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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期限心得体会
精选范文: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期限心得体会(共2篇)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即时性、强制性的执法措施。但在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工商执法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把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此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个大家探讨,以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进程。
一、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基层工商执法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把握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长期未对当事人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处理。比如,一些办案单位在适用《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长期不作处理。三是延期程序不合法。比如,一些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对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延期的只在内部办(补办)了报批手续,而未向当事人送达延期扣押或者查封通知书。这些问题的存在都直接影响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也将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是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未对当事人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处理。
比如,在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十五日内未能结案,既不对所扣(封)财物作出处理又不向当事人送达延期扣押或者查封通知书。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有规定,但时限过短且延期报批程序复杂。这虽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地保护,但对涉及到需要检验鉴定、案情复杂的案件时限就过短了,不利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
所有这一切,最终所导致的都是执法不公,那么怎么样才能减少或是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呢?
二是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无规定。
如《产品质量法》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未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作出具体规定。这将有可能使得一些不负责(或别有用心)的办案人员找到借口,不利于当事人权利地保护。
二、解决问题的方法探讨
执法人员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一是对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确实需要延期的一定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延期通知书。
现阶段工商机关执行的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强制措施期限的很少,执法中应严格遵守规定。
二是对查获(特别是对当事人已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及时结案。行政强制措施是我们在行政执法中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而经常采取的一种措施。若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期限心得体会(共2篇)]篇一: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摘自工商之家)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称28号令)等法律法[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期限心得体会(共2篇)]规,均对工商机关执法办案作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因此,执法人员把握了办案时间,往往也就把握了办案程序。
一、立案环节
发案时间:《行政处罚法》
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处罚建议审批时间: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前,根据28号令
篇二: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注意的问题 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注意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的控权法(程序法)。旨在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调整的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方面。
《行政强制法》既然是程序法,那么它必须与实体法结合使用。我国有哪些现行实体法设定了行政强制?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本人根据行政执法实践发表一些浅溥的看法:
一、解读《行政强制法》,掌握其核心内容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两个重要的规定,我们必须着重掌握:
1、强制性规定
(1)、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设定,同时又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期限心得体会(共2篇)]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工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具体的实施必须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没有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
(2)、施强步骤移送规定
a、步骤: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通知当事人到场;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⑦、制作现场笔录;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二十一条)。
(3)、查封扣押规定
①、范围: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并且不得重复查封(不再需要查封、扣押;e、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f、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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