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审判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关系(三大建设心得)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闻自由与舆论监督”。
公正审判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关系近几年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的传播,提高了国民的法律意识,促进了公开审判原则的贯彻,保障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促进了“公正与效率”这个法院工作主题的实现,也促进了司法体制的改革。然而,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信息网络的现代化以及传媒监督的积极活跃,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冲突日趋明显和频繁,新闻媒体中有的传播对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如何正确处理依法公正审判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传媒监督被普遍认为是司法体系外部常规的、基本的监督形式,传媒有责任对人民法院存在的一些不良司法现状大胆挖掘、勇于披露、善于鞭挞。因此,笔者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对于法官独立公正审判,防止审判权力滥用,确保司法公正有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传媒监督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一定程序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传媒监督为社会公众评论司法行为,并为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条件,从而降低了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社会各方面对法院现状的批评弥补了对司法体制内部监督不足,因而司法体系之外的监督无疑会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制度创新的聚焦点,从而提高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公信度。由此观之,恰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对于促进、保障人民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不可或缺、十分必要的。
在司法实践中,新闻舆论的影响力是人民法院和法官们无法回避的现实,法官对新闻媒体关注较多的案件容易产生更大的心理压力,因为如果法官仅仅依据舆论判案,他将不再是公正的体现,但是如果法官一味排斥新闻舆论,同样也不会是公正的体现。如前所述,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必要的。但新闻媒体又有自身的缺点,如果不能有效控制或消除新闻舆论的副作用,公正行使审判权就没有保障。因此,如何正确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探索二者的最终平衡,使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行使审判权既相互促进又互不侵犯,不仅是我国政治和法制建设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新闻机构与人民法院共同面对的挑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克服“两种倾向”,摆正公正行使审判权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关系。目前,在法院与新闻界的相互关系中,尽管合作是主流,但法院对新闻界有两种不良倾向:(1)是“烦”。“烦”新闻界对某些案件的炒作,使当事人亢奋,社会关注,法院工作难做;(2)是“怕”。“怕”新闻界某些外行对案情说三道四,左右了社会舆论,使本不复杂的案情人为地复杂化,从而妨碍依法定罪定性,最终妨碍司法公正。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每一家法院、每一位法官
都要敢于面对媒介、善于面对媒介,认真搞好每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公正的判决、裁定向社会表明执法者的观点和理念,而在庭审之外,法官则应谨言慎行,不向社会及媒介发表对未决案件的不当言论。要摆正公正行使审判权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关系。法官在面对舆论监督时也应做到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公正独立地裁判,而不是缺乏应有的主见,人云亦云,盲目地跟着舆论走或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同时,对个别故意误导社会舆论、干扰司法公正、歪曲法院和法官形象的报道,要理直气壮地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传媒单位的有关法律责任。
2、完善新闻立法,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媒体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功能。但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新闻立法,因此,完善新闻立法,规范新闻媒体的活动规则,也是正确处理新闻舆论与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3、妥善解决新闻侵权纠纷,加强新闻媒体与法院的沟通。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新闻媒体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成为人们获取信息最主要的途径,传媒的影响与日俱增。但由于不同立场间过度的新闻批评造成媒体与司法这两支社会重要力量的冲突。切实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探索与媒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是人民法院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和正确妥善处理传媒监督与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效途径。近几年
来,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的干预和所谓的曝光行为明显增多,对法院而言,要正确对待,冷静处置,要全面落实好公开审判制度,完善接受传媒监督的内部规范,掌握主动,并积极为传媒提供采访的必要条件,配合媒体有效开展司法报道,当然,对新闻媒体对审判工作进行歪曲报道,不能等闲视之,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而新闻媒体也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由干预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新闻媒体与法院和谐共处的关键在于,双方都应当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采取积极的态度,切忌相互制约,更不应互相拆台。只要双方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以及服务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工作方向上保持一致,新闻舆论监督和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之间就能找到契合点和平衡点,传媒与司法就能形成合力、共创“双赢”,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前所未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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