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为和决策是否符合初衷。如何提高写作水平是许多人关注的话题,下面给出几点建议供参考。总结是一个工作或学习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在写总结前,我们要先进行思想准备,明确总结的范围和重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灵感和参考。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一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四十四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九条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申请人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节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四节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针对其自然人权利、法人权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申请复审并要求改正这种行政行为的一种合法性争议解决机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并非仅仅是关乎个人的申诉,同样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他们也拥有自身合法权益,其相对公共利益一起发挥着作用。切入实际办理中的行政复议的办案过程中,应该如何价值判断?我总结了以下心得。
二、了解责任人的定位
首先,需要借助专业报告和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纠纷背景、满足条件以及复议责任的范围与分工。考虑行政复议的立案条件,要重视自己与相关权利人之间的联系。在实现公平公正司法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可忘记当事人的请求与利益。自己意识到其行政复议的工作责任是在维护行政法统一,重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寻找根源
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要找到制度化的原因。有些行政机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虽然设定了,却不足以解决问题。则需要深入研究,知道具体问题的根源。在达成具体底线效果的一步步研究分析下,应该重视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调整处理策略,尽力避免理发共性问题发生。
四、处理程序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办案应当在特定期限内完成。按照程序要求,执行现实调查,核查和审查,就可以让申请人感受到走法律门的公正,提升法律信仰。多亏有这套程度合适,流程清晰的操作程序,才保障了一个稳定、公正的复议流程。
五、办事心态
最后,我整理出行政复议的办案心得,即准秉公,在某个阶段前,自己对各系团体的协作以及负责人之间沟通要合理、有效。希望自己在更新的法律法规中逐步完善意识形态,成为一个适应不同场合,专业水平高超的行政复议人员。因此在处理案子过程中加强与上下级之间的联系,遵循法律法规,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保证数据随时可以共享,满足不同当事人对我们工作更高的期望。在办公设施风险管理以及数据监管等方面,以严谨、专业、公正的态度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在行政复议办案中,我们可以从熟悉法律、认真分析案例、与当事人合作等方面入手,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制定更明确的制度和规章、加入合适的工作方法,最终实现更加严谨、公正的办案成果。只有秉持相对稳定的目标,保障案件程序和大家的公共利益才有真正的意义,而这一些好心态将会积累在释放复议过程中。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条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复议法》)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处,如何更好地执行这三部法律,笔者认为《条例》是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处罚法》是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复议法》是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但是《处罚法》、《复议法》是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一般规定,实施在后,是新的规定;《条例》中有关治安处罚、申诉规定属于特别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规定,实施在前,是旧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尚未就《处罚法》、《复议法》、《条例》不一致之处如何适用的问题作出裁决,原因可能在于《条例》正在修改之中。《条例》的实施早于《处罚法》、《复议法》十余年,1994年虽作修改,只是就部分实体内容的增添,而程序部分未有变化,原有的程序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所以采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来处理《处罚法》、《复议法》、《条例》不一致之处如何适用的问题较妥。为此。
我们在执行《条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条例》未作出规定的,而《处罚法》《复议法》作出了规定,应适用《处罚法》《复议法》的规定。
1、地域管辖问题。《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地域管辖未作规定,公安机关往往对发生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而《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查处,不得超出本行政辖区办理治安案件。
2、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问题。《条例》对此也未作规定,而《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一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处罚前应当依照《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理由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个人2000元以上)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公安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处罚法》有关条款先作出一般规定,又明确“但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者,尽管《条例》的规定与《处罚法》的一般规定不一致,仍适用《条例》的规定。
1、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尽管公安机关发现时未超过二年,但超过六个月的,也不应予以处罚。
2、处罚主体。《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授权公安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五十元以下罚款、警告的处罚,公安派出所也是公安行政处罚的主体。其他不直接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但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也是公安行政处罚的主体。
三、《处罚法》《复议法》有关条款作出一般规定,未“但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的规定与《处罚法》《复议法》的一般规定不一致者,应遵守《处罚法》《复议法》的规定。
1、简易程序的适用。《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却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公安部于1989年3月18日、1992年9月9日、1993年3月25日先后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对可予以当场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进行了规定,并且将罚款处罚的数额限定在二百元以内。《条例》及公安部的三个通知(批复)与《处罚法》是抵触的,所以,我们应当遵守《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五十元。
2、对罚款处罚的'执行。《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条例》赋予了公安机关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强制执行权。《处罚法》对此无特别规定。《处罚法》对加处罚款作了刚性规定,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条例》则是弹性规定,即“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又规定:“拘留后仍拒绝缴纳罚款,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扣押财物折抵。”这一规定与《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的含义也是不同的。《处罚法》规定的“扣押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扣押的财物,而公安部的解释中的“扣押财物”是指执行处罚时扣押财物。《条例》和公安部的解释赋予了公安机关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而《。
处罚法》只是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那么,公安机关就不再有权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不再有权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折抵罚款,对当事人加处罚款也只能是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复议法》是从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和限制行政机关权利的立场出发,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行使自己的权利,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治安处罚申请复议(申诉)的期限是六十日,而不再是五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申诉裁决)的期限仍然是五日。
4、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选择。《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复议法》给予当事人双向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条例》规定的是单向选择。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处罚不服的,应当可以向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不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治安处罚不服的,公安部作出解释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部对待《条例》与《处罚法》、《复议法》关系的态度。
《处罚法》、《复议法》实施以来,如何处理其与《条例》的关系问题,公安部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从公安部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其所采用的原则。
公安部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公通字[]62号)中规定:“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又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72号)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少于六十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履行复议职责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14条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中也规定了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其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以此可以看出公安部采用了后法(《处罚法》《复议法》)优于前法(《条例》)的原则。
公安部在《关于对因拒绝交纳罚款而被裁决拘留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的批复》(公复字[2000]5号)中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本款规定的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决拘留的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公安部认为依照《处罚法》的规定,对拒绝缴纳罚款的予以拘留于法无据,必然要在批复中先强调对拒绝缴纳罚款的不能拘留,然后批复如果对其拘留,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除依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此可以看出公安部又采取了特别法(《条例》)优于普通法(《处罚法》)的原则。
以上可以看出公安部在对待《处罚法》、《复议法》与《条例》的关系问题上,不是采取同一个原则,一会儿是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一会儿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公安执法中的不适应点。
公安机关在执行《条例》中,依法适用《处罚法》和《复议法》,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执行《条例》和《处罚法》、《复议法》中,有着不适应之处。
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较小数额罚款已不足于达到处罚、教育违法者的效果。将当场处罚罚款、派出所依法裁决罚款的数额限定于五十元以下,将大量的数额不是较大但又超过五十元罚款的处罚权以普通程序由县级公安机关裁决,造成执法成本的大幅度增长。二是履行完告知程序,然后作出处罚裁决,造成处罚时间的拖延,违反治安管理人也借机逃避他处,拒绝接受处罚,从而加大了民警工作量和办案经费。三是公安机关没有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对于数额小的罚款申请法院执行,费时费钱,得不偿失。为收缴罚款,往往做法违反规定。四是对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和复议申请期限的超长规定,使行政处罚不能及时发挥处罚少数、教育多数、制止违法、平息事态的作用。
公安机关真正的严格的按照《条例》、《处罚法》、《复议法》的规定执法,现实与规定还有一定的距离。《条例》正在修改之中,《处罚法》、《复议法》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只有将客观现实与法学研究的先进成果结合起来,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够得以切实地贯彻执行,才能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
(作者: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法制科杨联利)。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五
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合法救济的一种程序。作为行政机关的下级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须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准确的认识。首先,要明确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和保障公平正义,而非折腾当事人。其次,要了解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确保办案过程合法合规。最后,要认识到自己的办案权力和责任,不能因私心或其他原因干预案件的处理,以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表,我们需要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了解其主张的理由和合理性。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可以更好地把握案件的实质问题,以及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同时,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时,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辩护权和申诉权。只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才能公正、客观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审慎研判案件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中,审慎研判案件事实和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在办理过程中,我们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估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分析。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及时采取调查取证措施,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研判案件事实和证据时,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只有在充分审慎研判基础上,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四、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确保程序合法合规。这包括提醒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调查取证等程序义务。同时,办案人员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调解等程序环节的处理,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对于特殊情况下存在的案件特点和紧急性问题,要及时采取合理的紧急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才能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注重解决问题、惠民利民
行政复议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在案件办理中,我们要尽量采取和解、调解等协商方式,促使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问题,实现和谐共赢。同时,要注重及时正确地履行法定职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了解行政复议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只有确保案件的及时解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真正达到行政复议的目的。
总结起来,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要有准确的认识,重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慎研判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并注重解决问题、惠民利民。只有努力做到这些方面,才能更好地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六
行政复议办案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要在办案中坚守原则,严格依法办案,针对每一起案件,认真分析调查,维护公平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我有许多的心得与收获,下面我将分享一下我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不断强化法律意识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只有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我们要熟悉法律、精通法律,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案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第三段:注重证据分析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对事实的判断和证据的分析非常关键。需要注重证据的合法、充分性,在对申请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核时,坚持权证合一的原则,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同时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我们要积极调取有关部门的信息,长远全面地解决问题,保障案件在法律方面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劣势之情况的发生。
第四段:行政复议人员的责任
作为行政复议人员,我们不仅要在办案中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还要关注到整个社会大局。我们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为社会治理维稳作出更大的贡献。同地,我们应该把自己的工作和国家的利益紧密结合,全面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大众,充分发挥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做出应有的工作。
第五段:总结
行政复议办案体验使我收获了很多,让我在实践中提高了对法律捍卫精神和职业道德的认知。希望每个行政复议人员都能在实践中态度积极,坚守原则,遵循法律程序,注重证据分析,为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树立起全新的品牌形象。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把个人的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全局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更好的服务社会大众而努力奋斗。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七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八
第一段:引言(约200字)。
行政复议是政府管理活动中一种重要的监督机制,旨在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一名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我有幸参与了众多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的体会和心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第二段:案件受理与初审(约300字)。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是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进行的首要工作。作为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我们首先要研究申请人的请求,并核实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这一过程需要仔细地阅读申请材料,回复申请人并提出合理的要求,以便获得更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支持。在初审阶段,我们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审视申请人的请求,确保对案件的初步评估准确无误。
第三段: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约400字)。
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准确的事实和充足的证据是做出正确决策的基础。为了找出真相,我们需要参观现场,勘查地形,了解情况,并采取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搜集证据。同时,我们也要借助技术手段,如视频监控、图像分析等,加强证据的翔实性和可信度。事实调查和证据搜集的过程中,我们要保持对申请人和被申请行政机关的公平对待,确保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四段:法律适用与案例比对(约300字)。
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我们需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过研究法规和政策文件,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的解释和具体操作细则。同时,我们也应当关注最高法院和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发布的相关案例,通过比对案例,结合现实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具体背景,寻求最合理的解决办法。在法律适用和案例比对的过程中,我们同样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坚持法律精神,让公正和正义得以实现。
第五段:决定执行与文书撰写(约200字)。
行政复议案件的最后阶段是决定执行和文书撰写。在决定执行时,我们要综合考虑申请人请求的合理性、法律的适用性以及公共利益的保护,做出公正合理的决策。在撰写复议决定书时,我们要语句通顺,逻辑严密,确保表述准确并符合法律要求。同时,为了便于申请人和被申请行政机关的理解和落实,我们还应当在决定书中指明具体的执行时限和方式。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执行和文书撰写是整个办理过程的最后环节,也是保障公正与实施的重要环节。
结尾(约100字)。
通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我深切体会到了行政复议机构的重要性和作用,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心得。我深信,只有坚持公正和正义,保持法治精神,行政复议机构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实现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相信在不断的实践中,我们将会更加成熟和优秀。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九
行政复议是当事人不满意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而提起的一种救济机制。在实践中,很多人对于行政复议的认识和理解存在诸多误区,导致很多案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在参加行政复议办案工作中,我有了一些体会和认识,现在结合实际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意识要牢固
行政复议办案需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在理解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从多角度去研究案件,寻找最合理、最符合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的解决办法。在工作中,我发现有些人对法律的理解很浅,甚至相当于零。这样的话,很难理清案件的思路和线索,也难以找到更多、更优的解决方案。因此,怎样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是十分关键的。
第三段:交流、沟通要及时有效
行政复议办案过程中,要加强信息与数据的交流沟通。作为一名公务员,应该做到遵守办案纪律,及时收集、上报、反馈材料,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特别是对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解、情况,我们要及时与其进行交流沟通,让其了解每个环节的进展情况,做到始终把服务好当事人放在首位。
第四段:工作需要细心、耐心
行政复议办案是一项细致的工作,需要细心、耐心投入,将所有工作方面都做到规范化。我们应该尊重案件的实质,从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不轻易把握问题的本质。同时,行政复议办案中,我们要解决繁琐的程序问题,而且每一道程序都至关重要。因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应该严格遵循规定和程序要求,不压缩程序时间,不能因为紧急情况而违反程序要求。
第五段:总结
行政复议办案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在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办案。提高对待每个案件的意识,慎之又慎地办案,确保行政复议制度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同时,在行政复议办理的过程中,公务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交流沟通,从多角度分析问题,细心、耐心地为每个案件服务。这样才能够做到真正起到解决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作用,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目标。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十一
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最近,我参加了一次关于行政复议职前培训,受益匪浅。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这次培训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深入了解行政复议。
在培训中,我们深入了解了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办理程序,理清了各种行政案件的复议范围、复议主体、复议途径等核心问题。同时,我们还了解了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了解到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确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
第三段:了解案例和实践经验。
在培训中,讲师为我们介绍了一些实际行政复议案例,并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包括案件的复议主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复议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的复议结论等。同时,讲师还分享了自己多年来在行政复议方面的经验和心得,告诉我们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注意的事项和要点,让我们更好地理解行政复议的本质和意义。
第四段:掌握行政复议的技能和方法。
在培训中,除了让我们深入了解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经验之外,还教会了我们办理行政复议的技能和方法,包括如何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如何与行政机关协商和争取权益、如何准备复议听证、如何处理复议结果等。这些技能和方法的掌握对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促进政府的规范行使行政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次行政复议职前培训,我不仅深入了解了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而且掌握了办理行政复议的技能和方法。这将为我未来的工作和生活提供重要的帮助和支持,让我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的公正和透明行政。相信通过这次培训,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并运用行政复议这一重要工具,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十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为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我有幸参加了一次行政复议培训。在这次培训中,我不仅学到了很多有关行政复议的理论知识,还深刻感受到了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并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在培训的第一部分,我们深入学习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通过课堂讲解和案例研讨,我们了解到行政复议的本质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我们还了解到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法,如何提交申请、受理和办理等,这些都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通过学习这些理论知识,我认识到行政复议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申诉过程,更是一项充满责任和挑战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优良的职业道德。
在培训的第二部分,我们进行了实际操作的模拟演练。通过模拟案例的讨论和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流程和技巧。在模拟中,我担任了一名行政复议员的角色,负责分析案件材料、查找证据、发现问题等。通过这次模拟操作,我切实感受到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复杂性和繁琐性,也明白了行政复议员需要具备的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同时,我也发现了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比如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证据查找的不全面等。这让我意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必须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才能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合法权益保障。
在培训的第三部分,我们参观了一家行政复议办公室。通过参观,我们亲眼目睹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运作,了解到了行政复议员的日常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参观过程中,我了解到行政复议工作的繁忙和紧张,也看到了行政复议员需要承受的巨大压力。但同时,我也看到了行政复议员的责任感和职业精神,他们用自己的努力为公民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服务。这让我更加坚定了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决心,也让我更加珍惜自己所拥有的工作机会和平台。
通过参加行政复议培训,我深刻认识到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明白了行政复议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观察力和优秀的沟通能力。我也明确了自己在这方面的不足,并下定决心要向更高的目标努力。今后,我将继续深入学习行政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同时,我还将加强与同事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努力,为公民提供更优质的行政复议服务。我相信,通过不懈的努力,我一定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行政复议员,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法治作出自己的贡献。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十三
7月份主要围绕公司的经营方针、目标开展工作,紧跟公司各项部署。现将7月份工作情况做接如下总结。
行政工作可以分为三方面:
一、人事治理方面。
1、根据市公司人员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合理的招聘一批员工。
2、较好的完成各部门人员的入职、转正、离职、调岗等人事审批工作,并及时上报;。
4、强化内部治理和考核;完善员工绩效考核办法,为每个员工建立绩效考核治理方案;。
5、岗位职责:对各岗位员工进行了明确分工,使每位员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
6、与领导的沟通。
二、行政工作方面。
2、采购日常办公用品,使员工的工作顺利进行。
3、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沟通工作,以使公司对外工作通畅。
4、对内严格审查办公用品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并做好物品的领用登记,合理的采购办公用品度。修定和完善奖惩规定、激励机制等制度。
5、加强培训力度,完善培训机制企业的竞争,最终归于人才的竞争。目前各部门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有待提高,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使培训工作能起到切实的效果。
6、协助各部门工作,加强与员工沟通,加强团结,迅速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9、推行网络,提高公司工作率水平,逐步向无纸化办公迈进。
10、组织员工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让员工对企业有良好的个体干劲和归属感行政部在6、7月分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要努力工作、加强学习、积极配合各部门工作,尽最大努力使公司的形象、工作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十四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行政复议的培训课程,通过学习,我对行政复议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中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培训过程中的所思所感和收获,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第二段:认识行政复议。
在培训中,我们首先学习了行政复议的定义和意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职能部门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一种重要机制。通过学习,我意识到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它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学习技巧和方法。
在培训课程中,我们还学习了一些行政复议的技巧和方法。首先是合理举证和陈述的重要性。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合理的举证和陈述对于取得胜诉至关重要。我们学会了如何准备详细的证据和清晰的陈述,并且了解了如何选择合适的法律依据进行申诉。其次是合理利用专业人士的建议。行政复议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政策问题,我们学习了如何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通过学习这些技巧和方法,我相信我在将来的行政复议中能够更加游刃有余。
第四段:案例分析和实践。
在培训的过程中,我们还进行了一些案例分析和实践。我们分析了一些实际的行政复议案例,以加深对行政复议的理解和应用。我们对于如何定位问题、寻找解决方案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实践环节中,我们进行了模拟的行政复议,通过模拟案例的操作,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行政复议的过程和技巧。这些案例分析和实践,让我感受到了行政复议的实际操作,也让我学会了运用法律条文和专业知识解决问题。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通过参加行政复议的培训,我对行政复议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学会了合理举证和陈述的重要性,学会了合理利用专业人士的建议,而且也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加深了对行政复议的理解和应用。我相信通过这次培训,我能够更好地应用所学知识,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出更有力的贡献。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参加行政复议培训,提高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有效性,让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十五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撤销或者变更其行为的一种法定救济途径。为了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透明度与公正性,我参加了一场关于行政复议的线上讲座,并获得了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从行政复议的概念和作用入手,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重要性。通过行政复议,公民和法人可以在行政争议时寻求公正的裁决,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讲座还强调了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要求,包括时限和申请材料的准备等。这些内容有助于公民和法人了解如何正确进行行政复议,提高了复议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讲座还详细介绍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首先要了解申请的对象是哪个行政机关,了解其职权范围和行政行为的性质。其次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并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复议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讲座还特别提醒我们要认真填写申请材料,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详尽性。通过讲座,我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流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这将对我以后遇到行政争议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三,讲座还提到了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效果。行政复议的结果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复议决定予以执行。这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行政复议结果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依据,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公民和法人可以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了解了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效果,我意识到行政复议不仅是一种治理方式,也是一种法治手段,能够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讲座还对近年来行政复议的改革与创新进行了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行政复议制度也在不断调整优化。讲座提到了行政复议透明化的改革措施,包括行政复议公开听证的引入、复议结果的公示等。这些改革旨在提升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使行政复议成为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通过讲座,我认识到行政复议制度不断推陈出新,为公众提供了更多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
最后,讲座还鼓励我们积极参与行政复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不仅可以获得公正的裁决,还能提高行政机关的执行效率和公信力。讲座的最后,还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的咨询方式和资源推荐,为我们提供了便利和支持。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行政复议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法律救济方式,将积极运用所学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次关于行政复议的线上讲座,我对行政复议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清晰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以及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效果,使我对该制度的运行机制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同时,对于行政复议的改革与创新,以及积极参与行政复议的鼓励,更加激发了我积极行动的信心。我相信,在学习与实践的双重促进下,行政复议制度将为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十六
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救济方式,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行政复议法条,我深入研究了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我自己的实践和观察,从行政复议法条的制定背景、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效力以及优化行政复议机制等五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首先,行政复议法条的制定背景。行政复议法条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合法、公正和有效。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法条的修订主要涉及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补充与完善,以弥补行政诉讼制度的不足。此外,行政复议法条的制定还是为了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促进公民与行政机关的互动和沟通,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
其次,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行政复议法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条件。一般来说,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决定、决定的执行以及与行政机关职能有关的其他事项。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对于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公信力至关重要,也是确保法制社会顺利运行的基础。只有明确界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和条件,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行政权力的合规合法运行。
第三,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必须符合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调查和作出复议决定等环节都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特别是在证据收集、听证和调解等方面,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同时,行政复议的程序还应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当事人合法诉求,提高行政复议的行文效率。
第四,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复议决定的要求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是确保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公正、有效的关键。同时,行政复议决定也不排除被复议申请人直接向行政诉讼程序寻求救济的权利,这是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密不可分的关系。
最后,行政复议机制的优化。行政复议机制是保障行政复议法条落地生效的重要保证。优化行政复议机制,可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公信力。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提高效率和公正性。此外,行政复议机制还需与其他法律救济机制相衔接,形成互相补充、有机共同作用的法治格局。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法条的解读心得体会主要涉及行政复议法条的制定背景、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效力以及优化行政复议机制等方面。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深刻认识到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行政机关的合法、公正和有效,才能更好地推进法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复议的法治化建设仍然任重道远,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认识、探索实践,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行政复议机制,以推动行政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篇十七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线上讲座成为了当今社会中一种常见的学习方式。在我最近参加的一场行政复议线上讲座中,我收获颇丰,不仅对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还学到了一些行政复议的技巧和方法。以下是我对此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关于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的讲解中,我了解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进行再审查、再决定的一种程序。这种程序能够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的目的是通过内部程序解决纠纷,避免诉讼的发生,节约时间和资源。此次讲座通过详细而深入的解释,让我对行政复议的概念有了更清晰的认知。
其次,在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方面,讲座中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和例证。我了解到行政复议适用于一般行政管理行为,如财政、科技、教育等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不适用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特定的行政行为。同时,讲座还提到了行政复议的成立条件,即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法律规定颁布衔接等。这些条款限制了行政复议的使用范围,提醒我在选择复议程序时要谨慎。
第三,行政复议的技巧和方法是讲座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通过该部分的学习,我了解到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明确的复议请求是非常重要的。请求应该明确表明复议的事项、理由和争议焦点,避免模糊和印象深刻的语言。另外,行政复议申请人还应准备充分、具体和可信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通过和涉及方面的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些技巧和方法使我对行政复议的实际操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第四,讲座中还涉及到了行政复议的问题和挑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行政复议通常存在时间过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容易使当事人失去信心。此外,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主义、权力寻租等不公正行为。我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和改革。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复议程序,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以确保复议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最后,在行政复议的实践案例分享中,我学到了一些宝贵的经验。通过这些案例,我了解到行政复议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的过程,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真实的案例,使我对行政复议的过程和结果有了更真实的认识。这让我更加坚定了学习行政法律知识的决心,希望将来成为一名行政复议的专业人士。
总的来说,通过这次行政复议线上讲座,我对行政复议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从基本概念到技巧和方法,再到问题和挑战,我对行政复议有了全面的认知。通过实践案例的分享,我对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了更真实的体验。这次讲座不仅使我学到了知识,还激发了我对法律学习和行政复议事业的兴趣和热情。我相信这次讲座对我的个人发展和职业规划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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