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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网上申报缴费委托收缴协议书
甲方:
乙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丙方: 公积金代码: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规定》的规定,为提高园区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公积金单位办理公积金缴费,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09 年8 月起推行公积金网上申报缴费业务,实现公积金缴费信息申报及扣款网络化操作。为了确保网上申报缴费业务的顺利开展,经甲、乙、丙三方商定,就园区公积金扣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与乙方间建立网络专线,用于公积金缴费数据的传输,同时甲方负责专线的日常维护等事宜。
二、丙方在甲方开设帐户(可用税收专户或现有其他帐户),并同意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公积金缴费信息及协议要求,直接从该帐户扣缴公积金款项。丙方开设的银行帐号(托收账户)为。
三、丙方应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规定》及公积金网上申报缴费的规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公积金,丙方申报的缴费数据经乙方确认后,通过网络专线传输至甲方。公积金正常申报期为:采用月申报方式的单位,自单位发薪日起的 1 7 个工作日内;采用年申报的单位,在当月10日前。丙方逾期未做申报的,视作补缴处理,丙方不能通过网上办理申报,应到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申报补缴手续。
四、甲方根据乙方传输的扣款信息及扣款要求,即时从丙方托收帐户扣缴公积金款项划转到乙方帐户。丙方应在公积金正常缴费期内确保托收帐户有足够资金,确保公积金扣缴顺利进行。公积金正常缴费期为:采用月申报方式的单位,自单位发薪日起的 7 个工作日内;采用年申报的单位,单位发薪日在每月1-14日的,从单位发薪日起至每月15日前;发薪日在15日(含15日)之后的,从单位发薪日起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
五、甲方完成公积金扣缴后,打印《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丙方可在公积金扣缴结束的三个工作日后至甲方领取《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但最迟不得超过扣款之日起的三个月。
六、丙方在规定的公积金正常缴费期内,因托收帐户金额不足,导致未能按时正常缴纳公积金的,乙方将按《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规定》,加收利息。因丙方未能按时正常申报、缴纳公积金,导致影响丙方会员享受公积金保障待遇的,责任由丙方承担。
七、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扣款信息必须与丙方通过网上申报缴费系统提供的缴费信息相符,如不符所造成的后果,责任由乙 2 方负担。
八、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公积金缴费信息扣款,如扣款结果与乙方提供信息不符,责任由甲方负责。
九、丙方通过网上申报缴费系统提供给乙方的缴费信息必须与本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等实际情况相符,如不符所造成后果由丙方承担。
十、丙方凭预留印鉴有权到甲方查询其银行托收帐户情况,对属于应缴公积金款项发生的异议,由丙方与乙方进行核对。
十一、丙方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凡使用数字证书或公积金代码及登陆密码在网上申报缴费系统进行的申报活动,均视为丙方所为,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丙方负责。
十二、甲方应妥善保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定期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存根联汇总后返回给乙方,同时做好《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的核销。
十三、甲、乙方双方应共同做好网络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甲方应保障专线的通畅,如遇故障,应及时予以解决,确保公积金缴费扣款的顺利进行。
十四、本协议中其他未尽事宜,三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园区公积金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三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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