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协议书_黄金买卖业务协议书

协议书 时间:2020-02-29 02:57: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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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协议书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乙方:李小强经双方协商,中国工商银行(甲方)与李小强(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 供实物黄金交易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甲方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会员,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乙方进行实物黄金交易,并代理乙方进 行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的活动。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上午 09:00 至 11:30,下午 13:30 至 15:30(即日市);每周一至周四晚上 21:00 至次日凌晨 2:30(即夜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 市日除外。(如有变动,以交易所开市时间为准)。

二、乙方通过甲方电子银行办理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须为甲方电子银行注册客户,并以注册甲方 电子银行的牡丹灵通卡、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e 时代的基本账户作为资金账户。

三、代理实物黄金交易方式为客户自主报价、实盘交易、撮合交易、实物交割。甲方按乙方委托向上海黄 金交易所申报,上海黄金交易所按照自动撮合的方式进行实物黄金交易,成交后甲方代理乙方进行资金清 算和实物交割。交易品种为 Au99.99、Au100g 和 Au99.95,标价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Au99.99 交易单位为手及其整数倍,每手=100 克,提货单位为 1000 克及整数倍;Au100g 交易单位为手及其整数倍,每手=100 克,提货单位为 100 克及整数倍;Au99.95 交易单位为手及其整数倍,每手=1000 克,提货单位 为 3000 克及其整数倍。日市交易委托当天有效,夜市交易委托至第二个工作日下午 15:30 前有效,在委 托有效期内,委托交易一经成交或部分成交,乙方对成交部分不得以任何借口更改或撤销。

四、交易成交后,甲方为乙方办理资金清算及黄金交割手续,乙方可以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实物黄金。乙方可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或到甲方指定网点提出提货申请。乙方通过电子银行提出申请的,应记住申请编 号或打印提货申请,并到甲方指定网点提取实物。提金申请成功后,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 网点提取实物,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提出的黄金不得直接入库上市交易。

五、客户若对所提取实物黄金的质量有异议,应在提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指定的提金网点提出,同时 须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

六、黄金买卖交易成交后,甲方按黄金成交价格的 0.15%向乙方收取黄金交易代理手续,并代上海黄金交 易所向乙方收取 0.05%的交易手续费及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费用。乙方可按照甲方的规

定查询资金 账户和黄金账户,并可通过网上银行下载或者在甲方营业时间内前往指定柜台打印交易明细。

七、因受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发生波动。乙方承诺已充分了 解个人实物黄金买卖的风险,充分认识到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甲方向乙方 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乙方参考,乙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作出的,由此产 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资金账户或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交易 未能成功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承诺遵守甲 方的相关交易规则。

九、乙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电子银行密码,所有使用上述密码在本协议所涉之资金账户和黄金账户进行的 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发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 效凭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因国家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政策变化,或者因发生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甲方 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 议项下的有关业务,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十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补充或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与协议本身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十二、在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终止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以及甲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向乙 方公告停办业务时,本协议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 解决争议,其中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自乙方通过甲方电子银行签署后生效。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协议书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乙方:李小强经双方协商,中国工商银行(甲方)与李小强(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 供实物黄金交易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甲方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会员,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乙方进行实物黄金交易,并代理乙方进 行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的活动。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上午 09:00 至 11:30,下午 13:30 至 15:30(即日

日市);每周一至周四晚上 21:00 至次日凌晨 2:30(即夜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 市日除外。(如有变动,以交易所开市时间为准)。

二、乙方通过甲方电子银行办理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须为甲方电子银行注册客户,并以注册甲方 电子银行的牡丹灵通卡、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e 时代的基本账户作为资金账户。

三、代理实物黄金交易方式为客户自主报价、实盘交易、撮合交易、实物交割。甲方按乙方委托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报,上海黄金交易所按照自动撮合的方式进行实物黄金交易,成交后甲方代理乙方进行资金清 算和实物交割。交易品种为 Au99.99、Au100g 和 Au99.95,标价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Au99.99 交易单位为手及其整数倍,每手=100 克,提货单位为 1000 克及整数倍;Au100g 交易单位为手及其整数倍,每手=100 克,提货单位为 100 克及整数倍;Au99.95 交易单位为手及其整数倍,每手=1000 克,提货单位 为 3000 克及其整数倍。日市交易委托当天有效,夜市交易委托至第二个工作日下午 15:30 前有效,在委 托有效期内,委托交易一经成交或部分成交,乙方对成交部分不得以任何借口更改或撤销。

四、交易成交后,甲方为乙方办理资金清算及黄金交割手续,乙方可以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实物黄金。乙方可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或到甲方指定网点提出提货申请。乙方通过电子银行提出申请的,应记住申请编 号或打印提货申请,并到甲方指定网点提取实物。提金申请成功后,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 网点提取实物,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提出的黄金不得直接入库上市交易。

五、客户若对所提取实物黄金的质量有异议,应在提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指定的提金网点提出,同时 须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

六、黄金买卖交易成交后,甲方按黄金成交价格的 0.15%向乙方收取黄金交易代理手续,并代上海黄金交 易所向乙方收取 0.05%的交易手续费及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费用。乙方可按照甲方的规定查询资金 账户和黄金账户,并可通过网上银行下载或者在甲方营业时间内前往指定柜台打印交易明细。

七、因受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发生波动。乙方承诺已充分了 解个人实物黄金买卖的风险,充分认识到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甲方向乙方 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乙方参考,乙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作出的,由此产 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

担任何责任。因乙方资金账户或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交易 未能成功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承诺遵守甲 方的相关交易规则。

九、乙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电子银行密码,所有使用上述密码在本协议所涉之资金账户和黄金账户进行的 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发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 效凭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因国家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政策变化,或者因发生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甲方 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 议项下的有关业务,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十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补充或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与协议本身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十二、在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终止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以及甲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向乙 方公告停办业务时,本协议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 解决争议,其中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自乙方通过甲方电子银行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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