针对部分单位及职工对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认识不足的现状,我所今年将通过各种途径如广播、电视、投稿、上街宣传、深入未参保企业实地讲解等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失业保险政策,让广大职工都能了解参保的权利和义务,努力提升全社会对失业保险的认知度,整体推进失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总结失业保险工作总结(2)| 返回目录
创新机制,多措并举 全力推进失业保险工作迈上新台阶
今年以来,我县失业保险工作在县局及市处的正确领导下,紧密围绕市处下发的《XX年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精神,以市处下达的XX年年度工作任务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确保我县失业保险工作迈上新台阶。下面将我县今年失业保险扩面、稽核和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失业保险扩面工作。
1、加强协调,建立扩面联动机制。
为拓展费源,确保完成市处下达的扩面任务,我所分别从县工商局、县统计局提取了全县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信息资料。归类排查,建立了应参保单位台帐、切实掌握了我县各类型单位详实资料,并建立了企事业单位台帐。为扩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与工商、地税、劳动监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密切联系,建立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一是与工商、地税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对比,摸清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确定扩面重点对象。二是多次与地税、劳动监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行动,深入到企事业单位内部向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面对面宣讲参加失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详细了解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情况,要求其限期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申报缴费。
我所同时结合省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扩面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活动和市处下发的《信用优良企业参保情况调查》活动,我所联合县劳动监察部门、县地税局征缴办公室及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深入各企事业单位,宣传失业保险政策,发放失业保险宣传材料,努力使各类企事业单位了解失业保险,认识参加失业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掀起了扩面参保的新高潮。XX年我所扩面14家,新增参保人数1243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65.7%。XX年1—6月份扩面11家,新增参保人数755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58.1%。
(二)、把握重点,强化稽核工作,确保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
1、我所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成立了专门稽核小组,以规模大、参保人数多及缴费不正常企事业单位作为稽核重点,主要检查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的申报缴费情况,有无虚报、瞒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强化稽核手段,严防失业保险费跑、冒、滴、漏,努力营造“诚信申报,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在稽核过程中,稽核小组严格执行稽核程序,据实提取各单位的财务账簿、凭证、工资发放表、失业保险申报表等资料,掌握第一手材料。稽核过程中认真审核、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对稽核中发现的漏报、瞒报、基数不实等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同时及时通报县地税征缴办公室催缴。对各被稽核单位,我所及时下达稽核意见书,撰写稽核报告,并建档备案。XX年共查处漏报单位5家,漏报失业保险费5.34万元,已催收补缴1家,补缴金额2.74万元。XX年年1—6月份共稽核单位25家,稽核参保人数4234人,完成全年目标6800人的62.3%,没有发现有漏报瞒报的行为。
(三)、着力加强失业保险统计工作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科学有效的开展我所统计工作,保障各项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时准确的报送统计报表并做好统计分析,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失业保险的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单位和职工对失业保险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参保主动性。
2、企业用工极不规范,没有鉴定劳动合同关系。人员流动性大,很难形成固定的用工模式。企业管理也不规范,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增加了私营企业扩面的难度,即使参保对于今后的跟踪管理服务也是一个难题。
3、事业单位参保不能足额缴费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下步打算
1、加大稽核力度,确保完成市处下达的稽核任务。
本年度,我所将强化稽核力度,对全县各参保单位进行拉网式稽核,特别是对大型参保企业及缴费不政党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点稽核,彻底摸清参保单位基本情况,确保参保单位如实申报、如实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漏报瞒报失业保险费现象,一经发现严厉查处,绝不手软,确保市处下达的稽核任务的完成。
2、加大扩面力度,确保完成市处下达的扩面任务。
按照市政府去年下发的社会保险三年扩面计划的通知,我县今年的失业保险扩面任务比去年有所增加,同时,随着我县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参保费源不断流失,为巩固费源,弥补因企业改制而减少的参保户数、参保人数,只能加大扩面力度。因此扩面工作已是失业保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3、加大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努力提升全社会对失业保险的认知度。
针对部分单位及职工对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认识不足的现状,我所今年将通过各种途径如广播、电视、投稿、上街宣传、深入未参保企业实地讲解等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失业保险政策,让广大职工都能了解参保的权利和义务,努力提升全社会对失业保险的认知度,整体推进失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区失业保险半年工作总结失业保险工作总结(3)| 返回目录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元旦、春节期间,一如既往的开展了“送温暖”活动,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为特困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发放慰问金及慰问品计231000元,并为1635名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发放“送温暖”补助金81750元,为288名领取生活费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发放“送温暖”补助金43200元。
(二)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截止7月底,失业保险新增扩面9805人,其中农民工新增扩面2100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57756人,离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还有5244人的缺口。
(三)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标后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确保金融危机形势下失业人员和大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1-7月,新接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546人,为1770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487.32万元,支出医疗补助金42.09万元。同时为451名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66.89万元,创历史新高。今年7月,我区新接收包括重钢环保搬迁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290名,截止7月底,全区共接收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累计2881人,为295名大龄下岗职工发放生活36.41万元,并为212名大龄下岗职工代缴养老保险金84.58万元。
(四)认真做好金融危机形势下困难企业的稳岗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发放工作。为帮助辖区企业度过难关,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实际,我局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大渡口区开展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有关工作的实施办法》,并通过印发纸制文件、政府门户网向有关部门、辖区企业做了大量宣传。截止7月底,我区有7户区属困难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补贴人数1261人,补贴金额81.19万元;有5户困难企业享受待岗培训补贴,补贴人数1247人,补贴金额37.41万元。其中市属及以上困难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300万元。
(五)继续做好重钢环保搬迁“直通车”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XX年,我区新接收享受重钢环保搬迁政策大龄下岗职工182名,他们将在领取两年失业金期满后接续基本生活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医疗保险。
(六)努力做好失业保险金的征收工作。截止7月底,累计征收失业保险金1636万元,闯同年度历史新高。
(七)继续加强失业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对系统数据进行了核对和维护。截止目前我区921家参保单位已全部进行金保系统电子化管理。同时严格根据系统失业人员参保数据审核失业人员待遇享受,并确定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停发失业金情况。
(八)继续强化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档案管理工作。1-7月,组织举办了15期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对625名新增失业人员进行了再就业培训,同时为了加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劳动局组织了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委托机构的招投标,其中大渡口区育人职业培训学校、大渡口区女子职业培训学校、大渡口区西部人才培训学校、大渡口区中碘计算机培训学校中标,负责我区XX年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同时,继续加强了失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截止目前,我区已累计接收失业职工档案近1万余份。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
加大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力度。我区今年失业保险参保扩面与往年相比难度更大。受金融危机影响,XX年10月份以来,我区失业保险每月减少停保人数均远远多于新增参保人数。结合我区实际,下半年拟从下面两个方面开展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一)根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系统参保数据情况,将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强制导入失业保险参保。全区138家事业单位在编3122人,目前有2300人左右未参加失业保险。
(二)和其他保险一道加大企业参保扩面力度。金保系统上线后,要求单位同时参加五大保险,因此单一险种基本上无法单独开展参保扩面工作。建议请劳动局或社保局牵头,组织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统一开展XX年度的参保扩面工作,力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第3篇: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第一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二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满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纳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第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
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参照当地对在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嘱发给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嘱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2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
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升培训的;
第九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4篇: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失业:(广义)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状态
(狭义)具有劳动能力的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失去或没有得到有报酬的工作岗位的社会现象。···长期以来,我国官方文件一直未使用“失业”这一概念,而使用“待业”这一概念。待业人员包括两部分:(1)待业青年,指年龄在16-2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适龄城镇青年;(2)社会待业人员,指年龄超过25周岁,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待业人员”,如果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要求就业而无任何职业者。“待业”与“失业”是没有区别的。···失业与下岗都表现为劳动者离开原工作岗位,不同的是,下岗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发生困难等客观原因,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但与所在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又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的现象。失业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的现象。
治理失业的政策:通过增加就业量以降低失业率(发展经济,完善劳动力市场,延长受教育年限,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减轻失业带给社会的负面影响(失业救济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国企,城镇集体企业,外企,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城镇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劳动者
(基金筹集)from政府财政拨款;用人单位缴纳的保费;劳动者缴纳的保费;基金的运营和经营收入; how征收事业保险税;按比例征收失业保险费;按固定金额征收失业保险费; ratio 各不一致 中国 企业按工资的2%(现已降至1.5%0r1%)劳动者按工资的1%(0.8%。0.5%江苏)distribute 给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就业支出;管理费用支出;
(待遇)原则: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属基本生活;低于原工资;权利义务对等; 领取期限:(等待期)一周和(最长给付期)与参保时间对应(1-5年领一年、5-10年领一年半、10年以上领两年);与失业时间对应;
(管理)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美英日)宏观上对失业保险进行调控,实现保险就业职业培训有机结合,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政府监督下的公会管理模式(丹麦瑞典芬兰)可准确反映劳动者的真正愿望,减轻政府负担,前提是工会运作能力强;政府监督下的自治机构管理(法德意)多方协作、合作管理,效率高;
(存在问题及改革趋势)
领失业保险期间就业创业 最高补助20125元(重庆)从3月1日起,重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创业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政策,截至目前,已经有重庆渝中区等9个区县受理了补助申请,预计补助金额21万元,单笔最高20125元。此项政策主要包括两类受益人群。一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并且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并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由于该政策是重庆独有,在实际操作中,只有户籍在重庆的才能享受到补助。”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此项政策。
广州20万企业可领稳岗补贴
凡在穗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如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即可申请领取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缴交失业保险费的50%。据悉,此举将为广州市用人单位减负约8亿元。这是继3月1日广州大幅度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企业累计减负超18亿元后,继续推进为企业减负的举措。
三项保险降费1年 成都社保局:不会影响职工社保待遇 成都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 已为企业减负逾15亿元
2014年以来,成都市陆续出台实施了“五缓、三降、三补贴”等“援企稳岗促就业”系列政策措施,截至2016年2月底,已为企业缓缴五项社保费1.63亿元,通过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已为企业减负超过15亿元。同时,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岗位,已发放稳岗补贴1.55亿元,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已发放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507.25万元。
99%的人领不到失业金 失业保险有何存在意义?
大家所熟知的五险一金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般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其中大部分都对我们的生活有重要作用。比如交了养老保险退休后可以定期领取养老金,交了医疗保险工作期间及退休后生病住院可以报销,交了工伤保险在工作期间出了意外可以得到补偿,交了生育保险女人生孩子时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住房公积金用途更直接,公司和个人交的所有的钱都是自己的,买房、租房或装修可用。然而,失业保险在这里面却显得格格不入,失业了之后果真能领取失业金吗?
定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你失业期间可以领取一定的保障金,以确保自己在这段期间内不至于流落街头。失业金领取要求
如果你以为只要失业就可以领取失业金那就太单纯了,根据规定,失业人员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这一条很容易达到,工作满一年并且正常缴纳社保就行。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也就是说你自己想跳槽离职的不行,只有单位开除你,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未按照要求支付报酬等情况才符合要求。然而实际情况下,绝大多数人离职都属于主动离职,失业了是享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就是说首先你要办理失业证才行,估计很多人看到这里都要翻白眼了,失业证是个什么东西?要怎么办理?具体办理过程较为繁琐,需要你提供包括解除合同证明在内的各种材料、户口本、身份证、一寸照片、学历证书等等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办理,而且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过期作废。如果你是外地人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失业金领取期限及金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具体领取期限如下:
失业金的领取标准每个地区都不一样,例如北京市是依据累计缴纳失业保险年限决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1122元/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1149元/月,西安市统一领取标准为1110元/月,有些中小城市每个月只有几百元。2015年4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848元调整到958元。
除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还能享受医疗补贴、生育补贴,在领取期间死亡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另外还有一些职业培训等。
失业保险缴纳标准
每个地区的失业保险缴纳标准也不一样,拿北京来说,单位缴纳比例为个人工资的1%,个人缴纳比例为0.2%,农村户口无需缴纳,如果税前工资是8000元/月,单位缴80元,个人缴16元。其它地区缴费水平一般要高于北京。虽然从个人角度来看,缴的钱并不多,甚至连一顿午饭都不够,但是从公司角度来看,承担的费用就要大很多。
超过99%的人领不到失业金
符合失业金领取标准的人群少之又少,条件十分苛刻,绝大多数人即使失业也无法领取,无论是从个人还是从单位角度来看都不想缴这笔费用。对于单位来说,将这笔钱上缴给社保基金还不如直接发放给员工,还能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即使不发给员工,单位税负减轻、效益上升也有利于整体发展。
虽然我们在职业生涯中可能避免不了失业,但是超过99%的人领不到失业金,而社保缴纳具有强制性,即使你不想缴也得缴,这就成了很多人的无奈。
第5篇: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前 言
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都把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四个目标。
失业问题与通货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恶化一起被列为当今世界发展经济的四大难题。比起后两者来,失业和通货膨胀的历史更长,对经济和社会影响更大,被视为经济运行的头号敌人。
失业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基本生活;调节经济需求,调节收入分配,保持经济健康发展;作为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失业保险的相关概念
(一)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工作岗位的情况,归纳为三要素: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没有找到工作。
按照失业原因,经济学家们通常将失业分为以下三种:
1、自愿失业;
2、非自愿失业;
3、周期性失业。
除上述分类外,失业还有显性失业、隐性失业以及季节性失业、制度性失业等类型。《社会保险》中所称的失业,指非自愿失业。
(二)失业率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概念,是指失业人数同就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可以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人数所占的比重。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100% 从我国看,失业率有自然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失业率。自然失业率是充分就业理想状态下的失业率。由于受统计口径、数据来源和技术因素限制,目前无法精确测定和计算自然失业率。目前我国向社会公布的失业率有两个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统计部门公布的调查失业率。
(三)失业保险制度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缴费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其特点有: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互济性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1986年,经过二十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实践,失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覆盖范围从小到大,保障作用从弱到强,功能从单一保障生活向“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位一体转变,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阶段,是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时期: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第二阶段,是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调整时间。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范围,调整了基金收缴基数,并进一步完善了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制度。
第三阶段,是事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时期。1999年元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本条例颁布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走向规范的重要标志,与1993年《失业保险规定》相比,一保险覆盖范围,由城镇企业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二是提高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企业缴费费率由0.6%~1%提高到期2%,并增加了1%的个人缴费,同时增加了关于事业单位及其缴费的规定。三是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由县级统筹提高到地市级统筹,并建立了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四是重新确定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使其更好地与最低工资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五是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以保证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六是确定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这一机制的确定是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防止基金挪用、流失的有效措施。七是规定了社会化管理的发放制度。
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梳理现存问题的基础上,《社会保险发》设专章对失业保险作了规定,为失业保险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失业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这里所说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是指失业人员按照本法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这里所说的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指失业人员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其生活的保障。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等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保障基本生活的水平应高于社会救济对救济失业人员生活的保障水平,立法目的中还包括促进失业人员的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尽快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实现再就业,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的措施。
四、《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二条,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关于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
《社会保险法》未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我国失业保险参保对象经历了不断拓展过程。从只限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扩展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目前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还可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其中。
国际上,不同国家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也不一样。英国以达到一定的收入为标准,加拿大以是否为工薪阶层划线。对公务员、家庭用工是否纳入参保对象做法也不相同。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
1、关于费率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失业人员要想领取到失业保险金,除了参加失业保险外,其所在单位及其本人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时间满一年。如果缴纳时间不满一年,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未参加过工作的失业者,或参加工作已一年以上,但用人单位和个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由于其没有有履行过缴费义务,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所谓自愿失业与非自愿失业,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于20世纪30年代首次提出的失业划分方法。在他看来,只要消除非自愿失业,就能够实现“充分就业”,因为自愿失业的责任全在就业者本人,或是出于获取更体面的工作岗位和更优厚工资的考虑,或是出于其他个人考虑,这种离开原工作岗们而暂时失业的现象,理应由个人负责,国家没有必要给他们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他们也没有获得这种待遇的权利。至于非自愿失业,因为这类失业现象的发生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而是由于与失业者本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
非本人意愿失业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对于这种失业人员,国家应当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者也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后要想领到失业保险金,除需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关材料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须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的重要标志。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最长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个档次,法律只规定了上限。我省144号令第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期限由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确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将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待遇权利紧密结合,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缴的越长,领取期限越长。二是将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参加失业保险。
(二)关于累计缴费年限和领取期限的计算
1、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依据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而不是失业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承认间断累计,缴费时间累加。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所依据的缴费年限的计算:一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二是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根据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本法只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限,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最高限,仍应执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失业人员基本保障水平适度即可;二是及时调整,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实践中各地有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也有采取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发放医疗补助金的办法。
失业人员以何种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确定、失业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及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待遇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待遇的衔接等,需要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此条主要考虑减轻失业人员遗属的经济负担。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一,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三,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条件进行审核(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参保缴费情况、失业登记情况等)。
第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以上是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五种法定情形。删除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和“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两种情形。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跨统筹地区就业:跨地区前职工已经失业并享受相关待遇;跨地区前已经失业但未享受待遇;跨地区前没有失业,到外地就业,不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情况。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两种情形: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2、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6篇: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
简介
失业保险费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依照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
计算方法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
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上述工资总额,包括了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部分,但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农民合同制工人流动性较强,且离开原单位后可以回乡务农,有一定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采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法较为可行。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采取不同办法,既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与尚不具备城乡一体、待遇统一的现实相适应,这是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
缴纳比例数额
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
入。
途径
参保单位可通过下列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方式一:每月5日后,由社保中心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从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中扣缴;
方式二:参保单位通过支票或现金方式到所属社保中心现场缴纳。
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
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期限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指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可以持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它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其他
根据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7篇:失业保险
论失业保险
数学与统计学院 统计专业 何萍萍(21105021012)
指导老师:(秦晶)
摘要:失业问题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难题,它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显现出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基金的筹集、领取标准、促进就业的效果等方面,期待尽快立法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关键词: 失业保险;问题;完善
1引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1.1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2我国失业养老保险体制
2.1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2.1.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1.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2.1.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2.2解决失业保险保障体系存在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2.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2加大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强化征收环节的管理工作。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广大失业、未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让每一位失业人员都享受到失业保障的前提是基金的征收。目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手段缺乏刚性,征收环节的管理还不到位,因此,继续做好征收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加大征收力度,准确核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是保证失业基金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这里着重要做好以下的工作:
1、加强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管理,杜绝税务部门征收工作中的随意性现象;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切实可行的计划组织征收工作,并坚持做到征收“三金”的基数一致,避免人情收费情况的发生;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加强内部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目标责任制,违规责任追究制及适当的激励制度,尽可能做到应收尽收。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部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实行多方位、全面严格的审核,掌握参保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在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时要求其申报材料中附有工资发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在必要时可请求税务部门协助,获取养老保险工资基数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等作为参照,并有针对性地对明显隐瞒缴费基数的单位进行稽查。
3、对失业保险费征收适时改费为税,增加征收工作的刚性,并对故意少缴、漏缴、不缴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2.2.3加强失业保险的宣传、立法工作,提高单位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失业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一要加强宣传。在当前经济转轨,改革深化时期,任何单位的职工都有下岗、失业并重新就业的可能,因此只有宣传工作到位,做到多与参保单位沟通,交流思想,消除参保单位和个人认识上误区,让其更全面地了解失业保障体系,了解缴纳失业保障费是单位、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了解参加失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这一政
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才能提高他们的缴费意识。二要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当前失业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因为失业保险没有进行立法,因此要尽快解决现行政策、文件规定的不足之处,在条文中增加建立失业保险金个人账户,增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关联性,体现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让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与个人利益直接挂构等内容,才能化解失业保险工作中的重重困难,才能提高参保单位缴费的积极性。
2.2.4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
失业保险是国家制定的防范失业风险的一项政策,要发挥它的作用关健是提高基金的支付能力,而要提高基金的支付能力必须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当前,要尽快补提补缴省级调剂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而后再由省级统筹上升到全国性的统筹。这样才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
2.2.5健全失业保险监督机制,规范失业保险发放、管理工作
首先,建立保险基金的预算制度,通过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工作,增强基金收支的计划性,增加基金管理的约束力,这利于对基金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也利于划清征收部门、管理部门的责任。其次,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对其收、支、余额进行动态管理,适时监控,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警戒线和应急机制,当基金余额达到警戒线时,及时补充,使之恢复正常的保障能力。三要规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对每一位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建立档案,进行跟踪监督,当发现失业者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时,立即停止发放,以尽量减少失业金的流失。四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招工、用工工作的管理,确保招聘工作按程序、合法进行。最后是加强对失业基金运行的审计监督。
2.2.6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公务员之家
2.2.7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2.8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3结束语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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