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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旁听观后感
这是第二次去参加庭审。每一次的感触都很深。
这次的案件是个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这个案件于2011年4月8日已近进行第一次庭审,运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在2011年6月14日第二次庭审则改为普通程序,原因是被告在第一次庭审期间提出自己有精神疾病,并且申请鉴定。
当我们进入法庭现场,首先是书记员依法说出在法庭上需遵守的规则。开庭后,庭审长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要履行的义务。其中包括对庭审组成的人员有没有需要提出回避的;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然而在该次庭审中,被告人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之类的,也没有申请回避。
其次是法庭调查阶段。第一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大致说明了事情的经由。被告人徐某的妻子为湘雅医院的职工,徐某曾多次就其妻子的工资待遇问题找到湘雅的人事科,结果寻找未果,而一气之下砸坏了人事科的电脑。并且当民警出现,要将其带走询问时,踢伤了民警,致使民警为轻微伤。所以就改行为起诉,适用罪行是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在最开始说了,该案开始是适用的简易程序,即该罪行的处罚是三年以下。第二是被告人陈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该案的被告人认罪,承认自己伤了民警,但是被告人徐某认为当时自己因为说了刺激,所以其精神病复发。所以并不是故意的。第三是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期间宣读了湘雅医院人事科科长的证言以及受伤民警的证言。并且经鉴定,被告人徐某为患有精神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后是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在这个环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念及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该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关于这个案件,公诉方与被告争论的最多是被告在事件发生时是否有发病,和民警在执法时,被告是否已近知晓被打伤之人是民警。被告方一直在陈述民警在执行公务时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对其出示警官证。然而被告在之前就多次闹事,已经认识该民警,所以并不能说明他不认识该执行民警。而关于他是否发病,也不能出示证据证明。所以只能认定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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