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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推动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上新水平,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是村集体将会计核算业务书面委托给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由代理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的范围包括本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以及含有村集体经济成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 实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要遵循村集体自愿,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村集体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工作步骤:
1、依法委托。村集体将会计业务依法委托给代理中心代理,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事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由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的表决结果报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2、清理理财。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清查,理清财务账目,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实、账款相符,查清村集体资产、债权债务等财务状况。
3、公布财务账目,村集体应将清查的结果向村民公布。
4、办理移交。村集体会计和代理会计要按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账目、财务负责人印章、会计印章交接等工作,并由村集体负责人、村务监督小组组长、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派员负责监交。
5、村集体移交会计账目后,村不再另设会计,只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村集体出纳和报账工作。报账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农村财会任用证》。报账员经村集体研究提出,并报镇人民政府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担任。所在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报账员。
第六条 镇设立代理中心,代理中心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其负责人由镇人民政府指定相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 镇代理中心配备了3名代理会计,代理会计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农村财会任用证》。代理会计经镇人民政府考核合格后聘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后,经考证合格者,由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期限一年。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方可续聘。代理会计工资待遇由镇人民统筹安排。
第八条 代理会计的职责:
1、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反映违法违纪问题;
2、列席所代理村集体的有关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兴办公益事业等经济活动的会议,参加所代理村的财务计划编制;
3、办理所代理村集体的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账目,编制财务会计及农经报表,保管会计档案;
4、做好备用金领取的审核审批工作,定期与村集体核对资金余额,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5、协助所代理的村集体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6、承担所代理的村集体筹集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7、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8、负责村集体重要票据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村集体报账员的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负责本村集体财物的管理,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收款票据和支票;
4、办理报账工作;
5、协助编制农经报表;
6、做好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7、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 凭证传递和财务核算程序:
1、村集体发生经济业务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原始凭证经报帐员初审认定、办理报销手续后,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
2、村报帐员应在每季度末一个月的25日前将所有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交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村务监督小组对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加盖村务监督小组审核专用章,或由村务监督小组长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应由报账员退还经办人员,收回支出的款项,同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后,要填制《村务监督小组理财报告表》,并经参与审核的监督组成员签章。
3、报账员将经过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连同《村务监督小组理财报告表》一并于该村结账日时报送代理中心,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4、代理会计对原始凭证逐张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加盖会计审核专用章;发现原始凭证存在以下问题的,应予拒绝入账。
(1)内容、手续不完整,数字或者金额填写不准确;(2)违反财务审批制度;(3)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同时,违反上述(1)、(2)款规定的原始凭证,要责令退回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入账;违反第(3)款规定的凭证,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代理中心负责人报告。
报账员对不符合开支规定予以退回的,要收回款项,同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并与代理会计核对货币资金余额,补足备用金。
5、代理中心应在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5日前完成会计核算工作。代理会计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财务公开表应当以村集体财务收入和支出明细账目编制,不得以总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资料经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反馈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财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会计应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终了,代理中心应当配合各村核算当年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收益分配,填报年终财务报表,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同时核对各项财产和债权债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必须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于次年元月30日前送镇人民政府和代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村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在代理中心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调阅须经代理中心负责人签名同意,代理中心负责对各村集体资金使用情况及会计档案资料保密。
第十四条 村集体各项收入一律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票据。代理会计负责向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申领后,由报账员专人领用。报账员领用的收款收据用完后,应当报代理会计核销方能领用新的票据。严禁将票据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一个村集体只允许设立一个银行账户,账户必须留有村集体公章、村主管财务人员及代理会计私章。严禁私设账外账。
第十六条
村集体所有财务收支均必须纳入代理中心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集体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在收款之日起三日内解缴开户银行或信用社,严禁坐支现金;支出经代理中心核准从银行存款中领用。
第十七条 村集体现金应当由报账员专人保管,其他人不得保管现金。报账员结账时应当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代理会计应当按时检查村集体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村集体日常经常活动实行备用金制度。原则上,村财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备用金不超过1000元;村财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000元。代理中心根据各村上一年度村财收入确定备用金限额。因财产购置、项目建设等用途,需大额开支的,应事先填写经费开支计划书,经村主管财务人员签署意见,报代理中心审批后,办理领款业务。经费开支计划书应连同该笔业务的支出凭证一起入账。
第十九条
代理中心应严格审核、把关村干部工资补贴、会议费、报刊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对侵占、平调村集体财产或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及各项摊派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向代理中心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村集体要执行取消村组接待费的规定。在会议核算时,原则上不设置“接待费”明细科目,不列支或变相列支接待费用。因公益活动需要的接待费用,实行事前报批制度。由村级填写经费支出预算审批表,经代理中心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开支。经费支出预算审批表、参加人员签名单要连同相关票据一起入账,在“公积公益金”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代理中心处理村集体新建、扩建重大工程的入账业务时,必须查阅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承建合同等相关资料。村集体工程承包款的兑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严格控制超标支付工程款。工程预(决)算书、承建合同、验收证明等涉及工程项目的资料,必须连同最后一期工程的支付凭证入账处理。对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的账务处理应当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无资产评估报告的,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代理会计应当根据村集体生产项目的承包合同,对已兑现的承包金、预收的承包金、欠缴的承包金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特别对欠缴的承包金要进行应收账务处理,不得遗漏。
第二十三条 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代理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业务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验。
第二十四条 代理会计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予以入账处理的,一经发现,代理中心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解聘处理;给村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报账员不履行职责,不按时报账的,代理中心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农村财会任用证》;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赤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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