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税协议书(精选8篇)_税银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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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税银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税银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适用电话申报)

委托方(甲方,国税局):

受托方(乙方,银行):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扣甲方管辖范围内实行企业电话申报纳税人的申报税款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规定实行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在乙方开立结算帐户。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缴税凭证格式,委托乙方打印、传递、派发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缴税凭证。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税收票证。

三、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及软、硬件支持,满足双方向纳税人提供电话申报纳税服务的需要,以达到保证甲方对纳税人申报税款的及时征收入库和查询、反馈的要求。

四、乙方应按甲方传递的纳税申报信息,在纳税人确定的银行结算帐户可用余额大于申报税款的前提下,从纳税人帐户上即时足额扣划税款并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解缴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拖延,同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在各联加盖带有“收讫日期”的银行收讫章戳,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或由纳税人到银行

窗口领取,第六联(存根)由银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余各联按现行的流转程序进行传递。同时对税收资料与税收数据保密,确保税收数据与税收的安全。

五、甲、乙双方应对纳税人相关资料在各自电脑系统中建立纳税档案及申报纳税资料。甲方如修改该资料,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修改。乙方如修改该资料,应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六、甲乙双方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宣传工作。

七、甲、乙双方负责各自的网络系统与通信正常的维护工作,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各自主管部门备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第2篇:银税互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4 浏览次数:425次 字体:[大中小]

【发文单位】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 【是否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税总发〔2017〕56号 2017-05-04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 自“银税互动”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密切合作,通过建立合作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共享交换信息、创新融资方式,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初步形成企业、银行、税务三方共赢的局面。为巩固“银税互动”成果,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共享的叠加效应,现就进一步推进“银税互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银税合作机制

(一)推动工作重心下沉。继续完善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层面的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将“银税互动”工作的重心向基层下沉,在2017年实现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在所有县域铺开,加大基层银税合作的力度。

(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定期交流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分析工作成效,跟踪了解工作开展中的难点问题,做好合作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畅通“银税互动”工作沟通渠道,积极指导银税合作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证银税合作机制有效运行。

二、加大银税信息交流力度

(三)扩大纳税信用信息主动推送范围。税务部门推送的纳税信用信息,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拓展至纳税信用A-D级企业名单、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

(四)丰富银税信息互换内容。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守信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相关信息,依法合规提供所查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推动合作渠道多样化。鼓励税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专线、搭建系统平台等方式实现数据直连,将银税信息互动由“线下”搬到“线上”。继续推广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银税合作模式,研究探索通过税务部门与银监部门签订“一揽子”协议的方式,持续扩大参与“银税互动”商业银行的范围和数量。

三、推动银税合作创新

(六)拓展“银税互动”受惠面。将“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拓展至B级。鼓励将“银税互动”同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研究推出更有针对性、更加灵活的金融产品,优化信贷资源供给结构,支持进出口贸易和企业“走出去”,助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发展。

(七)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点,融合税务数据与多维度企业信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研究探索搭建“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平台,积极创新信贷产品,优化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健全完善信贷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发展,积极创新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对于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减少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错配造成的资金周转压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的信贷支持。

(八)深化银税合作领域。鼓励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多领域纳税服务合作,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加强在自助服务、委托服务和服务体验方面的银税合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流量大、综合性银行服务网点配置自助办税终端,为纳税人提供税务、银行一体化自助服务。

四、加强配套机制建设

(九)加强银税互动信息安全。银税互动信息传递和接收的单位要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规范信息使用范围,明确信息保密义务,共同做好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相关涉税信息不沉淀、不外泄,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十)加大“银税互动”宣传力度。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银税互动”纳入宣传重点,充分依托办税服务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对“银税互动”活动和相关金融产品进行全方位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对“银税互动”的知晓度,提高市场主体的参与度和活跃度。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守信激励的示范引领效应,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价值导向,促进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不断扩大“银税互动”的社会影响力。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2017年5月4日

第3篇:银期转账协议书

银期转账协议书

甲方: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乙方期货资金账户资金账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广大期货投资者期货交易资金的调拨,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现行有关业务规定,现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保证金银期转账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银期转账,是指将甲方合作银行对私或对公存款系统与甲方委托交易系统进行实时联网,乙方通过网上交易自助交易终端或银行柜面、银行端网上银行等方式,对期货资金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进行调拨的一项金融服务。

第二章 双方的声明

第三条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保证自己是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期货公司。

2、甲方开办银期转账业务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保证自己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乙方保证在其申请开通银期转账业务时,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完整,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和相关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变更;否则,乙方对此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业务的开通与变更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自助网上交易终端方式办理银期转账业务。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可向甲方提出银期转账申请并签署本协议。乙方可根据自己需要选择甲方合作银行的任一家作为银期转账的银行,并可根据甲方与该银行的约定在甲方或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开通银期转账服务。乙方选择的银行为:。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所选银行的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期转账专用)。

第八条 乙方(自然人)在甲方开通银期转账服务时,应提供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期货资金账户资金账号,并输入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资金密码。若乙方为法人的,须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商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以及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并按甲方要求填写申请表或签署《银期转账协议》,选择转账方式,经甲方及其银行双方系统确认后确立与甲方和银行的代理服务关系。

乙方在甲方的银期转账方式为:首创期货自助网上交易终端。

第九条 需要在银行端开通银期转账服务的由乙方与银行双方进行约定,开通手续按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乙方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的时间为:8:45—15:15。

第十一条 乙方需变更银行基本信息和银行账号的,必须先到甲方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再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撤销手续,由甲方和银行根据新的信息按规定流程重新开通银期转账业务。

第四章 业务约定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乙方划转资金指令,通过专线向相关银行传输资金划转信息,为乙方提供银期转账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期货资金账户余额及其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十三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对单日最高、最低限额;单日转出的最多次数、转账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和其他出入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关于上述问题的具体规定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甲方网站最新公示为准。

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发出的任何指令都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同意甲方依据乙方指令对乙方期货资金账户与相应银行进行银期转账处理。对因乙方自身原因和违反甲方及其合作银行规定操作导致转账交易不成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五条 甲方因以下情况不能执行乙方指令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

2、乙方付款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3、乙方付款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

4、乙方付款账户已正常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消授权;

5、乙方不按照甲方有关规定的操作手续和权限办理业务;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

第十六条 若银期转账出现错账或单边账,甲方将协助银行查明原因,如当日不能查明原因则以甲方转账数据为准,确保当日完成对客户期货资金账户的结算。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配合银行查找错账原因,并在核对查实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若一方拒绝配合并由此产生不当得利,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缴。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十七条 乙方应对其转账交易使用密码的保密性负责,乙方应对交易密码进行修改。乙方对其交易密码的失密自行负责,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银期转账业务的相关资料,乙方的储蓄卡或借记卡发生遗失,应凭有效证件及时到开户行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在开户行受理挂失前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开户资料和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泄露,但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监管机构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条 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软件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服务系统无法接收或无法及时接收银期转账委托指令,或由于乙方所在银行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接受转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协议终止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乙方需要解除银期转账业务代理关系时,需持银行规定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到银行柜台办理撤销银期转账业务的手续,经甲方及银行双方系统确认无误后解除银期转账业务代理关系,本协议亦立刻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终止,本协议立刻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方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因本协议所发生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关于银期业务收费的标准,以乙方所选择银行当时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关于建行银期直通车业务付费的特别约定:

乙方同意向建设银行支付转账业务手续费,具体付费标准按照当时建设银行公布价格执行。乙方同意选择以下方式支付手续费:

1、逐笔付费:同城转账按每笔一定金额支付,跨一级分行转账按转账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

2、按月付费:每月按照一定金额支付。乙方变更手续费付费方式时,当月变更下月生效。

乙方办理本服务签约时,系统默认收费方式为“逐笔收费”,短信通知服务为“不开通”,乙方如需要修改收费方式、短信通知或需要其他增值服务(如网银预约转账等功能)必须通过建行办理。使用本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由于欠费等原因导致本服务或相关增值服务不能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损失,甲方和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对于逐笔收费方式,乙方转账时,乙方未支付手续费或建设银行扣收手续费失败都将导致转账交易失败;对于按月付费方式,当乙方连续欠费满6个月时,建设银行将暂停该签约关系的转账服务。发生欠费时,乙方有义务及时到建设银行补交欠费;乙方补交欠费后,建设银行系统将自动为乙方开通转账服务。乙方同意自行承担因欠费导致的转账失败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后果。

本特别约定构成乙方对建设银行的直接义务和责任,建设银行可依据本特别约定向乙方主张相关权利,乙方对此不存任何异议。本特别约定效力独立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撤销、变更、解除或产生争议都不影响本特别约定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后,如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与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修改或增补内容将由甲方在其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并于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与其期货资金账户对应关系的成功建立时起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第二十二条中所指情形发生或乙方申请办理撤销手续时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乙方(开户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4篇:银保合作协议书)

保证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浮山县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业务发展,建立长远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在中小企业融资领域开展银保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供信守。

第一条 贷款担保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和依法经营的个人。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担保文本后,甲、乙双方各自对申请人的授信申请以及反担保人进行审查,甲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授信,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该授信提供担保的业务合作方式。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的授信是指贷款业务。

第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与资信状况的有关文件,并每季第15个法定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供其上一季度财务报表,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担保资质审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 码证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贷款卡、甲方需要的其他文件(已实现三证合一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文件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营业部(或指定机构)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下称保证金专户),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提取保证金专户资金。保证金作为甲方债权的质押。

一、保证金、担保贷款的比例为1﹕5。

二、保证金最低额不得少于最大单户贷款本息。

三、乙方对借款人每笔贷款的担保责任为100%。

四、对单户被担保人(含关联客户)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证金的10%;担保总额不超过乙方允许对外担保的50%。

五、乙方仍对原浮山县富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担保信贷业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在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处开立除保证金专户以外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乙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结算业务,保证金必须通过转账形式由乙方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用于担保贷款的质押,被担保借款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划收后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授信申请,由甲、乙双方依据各自的业务规则独立进行审查。甲方经审核决定给予申请人授信,且乙方经审核同意对申请人的授信提供担保的,由甲、乙双方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甲方授权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与乙方开展本协议项下的具体业务合作,并就具体业务与乙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乙方与甲方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依据本协议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与本协议在法律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第八条 乙方为申请人授信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质押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乙方为申请人的授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 3

方与甲方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乙方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用、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九条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履行担保责任后,取得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追偿权。

第十条 乙方承诺,乙方放弃“物权优先”抗辩权。当乙方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等物权担保时,甲方有权首先向乙方主张担保责任,乙方承诺不首先要求甲方向申请人主张抵押或质押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担保期间,甲方依法将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对申请人的授信使用情况共同进行严格监督。甲、乙双方应就申请人的财务变动情况、资金变动情况、经营管理等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和交流;双方亦可共同派人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授信期间,若申请人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重大投资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知道

申请人变更的一方应当及时向另一方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可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甲方债权的安全。

第十四条 乙方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重大投资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授信、要求乙方提前承担担保责任等相应的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与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方要向对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力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时,甲、乙双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开展本协议项

下业务接触、了解、知悉对方及对方客户的所有资料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条 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合作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满或本协议终止,乙方仍需对此前双方已展开的业务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5篇:银税合作知识小课堂

小微银税政策知识小课堂(一)

一、银税合作政策要点 1、什么是“银税互动”?

答:“银税互动”是税务机关向合作银行推送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合作银行受理贷款申请时,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贷款审核的参考依据,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优质小微企业,将优化贷款审批程序,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使纳税信用成为融资信用,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2、哪些纳税信用评级的纳税人可以享受“银税互动”的优惠服务?

答:“银税互动”的受惠群体为纳税信用A和B级的纳税人。3、申请银税合作产品(贷款)时,需要向银行提供哪些涉税信息?

答:除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外,是否还需要向银行提供其他涉税信息,应根据具体产品而定,贷款人可以登录网上银行或到营业网点查询贷款申请条件,了解具体情况。但随着银行贷款审批管理与涉税数据的融合度不断加深,引入多方面的涉税信息,进行多维度的贷前评估,已成为更多银行的选择。4、“银税互动”的合作原则有哪些?

答:为了依法合规、多方共赢地推进银税合作,合作双方要坚持双向互动原则、安全保密原则、守信激励原则、失信惩戒原则。

5、“银税互动”的渠道有哪些?

答:通过近年来“银税互动”工作的推进,税务部门和银行机构探索合作模式,搭建系统平台,与部分银行机构实现数据直连,合作渠道从线下做到了线上。自助办税终端进驻银行网点,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领取、缴纳增值税税款等业务,从人工做到了自助,大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6、如果做到“银税互动”的纳税人信息安全?

答:银税互动信息传递和接收的单位要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规范信息使用范围,明确信息保密义务,共同做好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相关涉税信息不沉淀、不外泄,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7、如果纳税评级为A级,我在银行能有哪些优惠服务? 答:在税局向银行提供的推荐企业名单中,合作银行机构会对纳税评级优、经营状况佳、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开通绿色通道,精简办理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使企业真正感受到银税合作给自己带来的融资便利。8、“银税互动”未来发展如何?

答:在现有银税合作的基础上,扩大合作内容,深化合作方式。充分利用银行网点众多,服务网络完善的优势,加强在自助服务、委托服务方面的合作。还要逐步扩大信息交流范围,将税务部门推送的小微企业纳税信用信息进一步细化,将企业名单、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也纳入信息推送范围。

9、“银税互动”的重要意义在哪里?

答:“银税互动”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纳税新信用评价结果的增值运用,促进小微企业诚信纳税;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优质客户,判断企业诚信状况,改进服务方式。促进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实现小微企业、金融、税务三方共赢。

第6篇:做好“税银一体化”业务工作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http:///)邮箱: Jiufu@leshui365.com关于做好“税银一体化”业务工作【标 签】税银一体化业务工作【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新地税征字﹝1999﹞024号【发文日期】1999-05-23【实施时间】1999-05-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一、各地建设银行和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关系,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基础上,落实各项税款收纳业务的措施。建设银行所属机构要主动向当地地税部门汇报税款收纳工作的情况,及时交换意见,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把税款收纳工作做得更好。二、建设银行所属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改革,及时总结现有申报方式的实践经验,为当地地税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三、地税部门所属机构要加强对所在地建设银行办理的“税银一体化”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建设银行所属机构在办理税款收纳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地税部门的各项制度和有关规定,迅速办理税款收纳业务,并及时解缴国库。四、进驻办税服务厅的建设银行所属机构,要进一步重视税款收纳工作,增加必要设备,解决好联网、汇划等计算机技术问题;在办税服务厅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应积极与当地地税部门一起,共同创建优美的工作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一流的服务,双方共同开展最佳办税服务厅的创建活动。五、在开办“税银一体化”业务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和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反映。(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5月23日通知)乐税网(http:///)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第7篇:委托扣税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税款的及时征收,方便纳税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乙方网点,选择:申领银行卡;开立缴税专户;提供开在乙方的企业帐户,作为缴税指定帐户,并保证在纳税期限前存足应缴纳的各项税款。乙方应按规定向丙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二条 丙方同意税单不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由甲方凭税单在丙方指定帐户直接解缴税款。

第三条 丙方指定帐户为银行卡的,可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所有网点存入应缴税款,使用对公帐户的应在开户银行存入税款。

第四条 丙方的纳税帐户可纳税余额以纳税资金的到帐日为准。丙方在纳税期限前未存足应缴税款而造成滞纳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补缴的滞纳金由丙方自行负责。若缴税指定帐户存款足够缴税,由于乙方迟缓划解造成税款滞纳,滞纳金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因税单差错而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由甲方负责解释或退还,或准予在下期应缴税款中抵扣,乙方不负责解释责任。

第六条 纳税人可向银行查询纳税明细。纳税人只需提供纳税帐号,银行网点可为其查出该帐号的历史明细。

第七条 本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委托扣税协议书

委托扣税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税款的及时征收,方便纳税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乙方网点,选择:申领银行卡;开立缴税专户;提供开在乙方的企业帐户,作为缴税指定帐户,并保证在纳税期限前存足应缴纳的各项税款。乙方应按规定向丙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二条 丙方同意税单不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由甲方凭税单在丙方指定

帐户直接解缴税款。

第三条 丙方指定帐户为银行卡的,可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所有网点存入应缴税款,使用对公帐户的应在开户银行存入税款。

第四条 丙方的纳税帐户可纳税余额以纳税资金的到帐日为准。丙方在纳税期限前未存足应缴税款而造成滞纳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补缴的滞纳金由丙方自行负责。若缴税指定帐户存款足够缴税,由于乙方迟缓划解造成税款滞纳,滞纳金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因税单差错而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由甲方负责解释或退还,或准予在下期应缴税款中抵扣,乙方不负责解释责任。

第六条 纳税人可向银行查询纳税明细。纳税人只需提供纳税帐号,银行网点可为其查出该帐号的历史明细。

第七条 本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617号

成文日期:2014-11-09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

执行。纳税人取得2014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第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纳税问题

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关系所得的经济补偿金要扣税吗?标准是什么?这是劳动者在面临解除劳动合同时想要了解的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不该扣税?怎么扣?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扣税有没有什么标准?北京劳动律师沈斌倜就这个问题和大家聊一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我个人的法律实践可以总结出:个人与任职受雇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

收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况:

1、企业对于工作已经达到一定年限、具有一定年龄或者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那个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于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分摊。具体摊销年限,由各个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例如福建省明确规定: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

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中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外的部分应该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平均办法是:以个人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中应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法律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

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应纳个人所得税吗?

日期: 2014-06

最近,我们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许多纳税人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存有疑问,不少企事业单位会计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是根据《地税函251号》文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允许税前扣除标准为650元、200元和600元,企业发放的上述支出,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上述支出直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不记入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首先,上述费用不计入企业应付工

资总额应理解为在限额以内发放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并不是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为与任职或受雇有关所得。有人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据国税发155号之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再者,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

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资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

账户所得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a住房公积金;b医疗保险金;c基本养老保险金;d失业保险金;

另据国税发89号文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包括独生

子女费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根据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成文日期:2014-09-14 字体: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 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 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

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 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

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 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 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

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 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 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 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 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 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 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 在办理业务

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 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 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 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 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 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 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所述时

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 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 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 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 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

人进 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 转出,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附表: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doc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表 2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 序号 1 2 购 方 纳 税 购方纳税 人识别号 人名称 发票代 码 发票 号码 开票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金额 税额 销方单位名称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 式

序号 1 2 专用缴款书号码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填发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完税价格 税款金额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 式 序号 1 2 发票代码

发票 开票日期 运费金额 开票单位名称 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 纳 税 人 号 名称 附表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 号 经营地 址 财务人 员联系 方式 发票份数 逾期增值税 扣税凭证信 息 纳税人 声明 增值税扣税凭证类型 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 发票 合计 此表所申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确属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 原因造成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与本表同时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等资料内容是真实、可靠的。声明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月 日 企业经办人签字: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主管 税务 机关 核对 资料 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 机关盖章 注:本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税银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税银代扣缴税款协议书(适用电话申报)委托方(甲方,国税局):受托方(乙方,银行):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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