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调研报告_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调研报告 时间:2020-02-27 14:15: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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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调研报告

淮南市国税局课题组

为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国税工作之中,在深入调研环节,我们课题组紧密联系淮南市情、税情,深入基层和部分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召开了三次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基层国税人员、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淮南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从税制改革、税收征管改革等方面对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以及在税收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当把握的结合点和着力点进行了探讨,撰写了本篇调研报告。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一划分是针对特定国家(地区)而言的。如境外法人企业A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则A即为我国的非居民企业;同理,我国法人企业B在境外国家(地区)取得所得,则B就构成境外某国(地区)的非居民企业。

对非居民企业实施税收管理,是指一国根据税收地域管

辖权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和所得行使征税权并进行相关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活动。因此,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关系到国家税收权益和经济安全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能否得到有力保障,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地位、国际形象和综合国力水平。随着淮南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随着资本、技术、人员等诸多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和流动的日益频繁,跨国经济活动为淮南创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业税源。但由于非居民企业税源的隐蔽性、流动性、分散性和信息不对称性,造成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难度大,范围广、流失多。因此,准确分析和把握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现状,切实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是当前淮南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而又全新的课题。

一、淮南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在淮南市的税收管理工作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上世纪九十年代淮南涉外专职税收管理机构成立之初,由于受对外经济交往的范围窄、规模小的影响,非居民企业税源较少,非居民企业税收业务几乎是空白。随着淮南市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经济的对外依存度逐步提高,企业引进国外技术、劳务、设备的需求迅速增长,一批国际知名的公司纷纷来淮开展业务,淮南市非居民企业境内业务快速发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业务逐渐增多。为顺应形势发展需要,淮南市国税局立足实际,积极主

动想对策、抓管理,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由一般性管理工作向重点国际税收业务转变,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初步成效。近三年,全市共征收非居民企业税收102万元。

(一)建立了有效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税源信息获取途径。近几年,淮南市国税局从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控管入手,牵头建立了国税、地税、外管、银行以及其他行政主管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解决在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上存在的问题,使信息共享更便捷、更顺畅,最大限度地及时获取非居民企业经济活动信息,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控管。同时,密切与外汇管理部门、外汇专业银行的联系,利用其外汇管理、支付的职能和信息优势,把好非居民企业税源源头控管关口。市国税局还将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和居民企业税源管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居民企业提供的信息,查找和堵塞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漏洞,不断提高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和源头管理水平。

(二)实施了非居民企业税收信息化管理。在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后,淮南市国税局及时将非居民企业税收业务纳入该系统,实施科学、精细的流程化管理,从非居民企业税收业务的登记注册到非居民企业税收业务的申报征收、税务管理证明的开具,均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有效控管。

(三)健全了非居民企业税收日常管理机制。淮南市国

税局联合地税部门编印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政策汇编》,加强非居民企业收入汇出管理;制定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操作规程》,使各办税窗口能迅速对来源于本市的非居民企业收入汇出的涉税性质作出准确判定;为使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控管有序运行,市国税局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区、县局,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并加大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确保了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四)打造了一支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队伍素质是决定工作成败的关键。为满足国际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淮南市国税局建立健全了非居民企业税收人才的管理、培养、激励机制,围绕提高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五种能力”,切实加强国际税收理论和非居民企业税收业务的培训。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基础知识的培训,积极选送业务骨干参加税务总局和省局举办的国际税收培训班培训师资,然后分期分批组织税务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国际税收管理人员和企业人员的理论视野和业务技能,取得了较好成效。

二、现行税制和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由于受税收政策及其相关配套措施,以及征管手段和信息化水平等方面的制约,淮南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政策设计缺陷

1.非居民企业境内业务合同备案无章可循。按照我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应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此类税收多由境内支付人扣缴,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是境内扣缴义务人。然而,由于部分境内劳务持续时间短、地点分散,实行税务登记制度增加纳税成本和管理成本,且收效甚微。针对非居民企业税源流动性大、难监管的特点,淮南市曾试行非居民企业经济业务合同备案制度,即凡在本市与非居民企业发生经济业务的公司,或其业务相关方,均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相关合同、协议,这样就能在第一时间对非居民企业经济业务进行税收监管,增强了非居民企业税源监控的时效性。但是,非居民企业经济业务合同备案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支持,仅靠市一级税务机关作出的规定要求,推行起来难免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阻力,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2.部门间信息共享缺少政策支持。目前淮南市非居民企业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仅仅依靠一种临时性协调机制,并且这种信息的获取没有政策保障,外部信息来源具有不确定性和高成本性。如有任一业务主管部门不提供或不愿提供相关信息,这种临时性的部门间协调机制则将无法维持运转下去。

3.常设机构的劳务时限规定存在漏洞。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有的往往钻税法空子,在签订提供境内劳务合同中,将时间限制在六个月以内,从而逃避境内纳税义务。目前对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时间的真实性核查极其困难,若企业不全面、完整、真实地申报境内提供劳务时间,税务部门通常难以认定其申报是否属实。当劳务项目跨地域时,其境内提供劳务时间更加难以掌握,要准确统计其实际在华作业时间更是难上加难。

(二)税源监管基础仍较薄弱

1.户籍登记管理有待加强。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常设机构,即非居民企业,应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目前在淮南市依法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没有一户。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非居民企业均不愿意主动完成一整套的注册登记程序,取而代之的是,他们一般均选取方便的指定扣缴程序,即非居民企业不主动登记、申报,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款扣缴。这种政策设计的初衷只是一种补救措施,因此,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主动依法注册、登记、申报制度,仍然是当前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重头戏。

2.进口设备项下的安装劳务成为非居民企业税源监管薄弱环节。非居民企业提供的进口设备项下的安装、培训等劳务,是国内设备进口项下经常发生的业务,这类劳务的支付款项一般都随同设备的进口款项一并支付,在外汇管理部

门和外汇专业银行方显示的业务均非贸易项下的付汇,所以银行在付汇时就不需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税收证明,这部分劳务费用就自然而然的脱离了税务机关的实时监管。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外国公司来淮提供安装劳务税收情报信息来源面较窄。目前非居民企业来淮提供劳务的税收情报信息仍然是靠上级税务机关提供,或者是从相关监管部门协调获得,而基层税务机关一般认为这部分税源较小,且业务的政策性太强,所以缺乏主动获取该类信息的积极性,国际税源管理人员的作用还有待发挥;二是外国公司来淮提供安装劳务税收管理手段单一。在进口设备项下的安装劳务专项检查中还反映出我市在外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税务管理中过于依赖外国企业和境内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而对合同之外的,如国内企业对进口设备的安装记录等对于常设机构的判定有重要参改价值的信息,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从而导致对常设机构的判定不规范。因此,到目前为止,进口设备项下的安装等劳务费用的税收征收仍是空白。

3.未按要求将非居民企业税收税源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CTAIS和纳入统计台帐管理。非居民企业税收税源信息存在缺户、少笔、缺项、比对不符等情况。目前,各基层征管单位无论是CTAIS登记,还是专项台帐统计,均无法完整、准确和及时地反映非居民企业税收税源信息情况。

(三)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操作不规范

1.常设机构认定不准确。非居民企业为了逃避税收监

管,对同属一个地区或一家服务对象的业务合同,进行化整为零,分项目签订合同,使每个项目的业务开展时都达不到常设机构时间标准,从而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而根据税收协定的通行规则,对同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的相关联或类似的业务项目应合并计算开展境内业务的持续时间。由于基层税务管理人的经验不足,对这样的非居民企业均按照单个项目进行了非常设机构认定,使部分非居民企业逃避了税收管理。在2007年开展的专项检查中,淮南市国税部门彻底清查了该类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发现有问题6户,追缴30多万元税款入库。另外,在常设机构时间的起止计算、月份扣除和不同业务类别的认定上,有的基层税务管理人员还存在把握不准、把未达到常设机构认定标准的境外劳务误认定为常设机构进行征税的个案。

2.适用税率错误。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一律适用33%的税率。经抽查,发现2007年个别基层征收单位对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的征税税率适用30%。30%税率只适用境内合资、合作的外商投资企业,省政府免征3%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包含非居民企业。

3.CTAIS系统对现行指定扣缴税收业务不支持,缺少相应的模块。CTAIS(2008)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中只支持预提所得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代扣代缴)项目,在该表中无法填列指定扣缴的常设机构所得税,即税率适用25%的指定扣缴常设机构企业所得税。

目前,为了把这部分非居民企业税款入库,只能用税款换算的方式开具税票,但是税票中“登记注册类型”项却只能填列“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并且税率也无法维护成25%,只能填写10%,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相关政策

1.实行非居民企业经济业务合同备案制。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的经济业务合同实行备案制,并将这一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上升为法律法规,为合同备案制提供政策支持。在非居民企业经济业务发生的初期,由外国企业自行或委托境内支付人在合同发生前或发生初期将合同或协议要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帮助其事先控制税收风险,鼓励其自我规范,防止税收流失,通过征纳合作降低税收成本。

2.建立非居民企业经济业务信息互通机制。建议出台建立非居民企业经济业务信息共享机制,规范信息共享的内容、时限和责任,采用直接报送、网络传输以及数据库对接等方式,实现各非居民企业经济业务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为共同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提供全面、准确、稳定的信息源。

(二)切实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监管基础工作 1.依法规范户籍管理。对属于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包括提供工程设计、监督管理、技术咨询、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维护、培训)等相关劳务活动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自行申报纳税或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凡在中国境内提供管理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均应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要每年进行一次清理,切实规范户籍管理。对不能自行申报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及时向工程款或劳务费支付人下达《外国企业所得税指定扣缴义务人通知书》,明确指定项目合同工程款或劳务费支付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并要求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做好扣税(纳税)工作,认真履行好扣缴和纳税义务。

2.及时、完整、准确地统计非居民企业税收税源信息。国税部门要通过多方途径,积极主动获取非居民企业税源资料,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完善CTAIS系统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要通过新闻媒体、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重大项目主管单位、大型企业等不同渠道,了解掌握非居民企业税源信息,筛选整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摸清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融资贷款单位以及具体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和联系人,掌握项目基本情况、具体项目合同签订实施和进展情况,掌握税源项目涉及单位内部相关责任部门(如工程技术部门、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和工作链条关系,以及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及时登录相关监控内容信息,积极做好各涉税项目的合同资料审核、征免税内容判断,以及常设机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比例、付款期限

和次数的认定,确认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基、应纳税额,做好履行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审批等工作。完善CTAIS中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数据,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中的作用。

3.严格依法认定常设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设立的起止月份、月份扣除和经济业务开展的时间,均要依协定准确认定和计算,特别对于将一份大合同分割成几个构不成常设机构时间标准的小合同的业务操作,要予以足够的重视,防止非居民企业规避税收。同时,要认真做好项目全程监控管理和动态控制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按照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前提条件)的判定工作。要针对合同履行进度定期走访企业,及时跟踪监控非居民企业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等相关劳务活动情况,了解动态信息,以便准确判断是否达到或超过构成“常设机构”的期限(6个月)条件,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及时确定计税依据,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依法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防止税款流失。

4.堵塞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漏洞。首先,基层税务机关要克服非居民企业税收税源小、难管理的认识误区,将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提高到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税收利益、国家形象的政治高度来认识,不以“税小”而不管,不以“税少”而不征。其次,在强化非居民企业户籍管理的基础上,拓宽获取非居民企业来华提供劳务的税收情报来源渠

道,充分发挥国际税源管理人员源头控管作用,对经常发生购买外国劳务的境内企业实行动态跟踪监控,把来源于境外企业提供劳务的全过程,纳入国际税源管理。为了实现国际税源监控的实时性和自动性,地方政府应牵头或指定牵头部门,加快外部信息交换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利用,保障从外管、商务等单位获取源头信息。再次,要丰富税收管理手段,改变目前仅仅依据中外双方的商业合同实施管理的现状,充分收集合同双方的履约资料,如中外双方签字的安装日志和工程验收记录,以及外方人员在中方企业的其他相关活动记录等,为常设机构的判定提供具有说服力的依据。

5.尽快升级CTAIS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在CTAIS“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中增加“指定扣缴”项目,即在该报告表的“登记注册类型”中增加“指定扣缴外国企业或港澳台企业常驻机构所得税”项目,使非居民企业税收的指定扣缴业务能在CTAIS中操作运行,以利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6.统一按适用协定条款和适用税率征税。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境外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从2008年起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适用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度以前非居民企业税收的追缴,法定适用税率仍为33%,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增加税收收入,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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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国税局课题组

王文硕 刘 蕾 李恩海 吕惠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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