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_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

协议书 时间:2020-02-29 03:46: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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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甲方:

乙方(管理中心):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丙方(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

根据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甲方自愿委托乙、丙两方在贷款协议期限内逐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甲方用于还款的代扣账户内,用于归还本协议书所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逐月还贷业务)。

经甲、乙、丙三方平等自愿协商,就委托划转还贷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申请逐月还贷业务,并对所提供的证明资料及其他委托人的信息真实性负责,承担由于该信息真实性问题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乙、丙两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签署本委托协议书时,甲方已阅知并承诺遵守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实施意见》的规定。如委托提取还贷的规定发生变化,愿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划款方式:《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生效后,由管理中心采用报账制方式,根据借款人上个月在委托银行的贷款还款金额,提取主借款人(含申请作为逐月提取还贷人的借款人配偶、借款人子女、及双方父母)的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以转账的方式直接划入主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用于还贷。

四、划转金额:以申请人上月缴存额为基数,上月缴存额小于其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差额由申请人在原还款代扣卡上补足;上月缴存额大于其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以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相同的金额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至其还款代扣卡上。

五、还贷资金的补充:甲方应于每月还贷日前及时查询还款代扣账户内资金余额,若账户资金不足以偿还当月还贷额,应及时向还款代扣账户中补充资金,乙、丙双方无通知义务;如因贷款利率变更、甲方自身原因导致还款代扣账户余额不足或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引起委托提取中断,由此产生的逾期贷款,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划款顺序:《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书》中的主借款人作为第一划款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按《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即主借款人第一顺序,主借款人配偶第二顺序,主借款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依次进行划转。但扣款后每个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0元。在配套个人组合贷款的情况下,还款顺序为: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归还商业性贷款。

七、划款日期:本协议自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但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应保证有足够偿还二期贷款本息的资金。乙方授权丙方于每月15日,根据甲方上个月在贷款银行的已还款金额,从甲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甲方用于还款的代扣账户内。

八、使用范围:办理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仅限于甲方在泉州市本辖区内购买的住房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九、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间,因甲方工作单位等原因导致甲方住房公积金缓缴、欠缴、停缴或缴存额减少,使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影响按月划转,乙、丙方不承担责任。而由此造成未还贷部分所产生逾期罚息及其他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2、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间,甲方的工作单位、还款账号、身份证号码、婚姻关系、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乙、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不得将划转到还款代扣账户的公积金提取挪作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还款代扣账号发生变更的应于划款日前15日内书面通知乙、丙方。否则,由此导致乙、丙方划转账号错误而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5、委托提取还贷发生差错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丙方按规定进行纠正。

十、甲方在办理提取还贷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里应留足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

十一、本协议书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再以其他形式提取本人(含其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二、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书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单位变更、婚姻关系变动、身份证号码变更、公积金个人账户变更、住房公积金停缴、不正常缴交或新增和减少申请人等情况,应及时到乙、丙方办理协议变更手续。不及时变更或已不符合委托划转还贷条件的,乙、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2、甲方自愿终止本协议时,应到乙、丙方申请办理协议终止手续。在该笔还贷期间不得重新申请委托划转还贷。

3、由于甲方单位等原因导致公积金月缴额减少或缓缴、停缴,使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甲方又未及时向还款代扣账户补充资金,导致乙方无法划款,或因上月逾期造成下月无法实施划转情况连续发生6个月的,乙、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4、甲方若将划转到还款代扣账户的资金提取挪作他用,造成还贷逾期,或被乙、丙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乙、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且今后不再接受甲方委托。

5、本协议书自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到甲方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在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前销户后自动终止。

6、本协议书履行期间,在贷款本息结清前,可办理减少或部分委托人终止委托,但在一年内不得就该笔住房贷款再次办理逐月委托提取还贷,终止委托自办理后的次月起生效。

7、从本协议书签订的下一个月起,甲方逾期还款累计达3次的,乙方可暂时停止其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甲方应主动备足资金到贷款银行正常还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如逾期还款累计达12次或连续逾期6次的,乙方有权终止办理甲方的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甲方恢复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十三、本协议书由借款人签字及乙、丙两方盖章(或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十四、本协议书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丙方各执1份,乙方执2份。

甲方:借款人(签字)乙方:(管理中心)(盖章)丙方:(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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